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来源:肖太寿所谓的“甲供材是指建设方(或称为甲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从事施工 的考虑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由于“甲供 材”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 风险,有鉴于此笔者就”甲供材”中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 的应对策略。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 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 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
2、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 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 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 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 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 企业就是漏了 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 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
3、饰劳务) 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 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 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 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 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 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 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
4、开建安发票 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 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 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 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 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 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甲方提供的材 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 分析
5、,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 来规避。第一,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因为,除了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外 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甲供材的营业税那是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 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 价款。)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与甲方 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
6、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 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实践 征管中也存在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 包人或者岀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岀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 税连带责任。),甲方也有连带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的责任。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 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 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
7、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力法来操作:1、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2、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 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 章;3、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 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 支付令;4、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 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
8、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 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 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 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
9、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 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 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扌旨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 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 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 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堤合法 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 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 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