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办查处违法建筑通告近年来,部分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建设规划,乱搭乱建,严重扰乱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秩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风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严厉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建筑。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
2、密切配合,做好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各镇政府和城建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环境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人,由市城建局、有关镇政府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违法建筑在城市规划区外和镇、村庄规划区外非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其中非法占地达到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本通告发布后,凡在6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