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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合同(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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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合同(22页).DOC

1、XX区XX镇XX社区微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广州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XX区XX镇XX社区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XX区XX镇XX社区。工程规模:XX区XX镇XX社区微改造工程,用地面积约16公顷,改造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房屋建筑主体工程:维修、改造、增设楼内排水管道;防盗网整治;外立面整饰;2、小区公共部分工程:维修小区围墙;小区公共“三线

2、”整治;维修改造小区室外消防设施;疏通小区排水管网;安装小区照明设施;维修小区道路及楼间破损甬路;安装小区视频监控系统;维修安装体育锻炼器械。其中建筑外立面整饰约27700平方米;防盗网改造面积约2500平方米(其中单体最大建筑面积1596.60平方米,单体建筑高度最高24米,单体建筑跨度最大8米,单体层数最高8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等项目资料。工程概算投资额:总投资约1875.3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70.40万元。(以上投资额为暂定价,具体以概算批复为准)。二、1、监理目标: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工程概算。以不超过委托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基本目标。严格控制预算外费用的支出,减少索

3、赔事件的发生,确保委托人制定的投资控制目标得以实现。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委托人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以委托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基本控制目标,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进行必要调整,确保本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质量控制目标:合格。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2、监理范围:包括并不限于土建工程、给排水(含临时供水)工程、电气(含高低压配电及临时用电)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市政配套工程、节能环保工程等工程前期阶段(施工图的复核、预算审查、工程量清单的审查)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

4、、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委托人办理与政府相关手续、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工程进度计划、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3、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招标控制价为43.79万元,最终结算价以XX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定为准或第三方评审为准。三、监理正常服务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决算完成且工程保修期满结束。工程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拟从 201 年 月 日开始施工(具体以实际开工令下发日期为准)

5、,至 201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四、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五、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2、 本合同(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监理招标补充通知及招标答疑文件。5、 监理招标文件。6、 本合同标准条件。7、 中标通知书。8、 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六、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七、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决算完成且工程保修期满结束。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6、,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委托人执三份,监理人执三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

7、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

8、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

9、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

10、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11、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

12、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

13、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

14、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

15、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

16、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

17、一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18、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

19、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

20、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

21、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

22、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未提及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一条 名词及用语:按本合同标准条件内容执行。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3、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和投标文件。3、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

23、备忘录。4、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5、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的文件。6、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监理规范、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8、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批文。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服务的范围监理范围包括并不限于土建工程、给排水(含临时供水)工程、电气(含高低压配电及临时用电)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市政配套工程、节能环保工程等工程前期阶段(施工图的复核、预算审查、工程

24、量清单的审查)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审核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委托人办理与政府相关手续、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工程进度计划、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注:如监理人没有电力监理资质,由监理人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监理工作,费用按实计算,并纳入总监理费用中结算。(二)监理工作内容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协助等监理工作,包括以下内

25、容:1、前期阶段:向委托人介绍有关报建程序和手续,协助委托人办理报建。2、施工准备阶段:(1) 审核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专业意见;(2) 审核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含采购清单),提供专业意见;(3) 审核有关合同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并根据委托人需要参加合同谈判;(4) 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5) 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交委托人批准,作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指导文件和委托人检查监理工作的依据;(6) 制订重点质监项目的质量预控措施;(7) 审核施工图,参与设计技术交底和寻找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

26、8) 负责协调好工程建设开工前的报建、报装手续,协调好外部关系为下达开工令作好准备;(9) 作好开工前对承包人的检查工作。3、施工阶段:(1) 在开工前组织施工图会审;(2) 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委托人确认;(3) 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4) 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5) 按监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投资进行监理。a. 严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单等进行核定

27、并存档,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报委托人同意后,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现场监理有权拒收或责令退场; b. 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对违反规范、标准和图纸的施工,现场监理须向委托人提供意见,并责令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c. 检查承包人每月的进度报表,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督促承包人

28、按计划进度进行施工;d. 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审核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项目预算造价;e. 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包商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及时处理事故; f. 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通知原设计人进行修改;g. 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h. 督促承包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督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专款专用,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安全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

29、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i. 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季报、年报和竣工总结。及时、准确、详细地做好施工全过程记录、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且提交一份复印件交甲方归档;j. 督促承包人落实委托人对工程范围内的有关要求;k. 协助审批工程进度款;l. 工程变更出现新增材料设备时,协助委托人进行询价、定价工作。(6)监理人协助委托人负责红线外供电、供水、电讯、消防、热力、市政排水、道路、煤气、环保、绿化、卫生防疫等专业工程的报批、缴费、委托设计、施工及验收;(7)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现场监理人员和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

30、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行负责;a) 按现行法规或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完成的其它工作。4、验收阶段:(1)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2)与委托人一起开列工程上有缺陷及未完成部分清单;(3)承包人将有缺陷部分完成修复后,组织重新进行验收;(4)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规定,督促并审查承包商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资料齐全合格后,交委托人归档;协助委托人整理、编制工程城建档案交城建档案馆验收。5、竣工结算阶段(1)指导承包人及时整理工程结算相关资料;(

31、2)按照委托人审核的要求,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材料及施工图纸,提出整改意见;6、保修期阶段: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工程回访和保修工程的鉴证和核实。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的外部协调工作。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勘察资料、建材及设备资料、设计图纸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给监理方,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非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更换代表时,要提前通

32、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用房及宿舍。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如下:1、履行监理工作所需的有关检测、测量设备。2、监理人员的计算机、文具、计算器、日常办公用纸、油墨等用品和易耗品。3、电话、通讯、交通等费用由监理人负责。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

33、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

34、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证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建议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一名常驻现场工程师为总监代表,该总监代表需为监理公司正式职工,并授权其,在总监不在场时,代表总监负责处理相关项目事宜。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进驻现场前,提交一份监理

35、人员架构与联系名册,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要求监理人增加相应专业监理人员,或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适合于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日期以及施工合同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3

36、.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工程停工超过1个月以上时间时,经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可暂时撤回部分或全部驻场监理人员。停工期间不需要额外增加监理费。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此部分的增加

37、的工作不需要额外增加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通知发出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

38、业务的工作,委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及协助。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一)监理报酬的计取1、本工程监理费暂定 万元为计费基数,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并浮动 %计算。 监理收费= 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为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2、

39、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 元。监理费结算以委托人审定的结算价为准。若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审计的,按审计确定金额支付监理费。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

40、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二)监理费支付办法:1、总工程量完成60%,支付暂定监理费的50%给监理人,项目验收结算后支付至95%,质保期满后支

41、付5%;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暂定监理费的45%给监理人,累计支付暂定监理费的95%;3、工程保修期(按照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满后,按监理费结算价付清监理费余额。4、监理费结算方法:以监理范围的工程建安费概算价为计算基价,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算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再浮动幅度值为 %(即投标浮动幅度值)计取最终监理费。5、在监理费支付前,监理人应提供等额税务发票。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通报嘉奖。即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化等),经委托人、设计人员或有关部门同意

42、并采纳,同时合理化建议事实上为委托人节约了投资,则委托人应对监理人予以通报嘉奖。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2 %,但累不超过监理费的10%。第四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约定提交向工程所在地 起诉。第五十条 其它约定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新增工程投资比率超过原合同价款的5%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监理人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损失。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达30天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

43、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天数,监理人应每天按监理费总额的0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违约金为实际损失的10。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附加协议条款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约定如下: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

4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4、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前通知监理人。二、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

45、工程建设的安全。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3、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4、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建议委托人不准进入。5、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6、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7、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8、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9、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10、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坚决予以纠正。1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12、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13、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1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5、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16、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 (合同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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