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家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甲方: 乙方:第一条 甲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即日起正式委托乙方独家策划销售/租赁位于_,委托期由签署本合同起,连续十二个月为止。第二条 甲方之责任(一) 负责保证项目销售/租赁的合法性,申办有关售/租楼的法律文件,并为项目之买/租家办理合法的房屋产权手续或提供其它的法律文件。(二) 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的法律批文副本及相关背景材料,以便乙方可清楚地向认购/租者讲解,务求使销售/租赁达到最佳效果。(三) 负责提供现场售/租楼处供乙方使用。(四) 同意于委托期内在所有宣传资料上宣传乙方独家策划销售/租赁代理资格,以利销售/租赁。(五) 甲方负责与认购/租者签署购房合同或租赁合
2、同及除认购书、认租书之外的一切有关本项目之合同文件。(六) 甲方承诺并保证在委托期内不将项目委托除乙方以外的其它公司进行策划和销售/租赁。(七) 甲方授权乙方在委托期内全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一切策划及销售/租赁事宜,并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方案及程序配合乙方工作。(八) 甲方负责广告宣传费用。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销售/租赁代理服务责任(一) 建议项目各期销售/租赁时间、价格、付款办法及折扣。(二) 建议项目各期销售/租赁的范围、楼层及前后销控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三) 筹组有关项目的展销会,并安排展销售/租赁场地的各种布置、摆设和有关部门工作。(四) 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项目的销售租赁
3、价格、付款方法,对外开展销售租赁工作。(五) 代表甲方签署项目的认购书,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认购/租者修改甲方审定的认购书、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的条款。(六) 代表甲方收取认购/租者所交付的临时定金(可退)。第四条 销售/租赁代理佣金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 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计算乙方佣金1、 依项目所售出之单位,甲方按销售总额的3%支付乙方代理佣金。2、 依项目所租出之单位,甲方按年度出租标的额为准,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代理佣金。(二) 甲方与乙方“一单一结”,即乙方售/租出一套后,三日内收取一套的相应佣金。第五条 若项目于委托期内变换名称,引进或变换合作股东时,甲方仍须保障乙方按上述
4、条款代理项目之权益。第六条 乙方在销售/租赁代理服务期间,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之十五天,甲、乙双方按实际市场情况及销售/租赁效果延续或终止本合同;若合同需延续,应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以重新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如有修改,经双方同意后,可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任何在合同上之争论或分歧应以中国法律为依据。第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论、分歧或纠纷,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