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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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1页).docx
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一、有关部门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现在应该叫违法建筑,而不是违章建筑了)的执法部门应该是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为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给城管局。二、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执法程序是:1、执法部门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在文书上会告知你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时间、对处罚不服的诉讼或复议申请时间和部门等内容,而且文书上要有执法单位的公章,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必须是两人以上,而且必须将文书送达给你或你的直系亲属(你是否签收不是必须的,只要送达就可以);2、强制拆除的部门,既可以是执法部门。附: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