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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设立项目部的建筑企业如何避免所得税重复征税(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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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设立项目部的建筑企业如何避免所得税重复征税(3页).docx

1、跨地区设立项目部的建筑企业如何避免所得税重复征税 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魏延森由于建筑企业存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质,使得大部分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得以生存并长期发展。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在经营时间上与其他行业的外出经营相比较长,与设立的分支机构相比又较短,这种“相对的稳定性与流动性”给税务机关在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管理上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来规范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及税款的分配。而在实务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一些建筑企业在外出经营设立项目部

2、的管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使得这些企业在项目部所在地开具发票时就被当地地税机关扣缴了企业所得税,而当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或汇算清缴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已在项目部所在地缴纳的税款时,得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无法扣除。这就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为帮助相关企业理清政策思路,改善税务管理,有效规避涉税风险。我们在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基础上,借鉴海南、天津等地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出我们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税务管理的意见,以供相关企业参

3、考。一、重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企业在决定设立跨地区经营项目部时,一定要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避免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代开发票时就按收入的0.2%扣缴企业所得税,给后期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已在项目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带来不便。二、

4、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一定由总机构预分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有一些企业,往往在到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就被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经营收入的0.2%扣缴了企业所得税。由于未按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总机构税务机关往往不予认可。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扣缴企业所得税,是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该向该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的诉求,到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时,由总机构预分税款后,

5、再预缴企业所得税。三、进行月(季)度预缴时,要提供相关资料关于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总机构在进行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情况资料。第四条规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在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情况资料。其他省市企业可以参照该项规定,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以规避涉税风

6、险。四、办理退(抵)税要符合一定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退(抵)问题的公告(津国税20112号)第二条规定:办理退(抵)税额度及有关条件:(一)退(抵)税金额不超过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且不超过税款所属年度建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二)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的,不得办理退(抵)税;(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办理退(抵)税。第三条规定:办理退(抵)税时需提供的资料:(一)退(抵)税书面申请;(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国税)或退税申请书(地税);(三)天津市建筑企业申

7、请退(抵)税计算明细表(附件);(四)建筑企业及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五)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已开立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六)建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天津国税局的这一文件的规定,非常详细,其他省市相关企业可以借鉴。五、总结由于涉及到税款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问题,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该种事项的处理都非常谨慎。通过对上述文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较关心企业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形式;而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较看重是否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以往是否在当地预缴了企业所得税。鉴于此,相关企业应吃透上述政策文件的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税务管理,并及时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供税务机关所需的相关资料,尽量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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