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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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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37页).doc

1、xx有限公司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xx有限公司承包人: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xx年6月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概况业主名称:xx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工程内容:雨水收集池建筑施工工程。2. 工程承包范围雨水收集池和雨水收集、外送联通管线(含附属于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施工,详见施工图。3. 合同工期及质量标准:合同工期以设备维护部书面文件为准,详细工期计划作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符合

2、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4. 合同价款及支付本项目按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总价为 元。按照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时间、方式以及其它条件向承包人进行支付。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将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方式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下述优先顺序为准,互为说明 :a. 本合同协议书b.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附件)c. 合同技术附件d. 图纸等设计文件e. 中标通知书f.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书g. 投标文件h. 双方有关工程的其它书面协议

3、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意义相同。6. 工程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7. 保险双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投保。8. 争议: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适用主导法律和语言适用主导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主导语言为汉语。10. 代表指定为了保持联络和对合同要求及时做出决定,尽快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a. 发包人指定代表: 耿魁华 承包人指定代表: . b.

4、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代表的指定不应被认为与合同双方批准或撤换代表的权利相抵触。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最终生效日)。签字页:发包方承包方名 称:xx有限公司名 称:地 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工商局北侧地 址:邮 编:025350邮 编:联系人:刘国强联系人:电 话:18600002240电 话:传 真:0476-5911610传 真: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开户银行:帐 号:0605022509022183715帐 号: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

5、字日期签字日期合同条款1. 词语的涵义1.1. 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定义在合同(定义见后)中出现的有关词语的涵义,按下述定义为准,而不作除此定义以外的其他解释。1.1.1 发包人:xx有限公司1.1.2 承包人/施工承包方: 1.1.3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1.1.4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代表人。1.1.5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6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维修工程而共同订立的契约,合同文字中未经特别说明的,均专指本合同。1.1.7 费用:指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所必需的,

6、由发包人支付的开支或由承包人支付的开支。1.1.8 工程: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给发包人的所有资源、服务以及所有相关项目,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9 永久工程: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建设完成,并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移交给发包人的合同标的物。1.1.10 临时工程:指工程施工所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且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安装和拆除的设施,和/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其为“临时工程”的其他设施。1.1.11 资源:指为完成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所必须的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物件。1.1.12 报价表:是承包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1.1.13 投标书:指承包人填写完成并提交给发包人的投标

7、书。1.1.14 小时/天: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5 日:指公历的日。1.1.16 月:指公历的月。 1.1.17 年:包含了连续的三百六十五(365)天(闰年三百六十六(366)天)的时间段。1.1.18 工程变更:指发包人批准或颁发的变更工程的指令。1.1.19 工期:指工程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之间的持续时间。1.1.20 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

8、的日期,该日期是承包人应该按合同要求开始施工的日期;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的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1.1.21 竣工日期:指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竣工证书”证明的日期。1.1.22 缺陷:指没有按照合同有关质量要求完成的工程。1.1.23 保修责任: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缺陷。1.1.24 解除保修责任证书:指保修期到期且承包人修正了保修期内应由承包人修正的全部缺陷后,发包人签署的解除承包人责任的证明文件。1.1.25 保修期: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的时间。1.1.26 工程移交: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移交给发包人。1.1.27 工程移

9、交证书:证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的证明文件。1.1.28 图纸:指为实施本合同,由发包人提供的或由发包人批准采用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其他书面文件。1.1.29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按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需要,临时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械或运输的工具。1.1.30 材料: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散装物品,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周转材料。1.1.31 设备:指已经构成、正在构成或准备构成永久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机械装置(包括动设备、静设备等)。1.1.32 现场:指本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的区域,现场的具体坐标将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点交。1.1.33 技术规范

10、:指本合同、设计文件或有关技术文件中指明的工程技术规范。1.1.34 分包商:指与承包人订立了合同,将实施和/或正在实施和/或已经实施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的人或实体,以及取得此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不指任何受让人。1.1.35 书面形式:指任何采用手写、打字、复写、复印、印刷的各种文件,包括(但不仅仅包括):报告、指令、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1.1.36 “某某”以上(以外、外):不包括“某某”本身。1.1.37 “某某”以下(以内、内):包括“某某”本身。1.1.38 解释:1.1.38.1 在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单数也代表复数,男性

11、也代表女性或中性,反之也成立。除本合同中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中的词句均为汉语通常含义。1.1.38.2 如果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单项工程竣工,则本合同条款中提到的工程竣工日期和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也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1.1.38.3 下列文件将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下述优先顺序为准。a.本合同协议书b.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附件)c.合同技术附件d.图纸等设计文件e.中标通知书f.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书、澄清答疑文件g.投标文件h.双方有关工程的其它

12、书面协议1.2 语言和法言1.1. 1.2.1 凡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汉语)。1.2. 1.2.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1.3. 1.3 有效的书面形式1.3.1 合同中所提到的各方之间的通讯、通知、报告、报表及其他信息往来,只有以书面形式出现,并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并经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2.1.1 发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1.2 发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十(10)天通知承包人。2.1.3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13、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由发包人从命令发出之时开始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如发包人不能在规定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给予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在从第二十五(25)小时开始到第四十八(48)小时为止的时间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如该要求提出后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应视为发包人已确认承包人的要求。2.1.4 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合法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应予以执行,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在从收到指令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从收到承包

14、人申告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合法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合法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2.1.5 发包人代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和其它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到达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2.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2.2.1 承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全权代表其在本工程中的权益和责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2.2 承包人在变更其驻工地代表时,需提前十天(10)天通知发包人。2

15、.2.3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2.2.4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2.2.5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承包人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从采取措施时起的二十四(24)小时以内向发包人代表书面报告,由此造成的变更,按补偿事件处理。2.3 发包人的工作和责任2.3.1 及时支付工程款。2.3.2 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电缆线路等资料。2.3.3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的水准点和坐

16、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校验。2.3.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贰(2)套(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发包人将另行向承包人提供)。2.3.5 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2.3.6 及时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或施工方案。2.4 承包人的工作和责任承包人要派遣与工程规模相当的有资质的合格项目经理常住现场,并配备有资质的全安、技术、质量负责人员,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2.4.1 承包人应雇佣发包人同意的“承包商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担任表中所属职责。替换人员只有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或优于表中所列的相应人员时,才能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以替代原表所列人员。2.4.2

17、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其人员调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和/或现场,并且向承包人说明了这项要求的原因,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七(7)天内调离并不得再与本工作岗位和/或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2.4.3 负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管理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搭设,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2.4.4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使用的水、电、汽、气接点由发包人指定,计量装置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使用的水、电、汽、气用量将由发包人记录,其记录须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承包商按照现场装表计量的数量以如下价格与发包人据实结算。承包人所施范围内的水电线路铺设、维护、保养所发

18、生的人材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水价: 8.4 元/吨; 电价: 1.2 元/度;2.4.5 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2.4.6 承包人负责制作竣工结算资料及工程竣工资料六(6)套,交给发包人.2.4.7 承包人应主动同发包人、其他承包商、公共机构、公用部门协作并分占场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指定的人员提供工作方便。3. 计 划3.1 施工进度计划3.1.1 承包人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实际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开始工程的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开工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一(壹)万元。延迟期限在2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1.2 承包人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提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

19、书面批准后开始施工,在预计竣工日(包括符合合同要求的调整)前完成本工程。3.1.3 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七(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比投标书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更为详细的“施工详细进度计划”供发包人批准;该计划应针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部署、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3.1.4 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施工详细进度计划”时起,每间隔七(7)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三周滚动施工进度计划”以获得发包人的批准。该计划还应包括每项施工作业的实际进度、该实际进度对剩余工程时间安排的影响及施工次序的变化。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交该计划,则发包人可以在下一个支付证书中扣除伍仟

20、元,作为承包人违约对发包人的补偿,以此类推,直到承包人提交了应交的“三周滚动施工进度计划”的下一份支付证书才停止扣除此项金额。3.1.5 发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改变承包人的责任。3.1.6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应表明自最接近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上一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所发生的变更对工程的进度所造成的影响。3.2 提前通报3.2.1 对于可能要出现的对工程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使工程实施发生拖延的具体事件和情况,承包人应在上述事件或情况发生之前向发包人通报。3.2.2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对合同价格和预计竣工日期的影响做出估计,承包人应在发包

21、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这些资料。3.2.3 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前向发包人通报合同条款第3.2.1.款所述的事件或情况,承包人的合同价格和预计竣工日期将不予调整。3.2.4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配合,制定避免和减轻这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的措施,并执行发包人据此发出的指示。3.3 完工日期的延长3.3.1 如果发包人发出了变更指示后,使得承包人不采取措施加快剩余工程的进度就无法在完工日期前完成工程,而加快进度又会使承包人增加费用,那么,发包人可通过颁发延期证书更改完工日期。3.3.2 在承包人就变更的影响提出延期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自收到承包人文件时起的二十一(21)天内决定是否予以

22、延期以及延长期限。如果承包人对可能出现的延误未曾提前通报或者在处理延误时未曾与发包人进行认真有效的合作,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这种失误造成的延误将不予考虑延长工期。3.4 加快进度3.4.1 依据网络施工计划,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加快工程的任一施工作业的进度,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的指示。3.5 发包人命令延缓3.5.1依据网络施工计划,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延缓开始工程的任一施工作业或放慢其进度,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的指示。3.5.2 一旦承包人据此提出要求,发包人应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将工期顺延。3.6 暂停施工3.6.1 发包人代表可下达停工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3.6.2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

23、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3.6.3 发包人应在自停工令下达后两(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实施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复工报告,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3.6.4 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停工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工期顺延。如停工时间过长,双方协商解决。3.7 施工协调会议3.7.1 发包人或承包人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其组织召开的施工协调会议。施工协调会议的内容是讨论和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或处理根据“提前通报”程序所提出的问题。3.7.2 会议召集(主持)方负责记录管理会议的内容,并在会议的第二天编制会议纪要并发至与会各方。3.7.3 会议纪要应明确各相

24、关方对拟采取行动的责任分工。3.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监督、检查施工协调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4. 质量与检验4.1 一般要求4.1.1 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4.1.2 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指定专职质量保证人员。每一项单位工程开工前,编制针对该单位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计划并报发包人批准。4.1.3 发包人和/或任何第三方的检查、验收和批准,不减轻和/或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4.2 检查和返工4.2.1 发包人确定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控制点,并在每一个单位工程开工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4.2.2

25、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自查自检,上道工序合格,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4.2.3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和/或检验,并为这些检查和/或检验提供方便。4.2.4 对于需要双方共同检查验收的质量控制点,承包人应首先自检合格,填写有关质量记录后,提前至少十二(12)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4.2.5 验收记录由承包人负责准备。验收合格,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继续施工。4.2.6 对检查和/或检验中发现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

26、人返工,承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自检合格后重新通知发包人验收。4.2.7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由此造成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按补偿事件处理。4.3 重新检验4.3.1 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员不能按时参加中间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六(6)小时内通知承包人。4.3.2 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指派的人员,在没有按规定提前通知承包人的前提下,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必须作好验收记录,并在该项验收结束时起的二(2)天内,将验收结果报告发包人后,发包人承认其结果。4.3.3 无论发包

27、人是否参加验收,当发包人提出对已经正常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或已检查验收后,又发现已检验合格的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进行重新检验。对于已隐蔽的工程,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支付。4.4 试验4.4.1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进行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试验,以核实工程某一部分是否有缺陷,如该试验表明有缺陷存在,承包人应承担试验和全部试样的费用;如果没有缺陷存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5 质量保修4.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签署质量保修书。4.5.2 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8、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4.5.3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应就承包人承包的本工程范围内存在的每一个缺陷向承包人发出通知。4.5.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有关缺陷的通知后,应在发包人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缺陷。4.5.5 如果缺陷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应免费修正缺陷。4.5.6 如果缺陷是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5.7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派出人员修正缺陷,发包人可聘请第三方修正缺陷,修正缺陷的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未能修复缺陷或虽已修复,在修复部位又出现缺陷,承包人仍应免费进行缺陷修正。5 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5.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29、xx有限公司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文件。如有违反,按管理文件中处罚细则接受处罚。5.2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 第一项 雨水收集池总价包死,合同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政策性调整因素、税金、承包方期望的利润、责任、风险、安全、环保、施工措施费及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工程质量检测费、保管费等)均包含在内,一次定死不予调整。双方特别约定:因设计变更以及甲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而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在固定总价5%(含)以内,不做调整。如果合同价款增减在固定总价5%之外,只调整超出5%的部分

30、。第二项 雨水收集管路及空气排放管路,按清单项目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工程清单报价表)执行,预估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乙方完成整体工程量后,甲方对工程量测量确认,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综合单价:价格组成表中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风险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组成。6.2 工程款的支付 6.2.1 预付款:6.2.1.1 本工程项目不支付预付款。6.2.2 工程进度款:6.2.2.1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提交已完工作量清单(含预算书)及工程款申请报告,经设备维护部核定报发包人审批后按月支付。6.2.2.2 未经质量检验合格

31、的工程量不得计入已经完的工程量中。6.2.2.3 工程进度款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当月已完工程量(合格的)的百分比【百分之八十(80%)】并在发包人确认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和完成备案资料后14日内付至百分之九十五,剩余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6.2.3 竣工结算:6.2.3.1 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以施工合同的固定总价、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为依据结算。6.2.3.2 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对方案和技术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

32、,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6.2.3.3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量的确定是依据详细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加现场经济签证并参照实物工程量。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内容进行竣工结算。6.2.3.4 发包人收到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 E.承包人办理完成结算手续、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后七天内,在水电费结清扣除违约金及工程竣工结算款百分之十五的质量保修金后,剩余款项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6.2.3.5 土方变更部分.结算按09定额挖沟槽、基坑土方需放坡时其土方放坡系数按以下规定计算挖方工程量:(如无变更

33、按照中标价格结算) 。土壤类别放坡起点深度(m)人工挖土机械挖土在坑内作业在坑上作业一、二类土1.2010.5010.3310.53放坡系数表实际施工时,在保证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放坡系数按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但不作为结算依据。对于设计开挖深度小于6米(含6米)的支护费用不给予计算;设计开挖深度大于6米需要支护的由发包人、施工方在现场进行确定。现场已有临时道路。如实际施工需要通往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及所需费用自行承担。施工现场除余土外运部分,回填土就近堆放(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计土方倒运费用;施工余土外运弃土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6.3 履约保证金:无。6.4 修

34、理费:6.4.1 自工程开工到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日期之间,如果对工程或工程中所用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弥补损失。6.5 质量保修金6.5.1 在扣除违约金等相应款项后,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百分之五(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扣除质保期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在质保金支付后,承包人仍应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质保期未期满的质量保修责任。6.6 工程变更的计算6.6.1 不论何方提出的对施工图纸的修改或现场实际发生的施工签证,都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6.6.2 经确认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的

35、标准计算,经双方确认后,在竣工结算工程款时支付。6.6.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6.4 如果提前通报可以不使费用增加,而承包人没有提前通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费用,发包人也不应向承包人支付该费用。 7. 设备、材料供应7.1 发包人的供货范围:7.1.1 建筑工程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自采或书面约定在某些材料上由发包人供应(业主有权提出部分材料由业主供应,双方书面确认)。 7.1.2 安装工程 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自采或书面约定在某些材料上由发包人供应7.2 发包人的供货范围:7.2.1 发包人供货范围之外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所需要购买的其他材料。7

36、.2.2 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应经发包人认可。7.3 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承包人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厂商须经发包人批准。7.4 设备和/或材料的检验及保管:7.4.1 不管何方提供的设备和/或材料,均须附有合格证等证明设备和/或材料品质的文件,承包人按现行国家、行业、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和复检,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准使用。发生费用由材料提供方负责。7.4.2 发包人货物7.4.2.1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或材料如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应在交由承包人保管前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验收。7.4.2.2 验收时如出现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或材料与其清单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a.设备和

37、/或材料单价、数量与清单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并将缺件补足;b.设备和/或材料的品种、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由发包人重新组织采购;c.材料的规格、型号与清单不符,可酌情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d.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7.4.2.3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或材料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承包人开箱时需请发包人到场,验收中如出现与其清单不符的现象,按上述要求处理。7.4.2.4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发包人交其保管的设备和/或材料。7.4.3 承包人货物7.4.3.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在保管前对材料进行验收。承包人代表应在预定的材料验收日期的二(2)天前将验收通知送达发包人

38、,发包人派人与承包人一起验收。如发包人不派人参加验收,则表示发包人授权承包人代为验收。7.4.3.2 如发现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内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4.3.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并不解除承包人在工程材料质量上应承担的责任。8. 工程变更8.1 设计变更: 8.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变更工程原设计,应提前七(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完成变更。8.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

39、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代用,须书面报请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8.1.4 因施工图不全而造成的变更,可由双方(发包人、乙方)进行确认。8.2施工现场签证:8.2.1 为了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在合同报价中无法预估的事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报请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8.2.2 施工签证的费用按照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计算。8.2.3 承包人有关的施工签证书面材料,应该在自事件发生时起三(

40、3)个工作日之内向发包人提出,超过上述时限,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8.2.4 虽然发包人依照合同对承包人的施工签证不予认可,承包人仍然有义务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履行合同义务。8.3 暂定金额:8.3.1 暂定金额的定义“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报价清单中的其他栏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设计变更或服务等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项目法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项目法人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8.3.2 暂定金额的使用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项目法人有权发出指令承包

41、商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设计变更或服务等。9. 保 险9.1 保险的范围9.1.1 临时设施及施工设备的保险在承包人保险范围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1.2 承包人自行办理其责任范围内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1.3 承包人应为其在工地上和/或临时工地上的全部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9.1.4 承包人应该办理的其它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2 保险的办理:9.2.1 承包人必须向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揽相关险种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承包人第三方责任险。9.2.2 承包人自工程开工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应完成向经中国政

42、府批准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揽相关险种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承包人或/和其他在合同实施期间在工地上和/或临时工地上的全部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所有投保手续。合同期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人员及工地上其他人员发生的事故或伤害不负责赔偿。9.2.3 承包人应对承包人或/和其分包人(如果有)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以及从承包人、供货商或制造商工厂或货仓运至现场的丢失和损坏投保货物运输险。9.2.4 承包人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其车辆险,包括轿车、卡车、装卸机等。9.2.5 如果承包人没有按合同条款规定投保,没有提交保险费收据或者没有维持保险单的有效性,发包人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件下,有权使用承

43、包人的工程款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在这方面支付的金额全部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10 验收及工程移交10.1 竣工验收10.1.1 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承包人和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0.1.2 发包人将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再次报验,直至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予以确认。10.1.3 竣工验收不解除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责任。遗留的施工工作,仍由承包人负责限期完成。10.1.4 承包方竣工资料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石油化学工业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15/T489

44、-2011及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5/T427-2005的规定进行工程资料整理和立卷工作。并由专人负责。资料中涉及到的各种材料合格证,试验证明等要齐全完整。10.1.5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七(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七(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0.1.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二十八(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十四(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0.1.7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

45、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0.1.8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二十八(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二十九(29)天起视为自动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为第二十九(29)天当天。 10.1.9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的部分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签定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10.2 工程移交:10.2.1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书后七(7)天内承包人应将现场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10.2.2 移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发包人以及发包人邀请的其他人员参加。10.2.3 承包人应至少提前三(3)天通知发包人参加移交工作。10.2.

46、4 双方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逐项移交,承包人负责作好移交记录,双方代表应在移交记录上签字确认。10.2.5 移交的工程全部达到合同的要求后,移交结束,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10.2.6 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内不能组织起充分的人力参加工程移交和/或其他原因使发包人不能参加工程移交,发包人应在事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下一次进行工程移交的时间。10.2.7 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在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应事先通知发包人,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下一次进行工程移交的时间。但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8)天。由于承包人原因超过了上述累计八(8)

47、天的时限,发包人有权:a.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此时承包人工程款的金额不足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则不足部分将成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承包人同意发包人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兑现这笔债务;b.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颁发的竣工证书无效,竣工验收必须重新进行。10.2.8 无论何方的原因造成的拖延,只要发包人没有向承包人颁发移交证书,工程移交就不能视为结束。11 违约、索赔和争议11.1 违约: 11.1.1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1.1.2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48、超出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剩余工程款不再支付。11.1.3 工期违约,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而延误施工进度,拖延工期在五(5)天之内发包人对承包人每天实施一万元的罚款,超过五(5)天,每天实施三万元的罚款。超出十五(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剩余工程款不再支付。11.1.4 HSE管理违约,如果发生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发生一(1)次,扣减5仟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罚款,HSE管理的其他罚款按照发包人安全环保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5 质量违约,凡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自费更换、返修直至合格。11.1.6 一方违约后,另一

49、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1.2 索赔 :11.2.1 当合同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合同另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索赔。11.2.2 索赔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索赔: a.索赔事件发生后二十八(28)天内,应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b.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向被索赔方提出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c.被索赔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二十八(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d.

50、被索赔方在收到索赔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二十八(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e.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被索赔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二十八(28)天内,向被索赔方和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1.3 争议:11.3.1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1.3.3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51、; 11.3.4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2. 其 它12.1 工程分包、转包和转让:12.1.1 承包人不得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分包、转包,不得转让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2.1.2 在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劳务分包,但劳务分包后的现场管理仍应由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管理人员承担。12.2 不可抗力:12.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天灾、地震等。12.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二十四(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报告受害情况。发包人应协助

52、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四十八(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四(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b.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e.延误的工

53、期相应顺延。 12.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2.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四(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包人和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12.3.2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2.3.3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八(8)小时

54、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和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二十四(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12.3.4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2.4 临时工程的批准:12.4.1 承包人用于临时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在实施前应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2.4.2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临时工程设计所承担的责任。12.4.3 承包人应按规定就其临时工程的设计征得发包人的批准(如果需要)。12.5 进出现场:12.5.1 承包人的人员、机具、设备、材料等在进入现场之前,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

55、包人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12.5.2 承包人的人员、机具、设备、材料等在撤离现场之前,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撤离现场。12.5.3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现场内有与工程无关的人员、机具、设备、材料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其清除出场。12.5.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通过发包人批准,将现场内的机具、设备、材料等运离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其运回。12.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发包人授权的任何人进入现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地方。12.5.6 承包人不遵守上述条款的规定,将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2.6 资料保密:12.6.1 除非对

56、方书面表示同意,发包人或承包人不管是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有效期间或终止以后,均不应把对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但承包人可以把发包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在承包人的分包商履行本合同工程所需的范围内提供给分包商,承包人应从分包商处获得保密保证。12.6.2 双方均不能把从对方获得的文件、数据或其他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它地方。12.6.3 本合同条款第12.6.1.款至第12.6.2.款所规定的任何一方义务并不适用于以下资料:a.非双方任意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公开的资料。b.能够证明在泄密出现时已为某一方所有,并且不是以前直接或间接从其自

57、身以外的其它地方获得的资料。c.在无保密义务下从第三方合法转到另一方的资料。12.6.4 不管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本合同条款第12.6款的规定将继续有效。12.7 合同的分割:12.7.1 本合同范围内的各工艺单元之间是可以分割的。12.7.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不能使发包人满意,发包人有权将一个或一个以上“标段”从合同范围之中分割出来,或将某个“标段”内的某一施工内容分隔出来,承包人必须予以接受。12.7.3 合同工程的分割不能影响分割后剩余部分合同工程的实施,如果承包人因此延误了剩余部分工程的实施,应补偿由此对的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工期不予顺延。12.8 合同解除:1

58、2.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8.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b.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8.4 一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七(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1.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2.8.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的保护和

59、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合同解除的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8.6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2.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2.9 合同生效:12.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合同最终生效日)。12.10 合同有效期:12.10.1 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后,除保密条款及根

60、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质保期未期满的质量保修责任的有关质量保修条款外,其它条款自动失效。12.11 合同份数 12.11.1本合同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壹份。 12.11.2 本合同副本肆份,发包人两份,承包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文完) 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承包人按以下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1.1.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负责施工的工程质量。1.2. 质量保修期从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工程竣工之日算起。1.3. 保修期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27

61、9号令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 质量保修责任2.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四十八(48)小时

62、内做出答复,提供解决方案;若是承包人派人修理,应在期限内到达,并及时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保修金内扣除。2.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答复或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由发包人承担。2.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4. 承包人的保修金余额如果达不到依照合同应该扣除的款项的额度,剩余部分自动转变成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3.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3.1.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的十四(14)天内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质量保修金。4. 其他4.1

63、.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将对由于隐蔽缺陷而产生的缺陷或事故负责。4.2. 在工程保修期内,如由于操作不当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事故,以及正常的腐蚀、磨损等,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围。合同附件2: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1. 总则1.1. 发包人把确保每一个在项目中工作的人员及其所在的环境都处于健康,安全和环保(下称HSE)的良好状态下视为最重要的工作。因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在HSE的管理中积极追求最高标准。1.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本附件各条款,如果违反条款规定或对HSE风险的控制不能使发包人满意,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构成发包人违约和对发包人的经济处罚。1.3. 承包

64、人应确保其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分包商都准确理解本附件规定的内容及按规定操作。1.4. 承包人应确保其所有员工熟悉并执行各项健康安全环保要求和规定,熟练掌握健康安全环保知识和技能,建立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在预防事故、控制损失和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合作。1.5. 承包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所有人员均已经通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环保培训,有资格并且可证实能从事承包合同规定的相应工作。1.6. 承包人应雇用身心健康、称职的员工完成工作。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为是身心健康、称职的人员:严重睡眠不足疲乏无力的,患传染病的,依赖药物的,酗酒的,赌博和吸毒人员。1.7.

65、承包人应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和性能完好的工具、装备。1.8. 承包人应确保所有按承包合同和附件提供的设施、设备、机器、器械、工具和装备等符合有关的健康安全环保标准,同时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有序。2. 双方责任与义务2.1. 发包人的权力2.1.1. 有权要求承包人配备HSE管理机构或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2.1.2. 有权要求承包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2.1.3. 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规定维护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并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2.1.4. 有权对承包

66、人施工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2.1.5. 发生事故后,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及按照发包人针对该项目所制定的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处罚。2.1.6. 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分包商(如果有)的健康安全环保资质业绩进行评价并报告发包人。2.1.7. 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其分包商之间制订HSE条款并明确责任划分。2.1.8. 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安全业绩及资质检查,有权根据承包项目危险性的不同,要求承包人制定专门的安全环保方案并对其进行审查。2.1.9. 监督HSE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如未按合同实施HSE专项工作,发包人有权组织实施,费用从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2.2. 发包人义务2.

67、2.1. 向承包人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承包人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2.2.2.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报告。2.2.3. 应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2.2.4. 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HSE专项费用。2.2.5. 发包人有义务对于风险性突出的施工作业提出特别说明,明确健康安全环保要求,并对承包人的相应措施进行审核。2.2.6.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2.3. 承包人权力2.3.1. 有权对发包人的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2.3.2. 对发包人违章指挥、强令承包人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68、2.3.3. 对于属于发包人的作业场所,有权按规定要求发包人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条件和环境。2.3.4. 发生严重危及承包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承包人有权采取合理必要的避险措施。2.3.5.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的健康安全环保资料。2.4. 承包人义务2.4.1. 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专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施工HSE管理规定,并报发包人备案。如承包人的施工HSE管理规定的要求低于发包人的施工HSE管理规定的,则执行发包人的施工HSE管理规定。2.4.2. 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对于重大危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发包

69、人。2.4.3.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2.4.4. 应按规定维护并保持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2.4.5.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具备相应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2.4.6. 承包人应向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2.4.7. 不得使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等。2.4.8. 承包人招用分包商,应对分包商的健康安全环保业绩及资

70、质进行评估,并报告发包人。2.4.9. 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在HSE条款中明确对发包人利益的维护。2.4.10. 承包人有义务雇用身心健康的人员从事承包服务合同的执行,并负责对其雇用人员的HSE培训。2.4.11. 承包人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2.4.12.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2.5. 有关责任划分的要点2.5.1. 发包人或承包人违反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时,按照发包人针对该项目所制定的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奖惩制度处罚。2.5.2. 发生事故时,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5.3. 应经事故调查后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本附件和

71、国家有关规定进行。2.5.4. 发包人违约造成的事故,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承包人违约造成的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2.5.5. 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2.5.6. 对承包人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按照本附件中的罚则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2.5.7.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发生事故及损失,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损失。2.5.8. 对于承包人承包的项目,承包人对项目的健康安全环保负全部责任。3. 安全管理体系3.1. 承包人应具备完善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与政策,并应制定相应的健康安全环

72、保管理体系。3.2. 承包人应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有关的健康安全环保标准;理解和接受发包人的健康安全环保理念、政策;遵守发包人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管理。3.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该项目运作过程中应用适当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实现以下目标:3.3.1. 突发事故为零3.3.2. 人员伤亡为零3.3.3. 环境污染事件为零3.4. 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循的工作标准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规要求。4. 规定4.1.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雇员遵循所有相关的HSE法规制度。4.2. 所有雇员应充分熟悉工作场地的环境、与工作相关的危险条件、和环境相关的规则及标

73、准包括如何处理废品和危险材料等。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危险分析和风险评估。4.3. 所有雇员须充分明白一旦发生事故和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或发包人代表报告,以至事故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隐患变成事故。4.4. 承包人应非常明确任何人员伤、亡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和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四十八(48)小时内提出预防纠正措施。4.5. 所有雇员应明白有权将认为未得到适当控制的健康、安全和环保的风险及时报告上级,以便采取措施预防潜在的伤害或损失,并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4.6. 所有雇员都应熟悉工作场地的一切安全和工作要求,特别是承包人的工作批准制度和类似动工、动火批准程序。这

74、些程序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HSE计划的一部分。4.7. 在工作启动之前,所有人员都应接受现场安全指导和相关的技术培训。承包人提供这种培训必须包括相关知识及工作期望,现场安全规定、标准及即刻报告受伤事件的要求等内容。5. 能力5.1.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合适的资格、技能、经验和能力向发包人项目提供服务。5.2. 发包人可能要求承包人提供其工作人员的能力证明。6. HSE汇报6.1. 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作中风险程度的评估按月或更短的间隔期内向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提交正式报告。其报告的格式由发包人提供,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报告应概括承包人在报告期内的HSE执行情况,还应对以下内容进

75、行重点描述:6.1.1. HSE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 6.1.2. 所有会造成潜在的、或重大伤害的、或对设备财产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应该向管理部门报告的事故、溢油和计划外排放。 6.1.3. 所有未遂的但具有潜在伤害、损失的事故。 6.1.4. 改进措施、禁令发布及法律诉讼通告等。 6.1.5. 其它须向管理部门汇报的事项。6.1.6. 承包人应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为发包人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总的工作时数。7. 医疗和责任保险7.1. 承包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7.1.1. 身体健康。7.1.2. 提供自我保险或具有承包人提供的责任保险,根据和发包人签订的合同,这些保险须在开始工作之前办妥。

76、7.1.3. 有权使用承包人在工作场所提供的医疗设施,这些设施的供给是根据人员数量和相关的危险确定的。其医疗用品的种类与数量应由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的合同中详细列明.8. 个人保护设备8.1. 承包人应自费给工作人员提供所有必需的劳保用品和设施(PPE),特殊劳保用品应在HSE计划中详细列明并获得认可。8.2. 承包人须根据工作中的危险选择合适的PPE,并应认识到PPE是最后的保护措施,任何详细的工作计划、措施和管理均不能取而代之。8.2.1. 在所有施工场地,PPE的最低要求如下:a. 安全帽b. 钢头工鞋8.2.2. 另外还应保证以下用品的使用:a. 安全眼镜b. 手套c. 工作服d. 保护听

77、力的用品e. 超过2米高工作时的防坠落设施及安全带f. 高风险工作时的专用保护设施8.3. 承包人在评估PPE要求时,应根据对危险的预测确定实际需要的用品设施, 而不能只满足最低的劳保要求。9. 工作环境9.1. 承包人应将身体状况不良而可能影响人员自身或他人健康和安全的工作人员名单正式通报发包人代表。9.2. 承包人应促使所有人员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齐,从而将人员受伤、设备受损及工作被拖后的风险减至最小。9.3. 承包人应确保提供足够并能胜任的施工安全监督。 9.4. 承包人应与当地社区和平共处,若有任何冲突、矛盾或对个人财产的破坏应立即上报和处理。9.5. 承包人应报告包括盗窃在内的一切

78、治安事件。9.6.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来访者进入施工现场前接受安全教育,使其了解 施工场地的安全要求,并有人全程现场陪同。来访者进入施工现场须经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9.7. 承包人应禁止吸毒、饮酒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旦发包人要求或必要情况下,应进行抽查。10. 设备安全10.1. 承包人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设备都处于完好安全的状态,满足使用要求。一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随时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10.2. 承包人有责任确保所有的设备都是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10.3. 脚手架应是钢结构的,不允许用竹子或其它材料搭建脚手架。在使用期间,应作常规检查,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11. 健康、安全和

79、环保计划1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编制一份全面的工作管理计划,即健康安全环保计划,简称“HSE计划”。该计划应满足本附件所规定的要求。11.2. 制定HSE计划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2.1. 组织结构11.2.2. 工作范围11.2.3. 工作方法11.2.4. 使用的主要设备11.2.5. 起重设备的鉴定和控制11.2.6. 工作中的风险评估11.2.7. 安全管理的安排11.2.8. 人员的资格能力11.2.9. 劳动保护装备要求的确定11.2.10. 培训计划11.2.11. 工作许可制度11.2.12. 应急安排(火警、人员伤亡、重大事故)11.3.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代表充

80、分协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HSE计划得到具体的执行。 11.4. HSE计划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并在工作或合同更改时进行更新。12. 废品处理和环保标准12.1. 在工作过程中,承包人应始终坚持以下几点:12.1.1. 遵守有关废弃物(气态、液态和固态)生产、运输、储存、加工和处理等方面的所有法律和规定。12.1.2. 应使废品的数量最小化。12.1.3. 确保所有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都得到有效的处理并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后排放。确保所有参加施工的机械设施和设备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和法规标准的要求。12.1.4. 具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反应程序以及适当的应急响应设备。13.

81、 罚则13.1.1. 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的HSE行为进行管理,如有违反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罚款。13.1.2.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HSE职责、严格遵守本附件各条款及发包人针对本工程项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包人安全监督人员将随机对承包人的HSE表现进行检查评分,对其违规行为及事故情况进行扣分记录(评分标准见发包人针对该项目所制定的健康、安全和环保(HSE)管理奖惩制度),根据月累计的扣分数而扣罚相应的金额。若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即被扣完100分,则该承包人将被认为是极度不安全作业机构,发包人即可单方面终止与该承包人的工程合同。14. 附则14.1.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HSE组织机构、联络图以及相应的人员职责,同时提交承包人的HSE计划和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应采取的应急计划。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后,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于每周向发包人填报周报表若发生事故还需按要求填报事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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