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 乙方: (广告代理单位)乙方: (广告代理单位) 现有甲乙双方就广告代理一事, 本着现有甲乙双方就广告代理一事, 本着“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的原则, 在的原则, 在“平平 等、自愿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内容如下: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委托乙方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委托乙方发布 公交车尾,车内灯箱
2、广告,特签定此合同,本合同一经签定立即生效。 3、规格: 车内灯箱尺寸:118cmX23cm,公交车尾尺寸:210cmX50CM 4、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所需要的资料;因资料不合法、不 全面,影响广告发布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方资料不合法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 应予以赔偿。 5、合同签定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彩色/黑白) 彩色 样稿,如甲方不满意, 有权提出修改,直至满意后为止,甲方签字认可。 6、广告费用:总额 43500 (¥元)人民币大写: 肆万叁仟伍佰元整 7、付款方式 : 按月支付,每月支付 14500(¥元)人民币大写: 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8、
3、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合同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 9、广告到期后甲方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须续约,需提前一个月与乙方签订续约合同,否 则乙方有权将此广告位租赁于他人。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2、备注: 车尾 20 台,每台 350 元,车内灯箱 50 台,每台车 2 个广告位,每台 150 元 首次画面免费,如甲方在广告发布期间更换画面车尾 50 元/台,灯箱 50 台换一次 800 元 13、甲乙双方签到合同后,所有发票由乙方提供。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章) 单位名称: (章)滁州市飞天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办理人: 办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