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1994 年 10 月 18 日深圳市政府令第 35 号发布,根据 1998 年 5 月 28 日市政府二届 101 次常务会议通 过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 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 示屏、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
2、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结合城市功能特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批准的建筑设计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 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实 行一票否决。 联合审批会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召集,每月定期召开联合审批会议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 另行制定。 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
3、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 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范围的单位(以 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但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招牌和自我宣传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条第二 款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发布。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批准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 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第八条 各类招贴广告应当交招贴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张贴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 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