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南京海事局2003年11月)1.总则1.1编制目的和原则(1)保护长江南京段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码头、船舶、设施和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2)充分考虑长江南京段辖区内地理环境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3)实施国家制定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和参与的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4)本计划中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均持有有效的本计划文本,以便于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长江南京段
2、发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1.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3)中国21世纪议程第四部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4)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3管理部门(1)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本计划实施协调管理。本计划纳入中国船舶
3、溢油应急计划体系,其层次框架图为(2)本计划的实施充分依赖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3)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本计划的实施,当其行政区域内水域或岸线受到溢油污染或溢油威胁时,必须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组织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1.4义务1.4.1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溢油或有水上溢油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1.4.2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1.4.3船舶、码头及其它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1.5制定与发布1.5.1本计划由南京海事局
4、组织制定,并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备案。1.5.2长江南京段辖区内从事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点等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依法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南京海事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1.6适用范围1.6.1本计划适用于长江南京段所属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上界: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下界:新河口过河标与仪征十二圩测点连线1.6.2长江南京段与周边地区的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合作。1.6.3以上范围之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辖区内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组织和溢油应急行动。1.7定义本计划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油轮和燃油船舶及
5、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油类污染的船舶。港口:由船舶停靠、航行及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航道、停泊点等组成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溢油源:主要指船舶和码头、装卸设施等,同时考虑可能存在对水域造成溢油污染的陆源设施。溢油危险:指有可能引起水域溢油事故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各类船舶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如触礁、搁浅、碰撞、严重横倾、翻船、爆炸、等。2.组织管理2.1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建立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溢油事故应急反应。(见附图)2.1
6、.1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2.1.1.1溢油应急指挥部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等溢油应急事故相关部门组成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南京海事局,负责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成员为溢油应急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指挥部成员:总指挥: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领导兼任。常务副总指挥:南京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南京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南京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市口岸、交通、环保、海事、水
7、利、渔业、港管、航运、公安、消防、卫生、气象、通信、保险等部门主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市口岸委、海事、环保、港管、航运等部门主管领导。图2.2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2.1.1.2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于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溢油事故的现场或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承担栖霞、大厂、仪征、新生圩以及大桥以上5个片区发生的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为非常设性机构,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设置。现场指挥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负责现场落实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至溢油应急指挥部,做好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的现场指挥工作。2.1.
8、1.3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的包括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船检、水文、气象、保险、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成与分工见下表溢油应急咨询专家组对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溢油事故处理总结提供参考意见,对未来的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2.1.1.4溢油应急反应组由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溢油应急反应行动。2.1.1.5溢油应急后勤保障组由海事、环保、港口、交通、卫生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好溢油
9、行动的车船服务、物资供应、医疗救助、住宿、膳食供应、通信等事项。2.1.1.6水域环境监测组由海事、环保、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对溢油进行监测、监视。2.1.2应急指挥部门职责2.1.2.1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1)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计划,组织计划的修订。(2)接收并组织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3)溢油事故发生后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组织指挥实施。(5)组织溢油应急培训和应急反应演习。(6)负责组成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建设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后勤保障支
10、持系统。(7)批准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并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2.1.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编制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3)接受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估,发布报警和通报,按程序启动应急反应预案。(4)负责编制溢油应急反应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应急演习。(5)检查辖区溢油应急反应防治队伍的设置、设备的配备,指导应急反应设备库和专业清污队伍的管理。(6)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负责长江南京段水上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2.1.2.3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1)接受来自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溢油事故现场有关情
11、况和提出处理意见。(2)调动现场的应急力量,采取对抗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3)依据客观情况对溢油事故作出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4)依据客观情况,请求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提供人力、应急物资援助和专家咨询组的技术支持。2.1.2.3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1)市人民政府督促溢油应急各成员单位按本计划履行相应的职责。统一协调溢油应急反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2)海事部门审批从事油类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部门的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方案)。对溢油区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溢油专家咨询小组的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以及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3
12、)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水域、岸线的污染监测工作,提出有关清理和预防建议,如取水口的关闭等,供应急指挥部参考。负责岸线清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动员社会力量对岸线等到油污的清除工作;对已清除油污岸线的恢复以及对回收的油污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4)港口集团或航运公司组织自有的专职或兼职清污队伍参加清污作业。协助调用作业船舶、防污器材、设备,指定专用泊位,运输施救队伍及救援物资。确认油污水接收设施及废水处理设备随时运转良好。协助后勤服务、设备维修。协助核实港口、码头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5)消防部门承担对船舶、设施、码头的火灾预防与扑灭工作。营救受伤人员。(6)
13、卫生部门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溢油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7)公安部门承担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护及转移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人员。(8)农业及水产部门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协助对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油污损害的清除工作。协助核实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9)旅游部门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旅游区域,作好预防措施。提出旅游区域应急处理建议,协助做好抗溢油工作。安排好旅游线路,避开油污区域。核实旅游区的油污损害情况。(10)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11)
14、通信部门根据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12)航道、水利部门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航道、水文气象情况。(13)其他有关部门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况对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2.1.3应急指挥人员2.1.3.1应急等级与指挥人员安排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油污的溢出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所需要的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事故应急等级(见表2-2),安排适当的应急指挥人员(见表2-1),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对策。如果溢油事故及其污染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由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2.1.3.2应急指挥人员职责应急总指挥(1)根据事故及其它有
15、关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2)全面指挥本地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3)在溢油事故难以控制时,请求上一级溢油应急(搜救)中心调用本地区以外的资源和应急力量。(4)通知明显受到污染威胁的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包括及时通知其他各有关部门)。(5)确保政府有关部门作好溢油围控、重点环境敏感区防护和溢油清污所需的物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准备。应急副总指挥(1)负责向总指挥提供所掌握的溢油应急反应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溢油风险(目前损失情况、污染发展趋势、可能的污染程度等)已经和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2)提出需有关单位支持
16、的物资、人员和资金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种类、数量、时间限制等)(3)负责指挥和协调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工作及合作。(4)确保新闻发布、声明和事故报告的准确性,以及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5)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通知相关区域的上级环保局给予以下协助:责成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全力支持溢油应急反应工作。责成地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全面地监测事故所在区域水体、底质、大气、生态等环境状况。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负责请求海关、边防、国检等部门简化境外支援设备的进口手续,加急办理设备关税与边境许可证,办理护照、签证等方面予以方便。现场指挥(1)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溢油事故性质与规模。(2)
17、负责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反应系统方面的准备情况和运行情况,为应急反应提供建议。(3)确保已到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4)按照环境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指挥应急反应行动。(5)负责调动和指挥应急反应队伍,开展船舶溢油的回收和清污工作。2.1.4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每半年一次的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协商本计划的实施事宜,遇下列重大协作问题或出现协商困难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决断。(1)建设和管理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系统。(2)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辖区与相邻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协作和通讯联络。(3)本辖
18、区内溢油应急人员培训、技术信息交流和演习安排。(4)定期检查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本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2.1.5溢油应急合作2.1.5.1应急合作范围长江南京段与其他区段之间的合作2.1.5.2合作前提包括:(1)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溢油事故时互相通告。(2)当发生重大溢油时,本辖区内没有足够的设备和能力在短时间内处理溢油时,需请求邻近的辖区支援。(3)当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时,溢油源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双方岸线污染时,需相邻辖区的应急合作。2.1.5.3合作决策由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总提出申请。2.1.5.4合作注意事项通过邻近辖区之间的应急合作可扩大
19、相互间处理溢油的能力,但在请求合作时,还应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问题。2.2溢油应急防治队伍2.2.1溢油应急队伍的建设为适应长江南京段水域溢油防治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支专业和兼职相结合的溢油防治联合应急队伍。并纳入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在应急反应时协调行动。应急队伍建立的原则是人员精干、设备优良、功能齐全、反应迅速、布局合理。(1)应充分利用本区域现有的专业队伍。作为区域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对这些队伍应重点投入,配给专业设备,平时应给予其政策扶持,应急时无条件服从调配。同时重点加强这些队伍平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尤其应加强参与溢油应急反应的联合行
20、动能力,使其在清污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相互支援,提高清污效率,逐步建立起政令畅通、组织严密、反应迅速、效率显著的溢油应急反应队伍。(2)加强辖区内各港口作业单位应急队伍的建设。将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码头作业人员组织起来,作为兼职的清污队伍,除承担自身的污染防治任务之外,也作为本辖区溢油应急力量的组成部分,服从本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本指挥部重点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统一培训,设备实行统一有偿使用。(3)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防治知识技术水平和应急防治能力,并在溢油事故处理和演习中不断加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各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4)在大规模的水域或岸线清除
21、作业中,从具有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其他部门如港务、航运公司、军队、环保、渔业、石油化工、公安消防、厂矿企业、科研院校等部门得到人力物力支援,动员全社会的清污力量。2.2.2溢油清污队伍管理2.2.2.1应急清污队伍应得到海事局的认可,平时应24小时加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一旦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能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2.2.2.2提高清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演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掌握清污设备的性能,熟练使用溢油围控、回收、清除设备。2.2.2.3保证清污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工作状态。2.3溢油应急防治设备2.3.1溢油应急反应系统及设备库配备2.3.1.1溢油应急设备配置原则溢油应急设备
22、的配置规模应根据长江南京段船舶运输石油量、船舶的通行密度、历年突发性溢油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今后可能发生溢油事故的预测,以及本地区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分布等情况,确定溢油应急队伍的规模和配备的设备种类、数量、和配置地点,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作出调整。(一)小型设备采取分散配置(即要求各码头配置),集中调用的原则。(二)大中型设备配置于长江南京段的四个溢油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即大厂、栖霞、仪征、新生圩地区,并尽可能在上述地区设立设备库。2.3.1.2溢油应急设备配置计划本计划所指的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设备至少应包括设备库、监测系统、智能信息系统、溢油预测模型、环境敏感图、通信联络系统、后勤保障系统等所
23、需的设备。设备的配备规划按以下几个阶段实施:近期(一年内):所有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危险品码头均应按要求配备围油栏、适量的吸油材料和撇油器等防污染应急器材和设备;建立并完善辖区的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专家咨询系统。中期(三年内):应急反应设备的配备应能达到处理中等规模溢油事故的能力。配备足量的围油栏、大型浮油回收船、多功能撇油器等清污设施,建立溢油应急设备库,开发出应用于溢油污染危害评估、应急反应支持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远期(五年内):本辖段应急反应设备的配备应能达到处理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能力。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设备中远期配备规划见下表:2.3.1.3监视监测系统规划方案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中监视、监测系统
24、分期规划原则为:近期(一年内)以船舶水上巡视、GPS、岸边监视和溢油信息举报为主。中期(三年内)实现在重点区域配置水面浮标和红外线溢油自动报警装置。远期(五年内)实现空中遥感技术为主的多途径的监视、监测指挥系统。2.3.1.4模拟预报、敏感图、智能信息系统规划方案应急反系统中模拟预报、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的分期规划原则为:近期在敏感图样板研制的基础上,建立溢油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中远期完成所属仪征、栖霞、大厂、新生圩、大桥以上片区水域溢油模拟预报模型、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一般网站的建设及联网,并与周边地区保持有效的连接。2.3.1.5通信联络系统完善要求近期完善现有甚高频电台的配
25、置及利用。中远期在本溢油应急指挥部配备GMDSS(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通讯系统)。2.3.2溢油应急反应设备管理2.3.2.1应急设备调配(1)所有应急设备的调用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2)区域间的应急反应协作所涉及的应急设备的调用由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3)民间紧急征募:在缺乏溢油清污设备、外界支援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最原始的清污方法,就地取材,从民间紧急征募以下应急物资:船舶(包括渔船),用于清污时作工作平台和储运设备。稻草、桔杆,用于吸附油的替代材料。鱼网、瓢、大漏勺等作为临时清污回收工具。桶、盆等作为临时回收容器。2.3.2.2应急设备储存方式
26、及地点(设备库)(1)岸上的设备库应设置于距高概率事故发生地点较近且交通便利的适当场所,配备的溢油应急的设备应尽可能用集装箱储存,以便能迅速调用。(2)应尽可能将围油栏和撇油器等溢油应急设备储存于专业浮油回收船上。2.3.2.3应急设备购置、使用和维护(1)溢油应急设备主要由各清污公司和货主码头负责购置、使用和维护。(2)政府投资购置设备时,由辖区溢油应急指挥部或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选择配置。所购置的应急反应设备由指挥部统一管理。(3)建立溢油应急反应设备购置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油类作业单位的投入、民间捐赠、国际合作及外资投入等。2.4通信系统2.4.1通信
27、系统网络组成作业通讯程序见下图:2.4.2通信系统网络的使用2.4.2.1报告报警信息传递渠道(1)通过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2)现场各部门利用呼叫、对讲机、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进行相互联络。(3)应急指挥部与军事船舶或军事部门的通讯联络,通过搜救中心的通讯系统联络。(4)溢油应急指挥部、水上搜救中心及海事、环保、公安部门在现场的机构收到报告报警信息时,除对其中的重要内容加以文字记录外,还应同时进行录音。2.4.2.1指挥调度信息传递渠道南京长江溢油应急指挥部与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区段溢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邮电通信电话进行,但接收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指
28、令和重要信息的传递应用传真、录音等方式存档。现场指挥应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再将消息传递给有关成员单位,并由此协调清污行动和请求区域协作。2.5培训和演习2.5.1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应侧重于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和操作,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应理论和操作并重,其管理和反应对策经验的获得可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中获得。溢油应急培训大纲见附件H2.5.2定期演习和考核2.5.2.1演习组织溢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溢油应急反应演习,检验应急计划中的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提高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2.5.2.
29、2演习计划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演习,以检验整个溢油应急反应环节的有效性。每18个月组织一次片区范围溢油演习。每年组织12次对系统某些环节的演习。2.5.2.3演习目标(1)使参与应急反应的各成员单位熟悉、掌握和深刻理解各自的职责。(2)保持应急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3)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和性能。(4)考核各级应急反应人员对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熟悉掌握程度。并及时发现应急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2.5.2.4考核内容(1)本计划中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2)相关溢油风险源的应急防治状况。(3)应急反应联系人名单。(4)应急主管部门以及合作单位的交通
30、、通讯、应急设备的状况。(5)相关防污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不同类型溢油事故的处置措施。(6)应急反应所属的环境敏感图、以及信息系统。2.5.2.5演习记录主办演习的各成员单位应对演习情况予以记录,并报溢油应急指挥部备案。2.6溢油的监视与监测2.6.1溢油监视的手段(1)船舶监视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溢油事故报告,迅速派遣监视船舶对溢油源和溢油进行跟踪监视或利用事故现场周围的其他船舶进行监视。(2)岸边监视(1)通过交管中心雷达和远程望远镜监视。(2)通过岸边车、船、人监视。(3)航空监视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利用军队、民航等部门的飞机进行监视。(4)遥感监视利用卫星信息
31、资料通过影像处理分析进行监视。计算溢油面积、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绘制溢油扩散分布图,为溢油污染损害提供依据。2.6.2溢油监测任务承担部门溢油监测任务主要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水域环境监测职责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溢油污染的水域及资源进行监测。2.6.3溢油监测的程序监测单位接受监测任务后,应尽快搜集和掌握有关资料和信息,在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迅速形成具体的应急监测方案并付诸实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溢油应急指挥部。2.6.4溢油应急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2.6.4.1监测目的(1)确认油种和肇事船舶。(2)测定溢油理化性质为溢油应急反应决策者提供信息。(3)为资源保护和油
32、污损害赔偿提供依据。2.6.4.2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及方法监测点的数量、密度及具体方法依据事故类型和等级而定,通常的布点方法是以溢油点为中心作同心圆式、网络断面式或放射型布点。2.6.4.3监测时段分为三个时段,初始和中期监测为应急反应对策提供依据,清污结束后的最终监测则主要为污染损害取证提供依据。2.6.4.4监测内容(1)事故现场观测:事故船舶等设施的状态、准确地点、水深、油类排放方式、油品种类、油类通过指定点的宽度和厚度、采集油样、录像、摄影、现场污染情况描述等。(2)油种的鉴别及该油种的理化性质。(3)跟踪浮油:漂浮油带的宽度、长度、厚度、漂流方向、表层流等。(4)油膜覆盖的范围、覆盖
33、率、形状、色泽、根据船舶装载油量和剩余油量估算溢油量。2.6.4.5监测项目(1)气象要素:风向、流速、气温、气压等。(2)水文要素:水温、水深、表层流、水色等。(3)水质:溶解氧、生化需氧量、pH值、油类等。(4)底质:沉积物类型、氧化还原电位、油类等。(5)生物:浮游生物、鱼类试捕(含水底栖生物)。2.6.4.6样品保存及监测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2.6.4.7监测结果包括文字报告、有关图集、监测数据汇编、相集、录像。2.7索赔与赔偿关于油污损害的索赔和赔偿,按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务院规定的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具体办法执行。2.8应急计划修订2.8.1修订时间每
34、年进行一次小修订,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2.8.2主要修订内容溢油应急计划因下列情况需定期修订,使其符合实际和更加完善:(1)由于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政府机构的发展,需对应急组织机构和政策作相应调整。(2)通过日常溢油演习和实际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取得的经验等,对计划进行完善修订。(3)根据环境敏感区的变化,应急技术的进步,设备的报废等情况进行修订。3溢油应急反应溢油应急反应是溢油应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溢油发生后的全过程。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反应过程主要包括评估溢油风险、优化清污方案、调配应急资源、按事故等级采取应急反应行动。3.1溢油应急反应程序图(
35、附图3.1)3.2溢油事故报告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首先向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此外,发生溢油事故的最初报告也可能来自主管机关的巡逻艇、任何其他船舶、码头、设施和其他部门及个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溢油或可能引发溢油的事故后均有义务立即向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溢油报告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和不实报告。任何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南京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或向其所属海事处报告。紧急报告电话如下:各级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也应及时通报相关海事海事机构。受理报告应了解如下基
36、本情况:(1)事故发生的船舶名称、所属单位及确切地点。(2)造成污染的油种、数量、飘流方向及现状。(3)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或联系方式。3.3溢油事故的初始评估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溢油报告后,除要求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溢油的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继续报告和做出补充报告外,还要立即对溢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通过初始评估,尽快确定报警(通报)部门和采取应急反应措施。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溢油源的类型、溢出油的种类、事故的地点、事故原因、气象、水流等,评估溢油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溢油的扩展趋向。(2)对溢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3)评估溢油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4)评估溢
37、油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害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3.4报警(通报)溢油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在指挥部设立应急指挥办公室协调指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发出溢油事故警报(通报),警报的主要部门如下(按事故等级)。(1)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局及其所属的相关海事处。(3)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4)如溢油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下游相关水域,则向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水域的溢油应急指挥部报警。(5)应急反应队伍、监测监视部门。(6)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3.5进一步评估3.5.1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的信息来源(1)
38、溢油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2)接受报警或通报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3)监视监测系统对溢油扩散信息的报告。(4)溢油漂移扩散模型对溢油扩散的报告。(5)根据周围环境敏感图的分析。(6)智能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7)其它途径提供的溢油污染信息。3.5.2进一步评估的内容(1)根据尽可能准确的溢油和环境条件资料,采用溢油模拟预报系统预测溢油在未来的轨迹和归宿,评价不同程度、不同内容溢油影响的范围。(2)结合模拟预报结果和监测结果,在环境敏感图上了解溢油轨迹和归宿对主要敏感资源的威胁,包括:威胁可能性、威胁范围、距离远近、最短威胁时间、优先保护顺序等。(3)在智能信息系统的支持
39、下,根据溢油风险、应急设备和人员分布等情况,评估本地区应急反应的人力、设备、器材是否能满足应急反应的需要,是否需要其他地区的支持,以便进一步确定溢油应急反映行动方案。3.6应急反应对策3.6.1现场指挥采取的对策一旦接到溢油事故报告,指定的现场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指定的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前,由最先到达现场的海事监督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当临时现场指挥。现场指挥(临时现场指挥)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行动:(1)确定溢油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和溢油原因(包括船名、船型、碰撞/搁浅、船东/货主),及时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紧急处置。(2)及时报告溢油种类、溢油事故的规模(包括油迹的长、宽、形状、颜色),
40、现场风速、水流状况及浮油漂流动向,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并定时(一般为10分钟)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溢油漂流动向。(3)及时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并报告进一步溢油的可能性,判断溢油应急反应等级,责令责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溢油措施,要求应急指挥部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及装备。(4)溢油应急队伍及装备到达现场后,组织指挥现场溢油围控和清除,并根据溢出油种类、规模、地点、扩散方向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5)采取任何应急反应行动,均应根据溢油规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相应的应急等级,并及时报告溢油应急指挥部。3.6.2溢油应急指挥部采取的对策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迅速指派现场指挥赶赴现场,并在各方面全力支援、接应和
41、指导现场对抗溢油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启动监视、监测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统,必要时召集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根据现场指挥提供的溢油应急等级,紧急评估溢油事故的环境污染风险,拟定应急方案,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库网络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等作出如下反应:(1)及时报告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2)迅速组织及指派专业溢油清污队伍携应急反应设备赶赴现场。(3)根据应急等级通报相关的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采取相关的对抗溢油措施。(4)指派船艇对溢油源周围水域和溢油区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5)必要时请求实施溢油扩散空中监视和溢油控制与清污作业空中支援。(6)重(特)大溢油事故,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
42、挥部请求应急援助,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企业、附近居民开展预防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行动。3.6.3溢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采取的对策接到溢油应急指挥部关于溢油事故情况通报后,发出紧急报警或类似的紧急通报,告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报警或通报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职责范围内迅速采取尽可能的应急反应行动以控制和消除危害,包括后勤保障和空中支援等,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溢油应急指挥部,同时应做好应急行动中的情况记录。3.6.4敏感资源的保护3.6.4.1敏感区的分布长江南京段环境敏感区及易受损害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类:(1)生态自然保护区。(2)生活用水取水口。(3)水产养殖区。(4)工业
43、用水取水口。(5)风景旅游区。(6)岸线。3.6.4.2保护原则(1)一旦发生溢油污染,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区域和控制溢油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清除污染。(2)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本单位的防护能力,进行防护和控制。(3)如果本计划拥有的应急设备、人力、材料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面保护,则必须按优先顺序,首先保护好最重要的区域。(4)确定优先保护顺序时应考虑以下多种因素:该区域对油污染的敏感性、易受损害的程度。保护某种特定资源的实际效果。清除作业的能力和可能性。季节影响的程度。现场指挥必须综合以上各种有关因素,确定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顺序。(5)本计划对敏感区和资源优先保护的
44、基本顺序为: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活用水取水口。水产养殖区。工业用水取水口。风景旅游区。岸线。3.7溢油的控制与清除3.7.1选择适宜对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围控、回收或清除水面溢油,防止其漂及岸边,污染岸线。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风、浪、流、温度、环境敏感资源)和溢油特性(黏度、挥发性、溶解度、油膜厚度、风化程度等),选择适当的水面和岸上清除对策,选择参考见表3-1,可供选择的主要对策见表3-2。选择清污对策时,必须考虑是否具有专门或替代的设备、器材和材料,同时还要考虑相应的辅助设施及配套设备,如:(1)围油栏拖带船及指挥船。(2)回收油接收设施。(3)溢油分散剂喷洒设备和载带船舶或飞机。(
45、4)回收废油及污染物的处置设施等。3.7.2明确清污作业限制要求3.7.2.1围油栏围控(1)在浪高水域,溢油可能会溅过围油栏,发生溅油的条件如下:波浪高度高于围油栏的水上部分。波浪波长与波高之比小于5-101。(2)水流流速较大时会影响围油栏的滞油性能,流速对围油栏的垂直分量达到0.7节时为临界流速,必须采用减少垂直分量的办法才能提高围油栏的滞油性能,包括:避免使围油栏沿与水流流向垂直的方向布放,以降低作用于围油栏的垂直流速分量。在使围油栏与水流之间形成一定角度的同时要考虑各阶段围油栏连接后的整体刚性。3.7.2.2撇油器回收(1)水面比较平静时撇油回收效果较好,但在风浪大情况下一般不能使用
46、,具体限制如下:风可以卷起轻质油,使其离开水面。波浪较大、特别是出现短波和骇浪时,撇油器不能跟随波浪,使其性能受到影响。或使撇油器的集油机构移动,离开水面油膜,影响回收。急流使溢油在围油栏下面逃逸,高流速使水面溢油太快地移过撇油器的集油机构,不能有效回收。(2)溢油粘度是影响撇油器回收效果的主要因素,具体限制为。溢油粘度大于2,000cst时,一般撇油器不能正常工作。溢油在风蚀过程中粘度会显著上升,严重乳化的原油粘度甚至高达130,000-170,000cst,影响撇油器的有效性。对于高倾点的原油和沥青球,可采取油拖网作为撇油装置替代一般撇油器。(3)油膜厚度是决定撇油系统有效性的另一重要因素
47、,只要油膜有足够的厚度,则几乎任何一种撇油装置都是有效的,而当积聚的溢油减少时,撇油器的回收效率都会下降,简单的撇油装置(如抽吸型撇油器)受油膜厚度影响最为明显。(4)在撇油器工作环境中如果有杂物,则可能使撇油器的运行发生障碍,某些撇油器如亲油型撇油器,对杂物很敏感。3.7.2.3化学消油剂(1)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均应经溢油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且喷洒化学消油剂最好使用专用的喷洒设备,如无专用喷洒设备,也可使用船上的消防泵代替。(2)决定是否使用化学消油剂,应考虑下列因素: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火灾、爆炸等危险,以及危及人命或设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对于物理、机械的方法难于处理的溢油,
48、采取化学消油剂促使其向水体分散所造成总的损害比把溢油留在水面上不处理的损害小。溢油可能向水产养殖区、环境敏感区移动,威胁着商业利益或对环境有损害,并且在到达上述区域之前不能通过自然蒸发,或风浪流的作用而自行消散,也不能用物理方法围控和处理。溢油的类型及水温适合于化学分散(一般来说,水温需高于拟处理油的倾点5以上),气象等条件宜于分散溢油扩散。(3)限制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原则下述情况不宜使用化学消油剂,但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火灾、爆炸等危险,以及危及人命或设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溢油为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轻质油,或呈现彩虹特征的薄油膜。溢油为难于化学分散的油,例如有高蜡含量、高倾点的大庆原油、华
49、北原油等。溢出油为在环境水温下不呈流态或经过几天风蚀后形成有清晰边缘的“巧克力奶油冻”样的厚碎片。溢油发生在封闭的浅水或平静的水域。溢油发生在环境敏感区或电厂冷却系统的吸水口。3.7.2.4现场焚烧现场焚烧可在短时间内烧掉水面大量的溢油,作业简单,所需后勤支援少。但应做到注意避免以下问题:焚烧地点应远离码头、岸边设施、环境敏感区,且应防止诱发二次燃烧。如采取现场焚烧,则要在溢出后1-2天内(油包水乳状液中含水量不小于30%),且风、浪较小时进行。3.7.2.5岸线清除岸线溢油的清除一般可直接进行,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专用设备。根据油品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的地理范围、受到影响的岸线长度和自然状况制定岸
50、线清除方案。岸线清除通常有以下三个阶段:(1)清除重污染物及浮油。(2)清除中度污染物、搁浅于岸线的油及被油污染的岸边泥沙。(3)清除轻度污染岸线污染物及油迹。大区域的污染清除的方法由岸线类型决定,漂到岸边的浮油应尽快地围拢与收集,以防止流到未被污染的岸线。可使用泵、真空罐车或油罐拖车收集浮油,若车辆无法到达,可使用桶、勺、或其他容器捞起溢油,再将装油的容器用船运走。此外,还可使用适量的吸油材料。待流动的溢油清除后,对于沙滩可用铲车收集被油污染的砂石;对其他类型的岸线,通常可用高压水或分散剂清除污油,用凉水或热水冲洗取决于设备性能及油的种类,一般情况下水温大约加热到60并以10-20升/分钟的
51、水流喷射冲洗,同时必须将冲洗下来的油污水收集起来。3.7.3溢油清除的原则(1)对于非持久性油类,如:汽油、轻质柴油、航空煤油、轻质原油等:一般不采取回收方式,让其挥发。当有可能向附近敏感区域扩大时,可使用围油栏拦截和导向。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可使用化学消油剂,使其乳化分散,但应按程序严格控制用量。(2)对持久性油类,如柴油、中、重质原油、船舶燃料油、重油: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浮油回收船、撇油器、油拖把、油拖网、吸油材料以及人工捞取等方式,尽量进行回收。(3)以下情况可暂不采取清除行动:溢出量较少,岸线或资源不受威胁。溢油为挥发性(非持久性)油类。(4)可暂不采取清除行动的原则:进行清除
52、比自然清除更有害。不能确定清除方法的有效性。3.8回收油及油污废弃物的处置溢油现场清除收集起的油,通过炼油厂、污水接收处理站或油的回收装置(如综合油污回收船上的油水分离器)进行处置。如果岸线清除后,由于油的风化以及油中渗入了细沙、碎石、泥土,就必须考虑其他方法,如直接倾倒;埋于陆地以利于土壤改造或作为次等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焚烧等。处理的方法取决于油和碎石的数量及类型、环境因素及费用,具体由环保部门提出处置意见。3.8.1回收油再利用回收油再利用是处置回收油的第一方案,当回收油的质量符合一定要求时(如:油可以泵吸;油内固体含量低等),通过炼油厂、污水接收处理站或油的回收装置(如综合油污回收船
53、上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回收油可直接或掺合于燃油中再利用。对未乳化油可使用重力分离法分离出其中的水分。对“油包水”乳化油,可将其加热到时80或使用破乳剂破乳,然后再用重力法进行分离。3.8.2直接填埋可把含油量低于20%的油污砂石或油泥倾倒在指定的填埋场,填埋时应避免造成地下水受到污染,此外,还可填埋于陆地以利于土壤改造或作为次等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3.8.4焚烧油类焚烧会引起烟气扩散,而且很难实现完全燃烧,会产生焦油状的残余物,因此应注意焚烧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焚烧装置应安装净化装置,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许可后,方可进行。3.8.5增强生物降解通过生物降解的方法可以处理油和含油废弃物。陆地
54、上的油需与潮湿的营养基混合。降解率取决于温度、可得到的氧气含量以及氮、磷等养料量。采用生物降解泥土温床法,并通过定期通风、追加磷、氮肥料,则可提高生物对油的降解率。3.8.6存储注意事项清污作业结束后大量的油污砂石需要处置,在不能及时运走的情况下,必须临时存储这些油污砂石,为收集和最后处理提供缓冲余地。对于岸线被清除的油污砂石,将其暂存岸边的运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从岸边运到暂存点,过些时间再运到最后处理场所。存储前应尽可能地从油污碎石中将污油分离出来,以便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污油处置。经收油机和吸油材料回收的油可直接暂存于油轮舱内,靠岸后即可用罐车运至指定处理场所。如果没有特别的容器,从岸边回收
55、的油可用土墙围起来,或装入加厚的塑料袋(或其他防油袋)简单存放并保证油不溢出来。临时存油的地方应选择非敏感区域,避免由于受到油的侵蚀而干扰植物生长。将油运走后,存放场所应尽可能恢复原来面貌。3.8.7溢油应急设备的清洗与保养围油栏在使用后需清洗及修补,存放时避免阳光直射。撇油器用完后可用柴油清洗,不能用分散剂或洗涤剂清洗,以免影响撇油效果;撇油器的动力装置应予以保养,避免受到潮湿酸性气体的腐蚀;撇油器中的塑料及橡胶带应避免阳光直射。溢油应急船用完后,被油沾污的部位及各种设备需予以清洗,动力设备需予以保养。3.9后勤保障3.9.1人力物力支援(1)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为应急人员提
56、供交通、住宿、衣食、医药、安全设备,如:采购供应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如食品、饮用水。提供应急人员的休息及住宿场所。应急人员安全保护服装、工具。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及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2)与港口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如下物资:应急人员休息船。应急人员轮换运输船舶、车辆。燃料供应及后勤供给船舶。(3)安排清污设备现场维修人员及所需设备。3.9.2设备补给和后勤补给供应在重大溢油事故现场指挥部附近设立后勤支援整备区,用于人力、物力、车船的集结和设备的维修。此外还要设立后勤补给供应线,为备件、燃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保障。3.10索赔取证和记录3.10.1溢油量的查验由溢油应急指挥部认定的有关科研部门
57、鉴定或公正机关对损害情况鉴证,并出具报告,作为索赔依据。具有水域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所出具的报告,作为索赔依据。3.10.2油品指纹鉴定由交通部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海事系统污染事故监测网或国家级的分析鉴定试验室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分析鉴定,并出具报告,作为索赔依据。3.10.3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中心检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作为索赔依据。3.10.4清污费用核算有关应急队伍应尽快向应急指挥部提交用于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记或航海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污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组织清除的
58、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清除效果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告或证明材料。3.10.5污染损害费用如果采用行政调解方式,则可由应急指挥部调查、核实,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如果为庭审方式,则由起诉方提供:用于污染损害索赔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溢油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受污染损害(水产、旅游、生物、设施、器具等)的清单,注明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养殖或自然生长状况、受损前后经济收益证明材料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对污染损害的鉴定报告。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照片、录像、标本等材料。3.11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当受到溢油污染损害的场所,如旅游、水产养殖区、
59、农作物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的污染影响时,由应急指挥部在溢油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并提出环境恢复费用预算。3.12应急反应结束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溢油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宣布应急反应结束,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有关污染损害材料尽快汇总上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检查参加单位出动及配合情况;清点动用的器材、设备及回收情况,将设备和器材进行清洗和维修;清点、归还临时调用的设备、器材;对清除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对应急反应的修改意见。4信息发布4.1介绍在溢油发生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60、。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消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4.2溢油事故的消息发布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或政府的协调人)发布溢油事故的第一条消息,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介联系和公共信息发布,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均需先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认可。现场指挥应提供帮助,包括收集、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消息的稿件,并及时提交溢油应急指挥部。参加应急行动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每隔四小时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行动进展情况,必要时应随时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发布溢油信息。北京市液氯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控技术导则(试行) 2009-0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
61、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时控制和消除液氯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及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的液氯使用、贮存、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涉氯单位)液氯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导则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涉氯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导则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涉氯单位均需设置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浓度在线监测设备,测定下限不得高于1mg/m3。有条件的企业可同时配置便携式氯气检测仪器。监(检)测设备应每月检修一次,使其性能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涉氯单位根据液氯钢瓶容量及数量的不同,采用不同防止环境污染处理措施。(一)液
62、氯钢瓶只有50kg一种规格时,配备氯气捕消器。捕消器中捕消粉最低量为0.1t。(二)液氯钢瓶有0.5t、1t两种规格时,按照液氯钢瓶数量和容量不同采取如下不同措施:1、若液氯钢瓶容量总和小于或等于5t的单位,需配备氯气捕消器,捕消器中捕消粉最低量为0.3t。2、若液氯钢瓶容量总和大于5t的单位,配备氯气吸收塔,吸收塔中吸收剂(以氢氧化钠计)的量不少于0.6t;除此之外,还应配备适量的捕消器,捕消器内捕消粉最低量为0.1t。第六条液氯的运输车辆需配备便携式氯气捕消器,捕消器中捕消粉的总量不应少于30kg。除便携式氯气捕消器外,还需配备应急堵漏设备。第七条涉氯单位选择的吸收剂应具备吸收效率高、用量
63、少、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的环保吸收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环保吸收剂。吸收剂应适时检测其有效吸收成分,保证事故状态下吸收剂的吸收效率。第八条氯库内的氯气吸收塔需配备风机,风机风量应保证每小时库房换气十二次以上。第九条液氯事故发生后,(一)液态吸收剂的反应产物不能直接排入明渠、地沟、地表水体等。涉氯单位需设置消防退水池,将事故状态下与氯气的反应产物收集,做进一步处理后,使其水质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72005)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若自身无处理能力,可交由有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或单位外运处理,达标后排放。(二)固态吸收剂的产物及时收集,防止二次污染。第十条涉氯单位应在存在
64、氯气泄漏风险的场所明显位置设置风向标,并应设置24小时有效的对外报警手段和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第十一条涉氯单位应配备正压空(氧)气呼吸器、急救箱、事故柜等应急装备。正压空(氧)气呼吸器的数量应视该单位的规模而定,但不应少于两套;急救箱中应包含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橡胶手套、工作靴;事故柜中应包括阻燃防化服、救援绳索、堵漏工具等。除配备上述设备外,还应在作业场所装配紧急洗眼和冲淋设备。第三章应急措施第十二条若液氯钢瓶只有50kg或钢瓶容量总和小于等于5t的单位发生液氯事故,需采取如下应急措施:佩戴正压空(氧)气呼吸器的应急人员在泄漏点的上风方向对准泄漏点喷撒氯气捕消粉,并同时采取措施对钢瓶阀门进
65、行堵漏。第十三条若液氯钢瓶容量总和大于5t的单位发生液氯泄漏事故,除采取第十二条措施外,迅速启动吸收塔。第十四条涉氯单位在液氯发生泄漏的状态下,对周边其他企业、单位、居民等有迅速告知的义务,根据泄漏量的大小通知下风向企业、单位、居民的范围参见表1。表1 氯气泄漏隔离距离与防护距离小泄漏大泄漏隔离距离(m)下风向防护距离(km)隔离距离(m)下风向防护距离(km)白天夜晚白天夜晚300.21.22402.47.4注:表中距离是建议用于保护人们避免吸入液氯泄漏所致有毒气体的危害防护距离。在有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发地点之前,本表为紧急救援人员提供最初的指导。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
66、区域内的涉氯单位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名词解释隔离距离: 是以事故发生地为圆心、事故区隔离距离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非事故处理人员不得入内 ,区内所有人员向逆风方向撤离至该区域以外。下风向防护距离:是在事故区顺风向以下,以人员防护最低距离为四个边的矩形区域,在该区域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即该范围内的人员处于有害接触的危险之中,应采取撤离、密闭住所窗户,关闭通风、换气、空调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讯畅通以听从指挥。由于夜间
67、气象条件原因,顺风向距离应比白天的远。夜间和白天的区分可以太阳升起和降落为准。第十八条本导则于印发之起执行。宁陕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宁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
68、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宁陕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县应急指挥
69、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工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县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
70、迅速到达。县水利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县自来水公司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区供水安全正常运行;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技术支持。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第六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卫生防疫部门和自来水公司组成。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第三章预测预报第八条: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
71、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九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第十一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
72、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第十二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一)I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二)II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三)III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73、或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四)IV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第十三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IV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第十四条: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
74、、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程序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一)应急准备工作开通县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市环保局;成立相关专家组
75、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二)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前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扩大。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
76、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三)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四)应急终止的程序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宁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第十六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
77、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15天内,将总结报告县政府,并抄报市环保局。(三)应急过程评价,涉及饮用水源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请示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五章后期处置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第十八条: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执行宁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