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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5页).doc

  • 资源ID:437735       资源大小:16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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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5页).doc

1、苏州市吴中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

2、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共同负责实施。区住建局是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建筑节能的重点,对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情况实施监督、跟踪管理。区财政局是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年度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

3、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1 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 1.对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示范项目。 2.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和改建示范项目。 3.对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采

4、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 4.建筑节能65%及以上的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四)对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第六条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七条申报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项目必须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二)新建、改建项目应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或已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 管体系的项目,节能量应可以计量,且节能改造工程及设备款支付清单详实。 (四)申报项目单位和

5、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第八条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每年初(具体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区住建局、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项目所需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5.建设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 第九条区住建局、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核实的基础上,确定补

6、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补助项目提出异议的,经调查,该项目确实不符合申报补助项目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区住建局、财政局联合予以确认。 第十条区住建局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支付使用情况。 示范项目完成后,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测或能效测评,并根据检测或测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内容专项验收评估。项目完成并通 过验收评估,达到示范效果并按申报预算完成投资的,将项目补助资金拨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

7、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建筑节能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标准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区住建局、财政局按本办法,组织对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通过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在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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