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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10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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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105页).doc

1、合同编号: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xx年 第 号正本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单位:xx使用单位:xx建设单位:xx施工单位:xx年五月十四日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5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1第四部分:项目经理委任书81第五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2第六部分:安全生产合同83第七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87第八部分:售后服务承诺书91第九部分:中标通知书95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2、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为实施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工程地点:xx工程内容:全部图纸所含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布线及调试,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布线及调试。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1#楼7栋、2#楼2栋、3#楼5栋、4#楼3栋、6#高层老年公寓、7#高层老年公寓、8#高层老年公寓、护理关爱综合楼、医疗康复中心、管理服务及营养配送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儿童福利院、茶餐厅、锅炉房及

3、消防泵房、外网管线及系统联动工程。全部图纸所含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布线及调试,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布线及调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xx年5月15日竣工日期:xx年7月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伍佰壹拾叁万捌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伍分 (人民币)金额(小写):5138782.25元(人民币)。六、付款方式每月支付审定的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5%,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95%,剩余5%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任何遗留问题,一次付清七、承包人投标项目经理: 王洪滨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

4、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中标人投标书及其附件6、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及其附件7、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其它合同文件13、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合同份数:本协议书五正八副共计十三份,建设单位执四正五副共计九份,施工单位执一正三副共计四份。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xx年5月14

5、日合同订立地点: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代建项目部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96页 共95页发包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 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安装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签字(章)电话: 电话:邮政编码:750001 邮政编码:030006xx年5月14日 xx年5月14日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总说明1、本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按合同管理的操作要求进行约定和设置。2、本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

6、委托方为xx回族自治区代建办,使用方为xx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代建方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建方为工程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和代建制条件下的工程管理模式,按照代建合同、监理合同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各参建单位权利、责任及义务,为增强合同管理的可操作性,约定以下几个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1) 工程进度控制程序;2) 暂停施工程序;3) 隐蔽部位覆盖、检查、验收程序;4) 变更程序;5) 工程进度款支付及修正程序;6) 竣工结算程序;7) 竣工验收程序;8) 最终结清程序;9) 设备、材料采购、支付程序。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

7、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

8、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3 代建人(代建方):指按照xx回族自治区代建办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承担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项目管理组织的一方,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本项目的代建方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 使用方: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

9、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本项目使用方为xx回族自治区民政厅。.5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6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7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8 监理人(监理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9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

10、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12、28 天的日期。.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合同价格和费用.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

13、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14、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5、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

16、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17、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18、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

19、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

20、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

21、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除专

22、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

23、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

24、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

25、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

26、应责任。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27、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28、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

29、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30、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31、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32、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 设备、材料的采购与支付须严格执行设备、材料采购、支付程序。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

33、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六、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总包方审批。承包人应向总包方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总包方向代建方提交经审核无误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申请单。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代建方、总包方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总包方及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总包方、监理人及代

34、建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

35、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质量验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

36、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

38、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

39、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0、,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41、,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

42、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

43、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本工程已按规定足额计取了安全施工费,承包人应足额投入工程的安全防护。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

44、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

45、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

46、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本工程已按规定足额计取了环境保护费,承包人应足额投入该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中,专款专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47、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48、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总包方,总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按照工程进度控制程序进行审核,总包方将审核过的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及审核意见一并报监理方审核。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按照工程进度控制程序报审。经总包方、监理人审核、代建方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

49、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控制程序报审。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按照工程进度控制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代建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代建人主持召开进度调整会,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会商形成纪要。承包人应按该会议纪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代建人审批。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50、。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51、,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52、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必须执行暂停施工程序。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

53、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总包方和分包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总包方和分包方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总包

54、方与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12小时内召集使用方、代建方、总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参加的暂停施工会议进行会商,逾期未召集会议的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并为由此带来的结果负责。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在12小时内召集使用方、代建方、总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参加的暂停工程复工会议进行会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

55、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应在24小时内召集使用方、代建方、总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参加的暂停工程复工会议进行会商,如会商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总包方与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

56、,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57、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58、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须执行隐蔽部位覆盖检查、验收程序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总包方和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及时通知代建方并会同代建方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

59、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关键部位必须经监理检查并签字后方可覆盖,不允许承包人自行覆盖),并作相应记录报送总包方、监理人及代建方,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

60、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监理方承担监理失职责任;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监理方承担监理失职责任。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关键部位必须经监理检查并签字后方可覆盖,不允许承包人自行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61、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62、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

63、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

64、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 变更的提出与确认及相关事宜须按照变更程序执行。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按照变更程序,由代建人主持召开五方参加的计划变更会议。必要时由造价机构对变更进行经济性分析,会议通过该项变更,由设计单位审核、出图,主设人签发书面变更通知后,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若会议未通过该变更应书面通知各方,重大变更应书面报请发改委、民政

65、厅协调。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及时通知代建人。由代建人主持召开五

66、方参加的变更协调会议。必要时由经造价机构对变更进行经济性分析,会议通过该项变更,由设计单位审核、出图,主设人签发书面变更通知后,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若会议未通过该变更应书面通知各方,重大变更应书面报请发改委、民政厅协调。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总包方与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估价(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总包方与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

67、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指示(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

68、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

69、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代建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动用也可不动用,其他任何人无权动用。投标人应将暂定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15.7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子目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

70、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

71、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工程最终价格估价人为发包人。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专用条款第4条),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

72、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一第 项、第17.5.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73、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7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

75、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单价子目的计量(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

76、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

77、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

78、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17.2 预付款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保函除

79、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须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及修正程序执行。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对代建方、监理方计量合格的工程量,按代建方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代建方上报上期资金使用情况、

80、本期进度款申请和本期资金使用计划,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代建方对上期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本期资金使用计划得合理性进行初审。若初审未通过,由承包人重新上报本期进度款申请和本期资金使用计划。初审通过,由承包人填写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报监理方核定。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

81、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造价机构按工程进度复核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必要时商使用方),由使用方、代建方向承包人出具经签认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款支付证书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如有特殊情况,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与承包人协商解决。(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

82、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大额进度款由国库直接支付,小额进度款经请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后由代建方支付。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进度付款须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及修正程序执行。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第1.1.4.5 目

83、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须按照竣工结算程序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总包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总包方审核

84、结算资料完整正确后,总包方向监理方提交结算资料与竣工付款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与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初审意见一并报代建人审核,若代建方、监理方对竣工付款申请单与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总包方及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85、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将通过代建方、监理方初审的竣工付款申请单与结算资料报财政委托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代建人主持召开由使用方、代建方、监理方、财政委托的审核机构、总包方及施工方共同参加的竣工结算评审会。会议通过竣工结算评审,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2)目的约定

86、,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须按照最终结清工程款程序执行。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总包方与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l)监理人收到

87、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将通过代建方、总包方、监理方初审的竣工结清资料报结算中心进行审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代建人主持召开由使用方方、代建方、监理方、结算中心、总包方及施工方共同参加的最终结清会议。会议通过最终结算,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

88、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

89、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总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总包方审核承包方的申请报告,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与监理人提交申请报告。必须执行竣工验收程序:(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

90、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经总包方审核的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与总包方,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组织参建各方、质检总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

91、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

92、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方与总包方审核过的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

93、告的附件。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94、,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

95、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96、,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

97、9.2.3 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

98、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99、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

100、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101、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102、,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103、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

104、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105、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

106、、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l)承包人发生第(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6)目

107、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

108、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109、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本工程实行代建制,大额工程款及设备、材料货款实行国库直接支付,若因非代建方原因造成的

110、付款延误,代建方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

111、合同。(2)承包人按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

112、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113、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

114、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

115、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

116、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

117、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使用方、代建方、监理方、总包方、施工方、咨询机构、特邀的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或经争议双方认可的其他方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18、,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

119、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一、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中标人投标书及其附件(6)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及其附件(7)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其它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招标、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投标

120、文件为准。二、本工程实行代建制本工程实行代建制,委托单位为xx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基建处)、使用单位为xx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代建单位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代表。代建人作为经授权的合同管理者,将按照和发改委、民政厅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21、代建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李文军职务:电气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控制工程质量及进度2.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韩宁、刘红卫、周国新职务:项目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工程质量及进度进行现场监控、审核工程支付报表23、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王洪滨职务: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托的职

121、权:国家规定项目经理经理职责范围内及法人委托事宜三、对投标人的其它要求3.1、中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及xx有关税收法规及规定,本工程所有完税需在xx进行,所有工程款项的支出须先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方可支出;3.2、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3、中标人须按代建方要求按时上报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及下月工程资金计划,计划表应列出全部资金使用的明细,包括各项资金的用途、拨付对象、数额、拨付时间等,由监理和代建方集中审核、审批; 3.4、为防止发生中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中标人在投标报价、施工合同、每期资金使用计划表中将农民工工资单列,并列为

122、各期资金使用明细表中的优先支付项目,还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将应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人。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代建方将从其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中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3.5、本工程实行代建制,若非因代建方原因造成的付款延误,代建方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3.6中标单位应承诺:因中标人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原因造成各分项工程工作遗漏、错误,由此引起的返工和工期延迟,由中标方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理赔。3.7对中标人在本次招标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及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办法:中标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及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或主要技术负

123、责人,代建方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万元;如若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代建方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万元/每人;3.8安全生产:中标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规程、制度、措施,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措施施工的,每项、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1%,重伤一人次扣罚履约保证金5万元,伤亡一人次100%扣罚履约保证金,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支付。四、 施工总承包管理投标人必须接受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标段进行管理及为本标段各专项工程提供配合服务的要求。本工程由土建施工单位需及时提供施工工作面,并承担现场的全面协调、管理及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对竣工资料的统一整理汇总等总承包的工

124、作,本标段中标人应向土建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和配合费,管理配合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土建总承包单位。中标单位应承诺: 本标段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须及时与土建总包单位进行图纸衔接及技术交底,按要求提供施工工作面,并在相关标段施工至相互配合位置时,及时与相关施工单位配合做好预埋、预留工作,若因中标人图纸衔接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或配合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标段工程工作遗漏、错误,由此引起本标段施工的返工和工期延迟或给其他标段造成额外工程量的,由中标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理赔的责任。四、 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 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41关于投标报价的补充说明: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125、、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除外;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综合单价;本工程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降价或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降价或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上;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本工程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该项工作内容施工期信息价的平均值)材料暂估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材料暂估价单价计算相应

126、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得重复计算。暂列金额:本工程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6%计入,用于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经济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计日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子目单价乘1.1系数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及时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27、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中标人须将主要或重要材料、配件及设备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抄送代建方,而不得以“商业机密”为由拒送;材料报价为到工地的价格(即入库价格),在综合单价中投标人必须要考虑材料自身损耗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施工损耗参照定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4.2、关于工程量的补充说明: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原

128、合同中综合单价确定的计算原则计算;因图纸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按近似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没有近似措施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本次招标中以暂定价计入的报价,在施工过程中代建方会同施工及参建各方共同参与采购或进行招标确定供应厂家,如遇材料价格涨幅在5%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不予调整;如遇材料价格涨幅在5%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可在施工期由代建方会同参建各方进行比价见证采购,只调整超

129、出5%以上部分进入结算;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及材料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说明或相关各参见方招标及见证采购,并由发包方签人的价格执行,但中标人有义务落实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并对由其审定过的设备清单中缺漏项部分承担责任。(2)、本工程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用的风险责任由中标人承担;(3)、投标人在报价中的各项工程费率,结算时不调整; (4)、土建施工图纸范围内属土建招标范围的所有项目的措施费一次性提供完整,足额报提,结算不再调整。4.3由于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发生的各类工程签证,必须要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在14天内上报经济签证;对于滞后14天所交的经济签证资料一律视为无效4.4变更只调整因设计

130、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部分按以下方法调整:(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代建、监理及施工单位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五、违约责任及奖励:5.1关于承包人工期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本标段工程不能按工期完成,每延误1天,中标人按中标价的1计算向代建单位赔偿损失,赔偿最高限额50万。如超过赔偿最高

131、限额,代建单位有权终止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 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中间节点完成时间延误的也视为工期延误。 发包人保留根据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整个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本合同下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商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向代建方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本工程竣工日期以中标单位送交竣工报告后,经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的日期为准,但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以中标单位修改后提请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的日期为准。52关于中标人质量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

132、程序不按建设单位规定的,代建方有权要求中标人停工和返工并实现其投标书中的质量和工期目标,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图纸的设计要求,中标人必须提供材料的有关试验报告以确认材料的质量。自行采购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有权在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若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拒收该材料并要求中标人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为止或要求中标人更换供应商,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中标人承担经济责任

133、;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中标人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5.3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工程采用清单报价,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清单中缺项、漏项、量差等问题,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xx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本工程材料价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数执行,工程取费类别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及现场经济签证:投标文件清单已有的价格执行清单价格;清单没有的价格套用2008定额相应项目,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取费类别和材差计取相应的费用,按照投标时招标控制价与中标单位报价的降低率相乘后所得数值计入工程结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经济签证费用不计入工程进

134、度款(单项变更或签证超过合同总价15%时,计入工程进度款),该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后进行支付。、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对代建单位的一切经济责任。、工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和设备、或对整个园区有外观影响的材料,必须征得代建单位的同意或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织考察后方可使用。、对于二次招标的工程,由承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负责方案确定、材料选型并实施监督。二次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必须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必须按规定向总承包单位提交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二次招

135、标的施工单位配合费在招标时由代建单位确定,工程竣工后支付总承包单位。、承包方必须执行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对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派人进行维修,代建单位会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与承包方进行联系,并做好通知记录以便备查,承包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派人到现场维修的,代建单位有权派人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的保修款中扣除,并处以每次5000元的罚款。、对于擅自更换投标项目经理的,予以10万元/人的处罚;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核实,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到现场进行指导施工的,予以5000元/次处罚。、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建设单位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前提下,如若发生农民工集体向项

136、目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追讨工资问题,经监理单位核实后,项目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由此产生的相关其它费用及负面影响,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管理费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时,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四部分:项目经理委任书项目经理委任书致: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生代表本单位委任王洪滨为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王洪滨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 包 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盖章)法

137、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章)xx年5月14日抄送:(监理工程师)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五部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名称: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火灾自动报警工程1.2、承包范围: 1#楼7栋、2#楼2栋、3#楼5栋、4#楼3栋、6#高层老年公寓、7#高层老年公寓、8#高层老年公寓、护理关爱综合楼、医疗康复中心、管理服务及营养配送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儿童福利院、茶餐厅、锅炉房及消防泵房、外网管线机系统联动工程。全部图纸所含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布线及调试,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布线及调试。1.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3.1、xx现代建筑设计院设计的xx老

138、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蓝图及修改变更。1.3.2、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价范围。1.3.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3.4、该工程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工程按照二类企业一类工程计取,计取劳保基金;1.3.5、材料以xx年第一期xx工程造价及市场价为依据;1.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暂列金额:按照分部分项的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 、无暂定价及专业暂估价;、本预算不含穿线预埋管及桥架安装,只计入装修吊顶内、消火栓箱内按钮及各控制模块的金属软管、线盒。(长度每处留1.5米)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六部分:安全

139、生产合同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为在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140、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141、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

142、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

143、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远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发包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 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144、(盖单位章) 安装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签字(章)电话:0951-5185503 电话:邮政编码:750001 邮政编码:030006xx年5月14日 xx年5月14日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第七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145、项目建设消防设施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电气管线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电气管线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二、品质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电气管线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照本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规定双方协商解决;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和

146、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告后,应在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47、(a)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c)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三年)满后30天内,将工程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d)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时一并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xx住宅建设发展(集团) 承包人:山西省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安装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

148、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签字(章)电话:0951-5185503 电话:邮政编码:750001 邮政编码:030006xx年5月14日 xx年5月14日第八部分:售后服务承诺书(一)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我公司在银川设有分公司,负责xx区域的售后工作,可为该区域的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分公司地址:银川金凤区福州南街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西段写字楼四楼针对本工程,我们郑重承诺如下:1、我公司将本着最大程度的满足业主要求的宗旨,给业主提供三年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三年的产品免费上门维修服务,三年内因设备本身原因故障设备可免费换货,对相关网络设备的软件部分终身免费升级。2、系

149、统竣工验收后,若系统有任何异常情况,在项目使用单位通知我公司后,公司技术人员30分钟做出响应,并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对问题进行解决。3、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我公司或设备生产厂家上门保修,即由我公司或原厂家派员到用户设备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或原厂家承担。4、对于不能明确是否是硬件出现故障时。我公司配合生产厂商进行检查,在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协助排除问题。5、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保养、技术咨询及人员培训等工作。6、质保期满后,为业主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回访,派专业从事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长期服务。7、保修范围为我们承担工程的全部内容,包括安装及所供

150、材料设备等。8、在保修期结束前,由我方工程师与甲方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检查,任何质量缺陷由我方负责修理,在修理后,我方将缺陷原因、修理内容、完成时间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及日期等报告给甲方及项目使用单位,报告一式叁份。9、保修期内,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有违约,每出现一次违约情况,愿意接受所投工程决算造价1%的经济处罚。(二)保修期后设备维护1、在保修期结束后,由我方工程师每年2次进行设备的全面检修、维护服务。2、在系统有任何异常情况时,贵单位通知我公司后,公司技术人员30分钟做出响应,并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对问题进行解决。3、售后服务热线电话:联系人:李强(三)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1、培训目

151、的为使我公司负责的xx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工程能够正常有效运行,为项目使用单位免费培训优秀的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是我们的义务和职责所在。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以使有关技术人员可以深入认识本工程系统的管理方法,合理正确地操作系统,并具有一定的维修能力和对本系统独立管理能力。2、培训人员公司负责免费培训不少于5名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3、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分实践时间和理论实践两个阶段:实践培训时间:从设备到货之日开始,到系统全面验收这段时间为实践培训,在工程调试结束后,公司的现场工程师亦有责任随时讲解项目使用单位人员对本系统的疑问之处。4、培训地点银川分公司和工地现场。5、培训计划我公司为贵

152、单位今后的工作人员制订了详细、全面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分为以下两部分:、实践培训:希望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和值班人员在各子系统设备到货阶段就开始接触系统,和我公司的调试人员一起工作,全面参与系统的调试,整改和验收工作。b、理论培训名称具体培训内容时间熟悉各系统结合设计图纸,技术变更,针对性的进行系统的全面讲解1天熟悉各系统主要设备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对系统设备进行逐一讲解3天熟悉各设备操作进行设备操作全面讲解并实际操作2天一般故障处理常见设备故障分析及维修注意事项1天操作人员考核)笔试(包括设备工作原理及组成、各种相关规范的认识等)b)实际操作(设备操作、简单故障排除等1天培训结束后向项目使用单位提供设备操作手册、施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定期检验使用者对操作规程的贯彻情况,检查值班人员的处理问题能力,并在此过程中进一步讲解系统,力争使此系统准确正常运行。6、培训达到要求能够熟悉各系统的资料和图纸;能够熟悉系统中各个设备的各项操作制度和要求,掌握系统设备的操作步骤;对各设备的结构、原理有比较明确的概念;对各设备的安装方式、运行状况、工作特点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分析各个设备出现故障后的主要原因;能够掌握各个设备一般故障的处理方法。我单位郑重承诺,按照以上售后服务程序执行。承 包 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章)xx年5月14日第九部分:中标通知书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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