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和二类建筑的分类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3787)将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但是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不算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高层建筑物按其名称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中19层和19层以上的高级住宅分为一类建筑;1018层的普通住宅称为二类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医院、百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广播楼、省级邮政楼、高级旅馆、重要办公楼、科研楼、图书馆、档案楼等。这些公共建筑中若建筑高度超过50m,可视为一类建筑;如果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2、就属于二类建筑。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公共建筑 1. 医院 2. 高级旅馆 3.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 建筑高度超过 10m 或 24,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1500m 2 的商住楼 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 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名称 二类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公共建筑:1. 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 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