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为完成公司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确保单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建立第一条 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担任成员: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工会主席、安全科负责人、人事负责人、设备物资负责人、生产科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0857-82
2、50716 传真:0857-8250716 第二条 施工项目部、机料科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项目负责人、机料科负责人,成员为项目副经理、技术主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项目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是主要负责人。并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安全部门及业主的要求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在本工地执行。第三章 职责第三条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以及安全科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和不定期召开
3、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听取各项目部个工地安全生产汇报,布置检查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同各项目部个工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工程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范及各种预案;协调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工程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局安委会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局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新改扩建公路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及时向局安委会报送工程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信息。宣传弘扬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安全生产
4、先进个人和事迹。各项目部各工地及机料科安全生产小组对本项目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须知”上墙。根据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有效措施、防火灾措施、灭火器等,并保存完好。制定本工地事故应急预案。对职工、民工进行岗前培训,督促本项目部职工、民工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督促职工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随时对“爆破作业”、“机械伤害”、“井深作业”、“触电”、“火灾”、高空作业等事故易发场所进行检查,避免事故发生。发现生产中不安全情况及时制止和上报。各项目部各工地使用的施工队伍、民工,必须有施工资质、法人代表,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给公司(按总投资的2
5、0%)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工地安全生产方面费用及事故产生的费用由各工地负责。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四条 公司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建设部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第六条 各施工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第七条 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6、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柱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8米以上高边坡开挖工程;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支架工程; (五)拆除、
7、爆破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第九条 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否则出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
8、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三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第十四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严格
9、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各项目部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第十七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10、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
11、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部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
12、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第六章 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采购公司设备物资科、各项目部工地采购炸材必须根据工程需求量持“单位证明”、“准购证”、“储存证”、“爆破员证”、“安全员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准购及运输手续,做到合法采购,做好专项纪录,并将炸材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并将购炸材数量及时报公司安全科登记、备查。第二十五条 运输炸材运输必须派车况好、政治素质好、技术精的人员,注意防雨、防暴晒,不能散装、改装、冲击、转倒、坠落、磨擦,随车有公安机关办理的准运手续,专人押运,途中不能再人员稠密的村镇停车,雷管炸药不能
13、同车共运,必须分车运输,严防被盗、丢失及火种接近炸材。安全抵达指定储存库吼,做好入库登记手续,在24小时内必须报当地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 储存雷管炸药必须分库保管,雷管必须锁入无缝铁皮箱内,炸材库房设专人守护,按公安机关指定位置设置库房,必须有防盗门、窗,有条件的要设置报警装置、监控装置,库房内炸材堆码整齐,无杂物,严禁火种接近,严禁住人,防止鼠类动物进入,防止高温、潮湿。库房设立“库房重地、谢绝参观。闲人免进”等醒目标志。第二十七条 保管炸材保管员必须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日清月结,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使用根据工程需要,各项目经理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各施工单位领取炸材必须
14、持有“爆破证”人员及其负责人签字后,经项目经理同意签字,保管员做好记录才能发放。而后每次领取炸材,必须按前次手续并持上次领用炸材全部用完“保证条”保管员做好记录后,才能发放,保管员要把炸材领用“保证条”等各种手续单据保存好,最后存入工程技术档案备查。保管员要经常深入使用炸材工地了解炸材使用完毕真实情况,防止炸材流失,随时到工地检查炸材管理使用情况。使用炸材开山采石时,必须由持有爆破证人员操作,在采石场,雷管炸药要分开存放,待炮眼打好,全部人员、机械、车辆、牲畜测力到300米以外安全区,警戒人员到位后,才能把雷管炸药导火绳装上,明号后警戒人员才能撤出,严禁抠瞎炮。第二十九条 注意事项(一)各施工
15、单位施工完毕结账时,必须出具项目经理、保管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领取炸材全部用完的书面保证,交给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公司财务方可结账付款。(二)工程使用的炸材不准私自购买、储存、变卖、送人或借给外单位、私人使用。丢失后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三)各项目部、各工地、物资设备科、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爆炸物品器材的管理、使用,做到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四)原毕公处(2001)4号文关于炸材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与本文如有冲突条款,按本文执行。本文如与国家及公安机关规定条款有冲突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公安机关有关条款执行
16、。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部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部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17、并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部门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第三十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第八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当组织制定所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
18、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队应当制定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
19、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
20、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第四十四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第四十六条 各
21、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内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
22、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 条安全生产外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现场驻地;(二)施工作业点(面);(三)危险品存放地;(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一)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施工单位存在严重
23、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一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每年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及考核优秀的项目部、部门,对完成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部门、个人,按经济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先进单位、集体、个人评比活动,对先进进行表彰;检查考核不达标的项目部(部门)、个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改,不得参加评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的单位、个人按国家相关法规追究责任。安全管理责任
24、风险抵押金管理第五十三条 凡公司涉及到安全生产的部门及项目部,负责人都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每人2000元)由财务科年初在个人的工资扣取,统一保管。实行安全管理责任风险抵押管理的单位,经检查考核,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无“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单位,返还所交风险抵押金,并按所缴纳风险抵押金数额相等的奖励。经检查考核不达标的单位(部门)或未按规定上交费用的不得奖励。路网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未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以上的,未受到公路管理局和公司“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返还所交风险抵押金,并给予交纳风险金数额相等的奖励(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全年被处以三张(次)以上“警告”或“罚款
25、”处罚的,对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部门领导及专职安全员处以1000元违约处罚,在所交纳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责任期内(年度内)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一起的单位,按交纳风险抵押金100%的比例给予违约处罚;发生二起以上(含二起)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按交纳风险抵押金150%的比例给予违约处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每发生一起按上交风险抵押金200%的比例给予违约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上的单位,每发生一起给予扣除所交风险抵押金的3倍作违约处罚(不足的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取)。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争优创先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十二章 附则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规章制度有冲突的或不尽完全的以国家和上级规章为准。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方面的安全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毕节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0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毕节融达路桥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