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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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页).doc
1、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建筑材料工业(简称建材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材工业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本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建材工业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机密级事项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的建材工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为国家重点武器型号配套的建材军工新材料的有关规划、计划、研究试制项目的内容;建材工业重大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涉外谈判中内定的方案、标底和对策
2、。(二)秘密级事项未经公布的全国建材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建材工业技术的研究方法及内容;建材工业出口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材军工新材料研究、试制及产品定货计划;未经公布的国家统管的建材产品的价格政策和调价方案。第四条 建材工业中的科学技术成果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第五条 应用国家秘密技术的建设项目应当确定相应密级。其所形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级,应当按照原项目所定密级确定。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年月日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年月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印发的关于建筑材料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有关规定的说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