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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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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页).pdf

1、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法规。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条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保优先、健康至上、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持续发展”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

2、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最高管理者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最高管理者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环境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司成立 HSE 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由计划、财务、人事、劳资、科技、生产、装备、环保等有关部门1 负责人组成,统一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第六条 公司 HSE 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三)讨论决定环境保

3、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制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奖惩制度,并组织检查考核;(五)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第七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下设环境保护科室,配备环境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环保处环境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制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实施建设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环境监测和

4、环境2 信息管理工作;(七)报告、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八)负责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第八条 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一)规划计划处 负责将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计划实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资金落实,参与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查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二)人事、劳资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的环境保护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岗位培训;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三)纪检监察处 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按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四)工

5、程技术处 负责审查生产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控制和削减生产作业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五)生产运行处 协调生产运行、投产、检修、停产等环节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3(六)科技信息处 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推广环保科研成果、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七)党群工作处 负责宣传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环保知识;负责宣传报道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和环境管理绩效;负责宣传树立公司环保理念。(八)财务资产处 负责环境保护隐患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费用的落实。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HSE委

6、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设立环境保护部门,形成完整的、适应本单位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网络,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第十条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单位和领导任期HSE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环境管理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年度 HSE 目标责任考核;4(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审定发布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加强组织领导,定期主持召开环境保护(HSE)委员会会议,及时

7、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四)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承诺、业绩等的对外发布;(五)定期检查、考核同级副职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组织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职职责:(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二)负责组织审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奖惩方案、清洁生产方案、科技投入和经费,推动本单位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开展;(三)领导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组织环境保护检查、监督或审核,掌握了解环境保护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五)组织调查、处理环境

8、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六)定期向环境保护(HSE)委员会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其他副职的环境保护职责:5(一)按分管系统、部门及范围,抓好各自分管系统、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负责分管系统、部门有关体系建设、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技术项目更新改造及事故处理,检查考核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工作;(二)组织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技术和标准、规范建设负技术领导责任;(三)组织对本单位发展具

9、有影响的环境保护基础问题、科技项目、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与攻关,促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要求;(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三)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做好环保设施的技术论证和引进工作;(四)负责本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3000 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参与厂址选择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设6 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10、五)参与编制本单位有关环保的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鉴定和推广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情报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评选推荐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八)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准确的环境基础资料,规范运行 HSE 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环境统计报表;(九)组织完成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掌握本单位工业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十)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更新或

11、出现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对合同规定的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第三章 清洁生产 第三章 清洁生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中。(一)对生产,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淘汰有毒有害原材料,减低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7(二)对产品,应从原材料选用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三)对服务,应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勘探、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石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

12、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交流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第二十条 实施生产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从源头控制污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建清洁生产先进单位。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拟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对清洁生产无费、低费方案,要积极筹措

13、资金,及时整改;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要纳入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持续的提高清洁生产水平。8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清洁生产项目,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应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纳入单位重点投资计划。对经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以及针对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应列入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第二十三条 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审核等费用纳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 废物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

14、下列顺序进行控制:(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等源头消除废物所产生的毒性和数量;(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三)处理: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对废物进行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技术成熟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第二十五条 对产生污染物的生产作业过程,应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治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排放标准。9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查清污染源,建立污染源档案,明确排放口的责任人。第二十七条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和监督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确保处理装置正常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

15、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用、闲置、拆迁。第二十八条 加强放射性物资的管理,避免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对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的单位,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控制管理,有效地防止泄漏、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九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予以停产整改。第三十条 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第三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十二条 生态保护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

16、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油、气资源勘探与生态保护建设协调发展。第三十三条 油气资源勘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把勘探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10 少到最低限度。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它作业,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应制订并实施环境保护方案(或HSE“两书一表”),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五

17、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由建设单位所属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并在通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一)根据公司计划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可

18、研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11 保护申报登记;(二)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登记的批复确定环评等级(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原则上须具有甲级资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评价单位在完成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后,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预审;(四)评价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书(表)后,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审批文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的设

19、施必须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十条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一)分级管理:1.对投资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以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2.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归口管理:12 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所属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2.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凡对公司所属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单位原则上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

20、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评价证书,并有相应的业绩证明。3.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必须在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备案登记。4.对评价单位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稿,在报批之前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预审。5.对通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四十一条 对能耗高、污染严重、生产工艺落后的装备和产品,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四十二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单位,必须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和装备。第六章 环境信息管理 第六章 环境信息管理 13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 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建立获取和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效途径。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配合公司安检院组织进行环境监测。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设置环境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并设立废气污染物排放台帐,废水污染物排放台帐,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统计台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三废处置及综合利用统计台帐,环境保护人员台帐,环境监测仪器台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台帐。第四十六条 环境统

22、计报表实行审核制度,要有填报人、环保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四十七条 环境信息由川庆钻探工程公司统一发布。第七章 科研与教育 第七章 科研与教育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在安排、部署科研计划、规划项目时,优先考虑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和攻关。第四十九条 开展广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信息交流,加强技术合作。14 第五十条 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员工环保技术素质和防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环境保护技能。(一)各级人员都要接受环境保护教育,除上级规定在指定地点或部门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外,其余人员由

23、培训部门组织教育培训;(二)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环境保护教育,方准上岗;(三)对调换工种、转岗的人员和从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职领导必须接受环境保护专业培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干部保证每年在职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 1 周。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筛选,对涉及环境敏感区、有毒有害物质等重要环境因素应制定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第五十三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分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处置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第五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分

24、级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15 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环境事件(级)四级。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 30 人以上

25、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到严重污染;因为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16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

26、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1、2 类放射源丢失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一般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 3 人以下死亡;17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

27、响的;4、5 类放射源丢失或失控。第五十五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减轻和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第五十六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原始资料。事故的报告: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在事故发生后 8 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等。速报应在电话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按统一格式

28、报告。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确报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书面报告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的或间接的危害、影响,遗留问题,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事故的危害和损失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处理结果报告通过书面形式进行。18 第五十七条 事故调查:发生一般和较大污染事故,由本单位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尽快结案。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五十八条 事故处理 对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法规及集

29、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第五十九条 较大及其以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事故单位直接处理;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单位上报处理意见,公司审批后执行。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条 依据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纳入单位 HSE 目标责任制和领导任期目标,严考核、硬兑现。由公司环境保护(HSE)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及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环境风险的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各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年终由公司环境保护(HSE)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年度环境保护

30、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执行公司HSE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六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19 彰和奖励:(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在污染防治、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方面成绩显著的;(四)开展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五)检举、控告、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和在公害事故救护中有功的;(六)在其他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六十二条 对发生污染事故,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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