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正确核算和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工程建设安全及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要求,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资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建筑物的建设施工;管网及设备、设施的敷设、安装、定做、修缮、维护;办公楼(含厂房)、
2、道路或其他基础设施的施工、维修(护)、装修、安装、硬化;污泥处置、环境绿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工程项目涉及的物资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及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和日常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公司组建项目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日常工程项目是指重大项目以外,公司不再组建项目单位,由公司运营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保质守期、控制预算、节约资金、防控风险、确保安全和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授权投资部、分子公司或其它部室等方式组成立项单位(以下简称立项单
3、位),负责项目申报(批)、可研分析、前期筹备、内外部审批、投标、合同谈判、合作协议签订、资料归档等立项工作。第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以组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方式,由项目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项目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手续审批、配合招标、组织施工、工程试运营,工程移交、提请决算、组织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根据单个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授权工程部及其他单位人员组建项目单位,也可直接授权运营单位组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的人员组成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并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组建项目单位及组成人员的文件。项目单位可据此办理相关印章。开展前期工作。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
4、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第三章 工程项目立项及预算管理第八条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立项单位在对拟引进的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核算、初步论证后,对促进公司发展的工程项目可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经公司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洽谈、合作协议签订等工作。期间涉及的费用,按照公司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凡金额达到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工程项目,需在公司办公会集体审议批准后,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实质性实施阶段。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投资项目,应按照郑国资2006183号文规定,报郑州市国有资产监
5、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工程项目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立项单位应按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准备工程项目审议资料。第十条 立项单位在完成立项批复、内外部审议,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等项目落地事项,在项目单位组建后应及时将项目资料移交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组成后,应在当年(至少在施工3个月前)或每年度末,将当年或下年度拟实施的工程项目概算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批准并列入公司计划内资金预算。临时新增的工程项目,在按程序报批后可增列当年或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物资部备案。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概算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经理办公会
6、审议确定的金额为准。项目单位所签订工程合同的造价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确定的概算额度。如工程项目的实际结算金额预计将突破概算金额,项目单位对超出概算的资金额度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施工单位选择及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所采用的材料、设备、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公司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及安装项目、设备材料及服务项目的金额,如达到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金额,项目单位应向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以下
7、简称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标办统一组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项目单位予以协助配合。招标办在履行招标程序后,应报请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中标人。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办及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存在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的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建施工及安装项目在招标时,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下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审计办提交提请编制申请、施工图、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由公司审计办委托专业造价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提交物资部发布。具体执行见公司工程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未达到招
8、标金额的日常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选定施工单位:(一)公司供热单位涉及的用户热力工程项目(指需并入主干管网的热力站、二级管网及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等施工建设项目),按照公司用户热力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遇有土建、维修、装修等建安工程的,应按照下列规则在公司常年合作单位中选定。1、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通过工程部向合作单位发出竞价通知,并告知该工程基本概况、预算造价等情况,而后由合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书面竞价递交项目单位。合作单位竞价时呈报的价格必须为“工程决算后的优惠率”。项目单位在拆封竞价单时,应召集工程部、审计办、纪
9、委监察室到场,根据竞价价格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原则上优惠率高者(低于成本者除外),可确定为施工单位。选择施工单位的竞价规则由工程部另行制定。2、凡金额在5万(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需紧急抢修施工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工程预算书提交审计办审核确认后,可直接在合作单位中选择施工单位,但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应在工程部备案。紧急抢修施工的工程项目,可事后提交预算书。3、对一年多次发生的经常性、同类别、具有专业性的零星施工项目,以及施工前工程量或总价暂难以确定的施工,项目单位可按经审计办核准的工程单价,在合作单位中选择,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施工合同。4、项目单位遇有公司暂未选择合作单位的
10、施工项目或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情况时,应与工程部共同协商确定施工单位。以上述四种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应在呈报审计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最终报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实施。常年合作单位由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先行推荐,经工程部考察后确定。常年合作单位选择及竞价规则由工程部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涉及的合同(协议),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合同(协议)未经审批前,除有特殊原因并经项目分管领导和财务主管领导书面特批外,不得在擅自先行开工或采购。第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含安装)质量,项目单位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保金条款。质保金比例和质保期限,国家法律法
11、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质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施工和物资材料质保金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若未发生质量缺陷责任,由项目单位签发质保金支付单,财务部在审核后将质保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第十九条 为确保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10日内,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应缴纳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中还应对履约保证金的扣减和退还做出明确规定。对因特殊原因,不能要求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合同,需在项目单位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12、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二十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单位应采用专业监理和自行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预算、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和监控,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安全文明、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标准,按期完工。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要求监理单位报送监理大纲、监理方案、监理实施细则等资料,并敦促监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工期施工。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遇有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时,项目单位必须组织工程部及相关单位召开论讨会,必要时召开
13、专家论证会。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施工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项目单位除自行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外,还应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制定经项目单位认可的工程进度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管理实施,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预期进度完工。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在施工前应与土建及设备安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同时成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工程安全检查记录等资料。第二十六条 公司
14、安全办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管理与考核,工程部协助配合。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应实施物资采购管理,凡合同约定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物资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与付款。由施工单位采购物资材料的,项目单位应联合监理与施工单位对物资材料共同验收,确保工程物资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项目单位对拟使用的工程物资材料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制定验收、入库、保管、领取等制度和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及收发,建立健全物资材料台账,不得出现先领用后补办出入库手续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出现设计变更、工程变动、项目单位要求在合同外追加(减少)工程等原因,致使实际工程量或物资
15、材料超出(或减少)合同约定情况时,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工程签证(不得事后补签),并以此签证作为实际工程量确认、签订补充合同和结算付款的依据。工程项目签证的权限及规范的具体执行见公司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应行使工程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定期对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进度、计量、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单位整改。第六章 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的财务和资金管理由财务部及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负责,做好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和监控资产,
16、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及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有权审核人及其责任,严格审核工程及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付款,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第三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签订手续完成,且施工单位承诺的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已查验到位时,项目单位方可按合同约定向财务部申请支付相关款项。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涉及的资金拨付和支出,必须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公司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和要求是:(一)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应每月底前向监理提交工程计
17、量审批表,并提出当月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工程计量审批表应及时报送,填写做到真实、准确、清晰,同时印章、签字齐全。(二)项目单位和监理应根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工程计量审批表,在现场实地查看其工程计量与实体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当月工程款项按照完备程度予以扣减或不予支付。对施工单位未经项目单位同意,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项目单位可不予计量。凡要求支付工程设备物资款项的,项目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和安装单位还应在设备物资验收记录单签字确认。项目单位向财务部申请款项支出时,应同时呈报经项目单位和监理签字的工程计量审批表和经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单位分管
18、领导共同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单。(三)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在财务部门对签订合同的申请支出款项,应拒绝付款。对超出合同或者与合同价款不一致的申请支出款项,要有工程签证等资料。合同外施工工程或物资材料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总价中未有暂列金或暂列金不足以支付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在签订补充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向公司经理办公会提交增加工程项目内容的报告,报告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四)财务部在办理付款时,应审验工程进度款支付单的审批人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收款单位收据、发票等票据。在查验无误后方可付款。财务部应对发票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19、如发现虚假发票,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资金使用计划,使财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工程付款情况、合理安排工程项目资金。对于合同已履行完毕待结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敦促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及时出具票据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形式均应采取转账支付形式,不得用现金支付。实际收款的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应与签署合同的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相符,否则,财务部门可不予付款。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遗留整改的问题及设备运营情况进行鉴定。如仍存在缺陷,可从工程质保金内扣除或按合同约定处理。第七章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第三
20、十七条 为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审计办,由审计办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算书是工程决算审核的对象。项目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涉及的每个独立工程合同竣工后,及时敦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编制应以施工图、工程签证等原始资料作为依据,真实反映工程结算数额。第三十九条 除固定价且实际工程量未有变化的工程合同外,项目单位应在单项工程合同履行完毕或投入运营后30日内,向审计办呈报提请决算审核申请书和其他真实、准确、齐全的决算资料,由审计办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在限期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第四十条 如工
21、程项目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提请决算,项目单位应将暂无法提请决算的合理理由予以书面说明,经项目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审计办,并制定出提请决算的时间安排。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审计办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主要包括:提请决算申请书、工程结算书、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后竣工图及施工总结、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现场签证单等。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存在隐蔽工程的,项目单位在施工管理时应做好施工记录和影像照片资料。同时项目单位应在隐蔽工程施工时或覆盖前通知审计办,由专业造价机构对隐蔽工程拟签证事项进行核对记录,为隐蔽工程事后决算提供依据
22、。第四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决算的工程合同,在工程决算未完成前,项目单位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加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二者之和。对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财务部门可暂拒绝付款。对有特殊情况,在决算结果出来前,需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支付工程款项的,必须经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付款。第四十四条 为预防施工单位虚报工程结算数额,项目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结算书进行初审。如施工单位最终提交的工程结算额,被决算审计单位出具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审计结论时,其审减额在10%以上部分的决算审计费,应由施工单
23、位承担。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决算审计费用由决算中介机构直接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项目单位可在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扣付。项目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在签订的施工(安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决算审减率在10%以上部分的决算审计费由施工(安装)单位承担的条款。第四十五条 工程决算审核结论是办理工程合同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单位在收到工程决算审核书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第八章 工程项目移交、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 为及早实现工程项目收益,工程项目在立项审批完成,项目落地,以及工程项目达到运行条件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工程项目移交和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 工
24、程项目移交包括前期移交和后期移交。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前期移交,指由负责项目前期立项、批复、洽谈的立项单位,在完成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等项目落地工作后,将工程项目涉及的可研报告、立项批复、合作协议等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组建的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的活动。前期移交时,立项单位与项目单位应在资料移交清单上共同签字,作为移交依据。立项单位与项目单位为同一组织的可不再进行前期移交程序,直接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第四十九条 在前期移交后,如该项目存在特许经营许可协议尚未签订、相关批复手续不完备等影响运营的实质性事宜,立项单位应继续完成,并将此后形成的协议等资料再行移交给项目单位或运营单位。
25、立项单位在完成上述实质性事宜时,项目单位及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后期移交,指项目单位(特指由非生产运营单位组建的项目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试运行达到标准后3个月内,将项目移交给生产运营单位或使用单位所涉及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由生产运营单位组成项目单位建设施工的工程项目及技改、维修等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后期移交。待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由项目单位负责,工程部等部门参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工作。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进入联动调试时,生产运营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同时介入,发挥公司整体技术力量,提出最佳调运方案,确保按时完成调试任务。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后期移交前,应敦促施工单位
26、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工程和设备进行整改,确保后期移交时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的运行标准。整改完成进行移交时,项目单位应编制经工程部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报告。移交报告主要内容为:工程概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设备试运行记录、工程交工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移交意见,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后期移交对象为生产运营部、生产运营单位和档案室等相关单位。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交工现状移交、工程交工图纸移交等。 第五十五条 工程项目后
27、期移交时,工程部、项目单位和接受单位应现场共同签署工程项目交工移交报告表,作为工程项目后期移交的依据。第五十六条 对工程移交后遗留的问题,凡在保修范围内的,由原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对在保修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项目部或运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合同进行处理,其产生的费用可在工程决算时或在最后一次计量款中扣除。第五十七条 对试运行满一年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在工程部监督、生产运营单位配合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试运行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第五十八条 竣工验收分为实体验收和资料验收。(一) 实体验收:对项目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
28、质量和设备运营情况进行评价。对后期移交后保修期内的整改项目及设备运营情况进行鉴定。如仍存在缺陷,可从质保金内扣除或按合同约定处理。(二) 资料验收: 项目单位应整理完整的工程资料。具体包括: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手续;土地证、建设许可证等证件;可研、环评、初设及施工图纸;勘察设计文件;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治等部门验收文件;项目决算文件等。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意义和作用;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概况;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组织管理;环境保护;防火和消防设施;职业卫生和安全;项目运营报告;档案工作情况;工程决算;未完工程,存在问题及建议
29、;结论。第六十条 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移交及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移交及竣工验收的组织指导工作。工程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移交工作。第六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将立项审批、可研报告、审批批文、招标资料、合同(协议)、施工图纸、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决算等资料进行整理。对缺少的必要资料应及时补充,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报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第九章 责任与监督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损失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司审计办对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工程项目,负有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的职责,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行使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事项,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司在此前印发及修订的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废止。公司原有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和通知,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