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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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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32页).doc

1、发电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发电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 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第四条 分(子)公司、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第五条 分(子)公司、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

3、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第六条 项目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安全管理

4、目标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一)人身死亡事故;(二)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三)重大火灾事故;(四)特大交通事故;(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所管理(属)的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管理(属)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项目公

5、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各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安全

6、文明施工秩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二)统一制定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制度;(三)统一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四)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五)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评工作;(六)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做到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验收;(七)

7、参加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二)制定本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制度;(三)制定本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所管理(属)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总结和评价;(四)监督本公司所管理(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五)组织本公

8、司所管理(属)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管理(属)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七)组织或参加本公司所管理(属)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督促本公司所管理(属)工程建设项目做到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三同时”。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的职责:(一)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二)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四)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

9、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五)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六)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七)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八)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监部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九)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十一)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十二)按照有关规定,

10、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第十七条 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一)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二)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三)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四)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六)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七)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

11、,交安全委员会决定;(八)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九)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二)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项目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三)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

12、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六)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七)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八)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九)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十)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十一)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十二)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

13、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一)全面贯彻项目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二)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项目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三)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四)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五)向项目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六)按照项目公司

14、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七)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八)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第五章 安全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公司对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属)项目公司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项目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六章 项目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公司和

15、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明确项目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二)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三)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四)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项目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五)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16、,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六)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七)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八)因项目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九)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公司依据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17、奖惩规定和发电公司火(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一)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二)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四)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项目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第二十五

18、条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二)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三)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四)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第二十八条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19、,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一)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二)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三)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四)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五)监督

20、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六)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七)项目公司至少应编制以下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5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6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7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培训制度;

21、9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0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2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第三十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一)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二)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三)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

22、资质和安全资质;(四)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五)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第三十一条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一)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二)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三)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3、四)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五)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六)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三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一)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 “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项目公

24、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二)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三)监理单位在编制 “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四)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

25、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及时向项目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一)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二)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三)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四)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五)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六)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

26、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一)按发电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发电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二)项目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三)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四)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五)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

27、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六)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项目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八)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九)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十)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

28、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及第四、五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七章 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

29、影响。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第四十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

30、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

31、、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章 教育培训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四十六条 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

32、可操作性。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第九章 安全措施第四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二)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

33、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项目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第四十九条 安全施工措施:(一)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二)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三)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

34、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四)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五)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六)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

35、肃查处;(七)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八)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项目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章 检查与评价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项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

36、查:(一)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二)分(子)公司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三)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四)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

37、自主持或参加。第五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第十一章 例行会议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基建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分(子)公司每年召开

38、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公司基建安全生产、文明史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求。第五十五条 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各单位、各级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督

39、网络专业例会:项目公司单位安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第十二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九条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

40、关系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项目公司负责应立即用电话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报告。(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报告;项目公司应立即用电话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报告。(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

41、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隶属的上级单位。其他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送隶属的上级单位批复,项目公司负责将有关报告和批复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第六十一条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第六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或项目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

42、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发电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六十三条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二)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三)“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第六十四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一)项目公司报送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项目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

43、月10日前报出。(二)分(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B”。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三)项目公司报送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项目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四)项目公司报送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项目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五)分(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机械、设备事故报表”分别使用“附表C、附表D”

44、,在发生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5日前报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第六十五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第十三章 奖 惩第六十六条 项目公司和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安全奖罚办法,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予以处罚。第六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

45、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项目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第七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

46、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项目公司、分(子)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第七十一条 对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规定处罚外,二年之内禁止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工程施工;对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对在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时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第七十二条 对项目公司的安全奖惩按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发电公司火(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执行。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

47、事责任的依据。项目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及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A: 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填报单位(章): 工程名称及规模 累计工程死亡 人,重伤 人 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 工程死亡率 累计工程死亡率 每件伤亡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严重级别(重大伤亡、死亡、重伤)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主要原因分析直接经济 损失(元)总计死亡重伤施工单位名称123456789总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A4)为项目公司使

48、用。 2.无事故时不上报。 附表B: 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填报单位(章): 制表:发电公司 伤 亡 事 故 情 况工 程 名 称及 其 规 模伤亡事故件数(件)伤亡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工程死亡率()累计工程死亡率()总计重大伤亡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总计死亡重伤其中:电力施工企业人员其中:电力施工企业分包单位其中:非电力施工企业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12345678910111213141516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A4)为分(子)公司汇总上报各工程事故情况使用。 2.无事故时不上报。附表C:电力建

49、设工程项目重大火灾事故报表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发电公司起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起火地点: 责任单位名称: 责任人姓名、职务: 起火原因分析: 是否投保 是 否 承保公司: 总计损失: 万元 人员伤亡:死亡 重伤 轻伤 公安消防机构核定损失小计划 万元单位负责人: 处(科)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适用于项目公司、分(子)公司。本表为发生火灾事故时上报,无火灾事故不报。2.本表请参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填报。3.文字表述另加附页。附表D : 电力建设项目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月(年)报表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发电公司 序号机械名称型号最大起重量(t)事故中机械所处状态事故等级分类伤亡人数事故现场名称空驶运行安装拆卸转运修理一般重大特大轻伤重伤死亡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3事故简况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注:1.此表(A4)为项目公司、分(子)公司上报时使用。2.无事故不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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