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自建房、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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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自建房、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4页).doc
1、村镇自建房、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指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自建房、临时性建筑、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周转材料和施工工艺,提高我市施工安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38号)、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10号)、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以下简称竹脚手架规范)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
2、加强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158号)等,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村镇自建房、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指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村镇自建房、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使用竹脚手架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指引。 二、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和未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街道社区范围内工程,禁止使用竹脚手架;未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村镇范围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对使用竹脚手架应从严管理。三、严禁采用单排竹脚手架,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严禁超过9m。竹脚手架的使用期限不宜超过1年,否则应对杆件
3、及节点进行检查、加固。四、严禁竹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架及结构受力架体使用;严禁受力杆件钢竹、木竹混用。五、架体材料应选用有四年生长期的竹材。立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不得小于90mm。竹杆的绑扎材料严禁重复使用。六、在村镇自建房施工中使用竹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竹脚手架规范的要求,应编制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基础做法与要求,架体的平面、立面、剖面图,连墙件的布置图,架体搭设和拆除的程序及方法,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审批。七、对于由镇、街监管的村镇范围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使用竹脚
4、手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向镇、街相关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时,提交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八、竹脚手架搭设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竹脚手架使用前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及方案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结构工程竹脚手架只允许一层作业;装饰工程竹脚手架可两层同时作业。九、拆除竹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斩断或剪断整层绑扎材料后整层滑塌、整层推倒或拉倒;2.连墙件必须随竹脚手架逐层拆除,
5、严禁先将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架体;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步。十、拆下的竹脚手架各种杆件、脚手板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索具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至地面。十一、当搭设、拆除竹脚手架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十二、当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达到三步架高时,应随搭随设连墙件、剪刀撑等杆件,且不得随意拆除。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设置抛撑。十三、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顶撑; 3.剪刀撑; 4.连墙件。十四、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十五、竹脚手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十六、外墙竹脚手架的安全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网,其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2009)的要求。十七、工地应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临时消防系统,竹材堆放处应设置消防设备。十八、当在竹脚手架上进行电焊、机械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批准且有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监管。十九、施工现场应有动火审批制度,不应在竹脚手架上进行明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