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 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 渗漏为伍年; 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2.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2、装工程为贰年; 2.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2.1.6. 电梯为叁年。 2.1.7.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2.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 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 6 个月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 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 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 维修时限维
3、修时限 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 12 小时内(维修期前 6 个月 必须在 6 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 24 小时内提 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 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重庆市建设委 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 期限”要求。 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 可延期。 4. 机构及职责机构及职责 4.1. 发包人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