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2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 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损坏地下管线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XX市燃气条例、XX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办法、XX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设施是指地下管线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降水、管线改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第四条第四
2、条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 用或勘察的场地;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应不少于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第五条第五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流程”(参见附件1),明确关键环节的责任人、检查人。责任人对保护工作要求落实负责,检查人对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责任人整改。未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的,相应责任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承担。第第六六条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或代3 建的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3、性文件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总部、物业开发总部及其他工程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和检查人。责任人履行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具体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调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获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1)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划国土部门、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
4、位查询;(2)建设单位已有的资料;(3)从工程毗邻单位获取;(4)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施调查。调查应满足现行的技术规范。相关查询手续及查询资料应存档。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资料(调查报告)验收,确保资料的真实(即资料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准确(即数据资料是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得出的)和完整(即资料齐全,满足施工作业需要)。第十条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核查、明示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的城市 4 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含道路疏解、绿化迁移、管线改迁等前期工程施工
5、单位,下同)必须核查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的分布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前,应分别向勘察(初勘、详勘)、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具体可通过直接移交、招标文件、设计交底或设计图纸会审等方式进行。提供的资料应经工程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移交应形成文字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业主代表应确认勘察、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已获取地下管线设施的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由各方签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勘察、
6、施工、监理等单位与燃气、轨道交通设施、电力管线等地下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提供保护方案和有关材料。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第十四第十四条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核查,当接到施工单位关于地下管线资料不准确的报告后应及时处理。第十五第十五条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梳理、明确和公布参建各方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对勘察、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主代表应对“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责任人清单”(参见附件 2)进行审核并签字。5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包括地下
7、管线设施在内的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应组织专项设计,委托监测单位对重要的地下管线设施进行监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面埋设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标识(桩、牌)。第十八第十八条条 集团安全监管中心负责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抽查和指导,及时获取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管理法规并对适用条款予以传达;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事故进行履约管理调查。第三章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承担地下管线设施调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调查结果负
8、责,提供的调查报告应包含综合管线设施图,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反映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最新的地下管线设施埋设情况,调查的深度与精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勘察单位进行勘察(包括施工单位委托的补充勘察)作业,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钻孔附近存在地下管线设施时,应到现场确定钻孔位置并标识钻机限制移动范围,防止钻探人员擅自移位造成地下管线设施事故。首次钻探前,应报勘察监理部或建设单位勘察管理部门。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专项设计,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管线改迁等设计单
9、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各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的意见,6 进一步核实管线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地下管线设施,包括种类与具体位置。对地质钻探、水位监测等孔位布设应结合场地实际,满足实际施工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需要。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管线改迁/保护设计作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管线设施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第四章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和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职责职责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负责统筹管理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设施核查和施工作业
10、风险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台帐。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条条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总承包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设施的现场交底。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条 督促、协调、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与地下管线设施单位建立联络机制,按规定与燃气、轨道交通设施、电力管线等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和其他协议。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条 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调查施工损害管线设施事故,组织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方案。第第五章五章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条条 施
11、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存在地下管线设施的,在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与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 理单位签订燃气、轨道交通设施、电力管线等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并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动土联签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能施工作业7。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将管线设施保护措施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备案,与管线设施管理单位建立联络机制。没有保护措施的,不得施工作业。第三十第三十条条 在施工作业前做好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和
1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组织开展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让每一个作业人员知道如何拨打应急抢修电话,知道不得使用挖掘机等机械开挖的区域以及人工开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组织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钻机、桩机等机械的操作手登陆XX市住房建设局安全教育数字平台,进行燃气管线保护专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未经培训合格并交底签字的,不得施工作业。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条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在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下,进行管线核查。通过物探和人工断面开挖(对人工敷设的管线,不少于两个探点;对于顶管法敷设的地下管线,不少于 3 个探点)等方式,确定管线(包括图纸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的实际具体位置,与管线
13、产权或管理单位的代表共同填写地下管线及设施确认表。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对核查确认的管线,在地面清晰标识地下管线及其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竖立“严禁机械开挖”等警示标志,必要时采用钢板覆盖等方式对管线进行保护,在 8 燃气管道管理单位指导下对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木(钢管)桩等“硬隔离”。不摸清管线设施实际位置的,不能施工作业。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在现场进行首次机械开挖前,应经过监理组织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在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时限提前通知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四第三十四条条 未经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许可,在管线
14、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机械开挖、爆破作业、修筑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可能危害管线及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第三十五条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发现需要调整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时,应暂停施工作业,按第三十二条要求进行标识,并将暂停施工指令及时通知到当班及其后的每一位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钻机、桩机等机械的操作手)。第三第三十六十六条条 施工单位在停止施工作业一定时间后重新开工前,应核查是否有其他新管线改迁到或敷设在本单位的施工作业现场和毗邻区域内。第三第三十七十七条条 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按设计要求落实监测措施(对轨道交通隧道应采用自动化实
15、时监测),监测管线设施的沉降、变形。当沉降、变形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有关监测资料。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管线迁改单位,必须同时服从项目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管线迁改或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成后,按合9 同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面埋设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标识(桩、牌),按规定验收,各方签字确认。第四第四十条十条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地下管线设施应急抢修电话。发生损坏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地下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到场处置,确保现场不发生次生灾害。第第六章六章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
16、位职责 第四第四十十一一条条 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含燃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管线拆迁与恢复)进行监督、协调及管理,对勘察、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并及时更新“综合地下管线设施图”和“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责任人清单”(附件 2),并报业主代表审核。管线拆迁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服从项目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 在施工单位开工前,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设施,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与燃气、电缆、轨道交通设施等管线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动土联签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严禁施工单位动土。
17、第第四四十十三三条条 组织管线改迁/保护设计单位、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改迁/保护技术交底。第第四四十十四四条条 监理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和管线业主单位现场探查、核实管线实际具体位置。第第四十五四十五条条 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前,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地铁运管办进行关键节点风险核查,确认符 10 合燃气管线或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见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深地铁2016852 号)。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必须进行现场旁站监理。第第四四十十七七条条 发现未查询、未探明地下管线设施的,或者未
18、按规定签订保护协议、未落实保护措施的,监理单位要立即予以制止,签发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 在获取第三方监测达到报警后,应及时核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设施保护情况,组织施工单位调整或暂停施工作业,并通知管线设施管理单位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第七第七章章 违约处罚违约处罚 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表 1 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对勘察、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相应违约金。同一勘察、施工单位年度内重复发生同一类情形的,违约金递增 25%。造成人员死亡的,并处违约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相关违约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罚款或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索赔的,仍应承担本条规定
19、的违约金。表 1 违违规情形及相应违约金规情形及相应违约金(单位:万元)序号 违反规定的情形 违约金 1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应急抢修电话 5 2 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0 3 施工前未组织开展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0 4 未在地面清楚标识安全保护区或安全控制区 10 5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时未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10 6 未组织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等机械的操作手进行燃气10 11 管线保护专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7 未按规定签订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20 8 场地首次机械开挖前未进行关键节点风险核查 20 9 未按规定进行地下管线现场核查 25
20、10 未按规定签订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协议 25 11 未按规定签订轨道交通运营设施保护协议 35 12 损坏低压供电电缆、供排水支线、一般通信通讯光缆 1015 13 损坏高压供电电缆、供排水干线、重要通信通讯光缆 2030 14 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影响运营安全 50 15 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导致运营中断 100 16 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导致燃气泄漏 5060 17 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导致燃气泄漏,需要撤离居民 7080 18 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导致燃气爆炸 80100 第第五五十条十条 施工单位存在第四十九条的违规情形 111,导致情形 1218 的,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或
21、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考核扣分;导致情形 1318的,并按施工单位违约金的 10%处罚违约金。第五第五十十一一条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损害地下管线设施负有监理责任的,建设单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施工单位的违约金的 5%10%扣监理费。第第五五十十二二条条 地下管线设施调查单位提供的管线设施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建设单位责令其改正;造成地下管线设施受损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合同予以违约处罚。第第五五十十三三条条 设计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12 地下管线设施进行专项防护措施设计的,建设单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
22、调查结论,按照设计合同进行违约处理。第五十第五十四四条条 发生未按规定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而施工作业的,由集团安全监管中心或建设管理部门对业主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按集团公司员工问责管理办法处理。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第五五十十五五条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勘察、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向地铁运营总部、运营管理办公室提供由技术管理中心出具的工程审查意见书,并提供勘察作业点位详细坐标或施工设计图及专项防护方案,以及本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备案
23、。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施工作业包括工程地质勘察(钻探);地下管线拆迁及恢复工程施工;交通疏解及恢复工程施工;区间隧道、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工程施工(含注浆加固、边坡锚杆施工、降水井施工等)等等。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心本办法由XX市地铁集团13有限公司安全监管负责解释。第第五五十十九九条条
24、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工程建设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职责(暂行)(深地铁2007652 号)同时作废。附件:1、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流程 2、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责任人清单3、管线设施安全确认程序4、主要管线设施权属单位及应急抢修电话1 附件 1 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流程 序号 环节 基本要求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检查人 1.1.1 管线设施资料 资料查询 委托单位 委托资料查询单位,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 建设单位 1.1.2 资料查询 应综合向管线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进行查询,并请对方在查询获取的资料上签章 查询单位 1.2.1 管线设施调
25、查 委托单位 委托调查单位,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质量要求 建设单位 1.2.2 资料提供 将收集的管线设施资料提供给调查单位,双方签字存档 建设单位 1.2.3 调查大纲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建质201256 号)编制调查大纲 调查单位 1.2.4 环境调查 钻探前应核查清楚地下管线设施。存在管线设施的,应告知管理单位。在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严禁钻探。调查单位 1.2.5 成果评估 组织调查报告评审。调查报告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要求。建设单位 1.3 编制综合管线设施图 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地线管线设施绘制在一张综合图上,标明管
26、线坐标。调查单位 1.4 提供管线设施资料 向施工图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最新)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包括综合管线图)。交接双方签字、存档。建设单位 2.1 管线核查 管线现场交底 组织管线设施管理或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现场交底,交底各方签字、存档 建设单位 2.2 签订保护协议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电力、轨道交通)管线设施企业签订(燃气、电力、轨道交通)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建设单位 2.3 管线现场核查 综合采用物探、人工挖槽等方式,核查一条管线的人工挖槽丌得少于两处,丏转弯处应有探点。施工单位 2.4“管线一张图”将(前期或主体工程)施工范围及其毗邻区域内的所有地下管线绘制在一
27、张图上(包括埋深、相对距离)(当管线改迁后,应及时更新)监理单位 2.5 管线设施现场标识 在现场划出管线安全保护区(划标识线、拉警戒线),并竖立“严禁机械开挖”的警示 施工单位 3.1 人员培训 明确安全责任人 明确每条油气等管线安全保护责任人(建设、施工、监理)监理单位 3.2 机械操作手 实名讣证 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钻机、桩机等机械的操作手登陆市住建局安全教育数字平台进行燃气管线保护与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 3.3 其他人员安全教育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燃气管道保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 3.4 管线设施保护安全交 对机械操作手和其他人员进行地下管线保护安全交底 施工单位 1
28、底 3.5 应急电话告示 在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地下管线设施抢修应急电话 施工单位 4.1 安保区内动土 动土联签协议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动土联签协议 监理单位 4.2 动土计划告知 将燃气管线、运营线路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燃气企业、地铁运管办 施工单位 4.3 动土条件验收 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地铁运管办确讣符合燃气管线保护要求。具体要求见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深地铁2016852 号)监理、建设、施工 4.4 动土现场监管 施工单位与人安全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理、燃气企业现场巡查监护、地铁运管办巡查 施工、监理、5.1
29、应急处置 险情报告 报告项目管理人员、报告管线设施单位(燃气:25199999)施工单位 5.2 前期处置 关闭管道阀门,撤离危险区和可能受影响区人员和市民、警戒和交通管制、其他措施见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深地铁2015 336 号。施工单位 2 附件 2 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设施及安全保护责任人清单(日期:)序序号号 工点工点 管线特征管线特征 保护措施保护措施 安全状况安全状况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总包单位工程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工程中心建设管理部门工程中心 建设管理部门安质中心建设管理部门安质中心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
30、人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分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7 号线茶光站)(DN300燃气南北向横穿 B出入口、1 号、2 号风亭组,埋深 1.5 米。)(标识、方案、协议、预案、联动、巡查)(沉降:10mm 处于安全)2 已改迁 3 备注:管线具体位置见附图:综合管线图 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3 附件 3 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管线安全确讣程序 地下管线资料交接 组织管线调查单位管线交底 施工现场有地下管线?正常施工 地下管线现场交底(建设、总包、施工、监理、管线单位)管线在安全控制区内?常规保护 签订四方安全保护协议(建设、施工、监理、管线单位)地下管线现场核查(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管线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加强保护 特殊禁止行为(如机械开挖、钻探、顶进、爆破)N N N Y Y Y 施工单位提交管线调查报告(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确讣)管线产权单位 管线调查单位 现场共同确讣 不明管线 施工单位安全保护措施(与项保护方案、应急预案)(作业人员安全保护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