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灌区工程办法*局年三月*灌区工程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灌区水工程和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水工程更好的为灌区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水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局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灌区工程指张家山枢纽工程、西郊水库枢纽工程、灌溉干支渠道工程、排水干支沟工程、水电站工程、局辖抽水泵站工程和各基层单位的基础设施。*灌区工程的部门是局工程处。*灌区灌溉干支渠道所辖斗以下(含斗渠)田间工程的部门是局供水处。局属各站、电站、西郊水库建管处是局属工程的基层单位。第四条 在水工程、保护
2、与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范围的划分第五条 渠首站渠首枢纽工程中拦河坝闸、进水塔、引水洞、排砂洞、1号、2号、3号闸以及总干渠引水口至3号闸段(桩号0+0003+403)渠道工程及渠首上坝道路工程(张家山文管所门口至石匠坟段和坝顶高线段道路)。渠首电站发电站厂房、厂房内的机电设备及变电设备,渠首枢纽工程中进水塔前两道拦污栅、进水闸、调压井、放水洞工程及上坝道路工程(石匠坟至坝区上坝低线段道路)。第六条 总干渠3号闸至总干1斗(桩号3+4036+700)的渠道工程及渠首上坝道路工程(幸福桥至张家山文管所段道路)。第七条 建管处西郊水库枢纽工程;同时北干泄水闸
3、以下充水渠段工程和一支渠西关闸至西郊水库北岸出口段(桩号0+0000+903)渠道工程。第八条 站总干渠1斗至山西庄配水闸段(桩号6+70021+205)、南干渠山西庄配水闸至新庄电站节制闸右岸(桩号0+0002+142)渠道工程及建筑物和十支渠官苗闸至蒙家桥段(桩号0+00013+580)渠道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的斗分渠田间渠道工程及建筑物。电站发电站厂房、厂房内的机电设备及变电设备,电站拦污栅至南干渠电站断面渠道(桩号2+1422+258)和发电引水渠段的水工程。站北干渠山西庄配水闸至西关配水闸段(桩号0+00012+035)渠道工程及建筑物,同时该段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
4、站南干渠电站断面至磨子桥配水闸段(桩号2+25819+920)渠道工程、十支渠下段蒙家桥至十支渠尾(桩号13+58028+390)渠道工程、十支渠退水渠工程、南干泄水渠工程;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渠道工程及建筑物。站三支渠杨府配水闸至三支渠尾(桩号0+00015+647)、三支分渠(0+0004+217)渠道工程、三支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一支渠西郊水库北岸出口段至一支渠尾(0+90342+515)渠道工程和二炮、西张两条退水渠工程、徐木抽水站及抽水灌区的干支渠工程。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二支渠西关配水闸至二支渠尾(桩号0+00019+
5、800)、北干分支渠西关配水闸至分渠尾(桩号0+00016+800)渠道工程、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四支渠北孙配水闸至四支过清倒虹进口段(桩号0+00016+900)、四支分渠(桩号0+00010+000)渠道工程、黑水桥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南一干渠上段(桩号0+0006+273)、南一干渠下段(桩号0+00012+424)、七支渠上段(桩号0+00014+385)渠道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南二干渠(桩号0+0008+564)、南二干分支渠(桩号0+00011+682)、八支渠(桩号0
6、+0006+590)渠道工程和二干分支渠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九支渠(桩号0+00024+100)、九支分渠(桩号0+0007+000)渠道工程、钓鱼寨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四支过清总支渠(桩号0+0008+751)、北支渠(桩号0+0008+200)、南支渠(桩号0+0009+750)、分支渠(桩号0+0009+000)渠道工程、总支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五支渠(桩号0+00019+553)、栎阳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站六支渠(桩号0+0001
7、6+000)、七支渠下段(桩号14+38523+937)渠道工程、六支退水渠、七支退水渠工程及建筑物,同时上述渠道上斗分渠田间工程及建筑物。第九条 配水站灌区各条干支渠道配水闸点、闸门、南干泄水闸、北干泄水闸工程。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的基础设施由各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各站自辖灌区范围内排水工程及建筑物;具体桩号另行通知。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工程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资源不被侵占和破坏。第三章 职责第十三条 工程处职责是:1、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起草水工程办法等规章制度;2、协助水政处负责有关水工程办法、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3、贯彻落实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基层单位水工程工作,协
8、助水政处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4、组织培训基层水工程人员,总结推广水工程经验和先进技术;5、负责灌区水工程更新改造规划的制订及实施;6、负责灌区维修、改造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报批。第十四条 供水处的职责是:1、负责有关水工程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2、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起草斗以下水工程办法等规章制度;3、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纠正违法行为,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4、负责审查斗渠工程更新改造方案与报批;5、贯彻落实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基层单位斗以下水工程的工作。第十五条 基层各单位职责是:1、按照水工程规范要求和局有关工程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工程检
9、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上报等工作;2、及时维护水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安全运行;3、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工程出现险情按照预案组织抢险;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命令;4、协助承建单位搞好灌区工程更新改造建设;5、在水政处的指导下,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用水秩序;6、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7、协同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维护水工程和田间工程的建设及;8、制订度汛预案和防抢撤实施方案,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第四章 工程巡查管护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工程设施的定期外观检查和观测,在暴风雨、低温(-6以下)或地震等特
10、殊情况下,应增加观测,并应做好检查观测记录,年终进行资料整编。放水前检查:主要内容是影响安全行水的障碍或杂物;行水中检查:主要内容是岸坡和建筑物的稳定及桥涵进出口漂浮物的影响;停水后检查:主要内容是建筑物的稳定与岸坡的滑塌;非行水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人为的设障破坏及渠道岸坡隐患的发展等。第十七条 渠首站、西郊水库建管处要严格按照大坝运行观测规范要求,做好枢纽工程的各项观测工作,并按年度做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第十八条 渠首站、西郊水库建管处、配水站要定期对机闸设备进行维护,确保管护范围内的全部机闸设备启闭灵活、操作准确无误。第十九条 配水站要严格按照局与各站签订的干支渠道目标流量合同为上限进行水量
11、调配,在进闸流量达到目标流量的80%时,要提前通知各站加强渠道安全检查和巡护,确保渠道输水安全。第二十条 渠首站、配水站要加强对各测量水设施的检修、校正,确保测水量水精度达标。第二十一条 在渠道行水期间,各单位应加强渠道安全检查和水位观测,对重点建筑物(倒虹、桥涵)和重点渠段(弯道、桥梁中墩上游)的挂淤,要每日清理一次,要分段落实好安全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局工程处。第二十二条 由于水量调配失误,引发渠道工程事故的,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对于因日常检查巡护不到位、险工隐患处理不及时造成的渠道工程事故,由所辖站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灌区内危险桥梁及涵洞等交叉建筑物,单位要设置醒目标志,禁止车辆
12、及行人通行,以免发生事故。第五章 工程维修第二十四条 灌区工程维修的主要内容包括:1、渠首枢纽各类闸门及启闭设施的日常维修。2、西郊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维修。3、干支渠险工段及所属建筑物维修。4、干支渠各调配水闸设施的维修。5、办公用房、闸房、机房的维修。6、防汛抗旱交通道路的维修。上述维修内容由局局安排实施,斗分渠及其它工程设施的维修由各单位具体负责。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对所辖工程状况进行认真摸底的基础上,于每年元月底前向局工程处申报下年度工程维修计划;如运行中出现险工隐患,可随时编报。第二十六条 单位所报维修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维修项目、工程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说明、维修后的效
13、益指标、工程预算书和实际测量资料、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工程处在各单位维修计划上报后,应深入基层渠段进行现场审查核实,然后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局,经局研究通过后批复基层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局安排实施的各项维修工程,工程处要确定专人,跟踪检查指导,完工后由各单位及时申报局工程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准予结算。工程决算要根据*灌区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编制,工程处进行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从局工程维修费中列支。第二十九条 干支渠工程维护抢险资金是用于灌区渠道工程整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干支渠道工程抢险、险工整治及重点维护。第三十条 干支渠工程维护抢险资金的使用与:1、列支
14、范围1)、干支渠工程维护费的70%由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干支渠险工渠段整治(渠堤加高培厚、短距离衬砌、淤积清理);病、危建筑物维修及干支渠道的高标准整治。2)、干支渠工程维护费的30%由各站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站日常运行所必须的开销(如打冰、捞柴、启闭机加油等)。2、报建程序需要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列支的工程项目,各站要在局批复的项目范围内分春(每年2月底前)、秋(每年8月底前)向局申报计划,工程处现场勘测、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方可列入计划进行实施。对于突发性水毁工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力量修复,并上报局工程处。3、资金核报工程完工后,经局验收合格,准予结算。工程决算书必须根据局工程处修
15、订的*灌区维修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工程决算书必须有工程所在段员或经营人签名,站长审核,经局工程处审核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从干支渠道工程维护抢险费中列支。4、资金干支渠维护抢险费要设立专帐,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站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工程维护抢险费的,按违反局财经纪律处理。第六章 植树绿化第三十一条 局成立灌区植树绿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工程处),负责绿化规划、实施及经营工作。第三十二条 绿化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局绿化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绿化规划,下达灌区年度绿化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绿化工程,检查指导各单位绿化工作实施,对各单位渠
16、道绿化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三条 科学、合理地开发渠道工程土地资源。对枢纽工程和灌区内渠堤及渠道保护区内的闲置空地,要因地制宜地栽植柏树、金丝柳、花卉等风景林或成材林,营造良好的保护水工程环境,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三十四条 按照把绿化工作作为灌区体制改革突破口,安置站内分流职工来办的原则,依据局年度绿化实施计划,各站要有步骤地分流站内职工从事渠道绿化工作,并逐步实现绿化工程产业化,达到绿化职工收入与供水生产脱离的目的,局同时将绿化工程作为站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站渠道绿化工程费用由站绿化产业收入中支付,在绿化产业未形成规模前由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贴。第三十五条 灌区
17、渠道绿化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干支渠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再自上而下、分级下达绿化任务的办法,年度绿化任务各站于每年12月底上报,局于每年的2月份下达各站任务。第三十六条 各站负责局下达绿化任务的组织实施,对所辖干支渠和斗分渠绿化段的,要落实管护工作责任,对管护人员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奖惩。第三十七条 灌区绿化分为局下达绿化任务和局投资建设绿化工程两大部分。对于局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包括庭院绿化),由局绿化办公室选择专业绿化公司或专业绿化队进行设计和实施。对于局下达给各站的年度绿化任务指标,由各站按管辖范围,自行采购苗木,组织栽植、落实管护人员和责任等工作。
18、第三十八条 斗分渠绿化实行“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办法,由各站组织经营人负责苗木采购,自栽自管。第三十九条 各级渠道的绿化工作,必须做到“管护人员的职责、报酬、责任、奖罚”四落实,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权、利,达到绿化一处、管好一处、见效一处。第四十条 干支渠绿化管护人员的报酬由局绿化办公室统一,从局绿化费中列支,具体标准为全面完成护渠管树任务每人每月180元/公里。第四十一条 由局安排的各站在干支渠渠堤及保护范围内栽植的林木,首次苗木费由局在来年春季检查验收后,对存活率达到95%以上的给予报销。对于因不善而死亡、丢失需要补栽的苗木费由管护者个人负担。施肥、防虫、浇水费用由各站
19、报经局绿化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列支。第四十二条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发渠道工程土地资源,发展绿色企业。对由局投资购苗的经济林或成材林,收益按照3:7比例分成;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在干支渠保护区范围内栽植的经济林或成材林,收益按2:8比例分成。第七章 工程改造第四十三条 灌区工程改造的原则:1、效益最大化的原则;2、险工优先的原则;3、隐患多又难于防治的原则;4、运行上必须设置的原则。第四十四条 灌区改造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主职责,加强项目的各项。第四十五条 灌区工程在改造规划前,应召集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实施前的规划论证,做到科学合理的进行改造设计。第四十六
20、条 对有工程改造建设任务的基层单位,要尽可能的配合项目法人协调好周边关系,以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工程为原则,认真做好工程交接工作和观测等工作。第八章 交叉工程第四十八条 其他行业或单位、个人因工程建设的需要,确需在输水渠道上修建过渠建筑物,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履行报批手续,经局审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占用。第四十九条 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形成侵占渠道工程或保护范围的其它设施,凡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应无条件拆除,对不影响工程安全确需保留使用的,均要补办协议手续。第五十条 凡在渠道工程或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其他设施,必须符合水利工程规划的有关规
21、定,不得防碍水利工程正常的维修和管护。如遇灌区工程改善、扩建或国家占用等,需要拆除修建在灌区工程或保护范围内的设施时,建设单位和用户必须无条件拆除工程设施。第五十一条 在渠道及范围内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必然给工程的运行带来影响和不便,更增加了工程维修管护的难度和费用。因此,建设单位和用户须向灌区部门交纳工程补偿费。其征收标准为:1、在渠道工程及其保护范围内修建临时房屋,每平方米每月应缴费1.0元,围院等临时建筑物每平方米每月应缴费0.5元,城镇地区加倍收费。2、在渠道内横向埋设、铺设各种管道、电缆和修建其他交叉建筑物,穿越总干渠一次性交纳工程补偿费及占地费3.04.0万元/m,干渠2.03.0万
22、元/m,支渠、分支渠及排水沟1.02.0万元/m。3、在干支渠、排水沟纵向埋设各种管道、电缆等,标准收费4050万元/km,架设、铺设各种管道、电缆等,收费标准2030万元/km。第九章 考评第五十二条 灌区工程设施的考评,由局组织相关处室组成考评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上旬及十一月下旬)。第五十三条 灌区工程设施的考评采用百分制评分,将工程工作分解为日常维护、工程维修、“三修两清”、植树绿化、工程改造、交叉工程六部分进行打分,按评分结果将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即实得分95分为优良;实得分85分为合格;实得分85分为基本合格)。根据工程设施考评结果,推荐获得灌区“仪祉杯
23、”的单位。第五十四条 工程日常管护,占20分。一、工程日常管护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占5分1、各站要结合本站实际情况设立工程日常管护机构,认真落实渠道工程管护责任,对不设置日常管护组织机构,又不履行“丁”字形养护任务,工程设施达不到局检查要求的,要相应扣分。2、人员配备各站工程日常管护组织都应配备一名工程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及质量监督工作,如经局检查,工程维护质量不合格,除正、副站长外,工程员应负有一定责任,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各站站长及工程员必须熟悉本站的工程状况及渠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如渠道比降、设计流量、渠口宽、岸宽、渠占地保护范围等,并熟悉相应的质量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方可认
24、为称职,否则,要相应扣分。二、规章制度及日常管护,占5分。1、各站都必须有针对本站的工程特点而编制的有关工程日常管护的工作制度,并形成正式文件,方可参与评分。2、日常巡护及各站要加强日渠道工程日常巡护,发现有侵占渠道保护区的在建违章建筑物,要及时予以制止。对未经审批却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要清查处理并上报局备案,经局确认后可补充相关协议。三、不安全事故发生率,占10分。全年无任何事故(决口、渗漏等)的单位,该项为满分,凡因不善(打堰、随意非正常取水等)造成渠道决口、渗漏、渠堤坍塌的单位,此项以“0”分记,并加倍扣分。第五十五条 工程维修,占20分。1、维修计划编制维修计划必须建立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
25、,严格按照*灌区维修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及时通知工程处进行现场检查复核,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要相应扣分。2、质量要求维修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同时必须具有专职员及负责工程的副站长或站长签名的验收单,如经局验收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进行返工直至合格,凡存在工程不合格的站,此项不记分。3、工程决算工程决算必须切合实际,不得以少算多、以次充好,如发现有此类不良现象,除不予结算外,整个维修项目以“0”分记。第五十六条 三修两清,占27分。一、工作实绩,占15分。1、“三修两清”的宣传、组织及劳动积累工落实情况。2、干支斗渠渠口内全线清淤、除草,达到设计
26、断面。3、渠堤全线进行整治,岸宽符合设计要求。4、每年恢复的半截子支渠不小于1.0km,半截子斗渠不小于3.0km,无半截子支斗渠的单位此项不扣分。二、高标准整修工程,占5分。各站必须根据自身所辖工程的特点,建立不少于两处高标准工程(新衬砌渠道工程为指定高标准工程),并逐年增多,局给予适当补助。对高标准工程,各站要全面维护,作到渠道断面达标,宜林则林。如无高标准工程或有而标准不高的,则此项不记分或相应扣分。三、整修效益,占7分。1、对通过灌区“三修两清”工作,所有干支渠过流能力恢复至设计流量并同时达到加大流量的单位,此项记满分,达不到加大流量的或仅有一条渠道符合上述条件的酌情扣分,但不低于满分
27、的四分之三。2、对所有干支渠达不到设计流量或仅有一条渠道达到设计,但与往年相比,渠道过流能力有所提高的单位,可记满分的三分之二。3、对于整修不彻底,达不到设计流量且过流能力又未提高的单位,此项不计分。第五十七条 植树绿化,占12分(附加分4分)。一、原有林木的情况,占6分。1、对原有林木的属性(公有、私有、公私合营)、品种、位置(桩号)栽植年份、逐年估算的方量、折合资金等有详细的统计资料并存档备查。2、有无植树管护合同。3、现场管护情况,对枯死树木砍伐后是否补栽,每年进行整形、剪枝及植树渠段的工程管护情况。二、新植苗木及管护情况,占6分。1、各站必须对所辖干支渠进行详细考察,统计出所有宜林渠段
28、的渠占地位置、桩号、长度、宽度,列表存档备查。2、每年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绿化计划(苗木品种、株数、栽植位置、长度、面积、投资等),每年的绿化长度不小于宜林总长度或面积的五分之一。3、新栽植苗木的情况:1)、成活率必须达到9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成活率适当扣分。2)、发现苗木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第二年要及时补栽,但不能替代第二年的植树工作。3)、作好植树渠段的渠道铲草、清淤整修,树木的修剪、施肥、防虫害等工作。三、苗圃建设情况(此项作为附加分,占4分)。对有条件的站,可建立自己的苗圃,培育生长能力强且成活率高的苗木。第五十八条 工程改造,占6分。一、对有工程改造建设任务的单位,各单位要尽最大努力配合项目法人协调好周边关系,以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二、项目实施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工程为原则,做好工程移交手续的交接工作。若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交接工作,此项不得分。第五十九条 交叉工程,占5分。各站必须及时向局汇报其它基础设施(如公路、光缆、输油、输气管道等)与所辖灌溉渠道和排水沟道的交叉问题,坚决杜绝各类违法事件的发生,并能积极配合局进行处理。对未能及时发现而造成工作被动的单位除此项不记分外,还要加倍扣分并给予批评。对配合不力的单位要相应扣分。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印发执行,以前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