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劳务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一:出借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面临承担建设劳务分包合同内的风险,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 法律风险二: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 法律风险三:如果挂靠纠纷诉至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罚款,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2008年,被告天海公司承接了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东延水系桥工程。2008年8月,被告赵然与被告天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赵然作为被告天海公司补签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08年9月21日,被告赵然开始施工上述工程,施工期间,被告赵
2、然与原告房本忠口头达成了钢筋、中砂、石子的买卖协议,由原告向施工工地供应钢筋、中砂、石子,待工程拨款时再支付原告货款。2008年11月10日,被告赵然以“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系桥项目部”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钢筋款253800元。2008年12月10日,被告赵然以“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系桥项目部”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中砂、石子款102000元。2008年12月21日,被告赵然以“山东天海建业有限公司水系桥项目部”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原告水泥款54900元。上述所欠材料款,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赵然施工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东延水系桥工程时,原告在被告天海公司任职,且明
3、知两被告之间为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房本忠与被告赵然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赵然未按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货款,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然支付货款4107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海公司将承接的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被告赵然实际施工,并收取管理费,两被告应当视为挂靠关系,被告天海公司对被告赵然基于挂靠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邹超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本律师以诚信稳健、高效务实,严谨务实的执业操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践行每一位客户的每一次信赖和重托! 邹超
4、律师现为大型、知名法律专业服务网站-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从事法律事务10余年,办案数百起。担任河南忠信xx科技有限公司、河南XX制造有限公司、郑州XX钢铁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年的工伤案件办理经历,对于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工伤理赔、劳动仲裁和诉讼各个环节拥有丰富的实际经验! 联系方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 邮箱:1324307500 固定电话:0371-56771551 手机号码:15225062852 乘车路线:B1、B2、B3、B11、B12、B13、B15、B16、B17、B18、 B19、B25、B30、B38、B53 到农业东路下车; 21路、71路、75路、97路、65路(起点火车站)、105路(起点火车站)、107路、109路、117路、123路、155路、156路、158路、163路、219路、257路、261路、263路、295路、游568路 到中州大道农业路或东风路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