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及评审条例第一章 奖项设置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热情和探索精神,提高建筑创作水平,推进我国建筑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发展繁荣,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受中国建筑学会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的评奖活动。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是国内建筑创作优秀成果的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奖项分为“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金奖”和“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银奖”两个等级。通过评奖活动,表彰获得金奖和银奖的工程项目和主要设计人员,其中获得金奖的项目还将作为建筑师分会推荐项目申报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第三条 “中国
2、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采取分类申报、分类评选的办法。各类别如下:A:居住建筑类B:公共建筑类C:城市设计类D: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类E:景观设计类金奖和银奖实行总量控制,每届评出金奖10 项,银奖30 项,各类别奖项允许空缺。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的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 申报项目在申报截止前应为已建成并竣工一年以上的工程。2. 已申报过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的不得再次申报。3.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单位或项目主要设计人员为中国建筑学会会员。4.申报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设计人员及其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主要设计人员不宜超过15 人,不限制专业。合作设计项目的
3、主要设计人员其中包括合作单位的设计人员(若有)。第五条 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共同签署的申报协议。第六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署名上无争议,申请项目无工程质量事故,且无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第七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评奖活动每逢偶数年举办,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为承担项目设计的主要机构。第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1.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申报书纸质版;2.电子文件(光盘),内容如下:(1)设计展板2-4 张。l 存放于名为“展板-项目名称”的文件夹。应包括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分析图、彩色图片、必要的说明文字等内容,彩色图片应采用实景
4、照片,不应采用效果图。l 展板尺寸均为A0,均应提供分辨率不小于200 像素/英寸的JPG 文件;(2)展板上所有单幅图片。l 均应存放于名为“图片-项目名称”的文件夹。l 各单幅图片均应提供短边不小于10cm,分辨率不小于300 像素/英寸的JPG 文件。(3)设计说明。l 存于一个名为“说明-项目名称”的word 文档。l 项目概况500 字以内,设计特点800 字以内。(4)多媒体演示文件(不作为必备材料)。l 存放于名为“多媒体-项目名称”的文件夹。l 限5 分钟。第四章 评审原则和标准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关注以创作为核心的
5、建成后的整体建筑品质,关注全专业的技术整合与艺术表达,强调创作贯穿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是基于各专业协同下的针对建筑整体效果的评审,包括影响建筑品质的各项相关内容。评审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功能及人性化;2.环境适应性;3.设计创意;4.低碳节能;5.地域文化特色;6.适宜技术;7.设计完成度。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及要求如下:1.评审委员会由建筑设计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为9 至11 人;评审委员会设主席1 人,由评审委员会选举产生;2.有申报项目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3.在评选本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执行回避原则;4.评审委员会可包括其他艺术、设计领域
6、的跨界评委,有条件将邀请国际知名建筑师担任评委;5.每届评审委员会应既有上届成员,也有新加入的成员(包括部分年轻评委等),更换率控制在30%。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并组织评委预审,确定进入第一轮评审的项目。第十四条 第一轮评审确定入围项目。各评委按类别独立进行评分和填写评语。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汇总评分,取前60 项入围。第十五条 第二轮评审确定金奖和银奖。本轮评审要求如下:1.各评委对入围项目进行独立评分、评价,根据得分排序提出金奖和银奖的候选名单;2.评审委员会召开集体评议会,对入选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并确定最终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将对各获奖项目分别给予评语。3.评审结束后,各评委应对本次评奖活动给予综合性个人评价。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应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向业界和社会进行公示。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向业界和社会发布获奖公告。第七章 奖励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向获奖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主要设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第八章 评审工作费用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每一申报项目须缴纳评审工作费用,具体数额届时通知。第九章 权属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本条例自2014 年5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