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根据国际先进的合同管理理念和合同范本即“FIDIC”条款,该条款规定缺陷责任期(国内所称的质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这个期限的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工程特点灵活调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起计算。二、建设部在1993年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办法,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等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条: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六个月;3、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5、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三、根据1996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规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