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滨价发1998108号滨 建1998112号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四、所收取
2、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索引号: 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 闽价2000房字497号 发文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00-11-28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
3、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四、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
4、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存同级财政专户,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若出台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规定,从其规定。参考网址:您的位置:首页 物价管理 价格管理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金价管200652号 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金华市恒远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金市恒司2006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
5、2872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浙江省定价目录和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市区环卫服务收费的通知(金市价费199818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属城市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可按金市价费1998183号文件规定收取处置服务费。但鉴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特殊性,其处置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对进入处置场集中处置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出方收取3元/吨;对需由处置场提供回填土源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求方收取1.00元/吨。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费属经营性环卫服务收费,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服务与收费相对应原
6、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提供服务而收费;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参考网址:城市管理局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各县城关镇,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
7、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负责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市场,负责对承办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批。(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8、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第五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
9、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方式,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第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区发展规划。第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审批纳入城市规划并联审批程序。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申办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同时,持相关资料向辖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
10、报文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书面告知。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第十二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先期验收。否则
11、,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运输。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所属车辆必须安装密闭装置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排放手续。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
12、、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运输设备。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
13、,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运输。第十九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乱倒。第二十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超期使用、不准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14、有关单位应向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符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运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运输、处置费收费标准,暂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建筑垃圾堆放处置服
15、务费,每吨1元。(二)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每吨公里3元。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收费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调整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二十五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
16、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第二十六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
17、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
18、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拖泥带水上路造成污染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