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 辩 状致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单位于2012年12月10日收到贵委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我单位进行了详实的核查和问询,就以上文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以下答辩:一、 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2年白皮书第十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项目作业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七款“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分公司、项目、班组级分别不少于15、15、20学时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经查,我单位承建的(二期)项目部查综合办公室、项目安全科59月份的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安全教育资料里均并
2、未发现有申请人亲属所诉的陆保建进入作业现场所需要履行的各项个人信息填写和接受统一的安全教育,因此申请人亲属所诉的某某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履行其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要求,瞒痹我单位私自上岗作业。因此我单位与申请人亲属陆保建不存在任何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二、 我单位项目将机加结构部件生产中心楼内外墙粉刷工程劳务分包给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所诉的申请人亲属某某人进入工程从事粉刷工作系公司进行的劳务分包并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并附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查公司承接的机加结构部件生产中心楼内外墙粉刷工程是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具有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的企业。综上所述,申请人亲属所诉的某某务工性质与责任主体区分不明确,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引用条文的规定,因此不存在与我单位有任何的劳动关系。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