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合政201011号),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三条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考核。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和上报。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遵
2、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倒扣分的形式,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一个工程项目承运结束后的总评分为考评结果;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周期为一年,以一年的总评分为考评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具体考核扣分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不合格:1、发生1起造成1人以上死亡主要责任事故的;2、发生1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人死亡、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3、发生1
3、起致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二)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基本合格,并扣40分:1、发生1起造成人员重伤主要责任事故的;2、将建筑垃圾运输转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运输的;3、未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或按许可内容处置建筑垃圾。4、发生1起致死亡3人以下的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扣分:1、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分;2、开工前,未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卫生责任书,扣5分;3、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或教育走过场的,每次扣5分;4、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故意损坏GPS行驶记录装置的,每次扣2
4、分;5、聘用无相应有效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运输车辆的,每次扣2分;6、承运车辆未按规定装载(以车箱盖板放平为准)、超出车厢挡板进行运输的,每次扣1分;7、未对承运车辆进行冲洗,牌照、单位名称及放大号牌不全不清的,每次扣1分;8、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分;9、聘用的渣土清扫保洁人员未着反光制服,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每次扣1分;10、未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进行驾驶的,每次扣1分。(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扣分:1、将建筑垃圾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的,每次扣40分;2、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分;3、开工前,
5、未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卫生责任书,扣5分;4、未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安全运输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奖惩的依据。(一)考核结果为优良的企业,按市政府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先推荐评优评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应予以优先选用;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下浮为规定基数的80%;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下浮为规定基数的50%。(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不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扣除2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扣除5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五)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6、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撤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第七条日常考核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据交警、安全等部门的认定进行。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在考核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八条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将日常考核扣分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被考核企业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诉的情况进行核实。第九条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将月度日常考核扣分情况及相关证据于次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扣分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第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