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2、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挡墙工程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确认如果在工程缺陷责任期间无遗留质量保修问题,一个月内清算保证金,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3、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在工程缺陷责任期间存在质量问题,则按相关法规及约定处理。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其差额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每期保证金返还前承包人需办理工程维保验收记录(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组织,承包人与物业单位参加验收),完成当期内所有相关保修工作后方可申请工程维保验收;当期保修内容没有完成或完成后没有申请办理工程维保验收,则相应节点保修期限自动延长。 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费由受委托人在维修项目处理完毕后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进
4、行申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无误后双方确认为准,另加收20管理费后作为实际扣款金额。承包人对保修费用标准不得异议。2承包人接到修理通知后应在10日历天内完成保修内容,并办理相关验收记录(物业单位需参加)。遇到复杂项目需多部门协调才能完成,超出期限应办理工期顺延手续。3.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按四.1条约定计算。承包人对保修费用标准不得异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5、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