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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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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7页).doc

1、X X X 市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正 文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严格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质量行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的施工活

2、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属专业承包类施工企业。作为法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其一切与混凝土结构施工有关的活动当然是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为特定工程项目生产供应混凝土时,就是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这时的搅拌站就是该项目的施工现场之一。第二章 混凝土结构设计第三条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

3、范GB50108;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结构设计是确定混凝土性能与质量技术要求的最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应主要依据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进行。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应按照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确定。不同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下混凝土胶凝材料品种与矿物掺合料的用量限制范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的规定。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是由中国工

4、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陈肇元领衔的编制组编制的目前国内最专业、最权威、最具可操作性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由陈肇元院士领衔的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学部工程结构安全性与耐久性研究咨询项目组编制。第五条 结构混凝土早期抗裂性能应不低于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规定的L-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规定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限值。有必要时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混凝土收缩率限值(非接触法028d)。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规定配制混凝土的原材料的质量技术要求:1水泥比表面积不得超过350m2/kg;2粗骨料空隙率不得超过40%。为控制混凝土的早期

5、开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规定混凝土早期强度限值:1一般混凝土结构,24小时抗压强度不得大于12MPa;2抗裂要求较高的混凝土结构,24小时抗压强度不得大于10 MPa。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条规定,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条规定:适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应使用低收缩混凝土;伸缩缝增大较多时,应考虑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2004第条规定:重要工程还宜测定混凝土的自由收缩值。第六条 一般大气二氧化碳腐蚀引起钢筋锈蚀的环境下,结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抗碳化性能应不

6、低于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规定的T-等级,单方混凝土胶凝材料中的硅酸盐孰料用量不应少于240kg。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规定竣工验收前结构混凝土碳化深度值不得超过1mm。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规定与强度检验同龄期的结构混凝土同条件试件快速碳化试验碳化深度限值,该限值不应超过5mm。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条文说明强调:一般公认的是,(快速碳化试验)碳化深度小于10mm的混凝土,其抗碳化性能良好。许多强度等级高、密实性好的混凝土在碳化试验中会出现测不出碳化的情况。第七条 用于冰冻线以上部位的地下防水混凝土的抗冻性能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和混凝土结构耐

7、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规定抗冻混凝土的抗冻耐久性指数、含气量、气泡间隔系数。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编制单位给本站的条文解释强调:冰冻线以上部位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论其是否有附加防水措施,都应使用抗冻混凝土。第八条 用于不小于400mm厚基础筏板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大体积混凝土绝热温升值不应大于50。配制大体积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为符合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标准要求的中低热硅酸盐水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第条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是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

8、生的混凝土。第三章 结构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文件的编制与审查第九条 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混凝土性能(设计)技术要求的编制与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结构设计规范、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和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并编制预拌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文件。设计单位编制的结构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文件应至少载明:预拌混凝土产品标记(型号规格:强度、工作性能、耐久性能)、混凝土结构工程部位、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期、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与龄期、结构表面质量要求、最大水胶比、单方混凝土最大用水量限值、矿物掺合料掺量限制范围、混凝土

9、氯离子和碱的总含量限值、最大骨料粒径、水泥品种限制、单方混凝土水泥孰料用量限值、混凝土耐久性能、掺膨胀剂混凝土限制膨胀率限值、大体积混凝土绝热温升限值、编制依据的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上述规定编制结构混凝土性能(设计)技术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结构混凝土性能(设计)技术要求文件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限于强制性条文)的要求;2是否符合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3文件规定的混凝土抗碳化性能是否能确保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期内的安全;4文件规定的用于冰冻线以上部位的地下防水混凝土的抗冻融性能是否符合要求;5文件规定的混凝土的抗裂性能是否符合

10、要求;6. 文件规定的混凝土的其他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是其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的编制与审查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根据特定施工环境(冬季低温、夏季高温、大风干燥、水下等)、特定施工条件(泵送、皮带输送、人工振捣、免振自密实等)、特定模具条件(模具类型、拆模时间等)、特定养护条件(养护方式、养护时间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对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结构混凝土性能(设计)技术

11、要求进行深化,在此基础上依法按规范编制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对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文件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限于强制性条文)的要求;2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3. 是否符合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4. 是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

12、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备案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审查批准的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与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企业订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更换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时,必须重新订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预拌混凝土专业承

13、包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的内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应将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文件作为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附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合同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预拌混凝土产品标记(型号规格:强度、工作性能、耐久性能)、混凝土结构工程部位、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期、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与龄期、结构表面质量要求、最大水胶比、单方混凝土最大用水量限值、矿物掺合料掺量限制范围、混凝土氯离子和碱的总含量限值、最大骨料粒径、水泥品种限制、单方混凝土水泥孰料用量限值、水泥水化热限值;骨料吸水率限值;模板要求等。混凝土工

14、作性能要求(稠度、和易性、凝结时间、含气量、坍落度经时损失等)、混凝土耐久性能;掺膨胀剂混凝土限制膨胀率限值;大体积混凝土绝热温升限值等。第五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的监督监理单位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必须派专人旁站监督。监督岗位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中央控制室。监督的主要内容为:1 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的一致性;2 生产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与设计配合比的一致性。总承包施工单位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必须派专人驻站监督。针对问题:普遍存在的阴阳配合比偷工减料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

15、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应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和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对原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水泥必须确认安定性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见证检验项

16、目应包含组分。有抗碳化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应使用P硅酸盐水泥配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具有满足连续生产要求的原材料待/在检储存设施和原材料检验合格备用储存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废品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体积稳定性差,硬化后混凝土会因不均匀的体积变化,产生膨胀性的裂缝、爆裂,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留下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第十五条 混凝土配合比的见证检验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混凝土

17、配合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确认混凝土性能符合由总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要求。混凝土配合比见证检验必须对合同及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规定的施工、养护技术条件下的混凝土耐久性能进行试验验证,并确认符合要求。混凝土配合比见证检验的同时应对所使用的水泥的组分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以确定所使用的水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当水泥中混合材的掺量超出国家标准规定时,应将其超出部分计入混凝土矿物掺合料用量,并对配合比矿物掺合料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价。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见证检验并经总承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更换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

18、业时,必须重新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见证检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筒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混凝土的耐久性尤其是抗碳化性能与养护条件关系极大。第十六条 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必须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全自动计量装置。针对问题: 普遍存在的人工随意投加、减少或不加膨胀剂等问题。第十七条 混凝土的投料与搅拌混凝土原材

19、料的投料顺序应当符合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的要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必须符合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并满足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针对问题:普遍存在的减少搅拌时间的偷工行为。搅拌时间是影响混凝土质量的重要因素。第十八条 混凝土开盘鉴定的实施对于工程中首次使用的每个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三方见证参加。开盘鉴定应由预拌混凝土企业组织进行,开盘鉴定地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开盘鉴定的内容包括:1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所使用原材料的一致性(以见证检验报告为证);2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现场检验);3混凝土强度与配合比

20、设计要求的一致性(以见证检验为证);4混凝土耐久性能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以混凝土配合比的见证检验报告为证)。更换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时,必须重新进行混凝土开盘鉴定。第十九条 混凝土生产记录应包含的信息混凝土生产记录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以确保能够再现过去的生产过程。混凝土生产记录信息至少包括: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总承包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部位;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厂家;混凝土设计配合比;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原材料含水率(固含量);原材料实际计量投料量;计量偏差;搅拌开始时间;搅拌时间。针对问题: 当前混凝土生产记录信息不完整,难以再现过去的过程,难以追溯质量问题。第二十条 混凝土生

21、产记录真实性完整性的保证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应当提供混凝土生产记录真实且不可更改的保证。总承包施工单位应逐日备份与其有关的混凝土生产记录,并在具有不可更改性的纸质介质上予以保存。总承包施工单位保存的混凝土生产记录应由监理单位旁站人员签字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盖章。施工期间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将备份的混凝土生产记录存放于施工现场,以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混凝土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应低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出站检验与发货预拌混凝土出站之前应进行检验,出站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14902的规定。运输预拌混凝土出站的每一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应随车携带由监理单位旁站监督人员和总承包施

22、工单位驻站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预拌混凝土送料(交货)单。预拌混凝土送料(交货)单,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发货单编号(预拌混凝土送料(交货)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浇注部位;混凝土标记;本车的供货量(m3);运输车号;交货地点;交货日期;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混凝土配合比编号;混凝土设计配合比;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混凝土实际配料比;原材料含水率(固含量);原材料计量偏差;每车混凝土生产开始时间;单盘混凝土搅拌时间。第六章 预拌混凝土的逐车交货检验与验收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逐车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逐车交货检验项目应包括:1 坍落度(必要时扩展度);2 温

23、度;3 含气量(使用引气剂或含引气组分外加剂时);4 和易性(泌水量、粘聚性);5 合同规定的其他项目参数。预拌混凝土逐车交货检验为见证检验,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在施工总承包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人员以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技术人员见证下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不得卸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载运预拌混凝土,以确保抵达施工现场的搅拌桶内各部位的预拌混凝土工作性均符合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的规定。当不能保证时,应当只接收并使用符合要求的部分。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混凝土,应由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在总承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予以销毁(砂石分离,泥水分离)

24、,并形成包含影像的记录。针对问题:普遍不实施进场检验。不规定见证检验无罚则。第二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逐车交货检查预拌混凝土逐车交货检查应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双方技术人员在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进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混凝土运输时间,确认剩余可操作时间满足施工要求;2检查混凝土送料单,核对混凝土配合比,确认与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一致;3检查混凝土送料单,确认原材料计量偏差符合规范要求;4检查混凝土送料单,确认混凝土搅拌时间符合规范要求;5检查确认到场时间、卸料开始/结束时间、浇注开始/结束时间;6检查确认混凝土卸料、泵送、浇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加水现象。检查情况记录于预拌混凝土

25、送料(交货)单。不予验收或已经初凝而未卸料入泵的混凝土,应由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在总承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予以销毁(砂石分离,泥水分离),并形成包含影像的记录。第七章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混凝土结构施工。施工企业的任何施工活动必须有施工技术标准作为依据。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必须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施工的依据。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也可制定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结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以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1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26、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3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拌合物在场外运输、场内输送、浇注入模过程中严禁加水。模板内或浇注面有积水时严禁浇注。不能保证初凝前浇注入模施工完毕的混凝土不得卸车入泵。针对问题:施工现场普遍对混凝土加水的违法行为。混凝土拌合物在场外运输、场内输送、浇注入模过程中加水,是强制性条文严格禁止的行为。第三十条 混凝土的浇注入模与早期养护混凝土浇注

27、施工时应遵守“随浇,随捣,随覆盖”的原则。一边浇注,一边振捣,随即覆盖薄膜或喷涂养护剂保湿养护。养护开始的时间应不晚于初凝。大量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证明,早期养护对确保混凝土结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凝之前开始保湿养护,可以极大降低混凝土结构开裂风险。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拆模后养护拆模时间应符合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的规定。拆模后应尽快按照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的规定的养护方法对混凝土结构进行保湿养护。从模板拆除到转入规定的养护条件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5分钟。针对问题:拆模之后普遍不养护,或养护措施难以保证混凝土质量。养护技术措施和条件必须与混凝土品种(水泥品种、掺合料品种和用

28、量)匹配。第三十二条 混凝土结构施工养护质量检查工程竣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各工程部位混凝土结构表面碳化深度和裂缝宽度与深度进行检测,当不短于28天龄期的混凝土碳化深度值超出1.0mm或裂缝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混凝土耐久性进行检测鉴定。针对问题:因养护与混凝土品种不匹配等原因,混凝土碳化深度普遍较大,3个月内就达到34mm,甚至56mm。第八章 检验批预拌混凝土的检验与验收第三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检验批检验项目参数预拌混凝土检验批检验项目参数应符合: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文件的要求;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建筑

29、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项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检验批检验方式预拌混凝土检验批检验方式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检验批的划分检验批的混凝土应由一个单位工程所使用的、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严禁将不同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生产施工的预拌混凝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检验验收。针对问题: 普遍存在的随意变更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混批验收。第三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检验批检验的取样地点预拌混凝土检验批检验的取样地点应为浇注工作面。第三十七条 检验批预拌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应对检验批预拌混凝土同条件试件的耐久性

30、能进行检验并确认其符合要求。针对问题:混凝土耐久性尤其是抗碳化性能与养护条件关系极大,标养试件耐久性合格的,在实际施工养护条件下很大可能不合格。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企业的法定要求进行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的混凝土生产、运输、输送活动属于特定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的一部分。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混凝土搅拌站为专业承包施工企业。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应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进入搅拌站抽查与抽测对参与施工的预拌混凝土专业

31、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以及总承包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未依法按规范编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结构混凝土性能(设计)技术要求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 总承包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单位有以下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1总承包施工单位未依法按规范编

32、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文件;2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在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文件的情况下,组织混凝土生产施工;3.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将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并经总承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用于混凝土生产施工;4. 原材料投料计量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计量装置;5混凝土生产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难以再现过去的生产过程;6混凝土生产记录损毁、丢失、认为更改;7. 总承包施工单位允许经现场或运输途中加水的混凝土用于施工;8.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允许经现场卸料入泵、输送浇注过程中加水的混凝土用于施工;

33、9未能保证竣工验收前结构混凝土碳化深度不超过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1.0mm的限值;10其他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总承包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施工单位有以下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生产用于其工程项目的混凝土的原材料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或用于生

34、产施工混凝土前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2用于其工程项目的混凝土配合比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或在混凝土生产施工前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3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未经逐车见证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4检验批混凝土未经见证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有以下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35、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允许未编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结构混凝土性能(施工)技术要求文件的施工企业进行混凝土施工;2允许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用于混凝土生产施工;3允许未经见证取样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的混凝土原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施工;4允许与经见证检验合格和混凝土配合比不一致的混凝土发车启运;5. 允许未经逐车见证检验并确认符合要求的混凝土用于施工;6允许经现场加水的混凝土用于施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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