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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洪河挡墙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5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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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洪河挡墙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51页).doc

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xx 市 建 设 工 程施工(单价)合同工程名称: xx排洪河凤凰岗段挡墙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xx 发 包 人: xx水务局 承 包 人: 华xx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xx水务局 承包人(全称): 华x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适用招投标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xx排洪河凤凰岗段挡墙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xx 工程规模及特征: 工程承

2、包范围: 施工图全部内容 资金来源: 100%政府投资 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xx年 5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xx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按合同工期推算确定)。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款币 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贰佰伍拾柒万玖仟贰佰陆拾肆点柒元 (小写): 2579264.70元 项目单价: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预算价(即:标底)、各项目综合单价下浮(1-(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确定结算单价,最终工

3、程结算造价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经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六、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

4、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 立 地 点: xx水务局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 xx建设局 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总 部 电 话:总 部 传 真:传 真: xx 传 真:xx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5、 合同备案情况:经 办 人:备案机构(公章):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词语定义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6、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分部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发包人代表:指经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

7、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8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9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1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

8、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8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9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

9、时设施用地等。1.20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21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2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3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2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

10、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1.27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30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1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

11、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

12、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7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2 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工程师作出解释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

14、规语言文字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及规范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国内

15、没有相应标准规范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 图纸图纸的提供和使用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要求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

16、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延误7.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图纸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临时工程图纸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补充图纸技术资料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

17、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 通知致承包人的通知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拒收通知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9 发包人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

18、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发包人义务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工作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

19、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委托9.4 发包人可以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

20、包人承担。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10 承包人承包人义务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承包人工作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

21、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22、.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四、工程管理人员工程师11 工程师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

23、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职权11.2 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权力限制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提出或批准索赔;.签发工程款支

24、付证书;.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紧急情况时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权力委托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

25、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工程师指令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

26、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须公正无私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

27、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1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签字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项目经理更换12.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织施工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

28、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13 转让转让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4 分包分包14.1 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

29、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承建资质14.2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分包人的资料14.3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工程价款14.4 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肢解分包与再分包14.5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六、施工准备工作15 施工组织设计

30、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5.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15.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进度计划的要求15.3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

31、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按进度计划施工15.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进度计划的修订15.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提交工程用款计划15.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

32、的工程用款计划。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5.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6 施工准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16.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合同文件中的缺陷16.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

33、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资料研究分析16.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现场考察16.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

34、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16.5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已明示的不利障碍或条件16.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

35、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地下构筑物16.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施工放线16.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

36、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提供工地16.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土地征用16.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

37、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临时占地的租用16.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工程专用16.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

38、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7 开工及延期工程开工17.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17.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造

39、成的开工延期17.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暂停施工18 暂停施工和复工1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18.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40、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18.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18.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8.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

41、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复工18.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19 工期及延误工期19.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根据19.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期顺延19.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

42、期延误,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变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遇不可抗力;.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工作时间的限制19.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延

43、期损失赔偿费19.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9.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19.5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

44、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应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承包人负责保管20.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

45、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20.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责任20.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

46、地点; .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结算方式20.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1.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

47、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承担责任2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执行指令21.3 如承包人不执行21.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代用材料21.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

48、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运输21.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不得指定21.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2 材料设备的检验材料和设备的检验22.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内容22.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

49、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检验费用22.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再次检验22.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随时检查22.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

50、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质量23 工程质量和检验23.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质量保证23.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23.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

51、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施工质量检验23.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

52、,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工程隐蔽前的检验23.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

53、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重新检验23.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

54、不予顺延。24 工程试车工程试车24.1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工程试车程序24.2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

55、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24.3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

56、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25 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责任25.1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5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责任25.2 承包人应完成一下工作: .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

58、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监督25.3 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令其暂停施工。安全防护25.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

59、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承包人的现场作业25.5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化石、文物25.6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60、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安全事故处理25.7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确定。专款专用25.8 承包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工程的保护26 工程的保护2

61、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工程的修复26.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62、成品、半成品保护26.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7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27.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纳税和缴费27.2 除合同另有约

63、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27.3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27.4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但是,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做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及相应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

64、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法律法规的改变27.5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程序27.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该调整情况发生28天内将不调整合同价款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

65、式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调整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合同价款的调整。暂定价27.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定价的最后确定27.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暂定金额27.9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

66、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27.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零星项目价款确定27.11 零星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所列的按用工、机械台班和材料费用结算的零星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零星项目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7天内就用工数量、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数量和单价等提出报告。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造价工程师确认27.12 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

67、确认。工程量计算规则28 工程量确认2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28.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期中计量28.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记录和图纸28.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

68、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计量结果28.5 计量的结果:.如承包人未按28.4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如工程师未按28.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

69、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造价工程师确认28.6 第28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29 工程款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29.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70、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工程预付款的支付29.2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预付款的扣回29.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期中结算29.4

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期中结算书29.5 承包人应按29.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期中支付证书29.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

72、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发包人支付29.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

73、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价工程师确认29.8 第29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一、工程变更30 工程变更变更内容30.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变更程序30.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

74、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建议书30.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

75、(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进行变更30.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其他变更30.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

76、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理化建议30.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31 变更价款确定31.1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

77、项目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31.2 上述31.1款中第中情形应按第28条有关计量规定进行工程量确认。上述31.3款第、中情形的变更价款确定应按以

78、下程序进行: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或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28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的。

79、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变更价款争议处理31.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变更价款支付31.4 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造价工程师确认31.5 第31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2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

80、。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3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32.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

81、担保。竣工时的现场清理32.4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重新验收32.5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

82、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2.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2.3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不组织验收32.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未经验收强行使用32.7 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

83、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甩项竣工32.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32.9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优质优价32.10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方式给予承包人奖励。33 竣工结算提交竣工结算书33.1 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审核竣工结算书33.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84、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争议处理33.3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达不成一致时,可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竣工支付证书33.4 在按照33.2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3.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竣工支付

85、33.5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不支付33.6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造价工程师确认33.7 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

86、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发包人违约34 违约34.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8.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通用条款29.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通用条款29.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违约34.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

87、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19.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通用条款23.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继续履行合同34.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 索赔索赔理由3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当时记录35.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承包人索赔程序35.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

88、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

89、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的约定相同。发包人索赔程序35.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90、.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约定相同。承包人索赔的支付35.5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5.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发包人索赔的支付3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5.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造价工程师确认35.7 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3

91、6 争议解决争议36.1 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履行合同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

92、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7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缺陷保修37.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37.2 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质量缺陷保修费用;.质量缺陷保证方式。质量缺陷保修争议3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十五、不可抗力38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38.1 不可抗力包括战

93、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处理程序3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将损失减至最小38.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

94、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费用承担38.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

95、能免除责任38.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十六、保险和担保39 工程保险发包人办理的保险39.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办理的保险39.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约定保险事项39.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

96、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理赔程序39.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保险的凭证39.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足够的保险额39.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

97、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遵守保险单的条件39.7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履约担保40 工程担保4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支付担保40.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担保金额40.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有效

98、期40.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40.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40.6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保证人向承包人支付索

99、赔款项40.7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约定担保事项40.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合同生效41 合同的生效、终止合同的生效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合同终止41.2 除第37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

100、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诚实信用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2 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生转让42.2 发生通用条款第13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或违约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程序42.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

101、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工作4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

102、的损失。结算和清理42.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43.1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4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备案44 合同备案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33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投标文件;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

103、关技术文件; 图纸; 经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关于“净、畅、宁工程”的要求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6 适用标准、规范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

104、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施工图纸中要求执行的标准、规范;现行国家、广东及深圳市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如标准及规程冲突的以要求较高的为准。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提供)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监理审批) 7 图纸和技术资料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xx年 月 日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应将其他全部图纸退还发包人。 8 通知8.1 承包人的地址:

105、 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城关镇东正街 邮编: 8.2 发包人的地址: xx水务局 邮编: 518101 工程师的地址: xx 邮编: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 发包人9.2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开工前书面确定。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除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许可证、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外的其他一切工作,由

106、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10 承包人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工程开工前三天 。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按施工组织要求并符合 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提供和维护封闭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和交通标牌、标志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和交通协管工作,承包人负责防护(如护栏、警示牌等)及交通组织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及现场监理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及生活用房不小于50平方米,并配备一套完整

107、办公设施,以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疏解、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整个施工阶段保持交通畅顺及安全;交通管理,水土保持、环保方案必须有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在未移交发包人或接受单位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负责修复,全部费用 由承包人。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按相关规

108、定办理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按相关规定办理,做到工完场清、符合工程师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配合相关专业工程的施工并提供作业面,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四、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11 工程师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开工前书面确认。 11.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索赔、计量、签证、支付、合同变更价款调整、竣工验收、结算等由发包人批准,具体详见监理合同。 12 项目经理12.1承包人还应按投标时的承诺委派出适合工程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为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109、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经理。要求项目经理常驻现场,如果缺勤一天,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的姓名: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 执业资格等级: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14 分包14.2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1)分包工程: / 分包人: / 本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15 指定分包15.1指定分包工程名称:(1)指定分包工程: / 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1单项工程名称: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签订合同后7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后7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在审核确认后的3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确认。

110、发包人批复的时间: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予以备案。17 施工现场准备17.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工地范围为图纸红线范围。17.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承包人自行考虑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19工期及延误19.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按合同工期推算确定)。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19.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影响工期进度,涉及到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由甲乙

111、双方协商决定,由于乙方原因影响工期进度的,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元,罚金累计计算,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见补充条款)八、材料、设备供应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见工程量清单 20.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1.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22 材料设备的检验22.3检验费用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承担范围内(包括因承包人原因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现场施工工序的试验、检验费用以及质量监督部门按一定比例抽取现场材料设备检验等费用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

112、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3 工程质量和检验23.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7 合同价款27.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 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贰佰伍拾柒万玖仟贰佰陆拾肆点柒元 (小写): 2579264.70元 项目单价: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的预算价(即:标底)、各项目综合单价下浮(1-(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确定结算单价,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27.3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27

113、.4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按实结算,结算单价详见补充条款。 27.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27.9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 27.10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 / 27.11总包人拒绝按最后确定的价格承包暂定金额工程的,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确定该部分工程的分包人,并由分包人与总包人签订总分包合同。 28 工程量确认28.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他 29 工程款支付29.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9.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

114、起扣点: /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 29.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期中计量与支付每月一次,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计量报告。按实际完成的、合格的、资料手续齐全的且通过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数量进行计量,每月按计量工程的80%支付一次,直至工程全部施工完成支付到完成工程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到结算工程价款的95%,扣留的5%余款(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支付。 29.4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人民币20万元 十一、工程变更31 变更价款的确定31.2(1)工程量变更幅度: /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

115、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31.4变更价款的支付:如果补充条款有约定,则按补充条款约定支付工程变更款;如果没有约定 则在政府造价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支付。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2 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116、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发包人按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有关竣工图及综合资料编制规定要求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三套和光盘四张。32.6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 工程移交:承包人应在施工完成后5日内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2日内应向相关接收部门办理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在本工程项目移交给相关接收部门前,本工程项目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4 违约34.1 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 通用条款29

11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29.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3.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4.2 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0元,罚金累计计算,其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返工直至合格,工期不顺延。 由于征地拆迁因素,可以顺延工期,但不涉及费用补偿。如果征地拆迁不能解决,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设计图纸和终止合同,并

118、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结算。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5 索赔35.3(3).修改为: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审核后及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核查结果后28天内批复(发包人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审核或报请政府造价审计部门审定,根据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批复),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生效。(4)修改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56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给予批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36 争议36.1解决争议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xx建设

119、局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深圳市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基它仲裁机构 。 向xx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不可抗力38 不可抗力38.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七级以上的地震;.十级以上的台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39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其它 : / 十六、保险和担保39 工程保险39.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40 工程担保

120、40.3履约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支付担保金额为: 不提供支付担保(本工程系政府投资) 40.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必须采用经对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方式。 43 合同份数43.1合同正本份数: 贰份 。合同正本保存单位: 发包人、承包人各壹份。 43.2合同副本份数: 捌份 。其中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 肆 份。十八、补充条款45.1承包人负责平整施工场地、施工区障碍物拆除,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费用已计入措施费,不另增加费用。45.2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和施工破坏的原有建(构)筑物的恢复,费用自行负责。45.3土方取弃土地点由承包人自

121、行解决,且符合环保城管规定,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5.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原因导致不合格而增加的检测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5.5承包人因施工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罚款、索赔和指控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5.6结算方式:本工程结算时工程量以核实的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项目单价以标底预算书中各项目综合单价下浮18为准(标底价预算书及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价格的材料单价必须在施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发包人委托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结算,并由发包人核实后,报政府相关造价审核部门审核,审核后的造价为最终结算价(结算编制咨询费由施工单位

122、承担)。45.7、工期45.7.1除专用条款中明确可顺延工期的情况外,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5.7.2施工图内的工程变更不顺延本合同工期。45.7.3由于业主增加工程而导致工期的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顺延的具体工期。45.7.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与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相一致,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师、技术员、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有事确实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交请假申请书,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A、项目经理每月请假超过7天的,发包人可在当月进度

123、款中扣除6000-10000元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B、项目经理班子主要成员每人每月请假超过7天的,发包人可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4000-8000元/人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发包人可随时抽查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是否在施工现场,如果一个月内抽查发现上述人员有2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可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10000元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在施工阶段,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的1。45.7.5在工程施工中,对于承包人安排的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主要操作技术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124、包人进行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更换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到岗,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发包人可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每人每天1000-2000元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45.7.6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承包人不得以争议尚未解决为由擅自停工,否则视为违约,并向发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延误的工期不可得到工期顺延。45.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经核实,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所支付的工资款项从工程进度款项中扣回。45.9标底预算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5.10为保证建设资金不被挪用,建设单位有权对本方投入的资

125、金进行监管。45.11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资料,由于承包人不按时提供资料导致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延误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45.12工程量计费报告及支付申请资料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格式进行 和填写,计费资料不及时、不完整的发包人拒付工程款。工程款一律以转账形式支付。45.13未尽事宜按工程招标文件的原则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备注:1、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2、本合同不包含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自控设备的采购,设备部分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另行采购招标。附件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xx水务局 承包人(全称): 华xx有限公

126、司 为保证 xx排洪河凤凰岗段挡墙除险加固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xx排洪河凤凰岗段挡墙除险加固工程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价款(包括

127、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书面文字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多方会议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最低为5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最低为2年); 供热为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承包人承建的所有项目(除第2

128、、3项外)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年限。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在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回。2、发生紧争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小写)

129、: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算利息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工程质量保险: /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它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工程施工缺陷维修完毕后,承包人应将现场清理干净。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工程廉政合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工

130、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x排洪河凤凰岗段挡墙除险加固工程的项目法人xx水务局 (以下称甲方)与本工程施工单位华xx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 本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

131、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

132、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获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133、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xx排洪河凤凰岗段挡墙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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