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C-007 施工动火管理规定 1 工作目的 规范对施工动火的管理工作,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3 工作职责 3.1 管理处经理负责动火许可证的审批; 3.2 工程主管负责动火前防火安全措施的审查; 3.3 保安队长负责动火期间的监控、巡查和动火完毕后的现场清查。 4 管理规定 4.1 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必须事前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在管理 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处在动火期间 应派人监督,动火完毕后要立刻清查现场。 4.2 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房、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电梯筒道等处) 必须经管理处经理批准方能动火。 4.3
2、 动火前“八不” 4.3.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4.3.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4.3.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3.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4.3.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4.3.6 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4.3.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 火。 4.3.8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4 动火中“四要” 4.4.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动火中责任人一
3、定要在场。 4.4.2 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 停止动火。 4.4.3 发现火灾燃烧(燃爆)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4.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4.5 动火后的“一清” 4.5.1 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能离开现场。 4.6 配电房及重要机房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4.7 各走道、楼梯口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和无熄灭。 禁止业户在走道、楼梯旁焚香、烧纸。 4.8 管理处员工及所有业户必须遵守中华人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 规定。 4.9 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5 相关文件 5.1 消防法 6 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