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高速某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 管理办法(修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某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 产集 团”)资金的整体规模优势,建立统一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 调 剂余缺,实现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 地产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子公司均作为地产集团的融资平台,从银行等金融 机构借入的资金(除项目公司自行融资资金)均视同地产集团统 一借款资金管理和运用,纳入集中管理。 第三条 资金采用“统一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产集团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部财
2、务部全面负责地产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制定和 完善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资金归集、运作、内部借贷、利息 计量、考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地产集团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资金计划执行 情况,进行会计核算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在不具备融资能力且没有开始销售的情况下, 如有资金需求时可向地产集团申请扶持资金借款,并与地产集团 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在授信额度内约定借款总金额、分次提款的 时间、提款金额、计结利息方式、还款期限、还款节点及每次还 款的金额。具备融资能力或开始销售后,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子 公司自行解决。 第八
3、条 本部财务部负责管理指导地产集团融资工作,各公司 可融资资源由本部财务部统筹管理。每年初各公司根据年度资金 计划的资金缺口编制融资计划,地产集团审核后将子公司融资计 划纳入地产集团整体融资计划管理,子公司按照计划落实融资。 第九条 各公司自行融资的,具体融资方案报本部财务部审批 后 方可实施。经由本部财务部牵头统一融资的,各公司根据本部 财务部融资要求及时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条 地产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各公司可动用资金按周 上划至地产集团,由集团统一调配,资金上划下拨按照“收支两条 线”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干扰资金上划工作。子公司上划的资 金包括销售回款和自行融资资金等可动用资金。
4、上划资金作为子 公司在地产集团的内部存款。本部财务部每周根据各子公司可动 用资金余额向子公司下发资金上划通知单,子公司根据资金 上划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上划资金。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可以以存放地产集团的金额为限申请使用 资金。子公司须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报本部财务部,本部财 务部根据月度资金需求计划及周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子公司的资金 申请,经本部财务部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批后,按照审批金额下 拨资金。 第十二条 地产集团以项目作为平台统一融资,原则上于到款 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上划至地产集团,由地产集团统筹使用, 集团统一融资资金到位后由本部财务部向子公司下发资金上划 通知单,子公司足额上划融
5、资资金。 第四章 内部借款管理 第十三条 地产集团根据项目公司阶段性资金缺口按年度确 定授信额度,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向地产集团借款,当年授 信额度不带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子公司申请内部借款须与地产集团签订内部借款 合同,在授信额度内约定年度借款总额、借款期限、分次提款的 时间、提款金额、计结利息方式、分次还款节点及每次还款的金 额。 第十五条 子公司每次提款时需填写内部借款申请表,本 部财务部根据月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周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提款申 请,经本部财务部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批后,按照审批金额下拨 借款资金。 第十六条 子公司按照内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节点偿还地 产集团内部借款本息,还款
6、日以子公司存放在地产集团的资金偿 还内部借款。还款日前子公司存放在地产集团的资金不作为还款。 第十七条 还款日子公司存放地产集团的资金不足,无法按时 足额偿还内部借款本息的,未偿还的本息按地产集团统一融资利 率上浮 50%进行罚息,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结息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自行融资(含开发贷)贷款利息由子公司承 担。 第十九条 子公司使用内部借款的按资金占用比例承担地产 集团统一融资利息。 第二十条 因子公司使用内部借款逾期未还款的罚息,按照未 还款金额及罚息率计算罚息。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承担的自行融资利息、内部借款利息及逾 期还款罚息需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季末月 20
7、日为内部借款结息日。 第六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部财务部对子公司存放在地产集团的资金收 支实行计划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调配使用。各公司的 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需求预测和周 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资金结余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季度资金需求预测和月度资金需求计划是本部 财务部统筹安排资金的依据,也是对计划准确性考核的依据。本 部财务部对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给予相应指导,监督 月资金计划节点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周资金使用计划是月度资金需求计划的分解和 执行,周资金使用计划应控制在月度资金需求计划内。 第七章 监管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
8、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公司,应根 据当地监管政策,充分使用监管资金支付各种款项。在监管账户 有余额的情况下,凡在政策支付范围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 程建设费用、材料、设备款及税金),原则上一律通过重点监管资 金支付,有非重点监管资金的公司应及时提取;按节点比例释放 监管资金的,项目公司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尽早释放监管资金。 第二十七条 监管项目(单体)达到监管政策规定的取消监管 条件后,子公司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撤销预售资金监管,释放 监管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根据当地监管政策,合理运用监管资金。 对于非全额监管的地区,按照规定标准缴存预售款,不得超额缴 存。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产集团对资金集中管理实行考核管理,年终根 据各子公司资金贡献情况进行单独考核。 第三十条 对有意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子公司,地产集团将予 以通报批评,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视情节严重分别按次给 予 2000 至 10000 元罚款,在年度效益奖兑现时扣除,情节特别严 重的,提请经营层或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或降职、降级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 二条 本办法由地产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