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类别检查要点总平面布局1、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设置消防分区,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m25000m2。2、建筑物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平面布置1、文物建筑的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2、对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净宽度不小于4m时,宜配置一般消防车;消防道路净宽度为34m时,宜配置小型消防车;消防道路净宽度为23m时,宜配置消防摩托车;消防道路净宽度小于2m时,且附近有消防水源
2、可以采用时,宜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3、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安全疏散1、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两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2、在每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3、对社会开放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4、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
3、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设施1、文物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2、文物建筑的消防水源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3、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4、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时,应布置成环状。5、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
4、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6、文物建筑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文物建筑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7、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应选择对受保护文物、文物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8、存在较大火灾危险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消防设施的设置,不能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坏,不能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10、消防设备除正常电源外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机房不应设于文物建筑内,且应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2)机房应靠近消防泵房设置,且便于机组运输及安装;(3)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总存储量不超过1m3;(4)机组的烟气排放、噪音污染应达到环保要求。11、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12、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消防控制室
6、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
7、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内部装修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消防安全责任1、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3、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店、摊位、餐饮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签订合同书、责任书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
8、防安全责任。4、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僧舍、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并实行严格管理。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
9、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4、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
10、织演练。6、利用宣传栏、专栏、广告牌、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7、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8、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
11、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9、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用火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禁止在非宗教场所文物建筑内用火。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3、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
12、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4、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元代以前建筑和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5、文物建筑内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6、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7、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设置适用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8、配电线
13、路的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进入文物建筑时接地,进入文物建筑后的配电线路N线与PE线应严格分开。9、文物建筑的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箱体电气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10、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灯具附件无危险高温。各种开关应采用密闭型。11、文物建筑中宜优先选择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12、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必须使用的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13、生产类文物建筑内部,不宜使用大功率动力用电设备。14、居住类、经营类、办公、教学类及其他文物建筑内部,除为满足生活、经营、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须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等设
14、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15、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应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防护及管理。16、除必须长期使用的用电设备外,文物建筑中不宜使用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设备供电电源。17、文物建筑内部不应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18、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19、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
15、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备注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2、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应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