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苍南县防台风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41.5 工作重点4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42.2 乡(镇)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52.3 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53 预防机制3.1 检查整改53.2 责任人落实53.3 宣传培训53.4 防台演练64 预警机制4.1 台风及次生灾害巡查监测64.2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65 台风影响等级划分5.1 级(特别重大)85.2 级(重大)85.3 级(较大)85.4 级(一般)86 应急响应6.1 级应急响应86.2 级应急响应 116.3 级应急响应 146.4 级应急响
2、应 156.5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结束 167 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67.2 应急队伍保障 167.3 供电保障 177.4 交通运输保障 177.5 医疗卫生保障 177.6 治安保障 177.7 物资保障 177.8 资金保障 187.9 技术保障 187.10 避灾场所保障 187.11 后勤保障 188 后续工作8.1 恢复重建 188.2 防台工作评估 199 奖惩10 附则10.1 预案管理 2010.2 解释部门 2010.3 实施时间 20苍南县防台风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因台风(含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
3、同)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温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苍南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和防台风工作特点,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苍南县范围内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救灾工作按苍南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不在适用范围之内。1.4 工作原则防台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
4、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快速反应、部门联动,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风工作首要任务,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1.5 工作重点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水库、堤防、水闸等防洪减灾工程和其它重要基础设施保安;小流域山洪和地质灾害防范;涉海旅游、休闲渔业和涉海养殖防台保安;城乡危房、建筑工地、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易洪易涝地区防洪排涝。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全县防台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直接指挥部署防台抢险工作,
5、县防指具体组织实施。县防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分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2.2 乡(镇)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负责当地的防台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党委、政府直接指挥部署防台抢险工作,乡(镇)防指具体组织实施。2.2 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防汛防旱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组织机构。3 预防机制3.1 检查整改(1)乡(镇)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在台汛前组织开展防台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限期处理和整改。(2)县住建、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在建工程、城镇供排水、电力、交通、通
6、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县住建、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和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县防指备案。3.2 责任人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责任制要求,全面落实各类防台责任人。社区、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也要落实防台责任人,并根据需要确定防台网格责任人,明确责任人职责。3.3 宣传培训3.3.1 宣传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3.3.2 培训(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
7、量。(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3.4 防台演练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4 监测预警机制4.1 台风及次生灾害巡查监测气象、海洋、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水库、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其他险工险段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日常巡查制度
8、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台风或强降雨期间加强巡查、加密监测。4.2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台风灾害预警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降雨实时预警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气象、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应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潮位和海浪预警海洋预报部门应加强沿海潮位、海浪的监测和预报,根据台风动向和影响情
9、况及时对高潮位和海浪进行预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可能受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影响程度,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山洪和地质灾害预警(1)处于突发性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社区、村(居)要建立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监测预警网络,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预警人员。(2)有山洪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方,由防治责任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危险区,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人员转移组织机构、相关责任人及职责。(3)加强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监测工作,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台风或强降雨期间,
10、监测、预警等相关人员要加强巡查、加密监测,一旦发现山洪和地质灾害险情或危险征兆,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有序地组织人员转移,并报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江河洪水预警(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县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发出预警。(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11、 水利工程放水险情预警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放水预警方案,由所在地政府公布。当工程泄洪或大流量放水时,应按照放水预警方案要求,做好预警工作。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区域的当地政府要做好群众转移的工作。 内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5 台风影
12、响等级划分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5.1 级(特别重大)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县,影响我县程度特别严重。5.2 级(重大)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我县沿海北上或从陆上进入我县,严重影响我县。5.3 级(较大)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
13、我县沿海北上,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宁波登陆或在近海转向,影响我县程度较重。5.4 级(一般)县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可能影响我县。6 应急响应6.1 级应急响应6.1.1 县政府的应急响应县政府行政首长主持会商并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成员参加,并连线各乡(镇)防指参加。县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建、防汛、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作出雨量、风力、潮位、海浪及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县防指向全县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
14、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省、市防指及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直接指挥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调配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做好江河湖库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1)县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县水利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江河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2)县防指或县政
15、府对台风可能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台风影响程度特别严重时,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3)县防汛、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平原河网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并及时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防台风动态。(4)县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对回港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相互撞击、撞堤、撞码头,除必要的人员外,必须全
16、部撤离上岸;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5)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各地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6)县交通、港航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各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做好交通(水运)在建工程工地的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紧急撤离工作,及时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7)海事部门密切关注沿海港口、避风锚地和内河水域避风船舶、设施的动态,积极组织应急船舶、救助遇险人员和指导遇险船舶自救。(8)县住建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
17、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游客撤离至安全地带。做好城镇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9)县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10)县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医疗抢险和灾区防疫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11)县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12)县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13)县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
18、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14)电信、移动等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并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15)县经信部门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做好本系统、本单位防台准备工作,及时组织转移人员、财产、物资等。(16)县粮食部门组织指导粮食系统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17)县旅游部门督查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18)驻苍部队、武警中队等协助地
19、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19)县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20)县委宣传部指导县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即时播发县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刊播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21)县安监部门检查督导全县各项度汛安全工作的落实,组织调查处理防汛安全事故;其他防汛抢险任务。(2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6.1.2 乡(镇)防指的应急响应台风影响地的乡(镇)防指启动相应的级响应,由乡(镇)防指指挥或党委、政府
20、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县防指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动员部署防台工作。及时做好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县防指。6.2 级应急响应6.2.1 县防指的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并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县防指成员参加,并连线各乡(镇)防指参加。县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防汛、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作出雨量、风力、潮位、海浪及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县防指向全县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发布人员梯次转移
21、命令,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救灾工作;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调配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做好江河湖库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做好灾情检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1)县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县水利部门做好洪水、潮位增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2)县防汛、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
22、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组织指导台风影响地区做好平原河网和水库的预排预泄工作。掌握各地各部门的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3)县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沿海养殖人员安全转移,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业渔船迅速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指导各地做好网箱等养殖的加固工作。(4)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各地加强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监测和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全县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5)县交通、港航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
23、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调整客运班次。(6)县住建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住建工地、风景名胜区、城镇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城镇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7)县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8)县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建立应急医疗救护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9)县教育部门组织各地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
24、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10)县农业部门指导各地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转移危险处人员。(11)县电力部门组织各地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12)海事部门检查抢险救灾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落实情况,抢险救灾船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台工作。(13)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重点工程人员以及设备安全转移的各项准备工作。(14)县经信部门组织指导各工矿及重点企业防台措施落实情况。(15)县粮食部门检查各地粮库防台落实情况,对沿海、沿江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16)县旅游部门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
25、地区的游客回到安全地带。(17)县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及时播发县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县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防台自救知识。(18)电信、移动等通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1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6.2.2 乡(镇)防指的应急响应台风影响地的乡(镇)防指启动相应的级响应,由乡(镇)防指指挥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
26、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县防指。6.3 级应急响应6.3.1 县防指的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县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防指参加,提出防台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县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发展阶段,
27、做好如下工作。(1)县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县国土资源、交通、电力、住建、民政、海洋与渔业、旅游、农业、粮食、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2)县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风暴潮和海浪预报消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县防指,并向公众发布。(3)县防汛、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向县领导报告防台有关情况。及时向各乡(镇)防指通报台风消息,做好防台准备工作。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台风影响地区高水位运行水库降低水位,防御风险。(4)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协助各地通知海上渔船就近避风,指导各地检查加固深水网箱、鱼排等养殖
28、设施。(5)县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人员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及时掌握防御工作情况。(6)县交通、港航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企业做好运输船舶(车辆)防台抗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及交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构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7)县住建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检查城镇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8)县卫生部门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9)
29、县农业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消除安全隐患。(10)县电力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11)县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旅游区及游客,做好防港准备。(12)县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1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6.3.2 乡(镇)防指的应急响应台风影响地的乡(镇)防指启动相应的级响应,由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
30、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县防指。6.4 级应急响应6.4.1 县防汛办的应急响应县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宣布启动级应急响应,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台工作。6.4.2 乡(镇)防指的应急响应台风可能影响地的乡(镇)防指启动相应的级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
31、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6.5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结束县气象部门正式宣布解除台风警报信号,或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县、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根据预案逐步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宣布应急响应结束。7 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2)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完整传递,确保党政机关、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
32、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4)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水工程、水文、气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雨情、风情信息畅通。7.2 应急队伍保障(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驻苍部队、武警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要做好驻苍部队、武警和民兵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保障工作。在抗洪抢险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2)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应当组建抢险队伍,发动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3)县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险情灾情时,及时派出专家组
33、,指导防台抢险救灾工作。(4)应急队伍调动: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调动;驻苍部队的调动,由县防指提出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情况下,县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苍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7.3 供电保障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7.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台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
34、舶的调配;负责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7.5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7.6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台风、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7.7 物资保障(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当地防汛需要备足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
35、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3)水库、水闸、海塘、堤防、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防汛物资定额标准进行储备。(4)县、乡(镇)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乡(镇)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7.8 资金保障县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
36、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7.9 技术保障(1)建立和完善防汛指挥平台,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2)建立和完善全县信息采集系统,各地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等信息实现共享,为防台抗洪决策提供依据。(3)建立和完善江河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4)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的快速查询。7.10 避灾场所保障县政府组织民政、住建、国土、水利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群众的避灾安置。7.11 后勤保障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
37、必要时,县经信、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8 后续工作8.1 恢复重建台风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1)水利部门负责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2)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灾区渔民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水毁渔业设施和渔船修复,渔船保险理赔,养殖苗种调运,生产管理等各项自救工作。(3)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4)交通运输部门负
38、责调配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5)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6)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排渍除咸、洗苗追肥、田间管理等农业恢复生产工作。(7)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8)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9)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10)通信、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
39、水利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11)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后续处置工作。(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做好恢复重建工作。(1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总结防台抗洪抢险的经验教训。根据台风、洪水灾害中暴露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预防洪涝灾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县防汛办要掌握抗台救灾情况,统计灾情,及时向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汇报。8.2 防台工作评估台风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9 奖惩对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防指提请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0 附则10.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防汛办制订,报县防指批准实施。县防汛办要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提出修改意见。各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乡(镇)防台风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县防指备案。10.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防指负责解释。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