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管理办法 1 1 目的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维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的财务管理。 3 3 职责职责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4 4 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4.1 4.1 财务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实行“一个全面、四个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实行全 面预算管理,统 一财务制度、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和资金集中管理。 4.1.1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 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经
2、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各项具体财务工作的领导,依据授 权范围及职责,就其所管辖业务的有效办理对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4.1.2 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者,行使投资者权利,其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a) 审议批准公司财务战略、财务规划、财务预算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b)决 定公司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c) 决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d) 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e) 按照规定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内部制度
3、、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4.1.3 各单位作为经营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a) 拟订公司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预算草案; b) 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 行公司偿债义务; c) 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d) 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e) 编制并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f) 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4.24.2 财务管理基本要求 4.2.1 公司应当建
4、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4.2.2 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 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4.2.3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4.2.4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 合同的审核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负责公 司资金的筹集、调度和使用,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4.34.3 财务预算管理 4.3.1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
5、 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4.3.2 公司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预算、投资和筹资预算编制。各种预算口径应与会计核算 口径保持一致,以方便对比分析。 4.3.3 集团公司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订集团预算的目标、政策,制订预算 管理相关制度,审议、平衡预算方案,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预算管理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预算编制、审核、上报、下达、执行和考核等工作。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应设立相应的预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预算管理部门),专门负 责预算编制、调整和分解下达。 4.3.4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财务预算应根据自
6、身经营特点并结合上一级公司确定的预算 目标编制。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先报上一级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平衡,并逐级 上报至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子公司财务预算经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下达 后,再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组织实施。预算相关决议报集团公司备案。 4.3.5 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着眼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4.3.6 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并加以控制和分析。 4.3.7 公司预算执行结果应与公司经营者薪酬挂钩。 4.44.4 筹资管理 4.4.1 筹资包括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权益筹资是指公司吸收直接投资
7、、发行股份等方 式进行的筹资;债务筹资是指公司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筹资。 4.4.2 公司对筹资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确定资金需要量及资金筹措 方式,编制年度筹资预算。 4.4.3 公司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定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控制筹资成本,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 公司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 需求,履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审批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 4.4.4 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接受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以及重大债务筹资,应报集 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4.4.5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筹资事宜,财务
8、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筹资业务,未经 公司最高管理当局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筹措资金。 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 4.4.6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 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 实施。 公司在集团范围内提供的担保,应当履行必要的评估和审批程序,并接受集团公司 的统一管理。 4.4.7 公司应建立健全筹资风险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筹资活动的检查监督。 4.54.5 资产营运管理 4.5.1 货币
9、资金是公司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公司应加强对其管理和控制,保障公 司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集团公司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对 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4.5.2 公司应按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各单位账户开立、变更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审批。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4.5.3 公司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 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4.5.4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 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公司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公司应加强低值易
10、耗品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备查制度。 4.5.5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固定资产折 旧政策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子公司不得随意变更。 4.5.6 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 审批制度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4.5.7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原则。 4.5.8 公司应在固定资产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已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重 复购置。独立核算单位相互之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有偿使用制度。 4.5.9 公司应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管理卡片,及时 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
11、使用状态。 4.5.10 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公司在建工程项 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其中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按建设单 位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4.5.11 公司的长期投资应遵循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相结合、适度授权管理和有效监 管相结合的原则。 4.5.12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重大对外投资需根据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4.5.13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公司投资权益,
12、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 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批制度执行。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投资项 目管理。 4.5.14 公司应规范其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投资监管,促进 投资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化,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4.5.15 公司对投资项目应定期检查和审计,了解和控制投资保值、增值及盈利情况, 并建立有效的投资考核体系。 4.5.16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 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公司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
13、确定交易价格。 4.5.17 公司不得擅自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等 高风险业务。 4.5.18 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 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4.5.19 公司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 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 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4.5.20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 序处理。 公司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
14、,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和实收资本。 4.5.21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4.5.22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计价 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公司的 利润。 4.64.6 成本费用管理 4.6.1 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 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4.6.2 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 和报销审批制度。
15、 4.6.3 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 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4.6.4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 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公司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4.6.5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 (费用)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工资总额 14%。 4.6.6 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 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16、公司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经集团公 司批准,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4.6.7 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列支,专项用于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4.6.8 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 用等。 公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
17、资,有权拒绝。 4.6.9 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承担属于个人的支出。 4.74.7 收益及分配管理 4.7.1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公司职务或者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 入,包括营业(或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 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公司。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 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 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4.7.2 公司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 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18、,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子公司出售股权投资的, 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4.7.3 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 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4.7.4 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a)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b) 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c)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 d)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
19、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 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4.7.5 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 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7.6 公司取得收入应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 相关票据印制、领用和核销制度。 4.84.8 重组清算 4.8.1 公司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 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公司相关程序,并组织开展 以下工作: a) 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 制订职工安置
20、方案,听取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c) 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d)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折股的参考依据; e) 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4.8.2 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产权关系。公司划分各项资产、 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 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 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4.8.3 公司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公司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
21、以 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 比例。 公司合并的资产处理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对资不抵债的公 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公司重整措施,按照合 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 4.8.4 公司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 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受托公司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公司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 公司 投资者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公司,不得转让托管公司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 业务,不得以托管
22、公司名义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4.8.5 公司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 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a) 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公司资产管理,但公司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 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b) 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 由公司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 c) 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d) 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公司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
23、、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 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4.8.6 公司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 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4.8.7 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 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 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清算应当成立清算组。子公司清算组的成立和清算方案应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 批准。 公司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8.8 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
24、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 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a) 公司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b) 公司清算时发生的,以公司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4.94.9 信息管理 4.9.1 公司可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 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4.9.2 公司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公司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 程,对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4.9.3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
25、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 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 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4.9.4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4.9.5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4.9.6 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集团公司 可根据需要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4.9.7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
26、会计报告,列报公司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披露所有重大财务信息。 4.9.8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公司管理 层加强管理和决策。 4.10.9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财务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有 关规定,妥善保管。 4.104.10 财务监督 4.10.1 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财务监督,规范子公司财务行为,建立健全子公司 财务监督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子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4.10.2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同时,集团子公司也应对其所属 子公司进行财务监管。 4.10.3 集团公司对
27、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部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对重大决策项目实行统 筹安排,集中管理。 4.10.4 公司可通过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监督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财务 会计活动,也可通过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接参与子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工作。 4.10.5 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财务检查、监督、评价和考核。 4.114.11 会计人员管理 4.11.1 公司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并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具体的会 计工作岗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岗位的设 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审查批准。 4.11.2 公司会计人员的录用、考评、职称评聘
28、应经集团公司进行资格认定和业务能力 考核。 4.11.3 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实行财务委派制。 4.11.4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继续教育。 5 5 附则附则 5.15.1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5.25.2 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上 一级公司指对其直接控制的公司。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1 1 目的目的 为加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管理工作,强化财务管理和会计监 督,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
29、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 3 3 职责职责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全集团会计人员的统一管理。 4 4 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4.14.1 会计岗位设置 4.1.1 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会 计人员。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单位对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变动应当及时 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4.1.2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 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1.3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 错误、舞弊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
30、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4.1.4 集团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公司会计人员及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24.2 会计人员管理 4.2.1 任职条件 4.2.1.1 一般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a)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会计工作,主动参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经营 出谋划策; b) 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受过专业培训,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 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能胜任会计工作; c) 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敢于坚持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切实发挥会计管理和监 督的职能作用; 4.2.1.2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 a) 教育背景:专科及以上学历,财务或管理等相关专业
31、; b) 专业职称:会计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c) 专业知识:具备财会、法律、投资、企业管理、金融、税务方面的知识; d) 工作经验:3 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 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 e) 专业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的相关知识,了解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模式,能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提供建设 性的建议。 4.2.1.3 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a) 教育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或管理等相关专业; b) 专业职称:会计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c) 专业知识:具备财会、法律、投资、企业管理、
32、金融、税务方面的知识; d) 工作经验:5 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 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3 年; e) 专业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的相关知识,了解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模式,能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提供建设 性的建议; f) 综合技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 调沟通能力;能在抓住机遇的同时控制风险,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运筹帷幄。 4.2.2 会计人员选用、委派或任命 4.2.2.1 会计人员一般在集团公司内部选用,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4.2.2.2 一般会计人员的选用,
33、应先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能力考核, 由公司决定选用。 4.2.2.3 公司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或任命制。 1)所属二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所属管理 处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拟委派或任命的会计人 员进行具体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人员,会同人事部门报经集团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委派 或任命。 2)二级及以下子公司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其上一级公司提议,由集团公 司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业务能力考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其上一级公司委派。 4.2.2.4 集团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工资、考评、人事关系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工资、
34、福利等薪酬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 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工资、考评、人事关系由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工 资、福利等薪酬由委派单位统一发放,同时将委派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对符合车改对象的会计委派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公务用车制度相关规定,车改费用 由其服务单位承担。 4.2.2.5 会计委派人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为 3 年。到期后,如果测评合格,可继续委派。 对委派的会计人员可根据需要实行轮换。 4.2.2.6 会计委派人员任期届满后,由其委派单位负责组织测评,测评不合格者,取消 委派。子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测评结果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4.2.2.7 会计委派人员在任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派
35、单位有权取消委派并予 以免职: a) 因渎职造成出资人资产流失较大的; b) 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 c) 对其服务单位的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损失而负有相应责任的; d) 接受其服务单位除车改费用以外相关利益的; e) 与其服务单位相互串通,欺骗委派单位而传递不真实会计信息的; f) 严重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 g) 有贪污受贿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h) 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损害委派单位利益的。 4.2.2.8 会计委派人员在任职期内因故辞职、解聘或处分的,其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财 务、人事部门备案。 4.2.3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
36、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 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2.4 公司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将在岗会计人员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 案。 4.34.3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权限和权益保护 4.3.1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4.3.1.1 一般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a)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遵守各项收 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及时、足额地上缴各种税金,合理使用资金, 保护国家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b) 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 真实、数字准确
37、、账目清楚,按期向上级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c) 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d) 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 离职,要按规定将其经管的凭证、账簿、款项及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 4.3.1.2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工作职责 a) 会计人员管理: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日常管理和工作分工,主持财务部门工作; b) 资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生产经 营计划,提出资金筹集、使用计划的建议; c) 银行账户管理:负责开户和账户撤消具体工作; d) 投资管理:参与立项评审,
38、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e) 税收管理:负责本公司税收工作; f) 管理决策支持:负责信息反馈和披露,及时、合规披露相关信息,为公司管理 决策提供建议; g) 会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工 作,并监督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 h) 信息传递: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公司、公司股东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 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4.3.1.3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a) 会计人员管理:提出公司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的建议; 提出任免下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建议;负责公司一般会计人员及下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考评工作; b) 资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统一
39、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生产经 营计划,提出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c) 银行账户管理:提议开户和账户撤消; d) 投资管理: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评审,对项目的财务效益等进行评价;参 与对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管理; e) 税收管理:参与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f) 担保管理:提出担保事项的审查意见; g) 管理决策支持:负责对公司管理决策提供建议; h) 外部关系协调:负责与股东、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关系协调; i) 会计档案管理:负责档案销毁,根据会计法等其他法规及公司规定,对已 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资料签字销毁,并监督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 j) 信息管理:负责公司财务信息
40、的真实性,及时准确向上级公司、公司股东及政 府相关部门提供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 4.3.2 会计人员工作权限 4.3.2.1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业务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 须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3.2.2 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监督实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3.2.3 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公司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情况。相关部 门要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4.3.3 公司领导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工作职权,对会计人员反映的有关损害国家利 益、违反
41、财经纪律等问题,要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 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集团公司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4.44.4 会计工作交接 4.4.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办人 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4.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a)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b)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c)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42、、印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4.3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办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接 办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4.4.4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 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办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 材料。 4.4.5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单
43、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负责人或由委派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4.4.6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4.4.7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 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不能亲自办理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 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4.4.8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 4.54.5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4.5.1 会
44、计从业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 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5.2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4.64.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6.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 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4.6.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岗会计人员,具体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会计工 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包括“有证无岗”人员。 4.6.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
45、括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 财务部统一组织安排,具体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 构的要求实施。 4.6.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a)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b) 会计理论与实务; c)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d) 其他相关知识。 4.6.5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 24 小时。 4.6.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督促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4.74.7 会计人员考核与奖惩 4.7.1 一般会计人员考核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会计委派人员考核工作由委派单位 负责。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4.7.2 集团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提出具体奖
46、惩措施并兑现。 二级及 以下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考核,由其委派单位提出具体奖惩措施并兑现,同 时将考核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4.7.3 集团公司定期开展会计人员评选先进活动。 4.7.4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核实后进行处 罚;情节严重的,报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7.5 会计人员如主持、参与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采用不当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及调动 时不按规定办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的,公司将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7.6 一般会计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比较严重的,报集团 公司核实后,公司有权解除其在公司范围内会计任职资
47、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并触犯法律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7.8 会计委派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其服 务单位提请集团公司核实,委派单位有权解除其任职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并触犯法律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5 附则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1 1 目的目的 为加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 成本支出及相关控制行为,强化成本管理责任,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制订本办法。 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成本管理与控制活动。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 办法,结合自身业
48、务实际和管理需求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集团 公司备案。 本办法所称成本主要包括公司发生的公路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采购成本、 劳务成本及其他成本。 3 3 职责职责 3.13.1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集团公司成本政策的实施与执行机构,在集团办公会的指导与授 权下,负责对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成本项目进行统一管理与控制。 3.23.2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成本控制的直接责任主体,在集团公司成本目标范围内,负 责对本单位所辖成本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与控制,并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4 4 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4.14.1 成本控制原则 4.1.1 全员参与原则:树立全员成本意识,公司全体员工应共同参与
49、成本管理与控制工作。 4.1.2 责任明晰原则:明确成本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成本体系,落实成本责任人。 4.1.3 过程控制原则:成本管理意识应渗透到经营管理与业务动作的各个环节,通过事 前规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与分析等,促进成本目标的完成。 4.1.4 持续改进原则:公司应巩固各阶段成本管理成果,逐步深化管理,持续推进成本 管理效果的提升。 4.24.2 成本控制机构及职责 4.2.1 集团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工作包括成本决策、成本日常管理与控制以及成本监控与 审核等诸多方面和环节的管理体系。 4.2.1.1 集团办公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下同)是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机构,负责总
50、体规划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工作,制定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思路及原则, 审定制度和流程,审定成本项目定位方案和成本目标,负责成本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4.2.1.2 集团公司财务部成本管理工作内容: a)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成本控制各项工作; b)根据集团公司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等,审核汇总各所属单位的成本预算,并上 报集团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c)负责集团公司成本预算的控制与分析工作,监督各单位、部门的成本控制行为, 保证成本控制管理目标的实现; d)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集团公司本部的成本核算工作,严格审核与控制各成本支出项目; e)建立健全集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