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轨道交通已运营和试运营线路区域内运营事故的应对工作。磁
2、浮交通等其他有轨交通运营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实施。在建轨道工程事故,在轨道交通网络中发生的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等的应急处置,按照本市相关应急预案实施。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人为本、快速疏散,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处置,依靠科技、资源整合。1.5 基本情况 自1993年开通至今,上海市轨道交通客流以年均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大幅度增长,轨道交通日益成为重要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截至2010年底,上海市轨道交通覆盖全市15个行政区,运营线路共计11条,路网运营线路总长达425公里,车站达282座(其中,换乘车站36座)。轨道交
3、通全网现有控制中心9座,维修基地及停车库18座,各类变电站608座,各类通信和信号机房566个,列车配属数达440列2732辆。上海轨道交通正处于集中、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网络化建设处于高峰期,网络化运营进入关键阶段。随着轨道交通网络规模的扩大,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出行的比例不断增长,目前约占本市公共交通出行总量的35%。 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已运营和试运营线路区域内突发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等划分,可能引发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包括:(1)由自然灾害引发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2)由机电设备、信号通讯故障,大面积停电、车辆脱轨、冲突等引起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3)由车站大客流爆满或乘客大面积、长时间滞留
4、车厢等引发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4)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6 事故分级为便于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分级规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2)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3)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6小时以上或者
5、双向中断运营24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运营24小时以上;(7)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事件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2)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3)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5)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16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12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运营
6、12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2)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3)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10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6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运营6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
7、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2)导致1-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所有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将一般运营事故再细分为A、B、C三类。其中:1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A类。(1)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5小时以上,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
8、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2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后果不及一般事故A类的,为一般事故B类。(1)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2)造成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造成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者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运营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3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受伤(无人员死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C类。(1)造成1人重伤;(2)造成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造成已(试)运营线路严重晚点2小时以上。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9、案,为适应本市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营事故应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可能恶化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视情提高响应等级。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 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10、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2.3 应急指挥体系 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重特大或影响较大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市民防办、市通信管理局、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
11、市总队、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相关区县政府、申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市政府领导指定),常务副指挥长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申通集团主要领导及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设在事发区域或申通集团运管中心(COCC)轨道交通网络运营协调与应急指挥室,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指挥场所。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港口局交通港航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与工作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预案的衔接、运营监测、汇总信息、分析研判预警
12、信息、调集专家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交通港口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申通集团分管领导担任。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单位及职责(1)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协调轨道交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大型建筑设备的调用;负责事故现场及相关区域市政设备的调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2)市交通港口局:组织落实轨道交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协助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3)申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即时处置工作,及时在站内外发布事故或运营调整信息,协助组织站内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即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营;负责全市轨道路网在事故期
13、间的运营调整,尽力减少事故对群众出行的影响程度。(4)市公安局:负责乘客先期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负责维护应急期间的治安秩序或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5)市消防局(市应急救援总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组织或配合处置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6)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或参与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市卫生局:负责伤病员的救护和转运;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救护点开展现场救援;负责统计转送入院伤病员的伤亡情
14、况。(8)市水务局:负责抢修事故现场相关区域水务设施;负责事故现场及防汛防台给排水的组织协调。(9)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供电,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恢复供电和运营,并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和筹措。(10)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落实必要的救助物资等工作,参与善后处置工作。(11)市质量技监局:参与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处置建议。(12)市环保局:负责快速检测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涉及的主要污染物质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事故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13)市民防办:参与危险化学品检测,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洗消。(14)市通信管理局:
15、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通信保障工作。(15)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授权,提出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做好新闻稿起草、记者接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协调做好媒体沟通工作。(16)市政府外办:负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中涉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17)上海警备区: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协调部队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18)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守护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重点目标、要害部位、重要物资和贵重物品。(19)相关区县
16、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参与群众疏散、先期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等相关工作。(20)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谁分管,谁负责”原则,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如下协调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客流疏导协调组: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申通集团、有关公交企业等参与。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站点内客流疏散,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迅速引导和疏散现场客流,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2)事故处置协调组: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救援总队等组织有关工作单位和专家
17、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和救援,必要时,可由现场指挥部承担相关工作。(3)保卫警戒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相关区县政府、申通集团参与。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现场秩序保障,视情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警戒和客流疏散维护。(4)物资保障协调组:由申通集团牵头,市交通港口局等参与,具体负责调集和运送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等工作。必要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协调筹措相应应急物资。(5)水务协调组:由市水务局牵头,申通集团、市消防局等参与。当隧道内出现大面积积水时,具体负责调集水务设备、抢险队伍实施抢排措施。(6)道路建筑协调组: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周边道路、燃气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抢
18、险处置。(7)电力协调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电力公司、申通集团等参与,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险和恢复运营供电的保障。(8)信息报道协调组:由申通集团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等参与,具体负责信息收集和新闻报道工作。(9)事故调查协调组: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具体负责组织专家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10)善后处置协调组:由申通集团、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相关区县政府等组成,具体负责因轨道交通运营事故造成乘车人员误工或受伤等情况的
19、接待、安抚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一般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救援总队等迅速组织有关工作单位和专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如事故仅涉及轨道交通个别站点或局部区域,也可由事发地区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在附近区域成立现场指挥部。 专家机构市轨道交通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反恐、消防、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建筑、卫生防疫、水务、市政、防化、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技
20、术方案和决策建议,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3 预警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 市交通港口局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对监测信息和轨道交通运行状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按要求向国家轨道交通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市交通港口局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监测网络和专项风险评估制度,建立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轨道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强制性标准执行、设施设备状况及安全运营管理等。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预警级别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可能对行车安全、线路和网络运行造成的危害和
21、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情况,对预警级别分级标准作如下划分:.1 蓝色预警已发生运营事故、发现运营相关事件或接到相关信息等情况,造成设施受损,对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可能造成影响,而后果达不到一般事故C类标准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2 黄色预警已发生运营事故、发现运营相关事件或接到相关信息等情况,造成设施损毁,对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3 橙色预警已发生运营事故、发现运营相关事件或接到相关信息等情况,造成设施严重损毁,可能
22、导致线路中断运营服务、行车安全可靠度降低,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4 红色预警已发生运营事故、发现运营相关事件或接到相关信息等情况,造成设施严重损毁,可能导致网络中区域运营服务瘫痪、行车安全无法保证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I级(红色)、级(橙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交通港口局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通过市交通港口局交通港航指挥中心立即向各相关工作单位发布,并由市交通港口局、申通集团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级(黄色)和级(蓝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由申通集团报市交通港口局同意后,通过市交通港口局交通港航指挥中心立即向各相关工作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受事故影响区域、
23、预计恢复时间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车站广播、信息屏、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按照发布程序,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解除。3.3 预警响应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区县政府及各相关工作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迅速在受事故影响区域采取相关疏导、防控措施。进入级(蓝色)预警期,申通集团按内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市公安局组织加强轨交站点秩序维护工作。市交通港口局根据需要落实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交应急保障措施。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做好人员疏导、秩序维护等人员和物资准备。进入级(黄色)预警
24、期,申通集团按内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做好网络运营调整和站点限流措施。市公安局视情对事发现场和受影响区域进行交通管制、警戒和客流疏散维护。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落实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交应急保障措施。事发地区县政府调集力量在辖区内受影响的轨道交通站点开展疏导工作。进入级(橙色)、I级(红色)预警期,申通集团按内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做好网络运营调整、站点限流和关闭措施。市公安局加强对事发现场和受影响区域进行交通管制、警戒和客流疏散维护。市交通港口局立即向市、区县运管部门下达启动预案的指令,全面组织公交应急保障。各工作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防控、防扩的应对措施。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轨道交通C
25、类及以上的事故,申通集团应立即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建设交通委值班室、市交通港口局交通港航指挥中心、市安全监管局值班室以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发生重、特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申通集团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市建设交通委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事故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的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报告内容事故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具体伤亡或被困人数、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已采取的措施;(5
26、)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4.2 分级响应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级、级和级,参照事故等级,并根据事故态势,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I级、级应急响应发生重特大等级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启动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相关工作单位按照本预案迅速到位,开设相应协调组,统一指挥各专业应急队伍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请求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救援力量支援本市。 级应急响应发生轨道交通较大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运营事故,启动级应急响应,成立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本预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处置工
27、作。 级应急响应发生轨道交通一般运营事故,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工作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处置工作。C类及以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可视情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处置。4.3 现场处置 先期处置一旦发生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轨道交通车站层、线路层、网络层值班人员应立即核实情况,在报请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的同时,通过组织、指挥、协调现有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报后,立即组织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现场指挥和处置措施.1现场指挥与协调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发生后,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应急联动
28、中心、市应急救援总队等立即组织有关工作单位、应急队伍、专家等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可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救援总队组织现场处置。.2现场处置措施(1)申通集团按照轨道交通车辆故障、信号系统故障、变电站与接触网故障、通讯与传输系统故障、线路与房建灾害、车站机电设备故障、人员伤亡、运营延误、人员疏散等各类专项预案,开展即时处置。(2)申通集团迅即通过车站广播、信息屏等载体,实时播发事态信息,并及时告知乘客防灾避险和安全注意
29、事项。(3)市应急救援总队负责调集力量和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开展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行动;市卫生局要及时做好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4)市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总队启动“一站一案”,组织力量进入事发运营现场,加强客流应急疏散秩序的引导和维护。(5)市交通港口局立即启动交通保障预案,15分钟内将调集车辆至指定地点,将滞留人员运送至其他公交枢纽或未受影响的轨道交通站点,并根据需要向出租汽车企业发出调车指令,做好现场车辆标识交接、地面分流引导和运营组织工作。(6)事发站点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民警维持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秩序,参与疏导、指引、问询等工作。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市交
30、通港口局、申通集团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进行信息报道。如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则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应明确事故的地点、事故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可能影响范围、预计影响时间、安全警示事项、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4.5 应急响应终止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由现场指挥部组
31、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交通港口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备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后组织实施。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 各有关区县、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补充等。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在相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下,抓紧开展结构、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现场清理等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故负面影响、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5.2 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工作单位要及时进行专题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32、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撰写书面评估报告报市政府。5.3 抚恤和补助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经济补贴。5.4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5.5 社会救助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境外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市民政
33、局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5.6 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机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调查主体为:(1)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一般事故,由市交通港口局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要求应急状态解除后,各应急处置部门要整理和汇总相关记录和资料,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客观评价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1)重特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按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2)较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市政
34、府指派的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3)一般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由市交通港口局或受委托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1)发生事故的轨道交通基本情况;(2)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3)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发展过程及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分析、评价;(4)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6 应急保障6.1 信息与通信保障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市交通港口局会同运营企业负责落实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和相应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
35、报送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单位应配备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建立相应通信网络,加强网络互联互通,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由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本市相关电信企业予以保障。6.2 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生产。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应急特点,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各相关工作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应急特种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应急实际需要
36、和特点,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建立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各项培训和演练;各工作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相互沟通协作,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位,完善以人命救助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6.4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港口局要整合现有资源,组织客运、货运企业备足应急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状态下的人员疏散的及时性和物资运输的可达性。6.5 治安保障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武警上海市总队予以配合;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共同搞好事发地的治安保障。6.6经费保障应急保障资金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统筹安排。6.7 技术储备与
37、保障市交通港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应急处置的新技术和新装备。6.8 科研和国际交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科学研究,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市应对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的整体水平。7 监督管理7.1 公众宣传教育(1)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等要根据可能发生的轨道交通各类事故,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安全标志、宣传动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公益广告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7.
38、2 培训与演练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等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针对各类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进行预案实施、救援技能的培训,并进行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市交通港口局要制订全市综合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并将演练方案和演练后的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7.3 奖励和处罚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相关工作单位、区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提请市政府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
39、事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国资委参与对运营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工作。8 附 则8.1 名词解释(1)轨道交通:指承担本市公共客运或与本市轨道交通一体化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2)轨道交通已运营和试运营线路设施:指为保障已运营和试运营线路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隧道、轨道、高架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讯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工作单位根据本预案,具体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或处置规程。8.3 预案修订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8.4 预案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响应预案,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备案。 工作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送市交通港口局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重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