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2 页 区内拍摄活动管理办法区内拍摄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小区的知识产权,完善对区内摄影活动的管理,使之有 序、规范地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业主拍摄 小区业主可在公共区域用相机或手提攝像机拍摄生活照, 严禁在 样板房拍摄。拍摄时,需自觉向管理人员出示业主居民证,但拍摄作 品不能作商业等方面的用途,如违反,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特约记者拍摄 特约记者须提供相关部门(管理公司、发展商市务部)的批文,佩 带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约记者证。拍摄内容、范围按批文指定的景点和 区域进行。 三、商业拍摄 所有商业拍摄活动(广告、杂志、电影、电视剧、婚纱相、艺术 照) ,需到管理处前台
2、办理申请、登记,批准后方能进行。 四、程序 (一)申请 1、提供核对申请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大型制作需有 相关部门的拍摄批文。 2、递交拍摄申请书原件(内容必须包括拍摄地点、内容、时间、 期限、人数、车辆、器材、用水/电、对住户的影响) ,加盖 拍摄公司公章。 3、填写申请表。 第 2 页 共 2 页 4、申请拍摄公共场地时需请所在区域加具审批意见,审批时列 明具体管理要求,提交公司服务质量部审批。 5、申请获准后通知相关区域、部门进行监管。 6、大型拍摄必须上报当地派出所备案,并自行做好现场的秩序、 安全、防火等保卫工作,遵守小区相关的管理规定。 7、缴交相关费用。 (二)费用(场地维护、知识产权、人员协助、管理费等) 1、 拍摄广告、杂志:3000 元/日(8 小时) ;500 元/小时; 2、 拍摄电影、电视剧: 5000 元/日(8 小时);700 元/小时; 3、 婚纱照、艺术照:1000 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