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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筑一样不能侵犯采光权(2页).doc

  • 资源ID:455271       资源大小:28.50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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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筑一样不能侵犯采光权(2页).doc

1、合法建筑一样不能侵犯采光权” 上传:wr1024 来源:大众日报 2008年4月9日据报道,因为“海晟名苑”高层建筑严重遮挡自己家的阳光,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的18户居民把“海晟名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晟名苑”的开发商进行赔偿。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正确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结果可以接受。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当初工程立项时已经通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因此提起了上诉。 按照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日照测算报告,原告住房在“海晟名苑”建设前后的冬至日的日照时间虽有很大缩减,但是,原告的房屋在冬至日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1小时标准。因此,受理法

2、院本着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数额不等的补偿。如此判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法院而言,已算尽职尽责,但对当事人来说,却不能算做理想的结果。我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但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又有了新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物权法对“采光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对于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的诉讼,对于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

3、新建住宅楼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的诉讼,法院一般可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作出比较合理的判决。但对于那些新建建筑物设计楼层高度、楼间距符合设计规划国家标准,仍对相邻建筑采光造成影响的纠纷,法院作出的判决主要依靠自由裁量。可以想见,这种情况之下难免会让“采光权”纠纷遭遇维权尴尬。任何法律法规都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面对“采光权”纠纷,具体司法操作中也只有经济赔偿,而且一次性经济赔偿额很低,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更没有诸如停止侵权或置换房屋这样的规定。东城区春秀路18户居民的诉讼和“海晟名苑”的上诉让我们看到了“采光权”维权方面的法律漏洞。所以,笔者认为,即便是合法建筑,也不能侵犯邻居享受阳光的权利。如果有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存在,那只能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滞后,我们要做的理所当然是修改有关法律条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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