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21.4 事故等级31.5 适用范围4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2.1 指挥机构及职责52.2 相关单位及职责72.3 现场指挥部92.4 专家组及职责112.6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122.7 组织指挥体系123 预警与信息报告143.1 预警143.2 信息报告174 应急响应与处置194.1 先期处置194.2 分级响应204.3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214.4 信息发布274.5 应急中止274.6 扩大响应284.7 应急终止285 后期处置295.1 善后与恢复295.2 总结与评估296 应
2、急保障296.1 通信保障296.2 应急队伍保障306.3 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306.4 应急经费保障316.5 交通运输保障316.6 医疗卫生保障316.7 治安保障317 预案管理317.1 宣传与教育317.2 培训与演练327.3 交流与合作327.4 责任与奖惩328 附则338.1 术语解释338.2 预案编制与解释338.3 预案评审与修订348.4 预案实施34附件1海上危化品事故报告信息表35附件2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及其联络员联系方式36附件3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37附件4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381 总则1.1 编
3、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强化预防、预警、预测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减少海上危化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国际公约(1)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2)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4)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5)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
4、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8)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1)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2)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则;(1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14)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5)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6)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时救援的理念,减
5、少海上危化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2)分级负责。贯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的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依规认真落实海上危化品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3)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工作。(4)保护环境。严密防控生态环境污染风险,以发挥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作用为主,采用先进技术,依托先进设备,尽可能降低海上危化品事故引起的环境生态损害。1.4 事故等级海上危化品事故按照造成的危
6、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特别重大事故(I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超出福建省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2、发生海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3、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4、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特别严重污染;5、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6、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响应的事故。重大事故(级)1、造成10人以上、3
7、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2、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3、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4、超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5、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事故;6、省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较大事故(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2、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发生较大火灾、爆炸
8、事故;3、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较重水域污染;4、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5、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6、设区市以上政府认为有需要响应的事故。一般事故(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载运危化品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和靠泊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事故。船舶载运危化品以外的其他海上作业活动、航空飞行器坠海、陆源流入等造成的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1.5.2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
9、管辖海域发生的海上船舶载运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1)特别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级)的前期处置工作;(2)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级);(3)超出沿海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较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级);(4)发生在福建省管辖海域外,但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危化品事故;(5)省政府认为需要省海上危化品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处置的其他事故。较大(级)和一般(级)等级事故由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组织、协调、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或建立适用的相应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机构及职责2.1.1 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福建省海上危化品应急处置
10、指挥中心(下称“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等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负责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领导工作,对全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常务副主任由福建海事局局长担任,协助主任做好本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福建海事局、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台办、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公安
11、消防总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海上危化品应急处置指挥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主要职责包括:(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预案在我省管辖海域和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责任区域内的实施;(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和应急处置行动;(3)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对策和措施,指导现场指挥部制定和实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4)应现场指挥部请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力量参加火灾和泄漏控制、监视监测、敏感资源保护、污染清除等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安排交通运输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生活和医疗
12、物资等支援,并提供气象信息、物资通关、治安、人员出入镜等各项保障;(5)负责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的新闻发布;(6)如有需要,协调省外、台湾地区和国外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海上危化品应急救援行动;(7)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和人民政府通报在本省海域发生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外省籍船舶及其人员。2.1.2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福建海事局承担。其主要职责:(1)组织海上危化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2)建立应急专家库;(3)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制定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及相关培
13、训;(4)承办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工作指令;(5)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受海上危化品事故报告;(6)在接到重大及以上海上危化品事故报告后,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并通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91-87521854),由省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在接到重大及以上海上危化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主任,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准备状态。(7)承担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2.2 相关单位及职责相关单位包括省有
14、关单位、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对海上危化品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省政府应急办:负责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协调组织省危化品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并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指导沿海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与自身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福建海事局:具体承担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及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对应急救援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省环保厅:参与海上危化品污染影响区
15、域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负责监督危化品废弃污染物的处置,防止其污染周边环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在港区内落实应急处置的船舶停靠、装卸和堆存。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对海上危化品事故现场的监视和监测;及时提供海区海况情况,同时预报近期海况;负责通知可能受危化品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评估海洋生态环境(包括渔业资源)影响或损害程度,提出海洋生态环境(包括渔业资源)赔偿意见。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及陆上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推动应急处置相关项目建设,按要求提
16、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支持。省财政厅:负责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系统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按照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省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及伤员救治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应急救援需要的特种药品和特殊救治器材。省民政厅:负责需政府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省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提供近期气象预报。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台办:负责台湾船舶危化品事故处理工作中的涉台政策指导;负责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等事宜。武警福建省总队:根据
17、救援工作要求,组织防化专家和防化救援分队参加现场救援。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配合现场救援,并提供消防控制措施等技术指导;协助遇险人员的搜寻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提出事故应急技术措施及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一般、较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组织、协调与调动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
18、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2.3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重大及以上海上危化品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指定人员担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救援队伍指挥员、专家和事故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代表省政府履行海上危化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各项应急处置指令,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
19、救援行动,及时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根据工作情况可作调整):(1)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办、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福建海事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落实和传达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各项应急处置指令;密切跟踪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及时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并组织、协调和指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与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其他工作。(2)应急行动组:由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牵头,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气象局
20、、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分为消防组、清污组、侦检组等。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扩散、泄漏污染等危化品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利用环境监视和监测网络,对大气及水上泄漏物质进行监视监测;负责水上清污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及时保护可能受污染的敏感区域,采取适当措施疏散或救助可能受事故影响的人员、船只。(3)医疗救护组:由省卫计委牵头,由各级医疗机构组成,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伤员的转移、运送和医疗救治;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疗物资。(4)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牵
21、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台办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统筹相关资源,为海上危化品应急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类保障,包括做好应急物资的供应,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采用安全、有效的现场通讯、联络方式,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保障装备、人员、物资的运输;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海况、数值模拟等决策支持保障;做好应急沟通联络工作,并协调开展相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5)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安监局、福建海事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
22、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2.4 专家组及职责启动本预案时,成立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专家组人员由省危化品事故应急中心成员单位选派有经验的石油化工和化学品、职业安全和健康、海洋、环保、航运、海事、救捞、船舶、航空、消防、法律、监测、渔业、水文、气象、新闻、医疗卫生、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1)针对发生的海上危化品事故,为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急决策提出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性质、事故规模、危害后果、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监视监测、保全财产、警戒区
23、划定、危险和污染物处理等。(2)为海上危化品事故调查、恢复重建、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2.6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船舶、船公司、港口、码头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做好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如实向省危化品事故应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7 组织指挥体系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如下图所示。3 预警与信息报告3.1 预警3.1.1 预警信息海事、气象、海洋、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发海上危化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其他各相关部门及时
24、通报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其他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按照海上危化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预警、II级预警、III级预警和IV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预警为最高级。(1)I级(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如: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特别重大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化品火灾或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2)II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II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
25、衍生事故。如: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重大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3)III级(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III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如: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化品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4)IV级(蓝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IV级)事故时。如:载运危化品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有可能引发危化品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3.1.3 预警发布和解除(1)IV级
26、预警和III级预警: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2)II级预警: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审核后签发,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发布和解除。(3)I级预警: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省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省政府审核后签发,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按照国务院指令发布和解除。(4)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经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或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根据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5)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
27、重新发布,或宣布解除预警,并报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省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等方式进行。(7)对于可能影响本省以外其他地区的II级、I级预警信息,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报请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8)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信息发布船舶和单位、发布时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发布范围等。(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1.4 预警
28、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危化品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3.1.5 预警措施(1)发布IV级、III级预警后,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好以下应急救援准备:IV级预警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海上危化品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III级预警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
29、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海上危化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化品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2)发布II级、I级预警后,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应急救援准备:II级预警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0、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I级预警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化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通知相邻区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域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港口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3.2 信息报告(1)有可能发生或引发海上危化品事故时,获取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至事发地海上危化品指挥机构或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海上危化品事故报警电话12395;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591-838388
31、01,0591-83838802,传真0591-83838820;甚高频:16频道;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等。(2)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可迅速通过以下途径核实情况: 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向中国水上搜救中心查询; 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其他途径。核实报警信息后,开展初始评估并立即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
32、心报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省应急办、省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3)事故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书面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事故报告的内容见附件1。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 先期处置(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船舶、船公司、港口、码头及其有关作业单位要立即启动船舶及本单位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船上被困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船上舱室,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海上危化品指挥机构报告。(2)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33、立即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按照一般处置方案和不同事故类型处置要点,以营救海上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同时,指挥协调所属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启动应急准备和先期工作,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发布II级预警时,及时通知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相关
34、成员等立即到达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通知、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启动应急工作,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4)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工作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 分级响应海上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事发地自身处置能力或发生跨辖区事故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海上危化品事故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4.2.1
35、 级和级应急响应经初步评估事故等级为较大及以下海上危化品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协助、指导做好相关工作。4.2.2 级应急响应经初步评估事故等级为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启动级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将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1)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做好交接,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处置工作;(2)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并报省海上危化品
36、应急中心,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及时评估方案,提出对方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3)调动有关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4)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4.2.3 级应急响应经初步评估事故等级为特别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启动I级应急响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有关应急预案。在国家层面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成立国家层面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其移交指挥权,在其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
37、作。4.3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4.3.1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前,需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事故的类型、原因、现状,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可能的事故等级,特别是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2)发生事故船舶的详细资料,所载货物的详细资料,危化品危险特性、数量及其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正在实施的救援行动及其效果;(4)事故区域气象、海况现状及趋势;(5)事故的危险性分析,包括影响范围与危险程度及其发展变化的预测;(6)事故可能引发的灾害性后果,及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造成的最大危害程度;(7)应优先保护的目标和优先采取的措施;(8
38、)应急救援船舶、装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以及应急救援所需要的特殊救援资源等;(9)其它情况。4.3.2一般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的应急救援决策,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疏散警戒与交通管制根据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的影响范围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物的易燃性、毒性、挥发性、污染危害性及扩散等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对警戒区域及事故现场周边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行交通管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39、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进入现场的,应先登记; 泄漏的危化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一般情况下应从上风方向撤离人员,指定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标志或哨位,指明方向; 就地保护是指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2)现场监测根据现场事故报告信息,在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由环保部门和海洋部门按职责组织开展监视监测和检测工作。根据现场监视监测情况与检测数据,评估泄漏危化品在
40、空气和水中的分布、扩散范围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现场监测工作应贯穿在整个应急处置行动中,监测评估结果应随时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报告。(3)安全防护根据海上危化品事故的特点及其泄漏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配备一般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应急处置、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指挥建筑物或设施应视情况关闭门窗及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离开事故现场的,应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4)
41、火灾控制应针对不同种类危化品火灾事故,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控制火灾,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冷却、疏散邻近受到火灾影响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避免衍生、次生灾害发生;其他应急力量应配合参与灭火行动。(5)泄漏控制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时,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堵漏与转驳,控制污染源。同时对水中和陆地上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或回收。(6)污染物打捞清除根据泄漏危化品的具体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对散落入海的包装有害物质或货物运输组件实施打捞清除。(7)医疗救护医疗急救队伍和相应的急救设施和药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后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8)洗消和现场清理港口码头设立洗消站,对所
42、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回收的泄漏物和洗消污水应统一收集处理。(9)现场安全保障处置现场应设置安全员,全程观察、监视现场,遇到突发情况危急救援人员生命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决定暂时停止应急处置,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营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4.3.3不同事故类型现场处置要点不同类型海上危化品事故的现场处置措施可参照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指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等专业技术资料。(1)火灾事故应
43、急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 确定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 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明确周围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确定火灾可导致的后果以及对周围区域的影响规模和程度; 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和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势、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确定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2)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爆炸地点; 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粉尘爆炸); 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 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
44、灾、二次爆炸等)及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措施、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确定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3)泄漏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确定化学品的种类、致毒方式,在事故现场的状态(气态、液态、固态); 确定所需的中毒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 确认是否已有毒性物质泄漏进入大气、海水中;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大气中的气体浓度并预测泄漏物运动、扩散趋势; 气象和水文信息;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的中毒后果和可能性;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人员防护、转移船位使泄漏源的扩散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威胁); 确定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4)泄漏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数量,以及环境行为(挥发、漂浮于水面上、溶解于水、沉降于水下); 确定所需的泄漏污染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 确定泄漏源周围环境(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保护区等); 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进入大气、海水中;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并估算泄漏量; 气象和水文信息; 泄漏物运动、扩散趋势预测; 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污染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堵漏、转驳、清除和回收、打捞等); 确定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4.4 信息发布省委宣传部统一领导、协调重大及以上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
46、会发布有关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除新闻发言人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影响,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危化品事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故的妥善处理。4.5 应急中止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经专家组分析论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无法进行的,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可决定中止应急处置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4.6 扩大响应(1)现场指挥部应不断对事故现场
47、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告。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快报告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请求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扩大应急救援行动。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情况,迅速调动救援力量采取进一步的救援行动。(2)需要调动周边地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3)发生特别重大海上危化品事故时,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报请国务院批准,由其启动I级应急预案。4.7 应急终止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向省政府报告后,发布终止应急
48、行动的命令。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应急行动终止应考虑下列要素:(1)危化品事故现场已得到有效控制;(2)危化品泄漏或排放已降至安全范围以内;(3)危化品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得到控制和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4)对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得到排除;(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安全和环境污染威胁已排除。5 后期处置5.1 善后与恢复事发地区沿海设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危化品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环境恢复、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省海上危化品应
49、急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5.2 总结与评估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开展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危化品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关于改进应急处置行动的建议和意见等。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1)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各成员单位、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2)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及时更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部门、主要危化品港口企业应急机构以及省内主要救援队伍、部分应急救援专家、省
50、内救援装备、物资生产和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见附件2、3、4)。6.2 应急队伍保障(1)消防、武警、医疗救护、海上搜救等救援队伍是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2)各应急响应部门和相关单位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6.3 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1)海上危化品运输企业、港口码头企业按照本企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2)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做好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配备危化品事故特种救援装备
51、(消防船、气体检测设备、围控和回收装备)和重要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和使用条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制定调用制度。(3)必要时,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资源。6.4 应急经费保障处置海上危化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6.5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铁路、港口、民航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6.6 医疗卫生保障各级政府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6.7 治安保障
52、各级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7 预案管理7.1 宣传与教育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对海上危化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发生。7.2 培训与演练(1)各级安监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单位危化品专业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危化品单位和从业人员的
53、防范意识。(2)各级政府联合海事管理机构、安监等部门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根据辖区实际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处置海上及船岸界面危化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联动单位和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实战应对能力。7.3 交流与合作(1)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当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两岸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交流研讨、救助演练,畅通两岸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信息通报渠道,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两岸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合作机制。需要与台湾地区进行海上危化品应急救援合作时,按照就近原则及有关合作机制开展。(2)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应当加强省际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交流与合作,沿海各
54、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获悉本省籍船舶及人员在外省海域发生海上危化品事故时,跟踪应急救援情况。7.4 责任与奖惩(1)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2)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3)对获取海上危化品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人员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或事故责任单位不立即组织救援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附则8.1 术语解释(1)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
55、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在我国危险货物品名表和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以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B组货物中列名的物质。(2)海上危化品事故是指载运危化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停泊或装卸作业过程中,由船舶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导致的火灾、爆炸、泄漏等,或因载运危化品的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所载运的危化品发生火灾、
56、爆炸、泄漏等,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的事故。8.2 预案编制与解释本预案由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负责解释。本预案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未另行说明的,皆以最新修订版为准。8.3 预案评审与修订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根据本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当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评审意见认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本预案存在较大缺陷等情况时,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编制的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向省海上危化品应急中心备案。8.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海上危化品事故报告信息表船舶概况船名船籍港/船旗国呼号船舶种类建造日期及地点起始/目的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联系人及电话、地址货物信息船 上 化 学 品种类数量装载位置事故信息事故化学品种类数量装载位置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位置事故原因和性质(火灾/爆炸、中毒、污染)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其他附件2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及其联络员联系方式单 位姓 名专 业联系电话备 注附件3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单 位姓 名专 业联系电话常驻地附件4福建省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单 位姓 名联系电话常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