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3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5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8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14第七章 关键工序红线卡控制度20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42第九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44第十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8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53第十二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55第十三章 消防与现场动火管理制度57第十四章 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具)管理制度58第十五章 安全防护与标志管理制度62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5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66第十八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8第十
2、九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73第二十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76附件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框图 83附件2 工程项目主要岗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8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序推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实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章可循、程序规范、过程可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2010)等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3、法所称项目部是指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程项目。第三条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履行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各参建单位所属子分公司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各项目部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实施责任主体。第四条 各项目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各级管理和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第五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杜绝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杜绝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杜绝机械设备责任事故;杜绝火灾、火工品及锅炉压力容器爆炸责任事故;杜
4、绝桥梁、隧道、地下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遏制一般C类及以下铁路交通责任事故。完成投标承诺的安全生产目标;争创行业、股份公司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分时间段结合施工重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定期考核管理,完成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要求。第七条 项目部与上级单位每年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第八条 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与各管理部门、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遵
5、照安全生产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逐级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责任目标,按照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认真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先进可行的管理方法和监管手段,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十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和监督保证体系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党工委书记、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为副组长,项目部其他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
6、质量)领导组(以下简称安全质量领导组)。安全质量领导组职责为: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各部门、各项目分部及作业队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推动落实项目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完成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3.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质量)例会,总结本项目上个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本项目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下个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要求;季(年)度末全面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确
7、定下一季(年)度的安全工作重点和安全管理责任目标。4.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通报及责任追究。5.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救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事故为教训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采取切实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相应成立安全生产(质量)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二)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配齐配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
8、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集团公司规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制修订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3.组织参与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宣贯及演练;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账;5.协调配备本项目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制定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7.监督本项目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管理;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9.通报本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11.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2.考核评价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4.项目部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目部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四)项目部工会依法对本项目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修订提出建议和意见。(五)项目部应组织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条件,
10、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资格及配备数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管。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常务)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制定落实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各管理和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以责任落实为基础,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为要求,健全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体系有效运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内容如“附件1”所示。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工程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
11、岗位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安全生产、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实施责任的重要组织措施。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按照“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项目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员工和生产岗位、全部施工和管理过程。工程项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详见“附件2”。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管理实际加以补充完善。项目部应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23号”、行业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方要求及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建立高风险作业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带班盯岗和关键工序值班值守制度,并将其纳入
12、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定期考核制度,逐级落实责任,逐级检查考核,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项目部对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工区、架子队及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月检查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由检查考核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或惩处。检查考核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检查考核及奖惩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妥善保存。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各项检查记录采用关于进一步强化
13、中国中铁安全质量监管记录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安2011274号)规定的格式。安全专(兼)职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按照股份公司关于要求安全质量环保专兼职人员统一企业标识的通知(2011-7号)要求,正确佩戴胸卡。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1.定期检查是指项目各级安全生产(质量)领导小组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第一管理者组织、相关领导和工管、机械、物资、安全质量、劳务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质量)综合性大检查。项目部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各分项目部应当每半月组织一次,工区、架子队应当每周组织一次。2.工程项目各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拟定检查路线、方案和检查重点,指定专人
14、记录、拍照。参加大检查的全体人员在签到表或检查记录上签名备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于无法一时整改完成的,按照“五定”原则(定措施、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定预案)进行监督和追踪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的重大隐患,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责令立即停工整改;3.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给予书面整改回复,严格实现闭环管理。4.检查记录、签到表、整改回复及复查验收等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具有可追溯性。5.第一管理者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为履行职责,但事后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定期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活动不能替代企业项目组织的安全
15、大检查,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应妥善组织安排。第十九条 项目各级大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总结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预防措施。项目部安全大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发布本项目大检查情况通报;项目分部大检查结束后三天内,发布本分部大检查情况通报。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1.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专业主管部门、安质部门和有关专门人员参加。安质部门侧重检查综合性安全管理,专业主管部门侧重检查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全。2.以下事项应由项目部组织专项检查:(1)“首件工程”、“四新工程”开工之前进行的检查。(2)大型设备铺运架;高墩大跨度梁;高大模板
16、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和深水作业;软弱围岩和不良地质隧道,地面及地下地质水文和工程条件复杂的地铁车站与暗挖工程、盾构施工;大型起重吊装、爆破作业、营业线施工等高危、高风险作业开工前后和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检查。(3)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恶劣天气(暴雨、雷电、大风、风沙、冰雪、雪凝、台风、冰雹、大雾、阴霾);极端气候(高温、低温)预防性检查和不良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坍塌)隐患排查。(4)暂停施工项目的停工前、复工前;冬季施工开始前和过程中进行的关键工序检查。(5)对内业资料、制度和措施进行的专门检查。(6)项目部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其他检查。3.专项检查开始前,应对参检人员进行分工。被检单位按照各级检查
17、要求书面整改回复后,项目部应当责成专人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闭环情况进行认定。4.检查记录、签到表、整改回复及复查验收等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一条 日常检查1.日常检查是指由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领工员为确保施工现场工艺工序质量安全所进行的日常性检查。2.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应当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以确认现场作业符合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反映,并做好记录。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进行日常性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章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8、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追踪整改情况,做好检查整改记录。对各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做好过程监控,按相同背景、相同角度拍摄整改前后及整改过程中图片资料,及时进行规范回复,实现闭环管理。4.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工序实施的日常检查。与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技术交底的要求予以纠正。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直至有关领导反映解决,认真做好相关记录。5.日常检查记录必须格式统一,内容真实、全面,关键问题附有图片和数据。各岗位日常
19、检查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备查。第二十二条 检查的信息数据应准确统计、逐级上报。项目部安质部门每季度末前按时限要求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季度“安全质量监管信息”。项目内各参建单位逐级上报的时间和要求,由项目部作出具体规定。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其他行业规章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20、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办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线复杂的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含承压水砂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级软弱围岩隧道工程;地下车站明挖和暗挖、盾构施工。(四
21、)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五)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六)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七)高大模板支架、深水、高墩、大跨
22、度梁施工。(八)上跨或者下穿铁路营业线、高等级公路以及邻近铁路营业线施工。(九)大型设备铺运架。(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大跨度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6m以上的高大边坡施工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十一)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十二)城市房屋或者构造物拆除、爆破作业和大型土石方爆破工程。(十三)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项目部可根据工程结构及施工环境对所列重大危险源范围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23、 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有关台帐,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必须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由项目分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分部安全监管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者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复核、项目分部总工程师组织审核签字、项目分部经理批准后,报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查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建质200987号”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
24、,由项目部指导、项目分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作为“专项方案”附件。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
25、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的“专项方案”需要进行较大修改时,修改后应当按原论证审批程序重新论证审批,重新论证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专业主责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处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示。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编制下发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各项目分部依据项目部综合预案,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工区、架子
26、队对高危、高风险作业岗位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项目分部按预案规定配备相应的抢险救助人员与物资设备,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并组织演练和预案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备案及批准程序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项目分部、工区和架子队应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当组织所有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及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
27、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包括:“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现场实施情况;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验收的时间,指挥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参建单位(项目分部)每周不少于一次。第三十三条 对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列出的重大危险源,由各参建单位(项目分部)根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风险作业分级监控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进行风险作业分级,并报项目部及所属子分公司审核后,按规定实施分级监控管理,按时报送监管信息。在现场明显位置处设立安全监督牌,公示高风险作业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和带班盯岗、关键工序内部旁站监理跟班值守相关信息。一级风险作业项目必须逐级建立安全档案。直接组织施
28、工的项目(分)部建立一套纸质原始档案,内容包括风险因素识别、风险等级评估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相关资料、各级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定期上报的手写板监控信息等。一级风险作业监控信息(手写版)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负责填写,由直接组织施工的项目(分)部、项目部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安质检负责人核实后逐级签字上报。第三十四条 为不断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工程项目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高风险作业项目,应积极推行远程视频监控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责成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综合管理信息安全质量模块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高风险作
29、业监管信息,要求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录入及时。第七章 关键工序安全红线卡控制度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针对软弱围岩和不良地质隧道、地铁车站和暗挖工程及盾构施工、深水、高墩、大跨度梁、深基坑高边坡、起重吊装和大型设备铺运架梁、爆破作业、营业线施工等高危、高风险作业项目,实施关键工序安全红线卡控制度。第三十七条 营业线施工。营业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铁总运2014180号)、路局有关制度办法和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铁三安2012211号),正确履行子分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一)营业线施工实行安全责
30、任包保制度。子分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指定的责任包保领导负责组织相关资源履行子分公司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职责,项目经理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直接负责。通过子分公司班子成员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责任包保,进一步向管理终端传递责任和压力,提高工程项目制度措施执行力,确保营业线施工依法合规、平稳有序进行。(二)营业线开工审批实行“双轨制”。凡影响铁路营业线(含高铁、客专联调联试期间)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包括上跨、下穿或邻近普铁、高铁、客专的桥梁、隧道、路基及其它施工作业,均为铁路营业线施工。凡营业线施工项目均实行开工审批“双轨制”,即:按施工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规定
31、流程遂行开工报告审查批准的同时,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部分,由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按照规定格式负责组织专项审查批准,施工现场涉及营业线施工部分必须收到所属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作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复的开工报告及现场执行情况,于开工前三天,报送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核查备案。(三)营业线施工实施分级监控管理制度。凡营业线施工项目均作为集团公司一级风险作业实施分级监控管理,并要求:1.按时报送监管信息。开工前15天,由子分公司安质部填报建档登记信息,由子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营业线侵限范围及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风险描述、计划开竣
32、工日期、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2)子分公司班子成员包保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项目部班子成员带班盯岗责任分工、姓名和联系方式;项目部所属工区(架子队)技术、安检人员跟班值守责任分工、姓名和联系方式。(3)子分公司包保责任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现场作业“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接受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的情况;项目部对其他现场作业人员实施营业线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4)与营业线设备管理相关单位安全协议签订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报批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备案情况。(5)子分公司确保
33、该项目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管控措施;项目部履行安全协议、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主要制度措施。开工后,按照集团公司一级风险作业监控信息报送要求,每周一次上报集团公司。2.建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实现动态管理,纸质版原件存项目部安质部门,电子版每月20日前报子分公司安质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子分公司安质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主要内容包括:(1)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并备案登记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演练和预案完善记录。(2)项目安质部长组织对本项目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等程序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记录。(3)子分公司安全责任包保领
34、导的现场检查指导记录。(4)项目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带班盯岗的现场工作记录。(5)架子队队长、技术、安检人员进行跟班值守的工作记录。(6)各级检查及整改回复记录。(7)其他必须记录的资料。3.建立施工方案、制度措施核查机制。由子分公司责任包保领导牵头,由子分公司和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施工方案现场核查小组,进行开工前、施工中的专项检查和常态化稽查,及时消除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确保程序合法、工序合规,施工方案和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如实载入营业线施工安全档案。(四)营业线施工实施安全卡控红线制度。凡营业线施工项目,必须执行集团公司设定的7条21项安全卡控红线:1
35、.营业线施工项目未经子分公司开工前专项检查、未经子分公司总工程师签批开工报告的,不准开工。未与铁路营业线相关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未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未按时限要求向铁路营业线设备管理相关单位书面呈报开工作业计划、铁路营业线设备管理相关单位未指派专人到达现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准开工、并严禁以任何方式侵入营业线红线范围。2.以下人员必须接受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子分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包保领导;项目经理、分管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安质部长、项目部现场带班盯岗责任人;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架子队安全
36、员、施工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及工班长和有关带班人员。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它现场作业人员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作业。4.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项目必须采用“自建型架子队”施工。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不得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不准单独使用各类轨行设备和车辆。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
37、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和转包。5.临近营业线施工时,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合格有效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和备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铁路建筑限界外设置刚性物理防护设施,施工机械、材料机具严禁侵限。大型机械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机”、“人随机动”和“来车停机避让”制度,在营业线范围内停靠或作业时,必须采取反坡停靠、支垫牢固和系拉揽风绳等多重保证措施,严防设备倾覆,影响铁路行车和作业安全。6.各项施工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需要“要点”施工的作业工序,必须在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点”作业,严禁超前、超范围施工准备和作业。7.根据不同项目的施工特点,各子分公司必
38、须组织指导各营业线施工项目部,于开工前编制实施本项目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红线及奖惩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项目位置予以公示。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实际,分别制定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挖断地下电缆、明挖基础施工、挖孔灌注桩或钻孔灌注桩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防高处坠落和安全用电等作业内容的红线卡控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作业现场公示。第三十八条 隧道施工。隧道施工严禁触碰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铁建设函2011210号)文件中规定的“未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方案不准开工”、“安全步距不得超标”和“按设计规定的工法进行开挖”三条强制性安全卡控红线,严格遵循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39、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要求,根据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范、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技2010352号)以及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等规章和现场管理实际,制定本项目隧道施工安全卡控红线,科学有序组织施工,确保隧道施工安全。1.高度风险及以上隧道及地下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自建型架子队”模式组织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包而不管”。2.必须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项目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
40、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必须配置地质工程师。对、级围岩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应特别重视判断围岩块体结构非稳定体的状态,防止突发性崩塌事故。3.必须建立完备的监控量测系统,否则不准施工。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必须保证量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数据分析的及时性,必须用量测数据指导施工,应特别注意仰拱开挖过程中的量测变形情况。4.必须做到隧道开挖步距符合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之要求。及时支护,快速封闭成环。、级围岩,开挖掌子面距初支封闭成环不超过35米,仰拱初支一次施作长度不超过3米,并在规定时间内施
41、作完成。5.根据围岩变化情况,及时联系建设、设计单位,采取“动态设计”方式,保证支护结构与围岩特性相匹配。6.所有隧道施工,必须建立严格的外来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出洞登记管理制度,确保随时掌握洞内人员的准确数量和工种、姓名,满足应急管理需要;高度风险及以上隧道在初期支护未封闭成环段,除开挖工序外,其他工序作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人。7.必须保证锁脚锚杆(管)的施工质量,并保证锁脚锚杆(管)布设与围岩情况相匹配。必须保证钢拱架纵向连接的施工质量,防止结构失稳。8.铁路双线高风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的喷锚作业必须采用湿喷工艺。9.级围岩开挖120米必须完成洞口工程,级以上围岩(含)开挖90米必须完成洞
42、口工程。10.隧道施工因故停工前,初支封闭、仰拱二衬必须按安全步长施作到位,必须做到对掌子面进行封闭;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后方可复工,必须强化复工时的监控量测。11.隧道工程已发生塌方地段施工必须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特殊设计,项目部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冒险作业。第三十九条 桥梁墩台施工。深水施工、桥梁墩台高大模板及支架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制定设计、制作、检查验收、支立搭设、安全防护、砼浇筑值班看守及拆除等各风险作业工序安全红线卡控制度。1.墩台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承受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2.墩台身混凝土施工前,必须对模
43、板及其支撑系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3.墩身钢筋安装应搭设支架临时加固,防止钢筋骨架倾覆。4.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撑体系联结。平台、步梯应设围栏,周边应张挂密目安全网。5.墩台施工靠近既有道路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6.当墩台位于陡坡处时,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施工边坡支护及排水工程。7.承重式脚手架搭设前必须进行受力检算。脚手架的地基应坚实,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四周排水应通畅。8.当脚手架搭设较高或风力较大时,应增设缆风绳并锚固牢靠,必要时与桥墩拉结。9.搭拆脚手架时,施工区域应设警戒标志。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或悬挂
44、在塔吊设备上。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松动或拆除任何受力杆件。作业平台上不得超载,四周设安全网,脚手板搁置必须牢固平整,不得有空头板。11.塔吊的安装、拆除和检验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等有关规定。塔吊基础应满足塔吊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四周应排水通畅。塔吊与桥墩之间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风力在4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塔身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4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吊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小于2m。12.模板采用分段连接整体吊装时,应连接牢固。起吊安装过程中,应拴溜绳,不得碰撞模板和
45、脚手架。13.模板拆除应遵循自上而下、分节分块、先挂后拆的原则进行。14.水上作业平台必须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做好临边防护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救生圈、救生衣及足够的照明设施;在通航水域的作业平台前后按照海事局要求设置浮动航标。15.水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和做好附近水域防护工作。第四十条 预应力简支箱梁运架施工。箱梁搬(提)运架设备安装和箱梁运、架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一)箱梁搬(提)运架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等规定。工地安装完成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
46、)进行载荷试验,并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应定期对箱梁搬(提)运架设备进行检查,重要部件(如轮、吊杆、吊钩等)应进行探伤检查。设备发生故障应由专业人员维修处理。(三)对箱梁搬(提)运架等大型设备,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资料。2.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设备的日常使用情况记录。4.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保养记录。5.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四)箱梁搬(提)运架设备必须有自锁、互锁、联锁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五)架梁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架
47、桥机的特点,制定架桥机安全操作规程及维修保养制度。架梁作业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尚应符合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铁建设2006181号)的有关规定。(六)运架设备所经过路线的净空、坡度和转弯半径必须满足设备的性能要求。(七)装梁、架梁过程中应采取“四点起吊,三点平衡”的方式,避免梁体受扭。(八)运梁车重载在已架好的梁上通过时,必须通过检算确认。(九)运、架梁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桥机、运梁车司操人员应经过技能培训,同时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件持证上岗。2.所有运、架梁作业人员均应经过安全培训,熟悉运、架梁工艺过程。3.运梁作业时,每班至少配备两名设备操作人员,以及一名指挥引导员和一
48、名了望看护员,同时应明确各自岗位责任4.架梁作业时,每班应配备四名设备操作人员,一名指挥员(过孔作业指挥)、二名设备运行监护员和一名司机,同时应明确各自岗位责任。(十)运梁路面遇有冰雪或路面湿滑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十一)运梁车重载运行时应匀速前进,严禁突然加速或急刹车,走行速度必须严格控制5kmh以内。运梁车通过曲线、坡道地段,运行速度应控制在3km/h以内。(十二)运梁时应设专人在运梁车前方引导和观察路面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十三)运梁车接近架桥机时应一度停车,检查净空、侧面间隙等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通过架桥机支腿时,行车速度应严格控制在3m/min以内。禁止运梁车碰撞架桥机的任何
49、部位。(十四)运梁车发动机处于启动状态时,禁止操作司机离开驾驶室。(十五)施工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应停止装、运、架梁作业。(十六)架桥机每日作业前,应对卷扬机、吊点、吊具、钢丝绳及绳卡等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七)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作业时,安全距离不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对架桥机和施工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架桥机应按规定进行接地。(十八)架梁作业时,施工现场应设防护,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必要时在墩台拴挂安全网。水上架梁时,还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防护用品。(十九)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
50、1.架梁设备不按操作规程安装、使用。2.起落梁时,梁体两侧无支护措施。3.使用千斤顶起落梁时违章操作。4.两台吊机吊梁时,指挥不统一,起落不同步。5.梁体存放时支垫不牢固。6.架梁作业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7.架梁时,墩台未安装吊栏、步板、梯子等安全防护设施。8.架梁前线路未压道,桥头未加固。9.架梁线路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10.架桥机主机对位后,未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11.下坡道架梁时运梁车没有可靠的防溜措施。12.架桥机过孔前,梁片未按规定进行横向连接。13.横向连接、湿接缝施工无可靠的工作平台或吊篮。14.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酒后或疲劳作业。15.跨越公路、河道施工
51、时无防护措施;水上施工无防护和救生措施。16.架梁作业无防风措施;雨季施工无防雷击措施;冬季施工无防滑措施。(二十)横隔板焊接、横向张拉、压浆、湿接缝施工时,应安设安全可靠的吊篮或工作平台,并有足够的作业空间。第四十一条 悬灌连续梁施工。(一)挂篮拼装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挂篮杆件及使用的机具设备(如千斤顶、滑道、手拉葫芦、钢丝绳等),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2.挂篮拼装应对称进行,构件及时稳固,联为一体,防止倾倒伤人。3.挂篮作业平台应挂安全网,四周设围栏,上下应有专用扶梯。4.如需在挂篮上增加设施(如防雨棚、防寒棚、立井架等)时,必须对挂篮的整体稳定性进行检算,不得损害挂篮结构及
52、改变其受力形式。5.挂篮拼装过程中,严禁随意对螺栓孔进行切割扩孔,确需扩孔时,必须征得挂篮设计单位同意。严禁在精轧螺纹钢筋吊杆上进行电焊、搭火,所有精轧螺纹钢筋吊杆必须使用双螺母锁紧。6.挂篮现场组拼后,应全面检查安装质量,并进行载荷试验,以测定挂篮变形量,消除非弹性变形。预压过程中如发现局部位置变形过大,应立即停止加载,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7.挂篮拆除应按要求顺序对称拆除。(二)悬臂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挂篮的锚固系统、吊挂系统和限位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2.梁段应对称浇筑,不平衡重不得大于设计容许值。3.合龙段、体系转换施工应按设计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三)横向
53、预应力张拉应设吊篮工作平台。(四)挂篮移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滑道应铺设平顺,并按要求做好锚固。2.挂篮行走前检查走行系统、吊挂系统、模板系统。3.墩两侧挂篮应对称移位,尾部设制动装置,移动速度应控制在0.1m/min以内。挂篮移动到位后应及时锚固,前吊杆、后锚杆的锚固力应调试均匀,前端限位装置应设置牢固。4.遇有雷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移动挂篮。(五)拆除临时支座时,除符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环墩工作平台及安全爬梯。2.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操作,并应佩戴护目镜、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品。3.桥下应有人员警戒,严禁人、车、船等通过警戒区。(六)跨越电气化营业线铁
54、路施工时,必须制定挂篮防电安全方案并由专业防电公司实施。(七)挂篮悬臂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滑道、主桁节点、锚固和吊挂和模板等系统的日常检查,并注意不平衡力矩的控制,确保施工安全。(八)高处作业应设围栏和安全网,滑道应保持清洁。在墩台顶的下滑道边,应设置工作平台、栏杆、上下梯子、人行走道等防护设施。(九)上下桥墩和在梁上作业时,应配好扶梯,拴好安全带并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使用的料具设备等应吊运传递,不得向下抛掷。第四十二条 起重装吊作业。起重设备必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吊具、吊索及吊钩要经常检查损耗情况不超过相关规定,吊钩防脱绳装置完好。同时,要满足以下要求:1.司机和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
55、并经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做到专机专人。指挥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所指挥机车的性能和了解所吊构件重量、现场周围环境。2.操作人员对起吊的构件重量不明时要进行核实,不能盲目起吊。起吊连接在固定物上的物件,或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构件,及与地面冻结的构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后再起吊。3.起重机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值。4.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要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在发现有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可以拒绝执行,要问清后再执行操作。在一般情况下起重机司机设二个人,一个人在机上进行操作,一个在机车周围进行监护。在构件安装时
56、可设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5.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6.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允许带载自由下降。7.模板吊装时应缓慢提升和移动,严禁作业人员攀附在模板上或者模板侧的工作平台上。8.严禁在制动不良的情况下起吊作业;严禁斜拉、斜吊和超载起吊。9.吊物悬空时,严禁起重司机离开操作台。第四十三条 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工程爆破和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搬运)、贮存、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铁路工程
57、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和关于加强工程爆破和火工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中铁三工2012242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卡控管理实施细则(中铁三安2013183号)相关规定。1.爆破作业开工前,由项目部依据法规、规范、当地公安机关强制性规定和集团公司文件要求,制定下发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指导性施工方案和制度措施,各项目分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专项方案”、各工序安全操作规程和关键工序安全卡控措施,把监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2.各项目分部是施工现场民爆物品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分部经理是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8、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重要涉爆作业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现场涉爆作业的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巡守员、押运员、爆破器材运输车辆驾驶员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民爆物品的采购、保管和领用、监炮等涉爆重要岗位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担任,确保施工现场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处于可控状态。3.子分公司根据项目施工管理情况,适时配备或调整必要的资源,按规定配齐现场爆破作业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承担本单位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4.项目部代表企业对项目各参建单位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常务)项目经理对
59、本项目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抽查监督。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既有线附近等进行爆破作业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进行编制报批。使用集团公司爆破资质的项目,其大型爆破作业方案必须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审核后方可实施。分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分包单位的爆破资质必须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由分包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发包单位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重要项目、关键部位不得使用分包
60、队伍实施爆破。6. 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有关行政许可及资质等级规定。炸药库的设置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方案和地点修建,经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备案的专用车辆和人员;保管员在运输车辆出发后必须立即向本单位现场爆破负责人报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由专人押运,炸药、雷管必须用专用车辆分开运输,严禁和其它易燃物品混装;无关人员严禁搭乘运送车辆;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途中因故障停留必须立即向本单位爆破负责人或公安机关报告,由运输车司机和押运员负责看守
61、,严禁擅自施焊修理;行驶路线穿越村镇、集市等人员稠密场所时,运输方案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备案。现场运输和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雷管和炸药必须使用公安机关备案核准的专用防爆箱,搬运人员之间必须保证足够安全距离,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遇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运输和装卸作业。炸药、雷管必须现用现领,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退库,禁止在现场过夜存放。7.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62、严禁双层和双工序作业,严禁边钻孔、边装药、边导线连接等同时、交叉作业。8.民用爆破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的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发料手续完备,交接班手续齐全,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区。当班安全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火工品消耗记录,发现火工品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包括购买、发放、领取和使用各环节的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2年以上。9.必须坚决杜绝火工品外流。严禁
63、火工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它处理;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协作队伍保管、使用;凡撤场、返乡、返程涉及火工品使用的人员,必要时要请地方公安部门派员参加对其进行开包检查,杜绝火工品流失事件的发生。10.集团公司在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把工程爆破和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管理作为检查重点,重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子分公司对本单位涉爆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部每月对本项目的涉爆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各分项目部对管内涉爆作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各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严格实现闭环管理。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64、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防坍塌专项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管理实际,综合制定实施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第四十七
65、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突出以下单位和项目工点:1.近期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性安全事故,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在各级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3.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重大地质灾害影响引发事故的。第四十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侧重于制度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考核情况;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情况、安全质量责任书逐级签订和考核实施情况;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制定及
66、落实情况;5.风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6.施工设备、机具安全检测检验情况;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8.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业现场主要岗位职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9.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营业线施工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持证上岗情况;10.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二)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1.工程条件复杂的地下暗挖工程及软弱围岩与不良地质隧道坍塌、涌水突泥、火灾与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情况;2.桥梁工程支架垮塌、挂篮倾覆、高处坠落、起重吊装和架梁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3.深基
67、坑、高边坡工程滑坡、基坑坍塌事故隐患防范情况;4.营业线施工方案的批准、实施及安全防护情况;5.铁路运输业务中,线路养护、机车车辆安全检测及行车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情况。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7.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8.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9.施工驻地选择不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侵害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第九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分工序、分工艺、分专业、分工种逐级进行不同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作业工人熟知,在什么时候、什么作业、应当怎
68、么做、采取哪些措施,并说明其重要性。第五十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交底、有关设计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方面的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时设计文件规定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的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流程;2.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的危险部位和危险源;3.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危害;4.针对危险部位、
69、危险源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5.施工机械、机具、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6.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7.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8.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的紧急避险方法和应急措施;9.劳动纪律、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将工程概况、设计文件到位及设计交底情况、重大高风险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情况、拟使用的施工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名录等事项向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第五十二条 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的依据和内容从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
70、的责任和程序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划分情况和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各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类(含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交底由机械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管人员参加本级所有技术交底,对各类技术交底存档备案、并据以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应当字图清晰、用词严谨、内容全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背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和作业指导书不能代替安全技术交底。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须由复核人、交底人、被交底本人签字,其他人员不得代签;风险较高或工艺复杂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当
71、与安全培训相结合,被交底人不能完全理解交底内容和要求的,不得签字。第五十五条 一般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各作业队技术人员编写、同级技术负责人复核;重点工程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安全技术交底书,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写、由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根据审核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专项方案审核批准。第五十六条 重大、高风险作业必须单独编制施工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核、评估和批准后,据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五十七条 工程地质、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发生变动后,必须对新上岗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变更或修改,必须由交底的原编制、复核人
72、员进行,其他人员无权擅自变更或修改。第五十八条 冬季、雨季施工要编制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第五十九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对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停止施工,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六十条 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和支撑。各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教育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工程项目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分级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六十一条 总体要求1.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73、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项目部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新入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工程项目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区、架子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6.劳务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劳务人员与企业员工统称为作业人员,必须
74、进行同等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第六十二条 培训内容(一)项目负责人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
75、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作业人员三级教育1.公司(项目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1)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演练及防范措施等。2.工区、架子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
76、护;(6)本工区、架子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班前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是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应结合股份公司关于实行“班前安全质量宣誓”责任制的通知(2010-226号)、关于开展“班前安全质量宣誓”活动的通知(中铁股份党宣2010259号)要求,把班前安全(讲话)教育作为现场作业的重要工序认真实施。现场领工员负责监督,工班长、工班
77、兼职安全员负责讲解当日当班作业内容、作业风险、规避措施,复述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教育内容由工班兼职安全员负责记录。班前安全教育结束后,全部受教育人员在记录表上亲自签字确认。(四)作业人员年度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由分项目部组织指导、工区、架子队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教材由项目分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现场实际编写,指定专人授课。作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及其考试考核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五)作业人员经常性教育培训除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外,还应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分别进行转岗、转场教育培训、“四新”教育培训和季节性、节假日和班前安全教
78、育培训,并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标语、广播、影视录像、简报、通报、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以上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外,还应分专业进行知识更新。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由项目部统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七)营业线施工的项目经理、安全防护人员,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铁总运2014180号)的规定,经路局组织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发给上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六十三条 培训学时1.项目经理、
79、作业队长每年接受安全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专业安全技术业务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新入场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4.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5.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再培训时间的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六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登记。1.分项目部和工区、架子队必须做好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台账,如实建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备查。2.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和管理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3.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严格执行关于
80、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及上岗作业情况逐一建档核查。第六十五条 项目部要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的,有权责令停工。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或证件过期,不得从事其管理工作或施工作业。 第六十七条 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监管人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应持有铁路局(铁路总公司)核发的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防护人员应持有铁路
81、局核发的营业线防护安全培训合格证。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相应工种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要求,遵守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章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应当在熟练、有经验、从业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本工种师傅指导监督实际操作三个月,期满后单位考核合格
82、,方可正式上岗。建筑施工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类每四年复审一次,工矿商贸类每三年复审一次,不按时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视为无证。第六十九条 分包队伍的人员资格要求与公司各参建单位相同。第十二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加强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状况和安全性能符合生产安全需要。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83、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例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和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项目部应配备机械工程师,项目分部及作业队配置机械管理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分层级动态填写设备的规格型号、进场日期、安全检验有效期、安全检查情况和管理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第七十二条 项目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注册备案
84、及告知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安装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制度,安装申报及检验合格取证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七十三条 购置特种设备必须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生产制造厂的产品中进行选择。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拆卸,应由具备安装、维修、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持证上岗,所持资格证书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时限进行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视其情节交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85、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七十七条 非标起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型式试验合格并备案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章 消防与现场动火制度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项目经理、作业队长对本单位消防负总责,制定动火许可和消防管理制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现场动火和办公和生产、生活场所均设防火责任人,明确动火、签批、监火和消防巡检等重要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权限和工作标准。第七十九条
86、项目部以及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的宣传教育,使员工做到“三懂三会”:懂本岗火灾危险,懂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强化措施落实 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铁股份安2011522号)措施要求,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对工地、驻地、料库及隧道、地下工程等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齐配足各类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第八十一条 项目各级组织必须把遇险撤离(逃生)作为险情处置、有效保护生命安全的第一措施,随时保证逃生通道畅通
87、,并在现场各相关部位进行逃生通道标识。桥梁、高层建筑外挂防护网必须采用阻燃型;隧道与地下工程中的防水板铺设台车必须采用钢板等难燃材料制作,已采用木质等易燃材料的,必须予以更换或采取可靠的隔火阻燃措施。防水板暴露长度不得大于台车长度的1.5倍,防水板、盲管等易燃材料现场存量不得超出当班用量。防水板铺设作业、二衬施工等部位照明,必须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时,必须按照“三级动火”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定,并采取专人“监火”、专人巡检确认。第八十二条 全体员工应自觉爱护消防器材,不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不在施工现场、宿舍焚烧废纸等杂物;不在禁烟火场所吸烟,不乱抛烟头,
88、不躺在床上吸烟;不擅自拉接电线,照明灯具高度距地面不小于2.5米,距蚊帐等物品不小于50厘米;发现失火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初期火灾灭火抢险。第十四章 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具)管理制度第八十三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应结合施工管理实际,制定本项目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具)配备制度,建立台帐、动态管理,确保项目安全检查工作所使用的检查、检测仪器(具)处于有效状态,精确度、稳定性和分辨率等符合使用要求,满足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需要。第八十四条 各级项目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由生产单位提出配置计划,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本单位调剂不了的提交各公司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范围内调拨;无法调拨
89、的,由生产单位提出购买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具)的申请(注明规格、型号、数量等)计划。购置计划批准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采购有出厂合格证和国家统一计量合格标志的检测仪器(具)。第八十五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购回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按说明书逐项检查验证,并做好记录。属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及国家已有检定规程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周期送国家认可的计量测试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不合格的,办理退换手续。确认无误后,及时建立档案和台帐,妥善保管检查、检测仪器和工具随带的全部资料和附件。建档内容包括:1.仪器设备名称、型号;2.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本单位编号;3.购买日期和启用日期;4.仪器说明书
90、(或复印件);5.检定证书、测试报告及检定周期安排;6.固定仪器设备目前安装地点,便携式、移动式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7.损坏、改装和修理的历史情况;8.仪器使用记录。9.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第八十六条 租赁(借用)的仪器(具)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并做好记录,校定在有效期内,租赁公司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第八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公司检查、检测仪器(具)分为三类:A类:其测量数据可作为代表本次检查的权威结论,专人管理、使用、调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计量部门检验鉴定;B类:其测量数据可作为本次检查依据,专人管理,安全检查人员皆可使用,
91、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计量部门检验鉴定;C类:其检测结果仅作为参考,配备给个人,每半年利用B类器具进行对比核准。第八十八条 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进行唯一性标识,标识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红、黄、绿”三色标识进行,标识应注明本次检定日期、有效期间、检定机构等内容。第八十九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使用前应根据操作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现失准或异常的,应立即暂停使用。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A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校检并对已检测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送计量部门检验鉴定。B类和C类可由检查人员进
92、行校检并对已检测的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九十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和保养。对A类精密的仪器、工具设备要有保护措施。属于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装置,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检定周期按时进行检定;国家没有规定检定周期的,可根据该装置适用强度、环境和测量数据的重要程度进行校准、检定和验证规程,并严格予以执行。第九十一条 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检测仪器(具),不得在检查过程中使用。当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评价以往使用该设备测出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采取适当的调校措施,做好相应记录。第九十二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损坏或有故障时应停止使用,做出明显
93、标识,及时派专业人员维修、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卸。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第九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检查、检测仪器(具)必须贴上鉴定有效期、公司编号、类别的标签,使用者须检查有此标签才能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计量仪器、工具贴上醒目的“不合格”封条。第九十四条 检查、检测仪器(具)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震、防高温之处。在搬用、保养或转换环境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确保其准确度、精度不受影响。如不能保证或认为并要时应重新进行校准和调整后再适用。第九十五条 各项目管理台帐必须能全面反映本单位保有的全部检查、检测仪器(具)的基本概况、上一年度检定日期、本年度计划检定日期、封存及
94、分布情况,并实施动态管理。台账要求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前后衔接。第十五章 安全防护与标志管理制度第九十六条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规和规章,建立本项目安全防护和标志管理制度。第九十七条 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前,项目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安全防护用具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更换,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标志、防护用具、用品安全有效。第九十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安全防护设施方案,对所设置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符合性、可靠性负责,并向项目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交底。第九十九条 材料员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对防护用品和防护材料的供方进行评价,供应合格的
95、产品,并对其负责。第一百条 项目分部、作业队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对现场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跟踪验证整改情况。第一百零一条 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适时维护防护设施,以保持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设置、完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1.在施工现场的“四口、五临边”、通道、施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高处作业、吊装、施工现场周围等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2.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3.涉
96、及公共安全的,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第一百零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第一百零四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平台、高层临边与洞口、防护棚、电气线路与设备防护栏、涉及公共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的防护等危险性较大
97、的安全防护设施,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第一百零五条 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达到性能要求。1.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保护,应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2.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的防护,应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3.临边、洞口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确保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有关设施的安全、可靠的使用状态。4.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确保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和机械设备安全。5.公共场所及铁路行车的安全防护,必须保护公共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与铁路行车安全。第一百零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
98、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还应符合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办法中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劳动保护用品要建立使用、发放档案,定期予以更换。各类防护设施、用具的验收单及各类检查记录必须按要求填写,可量化的栏目应填写具体数值,无量化要求的栏目应以简要的文字记录。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铁建设20
99、12245号文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项目部依照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条 指挥部按照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逐级落实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制度。第一百一十一条 指挥部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计划及使用情况每半年(1月30日和7月5日)一次,上报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第一百一十二条 指挥部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负责。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有效投入。对挪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考核奖惩,应当
100、在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中予以明确。第一百一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年度实施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改正。对违规金额予以没收,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并予通报批评。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环境审批程序,其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工、同时竣工交验、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中,项目部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强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实现达标排放。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
101、地要注意节约用地,编制用地及复垦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平衡。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规定达到复垦要求,最大限度恢复环境。取弃土场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挡护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第一百一十六条 作业场所内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遮盖等防尘措施;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或覆盖,并采取洒水或其它防尘、吸尘措施;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做好遮蔽、清洁工作,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清理车辆和地面上的泥土;散装物料、垃圾
102、密闭清运;城区内作业设置临时围挡,进行封闭作业等,积极打造绿色建筑工地。第一百一十七条 污水、废水要清污分流,污染物超标的废水(废浆)应经过处理,达标之后再排放;食堂应设隔油池,污水经隔油沉淀后排放;驻地卫生间必须采用冲水卫生间,下水道必须通向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向指定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八条 锅炉要使用环保部门认可的型煤或清洁燃料;对烟尘、粉尘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要采取消烟除尘或净化措施,确保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一百一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
103、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居民集中区域和学校附近施工,优先采用低噪音机械施工和限定时间段施工,减少扰民事件发生。第十八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部是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按照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为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督导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开展,对外协调、沟通工作。专职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对各参建单位(以下称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并形成记录。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制度
104、和办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制订项目部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章、规程,确保从业人员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比照项目部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遵章守纪,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职业危害。第一百二十三条 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105、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一百二十四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接受上级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业务知识培训,依法取得培训合格证。项目部应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职业健康管理员进行职业卫生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包括新进场、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未经上岗前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106、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岗位操作技术规程、职业危害告知牌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一百二十六条 向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一百二十七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积极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委
107、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至少每年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据检(监)测结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一百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一百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一百三十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
108、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一百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
109、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百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110、;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所有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在该项目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完工注销,得到相应批复回执之日起,应移交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并永久保存。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
111、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第十九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第一百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结合工程管理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有功人员,项目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触犯行业、上级和本项目安全卡控红线要求,现场管理混乱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本着“程序严谨、额度适当、依规合法”的原则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经项目
112、部安全生产(质量)领导组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第一百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可分别制定奖惩实施细则,向全体员工公布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全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个人5005000、单位10000元奖励。1.被建设单位、当地政府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践验证效果明显的人员。3.通过小改、小革、引进、推先,明显提高了施工现场设施或工艺的安全可靠程度的人员。4.发现或排除了重大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人员。5.项目施工现场执行集团公司安全隐患举报、查证奖励相关规定的单位。6.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
113、办法中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经济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应进行通报批评,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给予个人5005000元、单位10000元罚款处罚。1.违规、违章作业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轻伤或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企业社会信誉受到一定影响的未遂安全责任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者存在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
114、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监管管理缺失的问题,或者存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严重触犯行业、上级或本项目安全生产卡控要求,或者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营业线施工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五大员”不持证上岗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对同一问题或隐患重复发生、或不认真整改、不及时规范回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加倍处罚,并在管理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6.对高风险作业不正确履行安全责任包保和带班盯岗、以及重要关键工序未实施内部旁站跟班值守的责任单位领导给予上限处罚。7.对挪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重罚,处罚比例和罚款金额由项目部确定。8.隐瞒事
115、故、拖延事故上报时间、未尽到职责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级责任事故的处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9.严重问题需要集团公司处理的,由项目部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和通报,同一事项不重复罚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奖罚金额额度作出适当调整。罚款统一上缴同级财务部门,定期公布罚款处罚情况。收缴的罚款,用于本项目安全生产奖励,或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百四十二条 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116、务院第501号令),严格遵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报告的通知(中铁股份安质20139号)规定。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和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按两个渠道进行事故上报:一是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分别向事故现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是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连同不少于4张能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照片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17、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同时于1小时以内将事故主要情况上报至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连同不少于4张能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照片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2)发生事故的
118、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3)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4)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7)具体救援请求。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4.发生火灾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9火警电话或110求救电话,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电话。有人员伤亡时,立即拨打120医疗救助电话,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5.自事
119、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的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必须按程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假材料、做假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6.应急救援(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120、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3)应急救援必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项目片区为主、实施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应急预案与现场实际相结合,科学、有序开展救援行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4)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5)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由项目部组织救援,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项目部按照集
121、团公司指导意见,结合应急救援相关规定,成立临时指挥部,组织先期救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项目部、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组织救援工作。第一百四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1.等级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项目部依法予以配合。2.对轻伤、重伤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负责事故调查。3.项目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调查的事故没
122、有直接利害关系。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受伤、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3)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5.事故调查报告的资料组成:(1)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2)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3)物证、人证材料;(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5)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6)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的诊断书;(7)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8)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9)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10)其它相关资料。6.事故调查报
123、告由事故调查组成员逐页签字后,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项目部还应按程序及时限要求依法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第一百四十四条 事故的统计上报1.每月2日前,作业队分别向项目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每月7日前,项目部向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2.交通事故按公安交管部门的裁决,由负主要责任的单位统计上报。3.驻勤、借用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报告、统计。4.统计上报先用电话报告内容,之后可用电传、邮件、互联网上发送。第一百四十五条 事故处理1.等级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依据地方人民政府事故结案的批复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意见,按照国家法律
124、法规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接到“批复文件”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非等级责任事故由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自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3.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清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后,项目部负责组织对事故责任者和全体参建员工进行事故警示教育与安全培训,采取可靠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附件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网络图项目副经理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红线卡控制度
125、安全标志与防护用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与交底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现场动火与消防、火工品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标准工地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保证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领导组项目总工安全技术管理工程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部门中心试验室机械物资部安全质量部作业队各职能部门作业班组兼职安全员管理基础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辩识与控制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安全检查整改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安全防范重点既有线施工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施工安全用电火工品管理、使用
126、高空作业起重、铺架作业其它特种作业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深基坑开挖作业防火防灾安全管理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奖惩与责任追究附件2工程项目主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各项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成立本项目“安全生产(质量)领导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质量)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检查督促全项目安全工作的正常开
127、展。3.负责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项目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责任控制目标。4.组织对本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与管理控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方案,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5.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组织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6.坚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定专人、定时间、定措施,督促整改关闭。7.按时间段分解细化安全责任目标至各部门、各作业队,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安全责任目标实现。8.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项目部
128、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管理工作。9.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的评审、演练。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持重伤和轻伤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二、项目党工委书记(工委主任)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宣传、监督、保障作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思想保证。2.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各级党组织广泛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员工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3.把安全生产工作
129、纳入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作为“创岗建区”、“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竞赛评比的重要条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生产管理实际,大力推动本项目“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作业一线安全生产骨干的带头示范和监督作用。4.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用事故案例认识事故危害,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5.组织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活动,把“文明工地建设”、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达标。6.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安全知识竞
130、赛”、“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安全生产活动,广泛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目标。三、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生产)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导组有关决议和决定,及时反馈落实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3.组织对入场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修,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组织检查和培训,对检查验收情况组织编写书面报告,留存备查。4.组织施工现场、生活驻地的规划实施,预防不利气候和不良地质灾害影响;对大临设施(
131、如通道、便桥、便道)、构筑物(如脚手架、支架、库房)按照设计检算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和检查验收,合格后批准使用;对防洪物资和防火器材的配备定期组织检查。5.组织并主持对环境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的辩识,组织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演练。6.根据行业、上级、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及施工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提出所购设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报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有效投入。7.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安全文明标准化
132、工地”的创建实施,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上报有关资料。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抢救。四、项目安全生产总监1. 项目安全生产总监实行委派制,按要求及时上报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2.协助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的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与组织实施;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本项目部日常的安全生产督查、专项检查和常态化稽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下令停工整改。如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
133、高安全风险等特殊情况时,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可直接向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直至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工作;4.按照国家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在上级企业、地方政府对本项目所发生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的业务配合工作。五、项目副经理1.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2.组织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落实,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3.参加本项目安全生产(质量)领导组会议,组织落实会议的决议和决定。4.组织参加与主管范围相关的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六、项
134、目总工程师1.对项目安全技术工作负总责。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类现场应急预案,审核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所审核的措施、方案、预案技术的安全可靠性、可行性负责。2.审核项目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及相关内容,并对培训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落实。3.组织对本项目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与评价,组织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对涉及重大疑、难、险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按公司规定,上报公司进行审核或专家汇审。4.审核临时设施、构筑物、施工临时用电等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负责提出改善“
135、职业安全卫生”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结果。5.确定项目安全技术控制的重点、难点,组织各作业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6.检查落实生产计划的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7.主持项目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置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名称和数量,报经理审批、购置。七、项目工程管理部部长1.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预案编制的正确性和实施落实负责。2.组织制定各土木工种和小型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
136、底,并督促检查和落实。3.依据工程图纸、地质资料、施工环境,组织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辩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编制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核。4.组织编制临时设施、构筑物、作业防护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5.按照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的要求,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生活驻地的规划及实施标准,报总工程师审核。6.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前,编制下达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培训。7.审核各作业队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保证其安全可靠性和可行性。8.在下达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时,提出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9.审查
137、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资格,起草安全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10.检查落实施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八、项目机械部部长1.负责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用电安全,对工程项目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负责。2.负责组织制定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施工用电的方案,制定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过程的检查、指导。3.组织对机械设备入场时的安全防护装置有效性检测,提出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提出处理意见。4.负责对大型非标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的台帐,督促各作业队的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和安全使用。5.
138、新设备使用前,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并报相关部门备案。6.定期组织机械设备检查,掌握在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状态,确保性能可靠、有效。7.对机械设备状态不良、不能满足使用安全条件,提出整改措施,并追踪验证。8.参加危险危害因素的辩识与评价,对机械设备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九、项目物资部部长1.对工程项目物资(含火工品、油料等危险物品)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制定物资材料管理制度,按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采购供应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物资采购、发放和管理工作。2.提供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发放使用
139、。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防护用品。3.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更换的制度和专项账、卡。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风险辨识与评价,定期开展物资系统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对隐患的整改措施。5.组织制定火工品采购、运输、保管、发放管理制度,提出火工品库的设置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核,办理火工品库审批手续。6.督促检查火工品库、油库等避雷设施的检测,库房保管员、巡守人员的工作情况。十、项目财务部部长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技术经费计划、统筹、统计工作负责,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施工项目安全投入。2.在审查项目生产计划的
140、同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3.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成本控制的内容,分析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十一、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1.负责项目及作业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管理台帐,掌握长途车辆的派遣情况,及时通报管内道路安全状态。2.组织对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在雨季、冬季、节假期间重点做好驾驶员行车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驾驶员审验工作。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驾驶员教育等相关资料。4.收集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信息,及时向项目领导、部门、作业队和上级或其他部门传递。十二、项目工程调度1.负责项目防洪、防地质灾害工
141、作的日常管理,并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联系,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2.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掌握并及时反馈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动态、隐患整改等情况。3.负责项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信息收集和向上级单位反馈。十三、项目安质环保部部长1.负责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和环境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的各项措施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2.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国家、行业法规、规范、标准。开展日常、定期、专项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
142、.参加各单位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参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并监督检查危险源管理方案、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措施费的计划、使用、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特种设备检测工作。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建立伤亡事故台账。6.负责落实外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整改关闭,并将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传递。7.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十四、项目试验室主任1.认真执行试验室、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的有关规定,对试验室提供的有关试验数据正确性、安全性负责,对试
143、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建立健全试验室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监督作业人员操作,纠正违章现象。3.定期检查和维护试验设备安全状态,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4.对脚手架材料、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检测。十五、作业队队长1.是作业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作业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处理有关工作接口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3.领导和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
144、势,制定改进、强化措施,对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决策。4.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5.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6.主持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8.制定并实施危险作业过程中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十六、作业队支部书记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145、负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教育。2.围绕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3.参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参与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研究、决策。4.组织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5.对各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落实,提出考核意见。十七、作业队副队长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本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本作业队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2.组织起草项目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和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审查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落实。3.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具体
146、措施,加强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4.参加或主持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5.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和“安全月”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开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6.组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培训。7.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十八、作业队技术主管(总工)1.对作业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总负责,组织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辩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编制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2.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点工程项目、部位和
147、重要工序编制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3.在深入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4.参加定期和不定期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5.负责项目防洪、防灾工作的日常管理。6.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员工的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教育,提高员工安全作业技能。7.参加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汛期水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九、作业队机械管理员1.负责本作业队机械设备、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实际情况,建立健
148、全各项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2.负责制定本单位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3.每季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所管施工机械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4.认真贯彻落实机械安全操作法规,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机械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5.做好机械设备的防寒、防冻、防洪和机械集中停放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6.组织或参加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7.负责依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动态管理台账。二十、作业队材料管理员1.负责施工生产物资(包括火工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物资材料的安全使用和安全
149、储存负责。进场材料按标准化要求堆放,合理布置消防设施,消除事故隐患。2.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的采购、验收、取证、记录工作,并做好验收状态标识。3.对现场使用的安全设施和配件要做定期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更换。4.认真落实安全技术规程,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搬运、储存过程中的安全。5.参加风险辨识与评价和定期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措施。6.掌握火工品、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库存数量和避雷、防火、防盗设施检测情况,检查库房巡守人员的工作情况。二十一、作业队技术(管理)人员1.对分管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出具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正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安全生
150、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结合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所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符合性、有效性、可操作性负技术责任。3.对作业中违背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向部门领导反馈情况。二十二、作业队现场施工员(领工员)1.对分管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制止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2.检查场内各种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隐患。3.参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和定期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措施。4.坚持文明施工,合理布置现场,并及时
151、清理建筑垃圾。5.发生事故后迅速报告,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参与事故分析,落实整改措施。二十三、作业队专职安全检查员1.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监督落实工作。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制度、上级指示、决定,督促检查生产作业场所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修订,督促检查分部、分项、专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4.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做好工地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严重隐患时有权暂停
152、生产,并立即向队领导报告。6.参加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上级开展安全活动,促进安全管理达标。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暑、防寒保暖和有毒有害物品防范工作,防止煤气和食物中毒,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8.上传下达有关安全文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月报和工伤事故报表。9.负责建立作业队安全管理台帐,做到内容详实、资料齐全。10、参加工伤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二十四、作业队工班班组长1.负责工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组织本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并坚持做好班前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负责保存相关记录。2.对新工人,换岗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经常针对本班组的实
153、际情况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3.班前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戴情况、脚手架等工程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周围班组的作业情况,防止事故发生。4.坚决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5.施工作业要做到工完料净,文明施工,及时清理作业垃圾,并保持作业通道的通畅和安全。6.参加本项目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和定期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措施。7.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并积极组织抢险,参与事故分析。二十五、作业队兼职安全检查员1.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规定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协助班组长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154、确保安全生产。2.协助班组长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加强班组日常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搞好新工人安全教育。3.协助班组长做好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做好记录。4.负责维修保养本班组的安全工具、设施、标志器材,保持其完好有效。5.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对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6.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报告违章指挥行为。7.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二十六、作业队作业人员1.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程和劳动纪律,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反映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2.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4.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正确使用和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用品。5.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