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业 主主 公公 约约 为加强 (以下简称“本物业” )的管理,维 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 觉遵守。 一、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业主 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三、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 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 觉做好
2、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有关物业装修规定, 并事先告之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规定进行装修的行为, 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制止 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 规定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七、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 养护,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八、物业损坏已经或者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当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 护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维
3、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 业管理企业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养护,或由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 理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 按规定分摊。 九、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之并要求承租方遵守物业管理规 定和本业主公约。 十、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 、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占用或者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 共用设备; (4) 、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等场所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 (5) 、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6)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 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 、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9)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