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地震应急机构体系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地震预警级别 3.2震害防御机制4 应急响应4.1应急标准4.2启动条件 4.3分级响应 4.4应急通讯4.5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4.6应急处置4.7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6.4技术储备与保障6.5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保障6.6宣传培训和演习6
2、.7震前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及震后简易住房建设要求6.8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方案保障6.9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保障6.10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组织保障6.11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保障6.12次生灾害的防御预案 6.13监督检查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 7.5制订与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8 附录 8.1指挥小组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8.2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 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
3、减轻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2.2统一领导 地震灾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2.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建设
4、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省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建设系统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的地震。2 应急机构及职责 省建设厅设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系统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省建设厅分管领导 成员: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设计处处长(抗震办主任)、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5、省建设厅计财处处长、重点办副主任、城建处处长、村镇处处长、建管处处长、房产处处长、规划处处长、厅机关党委专职书记、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科技委秘书长等(见附录2)。 指挥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其咨询机构。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建设部、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确定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
6、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小组会议,部署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参加省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指挥小组成员负责完成指挥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小组完成应急工作。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建设厅设计处处长(抗震办主任)、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省建设厅计财处处长、重点办副主任、城建处处长、村镇处处长、房产处处长、建管处处长、规划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见附录3)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应急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
7、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建设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省建设厅办公室 负责保持与建设部、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厅各处、室、局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送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负责应急状态下省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
8、工作。 2.3.2省建设厅设计处(抗震办公室) 负责建立省建设厅地震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负责派人参加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助省建设厅办公室完成指挥小组的有关联络工作;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建设部、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地震灾情信息(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起草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工作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地震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取得工程震害资料,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
9、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设计、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或支援。 2.3.3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指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2.3.4省建设厅城建处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指挥小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10、;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村镇建设处根据指挥小组指示,参与农房震损情况的调查,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村镇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取得工程震害资料;指导灾区村镇的重建规划工作,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2.3.6计财处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工作;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建筑管理处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指挥小组指示,组织施工力量对
11、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建筑企业的震害情况。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重大项目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核实上报的灾区重大项目的震害情况。2.3.9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指导城市灾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修复维护、抢险、排险、加强维护和应急处置、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市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2.3.10规划处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指导灾区城市的
12、重建规划工作。2.3.11、机关党委(直属企业工委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建设厅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和直属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2.3.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建设厅机关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负责建设厅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厅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厅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提供交通以及具备充
13、分抗震能力的工作场所等条件。 2.3.13甘肃省建设专家委员会 负责建立专家库,提出专家名单;负责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按省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提供技术咨询。 2.5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机构体系见附录1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紧迫程度和震级大小划分为三级。 3.1.1按照紧迫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临震预报-10日内; 短期预报-3个月内;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1年。 3.1.2按照震级大小划份的地震预警 M里氏7.0级地震;里氏6.0M里氏7.0级地震;里氏5.0M里氏6.0级地震;3.2
14、震害防御机制市、州建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尤其要加强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接到里氏5.0级及以上地震的临震预报或短期预报时,省建设厅负责组建工作小组赶赴临震区,指导、协助临震区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抗震鉴定和临震加固,以及避震疏散场所的清理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当所辖地区被列入里氏6.0级及以上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时,省建设厅组织建立位于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
15、建筑的分布、规模及其设计、建造和使用概况等);根据震害预测结果组织制定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等,纳入当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4 应急响应 4.1应急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I级重大地震灾害、III级较大地震灾害、IV级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本预案适用范围为I、II、III、IV级响应。 I级:是指造成30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7.0级
16、及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II级:是指造成50至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III级:是指造成20至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IV级: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里氏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4.2启动条件(1)发生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省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2)指挥小
17、组成员应主动与办公室取得联系,保持通信联络,不能取得联络的应赶往厅办公地点待命,同时组织技术专家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兰州;指挥小组成员未在兰州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4.3分级响应 4.3.I、1I级响应 (1)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省建设厅办公室报告厅长和分管领导,省建设厅办公室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召开指挥小组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通报初步震情灾情,并通知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指挥小组办公场所开展应急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和建设部。 (2)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
18、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30分钟内,省建设厅设计处(抗震办公室)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计财处、重点办、规划处、城建处、房产处、建管处、村镇处、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科技委等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省建设厅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指挥小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 (4)
19、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召开指挥小组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第2次会议,讨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建议,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设部汇报。(5)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组织省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6)在应急期内,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有关地震灾区慰问团活动;指挥小组副组长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署省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设计处(抗震办公室)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
20、作,指挥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III级响应 (1)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省建设厅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召开指挥小组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通报初步震情灾情,并通知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指挥小组办公场所开展应急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和建设部。 (2)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小时内,省建设厅设计处(抗震办公室)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计财处、重点办、规划处、城建处、房产处、建管处、村镇处、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科技委
21、等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省建设厅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2小时内,指挥小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 (4)根据需要召开指挥小组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第2次会议,讨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建议,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设部汇报。 (5)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组织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6)在应急期内,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照抗震救灾
22、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有关地震灾区慰问团活动;指挥小组副组长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署省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设计处(抗震办公室)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指挥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4.3.3IV级响应 (1)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省建设厅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召开指挥小组的第1次会议,宣布启动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通报初步震情灾情。同时报告省政府和建设部。 (2)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
23、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后6小时内,省建设厅设计处(抗震办公室)与灾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计财处、重点办、规划处、城建处、房产处、建管处、村镇处、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科技委等要积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省建设厅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情况和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后12小时内,指挥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城市交通系统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并向
2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部汇报。 (4)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根据需要组织省建设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5)在应急期内,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有关地震灾区慰问团活动;设计处(抗震办公室)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派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指挥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4应急通讯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保证应急期间通信常通。4.5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5.1信息报送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省建设厅。信息报送要力求快
25、速、准确、详尽。 (2)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险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类型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 (3)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应急期内,省建设厅办公室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及时向有关处、室、局、站、办通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设计处(抗震办公室)应
26、随时了解地震灾区的重要情况。需要报建设部、省政府领导阅知的有关情况,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4.5.2新闻发布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特殊情况报省政府批准。4.6应急处置4.6.1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实施抢险、排险、抢修和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以避免灾害进一步扩大。4.6.2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鉴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初步技术鉴
27、定,明确项目是否需要加固、需要修复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4.6.3简易住房建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制订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4.6.4恢复重建计划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4.7应急结束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随
28、之结束。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省建设厅在震害调查过程中,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 应急期间省建设厅办公室值班人员保证随时接收省抗震救灾指
29、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2)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和供热、住宅区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6.2应急装备保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建设厅备案。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6.3应急队伍保障(1)省建
30、设厅要对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基本人员力量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相邻城市的有关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2)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6.4技术储备与保障省建设厅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
31、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报省建设厅备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6.5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保障(1)兰州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其他市(州)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并可进入网络查询。(2)各县级城市应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32、。(3)省建设厅在各城市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及重要房屋、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6.6宣传培训和演练(1)全省建设系统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有计划的深入持久地宣传方针减灾科学知识,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技能。(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3)省建设厅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抗震设防区抗震防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供
33、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物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甘肃省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厅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厅园林风景名胜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6.7震前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以及震后简易住房建设要求(1)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城市要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大城市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
34、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中小城市的避震场地原则上应为室外空旷场地。(2)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3)各市(州)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各市(州)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提请上级部门进行支援。6.8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方案保障(1)各设市城市和县城应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
35、建筑进行震害预测。(2)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3)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4)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各级政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6.9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保障(1)各设市城市和县城应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
36、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2)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3)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6.10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组织保障(1)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
37、进行支援;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报请建设部协调组织实施。(2)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3)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6.11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保障(1)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同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其内容应包括:灾情及灾区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
38、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2)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 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3)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4)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
39、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5)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6.12次生灾害的防御预案(1)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2)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3)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
40、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4)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灾区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6.13监督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定期对各城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 附则 7.1名词术语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50223-95)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做出修订时,3个月内提出对本预案的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41、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设计处(抗震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沟通与协作 指挥小组在应急期内要加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救灾指挥部和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4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制订与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
42、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附录 8.1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机构体系示意图 8.2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4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8.1 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机构体系示意图 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有关专家委员会城建处重点办设计处财务处办公室房产处建管处村镇处安监局科技委规划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建设局(城建局、建委)8.2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成员名单 序号指挥小组人员职务现任职务电话1组 长建设厅厅长2副组长建设厅分管领导3成 员办公室主任4成 员安质局局长5成 员计财处处长6成 员设计处处长7成 员重点办公室副主任8成 员城建处处长9成 员村镇处处长10成 员建管处处长11成 员房产处处长12成 员规划处处长13成 员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4成 员机关服务中心主任15成 员科技委秘书长8.3 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录04 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序号姓名电话手机现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