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目 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21.5事件分级3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2.1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32.2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52.3现场指挥机构6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63.1监测与监控63.2预警63.2.1预警分级63.2.2预警信息发布73.2.3预警行动7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83.3预警支撑系统93.4信息报告及通报93.4.1报告时限和程序103.4.2报告分类及内容113.4.3信息报告渠道114应急响应124.1应急响应原则124.2响应分级124.3响应措施124
2、.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124.3.2指挥协调134.3.3现场污染处置134.3.4转移安置人员144.3.5医学救援154.3.6应急监测154.3.7安全防护154.3.8市场监管和调控164.3.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64.3.10维护社会稳定164.4应急终止175后期工作175.1损害评估175.2事件调查185.3善后处置186应急保障186.1预案保障186.2经费保障196.3装备物资保障19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206.5人力保障206.6技术保障206.7值守保障206.8机制保障216.9责任保险216.10宣传教育216.11应急培训216.12应急演练217.突
3、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227.1加强风险排查22企事业单位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环境安全重大隐患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开展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行督查制度,建立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台账。227.2加强预案管理227.3加强风险评估237.4加强应急联动238奖惩238.1表彰238.2责任追究239附则249.1预案解释249.2预案实施时间25附件126附件229附件338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
4、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
5、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执行。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中的
7、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保障。1.5事件分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由环境保护厅或地
8、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或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和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国防科工办、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政府新闻办
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成都铁路局、四川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应急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事件调查组和综合协调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环境保护厅负责通过应急专家库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各工作组工作职责见附件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社会维稳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副指
10、挥长专家组2.2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2.3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
11、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与监控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风险源进行监控,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12、,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2预警3.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3.2.2预警信息发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
13、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环境保护厅厅长签发;橙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红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签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3.2.3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
14、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4)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
15、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预警支撑系统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3.4信息报告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16、报告,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遏制事态发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
17、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4.1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
18、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直辖市)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
19、发环境事件。3.4.2报告分类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
20、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3.4.3信息报告渠道信息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及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备注:涉及国家秘密及敏感信息的,按保密有关规定报告)。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4.2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
21、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3响应措施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1)先期处置: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2)集中控制: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的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3)科学应对: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有效减轻或消除事件危害
22、;(4)以人为本:优先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4.3.2指挥协调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派出专家和应急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组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的相应
23、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相应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3现场污染处置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
24、,并听取专家意见,不断调整和优化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4.3.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
25、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4.3.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3.6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环境保护
26、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4.3.7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
27、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3.8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4.3.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省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省政府新闻办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
28、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4.3.10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4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
29、)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各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决定。5后期工作5.1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编制。5.
30、2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同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5.3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事件责任企业应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
31、赔。6应急保障6.1预案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6.2经费保障省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中有关规定安排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应急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综合预算。6.3装备物资保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
32、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同时掌握行政区域内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质配置情况,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就近调配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使用。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或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
33、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6.5人力保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省、市(州)、县(市、区)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6.6技术保障建立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以环境保护专业为主、兼顾多个专业领域,广泛邀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家加入。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建立各地环境应急专家库。6.7
34、值守保障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6.8机制保障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6.9责任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6.10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6.11应急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
35、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6.12应急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厅每年至少安排1次应急演练。7.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7.1加强风险排查企事业单位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环境安全重大隐患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开展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行督查制度,建立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台账。7.2加强预案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修订时间原则上为3年/次,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
36、系方式更新时间为1年/次。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形成省、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五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3加强风险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掌握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的分布、环境风险受体的分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7.4加强应急联动环境应急指挥部各
37、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8奖惩8.1表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8.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
38、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突发
39、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9附则9.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9.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
40、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
41、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
42、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
43、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一、指挥部工作职责(1)负责我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3)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5)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
44、应急处置工作;(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二、指挥部成员工作职责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省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外的网上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省各新闻单位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教育厅:
45、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公安厅: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民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
46、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国土资源厅: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
47、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供水排水、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厅: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水利厅: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农业厅: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
48、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林业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商务厅: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认定“中毒”情况,并对中毒和受辐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省旅游发展委: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国资委: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工商局: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省质监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
49、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认定食物中毒情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省安全监管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企业落实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认定职业中毒情形。省政府应急办:接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助省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
50、台建设。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本省军工企业厂区内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航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省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
51、:负责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矿权范围内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其它油气勘探开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负责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矿权范围内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其它油气勘探开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都铁路局:负责本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四川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川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三、各工作
52、组工作职责污染处置组: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四川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等。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应急监测组: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省气象局。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3、。医学救援组: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应急保障组: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省政府应急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成都铁路局等。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
54、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新闻宣传组: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新闻出版社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社会维稳组:牵头部门: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四川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
55、管和调控事件调查组: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等。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综合协调组: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附件3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厅:二、各组成部门联系方式序号部门名称联系人员值班电话1省委宣传部2省发展改革委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4教育厅5公安厅6民政厅7财政厅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国土资源厅10环境保护厅11住房城乡建设厅12交通运输厅13水利厅14农业厅15林业厅16商务厅17省卫生计生委18省旅游发展委19省国资委20省工商局21省质监局2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4省安全监管局25省政府应急办26省国防科工办27省通信管理局28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29省气象局30省公安消防总队31省政府新闻办32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33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34成都铁路局35四川省军区36武警四川省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