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南 本指南是指导教学质量督察员进行工作并规范其行为的重要文件,同时也供被督察学校改进工作和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参考。一、督察员的条件和聘任1.督察员的条件教学质量督察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教育及其评估工作,熟悉注册工程师制度;对教学质量督察工作热心负责,为人正直、坚持原则。2.督察员的聘任督察员由通过或有条件通过评估的院校聘请,报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督察员的督察工作对评估委员会和所聘院校负责。二、教学质量督察员的工作 1.督察员对已获得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
2、书或有条件通过的院校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时间一般为12天。主要工作为: (1) 帮助和督察学校改进视察报告中所提出的不足; (2) 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给学校提出专业建设的建议,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3) 在督察学校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及时向评估委员会反馈有关信息,以便发展专业教育和完善评估工作。 2.教学质量督察员可通过观察教学、实验、实习及其管理,通过接触院系有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察工作。 督察员在每次督察工作结束后即应对学校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教育的改进、新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写出评价意见(约1000字)。评价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督察学校,另一份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三、其他事项 1.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院校,可聘请2位督察员,任期为4年,连续聘任不能超过两届;2.督察员赴学校的旅差费用由被督察学校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