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的内容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的内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等级的准确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主要是根据有关技术标准、 规程、 规定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文件制订。 第1.0.3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含建筑幕墙)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 编制。 第1.0.4条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包括质量保证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1.0.5条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建筑工程、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 调
2、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的质量保证资料。 第1.0.6条管理资料应包括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 定、测量成果、施工日记、质量评定、事故分析等各项资料。 第1.0.7条核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时,必须同时报送建筑安装工程的技术资料。 第1.0.8条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验评标准的规定要求,其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评定为不合格; 质量保证资料虽有所欠缺,但不影响结构安全或管理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其单位工程质量 等级应评定为不符合标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所有技术资料的表格,省质监站已有统一样表的不得擅自变动。无样表的,应按规范规定 的式样或技术要求内
3、容,参照样表格式制定。 第2.0.2条技术资料不得用铅笔或易于褪色的笔书写和绘图。 第2.0.3条技术资料应字迹清楚、图形规整、尺寸齐全、数据完整、准确、公章清晰、签名齐全、不 得涂改。 第2.0.4条检测试验单位必须是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的试验单位。 第2.0.5条同一单位工程的原材料、 成品、 半成品的同一检测试验项目, 应由同一检测试验单位承担。 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试件(样)的复检,应在原检测单位试验,不得另换检测单位(中途停试整顿的 试验单位除外)。 第2.0.6条建筑企业的直属试验室采用非破损检验法, 核验本企业承包施工的工程混凝土强度达到标 准时,还应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的其他建
4、筑检验测试单位(试验室)复验合格后,方能作为事故 处理依据。 第2.0.7条取(制)试样的方法、数量、规格、试验项目及送检的时间,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2.0.8条现场应严格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即现场取(制)试样和送样,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 或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并及时办好见证手续。 第2.0.9条试验报告单上应注明工程名称、部位和进场原材料的名称、批量、批(炉、编)号,并有 试验、计算、复核及负责人的签名。末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砼、砂浆外加剂及防水、管线等新材料必须有省建设厅出具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件,才能使用。 第三章资料整理 第3.0.1凡未达到
5、规定指标的试验报告不得销毁,均应分别纳入各自的项目资料中,注明其处理方法 和处理结果,如该报告所代表的材料用(应注明材料去处)或报告所代表的构件(部位)已经返工, 并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证。 第3.0.2条资料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 第3.0.3条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按下列顺序分别设封面后整理成册: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 (一)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二)焊接试(检)验报告,焊条(剂)质量证明书; (三)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四)砖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五)防水材料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六)构件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七)混凝土
6、试块试验报告及其评定; (八)砂浆试块试验报告及其评定; (九)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十)地基验槽记录; (十一)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二)竣工图。 (十三)建筑幕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 (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及说明、结构计算书、设计修改文件、材料代用文件;(2)材料质 量证书;铝合金材料出厂质量证书、玻璃出厂质量证书、建筑密封材料出厂质量证书(即结构硅酮 密封胶和耐候胶出厂质量证书及有效期限证明等)、保温材料及防火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构件出厂 质量证书、工程中所用钢材及五金件和其它材料出厂质量证书;(3)检验报告包括玻璃性能检验报 告、铝型材化学成
7、分检验报告、铝型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耐候胶性能检 验报告、结构用硅酮密封胶检验报告、相容性试验报告、玻璃幕墙性能检验报告;(4)施工安装质 量文件,包括施工过程洽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施工安装自检记录、施工安装分项分部工程 质量评(核)定资料、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文件; (5)抽检报告,包括玻璃、耐候胶、结构胶、铝材。 二、建筑工程管理资料包括; (一)图纸会审记录;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三)技术交底; (四)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 (五)测量成果; (六)工程质量评定; (七)施工日记(含砼专项施工记录); (八)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 三、 建筑设备安装工
8、程资料包括: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管理资料 (见 第六、七章)。 第3.0.4条单位工程竣工图单独整理成册。 第3.0.5条成册后的资料应有目录、页次(右下角),所缺资料应注明内容、原因。 第3.0.6条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等各阶段验收证明和钢材、焊接试验、水泥、砖、砼试块及砂浆 试验报告等汇总表经建设(监理)单位签章后,整理一份原件交质量监督站核查。 第3.0.7条施工过程中的整改签证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实施结果或鉴定报告、图纸会审记录 等均应报送质量监督站存档。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一节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第4.1.1条建筑用钢筋既要有
9、出厂质量证明书,又要有进场时按批(炉)号规定取样的机械性能试验 报告。 第4.1.2条质量证明书的抄件必须按湘质监统编施17表中内容抄全。 质量证明书的抄件和复印件须 经有资格经营钢材的供货单位(限国营钢厂、县以上物资局或地区以上金属公司)出具,并经建设 或监理单位签证用于的工程部位和该工程的进场批量、批号及炉罐号并盖公章。 第4.1.3条采用钢筋集中加工成型的一级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钢材的管理制度, 台帐齐全并有统一 分配手续,以便跟踪检查,其抄件和复印件由分配单位签注其工程名称和该工程的进场批量、批号 和使用部位。 第4.1.4条钢材进场时同一规格的不同批(炉)号均应抽样试验,其报告须有工
10、程名称和该工程的实 际进场批量、批号,并应注明钢筋外形特征。 第4.1.5条第一次取样的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另行取样复试的报告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证 证明与原试件属同批材料。 第4.1.6条取样试验应一次按规定取足试件数量,机械性能各项指标不得缺漏。 第4.1.7条预应力筋及锚具除应有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机械性能试验报告外, 还应有锚具的出厂合 格证和进场的外形检查记录、硬度检验、锚固能力试验、预应力筋的焊接试验、冷拉记录、冷拉后 的机械性能试验、张拉记录及预应力筋的隐蔽验收记录。 第4.18条进口钢筋除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外,还应进行化学成份分析和焊接试验,符合有关规定后 方可用于工程。
11、第4.1.9条钢结构用钢材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 如无质量证明书或有质量证明书但对其材质有怀疑时 亦应取样试验。 第4.1.10条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机构性能试验报告应分别按级别规格顺序汇总并注明质量证明书 或试验报告编导。 第二节焊接试(检)验报告及焊条(剂)质量证明书 第4.2.1条焊接骨架、焊接网片、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重要的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焊等 均应按规定在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取样试验。现场焊接时其报告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证证明 在成品中取样。 第4.2.2条装配式结构节点钢筋焊接头,按生产条件(施工焊条件)作模拟试验的报告,应经建设或 监理单位签证其施焊条件与结构节点相同
12、。 第4.2.3条电弧焊、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焊的焊条(剂)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如焊条用量少,可用 焊条塑料袋上足以证明其各种性能的合格证复印后,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证。若无合格证或对其质 量有怀疑应抽样试验。 第4.2.4条电渣力焊和气压焊接头应有全部外观检查记录和按规定取成品样的机构性能试验报告。 第4.2.5条钢结构的I、II级焊缝应有超声波、X射线探伤报告和外观检查记录;III级焊缝应有会同 建设或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签证的外观检查记录。 第4.2.6条焊缝外观检查记录、 焊接试验报告均应注明焊接部位、 接头批量、 焊工姓名和合格证编号。 第三节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第4.3.1条凡
13、结构工程用水泥,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进场后的取样试验报告。 第4.3.2条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其复印件或抄件均应经建设或监理部位核查并签注用于的工程单 位名称和进场的批量与出厂编号,抄件应将原件的报告编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品 种、标号等抄全,并有抄者和校对者签字。 第4.3.3条水泥应以同一厂、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出厂批量(编号)为取样单位;水泥出厂后 每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早强水泥每超过一个月)或因保管不善,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有重新 取样的试验报告。 第4.3.4条水泥三天、七天预测报告和28天报告,都必须安定性合格方可使用。 第4.3.5条水泥材质证明汇总表应按水泥
14、出厂日期或试验日期顺序汇总,使用部位、进场批量应填写 清楚,备注栏内应注明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编号。 第四节砖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第4.4.1条砖应按同一厂、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出厂批量(编号)为取样单位,进行现场抽样 试验,经地区及其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厂生产的蒸养灰砂砖、炉碴砖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 须进行现场取样试验。 第4.4.2条用于承重墙的空心小型砌块应按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大于200m3为一批现场取样试验,用于 框架填充墙的空心小型砌块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用于外墙的应符合抗渗要求)。 第4.4.3条汇总表中使用单位一栏必须填写清楚,备注栏内注明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编号。
15、第五节防水材料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第4.5.1条防水卷材及其粘结接缝密封料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 其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和出厂检验报告(含不透水性、吸水性、耐热度、拉力、柔度等),并有现场抽样试验报 告。 第4.5.2条沥青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现场取样试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针入度、软化点、延度等。 用沥青熬制的玛膪脂应有现场取样试验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耐热度、柔韧性、粘结力等。 第4.5.3条细石砼刚性防水层应有砼试块报告;防水砼应有抗渗试验报告;水泥砂浆防水层及防水砼 的外掺剂(防水剂、膨胀剂、减水剂等)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 第4.5.4条防水油膏、防水涂料、新型防
16、水材料等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现场取样试验报告。现场 配制的上述成品、半成品应有现场取样试验的试验报告。 第六节构件质量证明书 第4.6.1条预制构件厂(场)供应的钢筋砼构件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和构件质量证明书;构件上应标明 生产日期、构件代号、生产厂家名称并与质量证明书相吻合;进场时应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验收并 在质量证明书上签证和抽样进行静载试验等。 第4.6.2条一级、二级企业预制厂(场)出厂的构件应有构件质量证明书;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 括:构件名称、代号、采用图集、数量、生产日期、砼设计标号、试块28天试压标号、配筋情况及 所用钢材、水泥的材质情况、结构性能试验结果。 第4.6.3条三级
17、、四级企业预制三(场)出厂的构件除质量证明书内容要求与上条相同外,还应附钢 筋、水泥材质证明及相应的砼试块试压报告,其空心板或用于楼盖的槽形板到工程施工现场后,还 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按数量(小于1000块)及荷载、跨度等情况抽样作静载试验。每个单位工 程不应少于二块空心板。 第4.6.4条空心板的试块试压报告必须标注构件代号,其静载试验报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 第4.6.5条一、二级企事业的分公司(处)下属预制构件厂(场)出厂的构件按第4.6.3条要求执行。 第4.6.6条施工现场预制一般构件(包括过梁、顶棚用槽形板等),如每台班留置了砼试块,材料材 质证明、试验报告齐全,钢筋隐蔽记录和砼分
18、项工程质量评定均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证,可 免作静载试验;否则应作静载试验,且砼试块的最少组数不应少于主体工程按楼层(段)划分分顶 工程的每层(段)一组。 第4.6.7条施工现场预制的钢筋砼屋架、屋面梁、托梁、天窗架、吊车梁、大型屋面板、折板、装配 式多层框架的梁、柱吊装前应会同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构件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检查钢筋、水泥 材质证明;钢筋焊接试验报告;隐蔽记录签证手续;砼试块强度;砼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各项均 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构件合格证,经建设(监理)与施工方签章方可吊装。 第4.6.8条对设计成熟、 施工质量好、 生产数量少的预制构件 (例如跨度等于24m及其以下的桁架等
19、) , 如满足下列条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1)钢筋,进厂(场)时按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 钢筋且不大于5吨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及经冷拉而不利用强度的 非预应力钢筋,可不再次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应按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 格。 3)混凝土,应按每5立方米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砼,留置一组试块,并按规范 规定评定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钢筋隐蔽验收、主筋保护层、张拉预应力值、构件的横 截面尺寸、砼分项质量评定等,应逐件会同建设或监理
20、单位检验合格。 第4.6.9条纲结构构件应有构件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应包括:构件名称、型号、采用图集、数量、钢 材材质、焊条型号、焊工姓名及质量证明书号、焊缝检验探伤报告编号。由生产厂家供货的构件, 进场时应验收并在质量证明书上签章, 现场生产的构件应经建设或监理单位验收并在合格证上签章。 第4.6.10条网架结构应有下列资料: 1)网架除应有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外,网架结构的焊接钢板节点、焊接球接点、螺栓球节点及相应 的杆件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进场时应进行抽检验收并在质量证明书上签字。 2)焊接节点的网架必须有全部焊缝的外观检查记录。 3)大、中跨度的钢管网架的拉杆与球的对接焊缝必须
21、有探伤报告。 4)网架结构的拼装、安装均应有检查验收记录,并应有安装后的挠度测量记录和挠度曲线,其所测 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设计值的15%。 第七节砼试块试验报告 第4.7.1条砼试块的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应符合GBJ10787规定。 第4.7.2条抗渗砼每次连续浇筑量在500m3以下的应增留试块两组;每增加250500m3应增留两组。 第4.7.3条预拌砼厂和集中搅拌的砼应有浇筑地点取样的试块报告。 第4.7.4条砼试块强度评定的龄期应为28天,滞后28天龄期的试块强度应换算为28天强度,且滞后不 应超过7天。 第4.7.5条砼试块的28天强度不应超过设计砼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1.5倍,超
22、过时应对该组试块 所代表的部位或构件作非破损检测或结构性能试验。 第4.7.6条砼施工应有记录,砼试块强度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并按单位工程的验收 项目,根据设计标准或强度等级分别汇总和进行强度评定,汇总表中应注明试块试验报告编号。 第4.7.7条每个验收项目应按验评标准确定,其砼试块强度按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预制构件厂、预拌砼厂、现场集中搅拌的砼,其砼试块强度按GBJ10787标准中数理统计法进行 评定。 2)排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高层等建筑以及桩基础中一个验收批内的砼试块组数10组以上时,按 评定标准中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评定,少于10组则按非统计方法评定。 3)砖混结构和砼
23、量较少的其它结构,砼试块组数小于10组的可按标准中非统计方法评定。当一个验 收项目仅有一组试块时,其强度值必须大于标准值的1.15倍。 第4.7.8条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该组试件强度不 作评定的依据时,应有对该组试件所代表的构件或部位进行非破损检测的报告。 第八节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第4.8.1条砂浆应有砌筑砂浆、楼地面水泥砂浆试块试验报告,报告必须注明工程名称、部位、砂浆 种类、设计标号。 第4.8.2条分段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每层各段分别留置试块。 第4.8.3条多层房屋及单层房屋每4m高或每两道圈梁间墙高为一楼层,按规范规定留置试块,每层应 留置
24、2组。 第4.8.4条M2.5砂浆试块的28天强度超过其标准值的2倍及M5以上砂浆试块强度超过标准值1.5倍应 视为无效,并对该组试块所代表的砌全作强度试验。 第4.8.5条砂浆试块强度应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4.8.6条汇总表按层次顺序汇总,并注明报告编号。 第九节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土壤试验 第4.9.1条凡用素土、灰土、砂、砂石等回填作地基者和高层建筑基础回填土,均应按规范规定取样 测定干土重力密度或压实系数的试验报告,并注明土质和要求达到的标准。 第4.9.2条挡土墙背后的填土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证的分层取样平面位置图和测定干土重力密度 或压实系数的试验报告。 第4.9
25、.3条用贯入仪、钢筋或钢叉等以贯入度大小检查砂、灰土地基时,应有通过试验确定的贯入度 具体要求的记录,并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签证的分层现场贯入点的平面位置图和贯入深度记录。 第4.9.4条重锤夯实地基应有试夯报告、试夯记录和施工记录(参照GBJ20283附表5.7和5.8)、最 后下沉量的检查记录。 第4.9.5条强夯地基应有强夯地基施工记录(参照GBJ20283附表5.9和附表5.10),并应有采用标 准贯入、静力触探或轻便触探检测报告。 第4.9.6条预压地基应有垂直沉降、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的逐日观察记录和分级卸载的回弹记录。 第4.9.7条挤密加固地基的砂桩应有平面布置图、桩的偏位、孔深、
26、灌注量等记录和桩身及桩与桩之 间挤密土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4.9.8条挤密加固地基的土和灰土挤密桩应有平面布置图,孔位偏差、桩径、垂直度、缩颈、坍孔、 回淤等成孔质量检查记录和桩孔施工记录(参照GBJ20238附表5.11)桩孔施工记录(参照 GBJ20283附表5.12)以及夯填后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4.9.9条挤密加固地基应有桩位平面位置图、柱位偏差、填料品种、每根桩的填料总量以及效果检 验报告。 第4.9.10条旋喷加固地基应有旋喷体平面位置图、旋喷施工记录(GBJ20283附表5.14、附表5.15、 附表5.16和旋喷体深度、直径、抗压强度、透水性等检验报告。 第4.9.11条硅化地
27、基应有下列资料: 1)施工记录(GBJ20283附表5.17,附表5.18); 2)材料试验记录; 3)试块试验记录; 4)防渗帷幕的渗透观测和水位变化记录; 5)触探法测定阻力变化记录; 6)竣工剖面图和钻孔位置平面图; II桩基础 第4.9.12条钢筋砼预制桩应提交下列资料: 1)桩的结构图及桩基用料计划; 2)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钢筋焊接试验报告应符合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 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应符合第四章第三节要求; 4)钢筋隐蔽记录; 5)砼试块强度报告及其汇总表,并应对试块强度按规定进行评定; 6)桩的检查记录和构件出厂质量证明书,以及预制桩制作质量检验评定表。
28、 7)施工综合记录;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9)经建设或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验收签证的基桩竣工平面图; 10)接桩时应有接桩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 11)硫磺胶泥接桩时还应有每台班留置不少于一组的硫磺胶泥试块报告,其内容包括配合比,主要 物理性能及重要力学性能; 12)设计变更通知及事故处理记录; 13)单桩承载力检测试验报告及确定桩贯入度的记录; 14)桩基竣工验收证明(用湘质监统编施工03表); 第4.9.13条钢管桩应提交下列资料; 1)桩用钢管等的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2)施工记录; 3)桩位测量放线图; 4)经建设或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验收签证的基桩竣工平面图;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9、 6)焊条(剂)出厂质量证明书; 7)单柱承载力检测试验报告和确定桩贯入度记录; 8)设计变更通知及事故处理记录; 9)桩基竣工验收证明(湘质监统编施03表) 第4.9.14条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包括潜水钻成孔、钻孔扩底成孔、冲击成孔)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桩基工程概况及钢材、水泥需用计划; 3)每根桩清孔后距底2050厘米处取泥浆样作比重测定的记录和孔底沉渣检验记录; 4)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应符合第四章第一节的有关要求; 5)钢筋笼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钢筋笼接长时的焊条质量证明书和焊接试验报告,应符合第四章第 二节的要求; 6)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30、,应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的要求; 7)灌注桩施工记录; 8)灌注水下砼记录汇总表(JGJ480附表6.4和砼施工日记); 9)经建设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签证的基桩竣工图; 10)每根桩砼试块试压报告及汇总表,并应进行评定; 11)单桩承载力检测试验报告; 12)隐蔽工程验收汇总记录; 13)设计变更通知及事故处理记录(见湘质监统编施04表); 14)桩基竣工验收证明(见湘质监统编施03表)。 第4.9.15条干作业成孔灌注桩(包括螺旋钻成孔、钻孔扩底、机动洛阳铲挖孔、人工挖孔)应提交 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桩基工程概况及钢材、水泥需用计划; 3)钢筋的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31、,并应符合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 4)钢筋接长的焊条质量证明书和焊接试验报告,并应符合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5)水泥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应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的要求; 6)砼施工应在日记,每台班留置不得少于一组(其中桩径大于一米的,每根不得少于一组)同一配 合比砼试块试压报告及汇总表,并进行强度评定; 7)每个桩的成孔及清孔、钢筋笼制作及安放、砼搅制及灌注等三个工序过程的质量检查,并经建设 或监理单位验收签证。 8)经建设或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验收签证的基桩竣工图; 9)单桩承载力检测试验报告; 10)设计变更通知及事故处理记录; 11)桩基竣工验收证明; 12)隐蔽工程验收汇总记录。 第4.9.1
32、6条套管成孔灌注桩(包括振动沉管、振动冲击沉管、锤击沉管)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 地基勘察报告; 2)桩基工程概况及钢材、水泥需用计划; 3)钢筋的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并应符合报告,并应符合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 4)钢筋接长时的焊条质量证明书和焊接试验报告,并应符合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5)水泥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应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的要求; 6)砼施工日记,每台班留置不得少于一组的同配合比砼试块试压报告(包括预制桩尖)及汇总表, 并进行强度评定; 7)施工记录(CBJ20283附表5.27)或施工记录汇总表; 8)经建设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签证的基桩竣工图; 9)单桩承载力检测试
33、验报告; 10)最后三阵每阵十击或最后两个两分钟的贯入度,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有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测定 的贯入度试验记录; 11)设计变更通知及事故处理记录; 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13)桩基竣工验收证明。 第4.9.17条单桩垂直静载试验加载反力装置采用锚桩时应提交锚桩设计计算资料和经建设(监理) 单位签证的试验过程中各级加荷阶段的起止时间、沉降观测记录和锚桩上拔量检测记录。第4.9.18 条对于大直径(d800mm)灌注桩,确实无条件进行单桩垂直静载试验的,可采用预埋管超声检测法 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成桩质量检测。但鉴于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成桩质量的可靠性低,对一、二级建 筑
34、桩基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后,还必须采用钻芯取样法抽查低应变动测法的可靠性,确认桩身的 砼强度和桩底沉渣厚度等情况。 第十节地基验槽记录 第4.10.1条地基验槽记录采用省质监站统编施0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只作简略文字记录,但土 质情况及地基承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须有明确结论 第4.10.2条地基验槽记录资料中应有经建设(监理)、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等单位代表验收签字的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第4.10.3条地基验槽(坑)记录应单位清楚,平面、断面尺寸,槽(坑)底标高、土质种类、土质 是否均匀一致等,定性、定量确切。地下古坟、沟、洞、管道等详细记录可另绘制地基基础竣工图。 第4.10.4条
35、地基验槽记录须经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四方签字,才能生效。 第十一节结构吊袋、结构验收记录 第4.11.1条结构吊装记录应有各构件的轴线位置、垂直度、标高等测量记录及连接节点的焊缝质量、 搁置长度、检测记录和装配整体式结构浇灌节点的砼试块强度报告。 第4.11.2条吊装所用的钢材、焊条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 第4.11.3条基础、主体、竣工三阶段验收记录表列入质量保证资料之“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栏 目内。 第4.11.4条基础、主体、竣工验收表后应附有部分建设(监理)和监督员参与实测或复测的分项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该表应经参加实测或复验的有关单位代表签字。如验收时有须整改的问题
36、,整 改后经复验单位代表签证的有关记录均应附在相应的验收表后。 第4.11.5条地基基础、主体、单位工程竣工等验收表均须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三方签章, 监督员签字,才能生效。 第4.11.6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须真实、清楚,部位明确、宜以图示,用文字记录时必须注明施工 图号和变更单编号,钢筋隐蔽记录必须说明配筋情况和钢筋接头的形式、位置及有关情况,签证及 时。 第十二节竣工图 第4.12.1条单位工程竣工后应有真实反映工程实况的竣工图。 第4.12.2条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或虽有变更,但可在原施工图上变动、说明清楚的,则在原施工 图上变动、说明,并应标出设计变更单的编号,由技术负责人签名
37、,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以此作 为竣工图。 第4.12.3条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多,在原施工图上变动、说明,无法反映清楚的,对这一部分应重 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在图纸的标题栏内注明原施工图号,并在说明中说明变动原 因及依据,经施工和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名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作为竣工图。第4.12.4条引进 工程竣工图,应在外商提供的最终施工图上修改,并经审核签章及加盖“竣工图专用章”后,作为竣 工图。 第五章建筑工程管理资料 第5.0.1条图纸会审记录应有工程名称、 时间、 地点、 参加单位和人员名单、 会审内容, 并经建设 (监 理)、设计、施工三单位盖章才能生效。 第5.0.
38、2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资料应包括: 1)主要材料用量计划是经过预算后的材料分析计划,其水泥应按地基基础工程分部,主体工程分部 和其它工程分部分别提出需要计划。 2)预制构件计划应有构件名称、型号、数量及采用图集编号。 3)重要结构、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应有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5.0.3条“技术交底”资料中应有钢筋下料表及各种规格钢筋的用量汇总表和砼、砂浆的配合比设计 通知单。 第5.0.4条“设计修改”资料应包括: 1)建设(监理)单位要求变更的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签章认可; 2)施工单位要求变更的技术核定单和材料代用单,应经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签章认可; 3)设计单位授权建设或
39、施工单位作局部非结构修改或材料代换时,应有设计单位的委托书,并在委 托书明确修改、代换范围。 4)设计修改单经整理后应有编号。 第5.0.5条“测量成果”资料中应包括下列记录: 1)建筑物定位放线及高程测量记录; 2)单层房屋的0.000标高、每道圈梁、檐口及多层、高层建筑的每层高度均应有水准测量记录; 3)高层建筑、重要建筑、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以及设计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建筑物,应按 有关规定进行沉降观测,观测的时间和次数,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施工过程中的 观测不得少于4次,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和其逐次沉降量
40、;水准点和观测点的平面图及原始资料; 建筑物沉降量分布曲线图;沉降观测结果分析报告。 第5.0.6条“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是工程各部分质量情况的记录,划分评定必须正确,资料必 须真实、不得漏项,签证手续及时、齐全。 第5.0.7条施工日记应按表要求记录齐全,部位应准确,砖砌工程必须有水平灰泥砂浆饱满度检测记 录,砼工程施工应有砼的专门记录。 第5.0.8条“质量事故分析”资料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危害程度、经济损失等分析报 告和经有关单位签证同意的整改方案以及按整改方案实施后经有关单位复查验收的签证手续。 第六章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质量保证资料 第一节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 第
41、6.1.1条暖卫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制品(即材料包括管材、管件、法兰、衬垫、阀门、焊条 或焊丝、保温及隔热材料、压力表、温度计。设备包括:锅炉及附属设备、卫生设备、水泵、风机、 热交换器、压力罐、分汽缸、水处理设备、煤气设备等),应有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标准的技术质 量鉴定文件(包括设备基础砼强度试验报告、设备位置抄测记录等)或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6.1.2条暖卫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进场后,安装前应有验收手续,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双方签 证认可。 第6.1.3条暖卫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和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核验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方可 使用;按照设计或规范的规定对材质有怀疑者以及认为必要
42、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6.1.4条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第6.1.5条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要求(本条适宜用于建筑 给排水、采暖、卫生设备管道和煤气管道安装): 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对于直埋于地下或结构中,暗敷设于沟道、管井、吊顶及不进入设备层内的,以及要求有保温隔 热层的各类管道阀门设备,均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要求作好记录,重要部位必须由水、 电监督员核定签证。 2、隐蔽工程记录内容应包括:按管道用途、种类、注明规格、数量、位置、座标、标高、埋深、坡 度、坡向、支座(墎)以及周围建筑物、
43、构筑物之间的关系距离,接口种类和防腐保温用料及做法 等。对存在的问题应有较详细的记录,处理后应有复验记录及签证。 3、凡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者,水电监督员还应验收签证。 本项达不到1、2、3点要求者应定为“不符合标准”项目,检查验收意见不能过于简单、笼统。 二、焊接口射线探伤检查报告 1、设计有要求的, 检查发现对焊接口有怀疑者,应进行X射线探伤检查,对其裂纹、未熔合、未焊 透、气孔和点状夹渣以及条开夹渣等情况应记录清楚、准确,按其要求级别作确切的检查结论,对 检查部位、数量要列表记录清楚。 2、凡有此项要求的工程项目,记录必须详尽、准确,检查人员和单位签章齐全,达不到上述要求时, 该项
44、应按GBJ30088第3.0.5条处理。 三、伸缩器安装预拉伸记录。 1、伸缩器安装应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进行预拉,预拉长度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记录和计算应 准确,应符合规范GBJ24282第2.01.8条处理。 2、预拉记录应有施工单位的人员、建设(监理)方代表签证才有效。 3、对伸缩器的安装,应检查其水平坡度或排气装置情况,并作好记录,应符合GBJ24282第2.0.17 条规定要求,由建设(监理)方代表和施工方质检员双方签证。 四、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 单项试压、 主要管材、 散热器及设备。 仪表、 阀门及附件等, 安装前应按规范GBJ24282第2.0.14 条规定进行强度和
45、严密性试验,并报告记录,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应有自理结论。 2、隐蔽的种类管道、阀门设备,在隐蔽前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采暖、给水、热水消防等各类管路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方法和结果 应符合设计和规范GBJ24282第3.1.5和第6.2.8条、第6.4.8条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应有处理 后复试记录,验收签证;再未达到要求者应有处理结论。 4、单项和系统试压工作应有有关方人员质检员参加,并在试验报告上签证。系统试压一律由具有检 测资质的建筑设备安装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6.1.6条系统清洗记录。1、管道、设备在安装前应清洗污垢;2、生活饮用水管
46、道和采暖系统在竣 工前均应有水冲洗除污垢记录,重要的或设计有要求的工程竣工时应有清洗、吹洗、脱脂记录,其 记录应有建设(监理)方代表和施工方质检员签证。各系统的试压、通水试验不能代替清洗,其清 洗应按GBJ24282第2.0.3、第2.0.4条规定进行。工艺管道系统吹扫和清洗应按GBJ24282第七章 有关条文规定进行。 第6.1.7条排水管道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一、排水管道渗漏记录。凡暗装或直埋(包括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间、吊顶内、夹皮墙或包箱 内) 的隐蔽排水管道和建筑物内及地下的金属雨水管道, 在隐蔽前必须按设计图纸分系统或分区 (段) 做灌水渗漏试验,整个系统必须全部试验 二、试验方
47、法及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GBJ24282第4.2.16条、第4.3.5条和第7.3.5条规定 的要求。 三、试验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未经试验或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蔽,吊顶内、夹皮墙内或包 箱内及重要建筑隐蔽后又不好检查的地段试验,必须由建设(监理)人员到场检查合格后办理签证 手续,否则无效。 四、 通水试验。 室内外给排水工程竣工前, 必须进行通水试验, 通水试验必须符合验收规范GBJ24282 第12.0.4条四款的要求。试验结果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记录。 五、室内(外)排水管道灌水试验做完后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记录。 第6.1.8条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1、烘炉前应绘制理论烘炉
48、曲线,烘炉进行中应做好烘炉记录,并绘制实际烘炉曲线,砌筑砂浆含水 率应降到10%以下为合格。 2、火焰烘炉的有关记录应符合规范GBJ24282第10.4.2条规定。 3、煮炉:加药品种、数量、加药部位、加药程度、蒸气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应有详细记录, 煮完后冲洗、除垢应有记录,并绘制实际煮炉曲线。 4、锅炉试运转:锅炉试运行前准备必须达到规范GBJ24282第10.4.6条要求 方可进行试运转。鼓、 引风机的单机试运转,水泵负荷运转,系统连续48小时试运转必须有记录。 5、试验记录,要求操作者、施工负责人及质量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第二节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第6.2.1条电气安装中所用的主要
49、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有足以证明其材质及性能的出厂质量证明。 1、主要设备材料:如高压设备和配件中的柜盘、绝缘子、套管、避雷器、隔离开关、油开关、变压 器、继电器、温度计、电机等。 2、其它材料如:线材、管材、灯具、开关、绝缘油、插座、低压设备及附件等。 3、合格证应有制造厂名、规格型号、检验员证、出厂日期。 第6.2.2条电气安装工程所用的主要电气设备、材料进场后、安装前,按设计规范GBJ23282第十三 篇第104条、105条,第十四篇第104条的要求和规定对照检查其品种、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 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签证。 第6.2.3条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一、试验项目和要求应按GBJ
50、015091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规定执行。 二、高压设备试验及系统调试的报告应由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提出。 三、凡电气工程竣工前须进行通电试验。如电力系统、照明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自动上水系统的 通电试验记录。 四、记录数据、性能鉴定、外观情况均应记录真实、准确,如不符合要求,应有不用或如何处理等 结论,并复查核定签证。 第6.2.4条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一、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主要包括设备绝缘电阻测度;线路相线与相线、相线对地间、零线对地间 的测试记录。系统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等,并按有关要求进行记录。 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主要包括设备、系统的保护接地装置(分类、分系统)测试记录,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