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补充条款 1、本合同依据的工程总造价不包括业主购置设备和第三方(如商场的供应 商)装修费用,以及其他不需要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 2、付款方式: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完成所有招标前期工作及办理工程开工的 相关政府部门批文,且顺利开工后,业主先付工程监理酬金的 20;经 双方确认完成工程量的 50,且无出现任何工程失误(由监理引起或监 管不力而出现)时,业主再付工程监理酬金的 30;工程竣工并经相关 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且业主收到所有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业主支付除余款 5000 元整外的剩余监理酬金;工程保修期满后 付清余款 5000 元整。 3、根据本合同的需要,监理单
2、位应组织土建、装饰、电气、空调、给排水 及结构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成立监理机构,成员不少于 4 名(至少 3 名常驻现场,即与业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时间相同) ,其中总监 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否则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监理单位需 向业主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4、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遵守业主的管理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 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每违反管理制度一次,监理单位应向 业主支付违约金 100 元;对履行职责不力、违反管理制度的,业主有权 要求监理单位更换该监理人员。 5、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第一次工地例会后一周内必须书面向业主呈报合
3、 格详细的监理规划,业主三天之内提出修改和批复意见。呈报监理规划 同时,监理单位需提交监理机构各成员的资质资料给业主备案。 6、监理单位必须配套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所涉及的国家规 范及行业标准、必要的检验工具,实行日常检验,并认真填报工程缺陷 统计报表,若不申报缺陷统计报表或不具备基本检验手段,则视为未履 行检验,监理单位未履行检验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监理单位必须对所有进入工地现场的材料、 设备进行检验, 并做好记 录, 拒绝一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 设备进入场内, 每发生一起不合格材料、 设备进入现场, 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支付违约 金 200 元;如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正在使用或已经使用时,监理单 位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300 元/起; (2)若监理单位未发现或者未能有效制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行为, 每发 生一次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