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旗220KV变-xx庙110KVII回线路工程承包合同书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乙方:xx有限责任公司xx年9月15日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红旗220KV变-xx庙110KVII回线路工程1.2工程地点:xx1.3工程承包范围:红旗220KV变-xx庙110KVII回线路工程(0#-149#),红旗变出口一个,含OPGW光缆架设(光缆盘测及熔接)。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 xx 年 9 月 15日;竣工日期为 xx 年 11月 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5天 。 第二条 合同术语定义2.1甲方:指在合同中
2、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2乙方: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3项目经理:指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建设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2.5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6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7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
3、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2.8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9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10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使工程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验收的标准具备送电条件的日期。2.11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用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2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2.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4、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三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3.1双方协商同意的备忘录、纪要、变更、协议;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3.3监理合同;3.4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
5、标书和中标通知书;3.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3.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或不一致时,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4.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明示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建筑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所有适用于电力工程的各种设备规范、施工验收
6、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等。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甲方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第五条 图纸5.1甲方应在 xx 年 9 月 20 日向乙方提供 1 套图纸。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人。5.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5.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六条 工程师6.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做为第三方,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姓名: 职务: 甲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杨伊红 职务:项目
7、经理6.2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监理委托合同。6.3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甲方派驻的工程师与乙方派驻的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6.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6.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6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
8、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撤回通知书通知甲方,经双方同意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7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
9、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8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
10、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9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七条 项目经理7.1姓名: 杨伊红 职务:xx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7.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的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
11、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八条 甲方的工作8.1是甲方自建工程的,由甲方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线路沿途清赔补偿标准,是甲方代建工程的,由委托人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线路沿途清赔补偿标准;8.2负责设备材料催货和到货,以及厂家调试等;8.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依据一级网络图时间要求,到图后5天内,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第九条 乙方的工作9.
12、1开工前办理拆迁补偿、临时用地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等电力线路清赔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竣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9.2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开工后10日内依据甲方批准的一级施工网络图,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总的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月进度计划报表于每月18日呈报甲方。9.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9.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5保护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并达到当地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13、的损失和罚款;9.6负责旧有设施迁移、交跨公路、铁路以及其他架空线路的批准手续。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1施工组织设计10.1.1乙方在开工后10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在接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之日起10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1.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10.1.37乙方在接到施工图后5天内按照合同工期编制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10.1.4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
14、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2工期10.2.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0.2.2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
15、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合同价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乙方在10.2.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十一条
16、 工程竣工11.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2.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质量12.1.勘测设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12.2施工标准:参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110KV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总评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不发生由于施工、调试、试运行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等。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2.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
17、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2.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5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13.1乙方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并负责具体实施。13.2乙方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开工前,乙方应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支付保险费用。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18、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开工前与甲方安监部门签订安全监督协议书。13.4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3.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3.6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14.1合同价款14.1.1合同总价为(大写)伍佰贰拾柒万肆仟叁佰元整,¥5,274,300元。合同价款采
19、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最终以集团公司审价中心审定价为准。14.1.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根据鄂尔多斯电业局付款方式和施工进度比列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工程款。14.13在累计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70%以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待集团公司出具审价结论且资金到位后,将工程价款付至集团公司审定金额的90%,集团公司审定金额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第十五条 工程量的确认15.1乙方在每月1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0、,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5.2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3天内未进行计算,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5.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第十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16.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6.1.1甲方采用招标方式购买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设备材料。本合同附投标报价表或设备材料明细表。16.1.2甲方按投标报价表或设备材料明细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
21、16.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16.1.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16.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6.2.1除甲方供应的材料以外的装置性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16.2.2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16.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
22、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6.2.5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17.1工程设计变更17.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
23、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17.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1.4施工图与修正预算对比发生的漏项、工程量差发生的变更以及现场签证每个单项变更超过5万元以上由甲方承担费用;现场实际情况导致的线路路径变更单项超5万元由甲方承担费用。17.2其他变更17.2.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
24、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17.3确定变更价款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7.3.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5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7.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
25、之日起5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17.3.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十八条 验收18.1隐蔽及中间验收部位18.1.1按照电力部门相关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规范确定隐蔽及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8.1.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
26、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8.1.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1.4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2竣工验收18.2
27、.1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8.2.2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8.2.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18.2.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8.2.5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
28、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8.2.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18.2.7乙方在工程竣工投产时向甲方提交正式竣工图。第十九条 质量保修19.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9.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投标范围。19.3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9.4质量保修责任:19.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
29、他人修理。19.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9.4.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19.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19.6保修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工程完工投运后一年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20.1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20.2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0、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21.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21.2发生争议后,除发生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第二十二条 工程分包2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经甲方同意,乙方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
31、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2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3.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23.2.1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32、,并承担相应费用;23.2.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23.2.3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3.2.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3.2.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4.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
33、不报,导致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4.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25.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5.2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25.3合同解除后,乙方
34、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5.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2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26.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
35、合同即告终止。第二十七条 合同份数27.1双方约定:本合同共4份 ,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 第二十八条 补充条款28.1合同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后进行的估价。由于乙方或者甲方原因造成终止合同后,应在28天内对合同终止之日所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估价,并确定有关金额(“终止价值”)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款,并于结算价款确认后的28天内结清尾款。 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时间: xx 年 9 月 15 日合同订立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