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xxxx有限公司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项目三标段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xx市xx县麟州街南段(原玻璃厂厂址) 结构形式:_框剪结构_ 建筑面积: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文号:_资金来源:_企业自筹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5楼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车库1-D轴1-V轴/1轴1/24轴,及相应
2、标段上1-D轴线上的构件、防水、墙体单面装修。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 xx年 9月 30日全部竣工,其中地下车库须xx年7月30日主体完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要求主体工程达到省级优秀示范工程;创建省级文明工地。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大写): 贰亿叁仟捌佰壹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 (人民币)元(小写)¥: 238166666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
3、单7、图纸及审图变更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xx年6月9日合同订立地点:_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_本合同双方约定_签字盖章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地址:榆林市xx县麟州南街 地 址:_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_邮政编码:719300 邮政编码:7100
4、68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电 话:8568888 电 话:83175026传真: 8568888 传 真:83175026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 帐号:_ 帐 号:_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
5、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
6、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
7、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
8、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
9、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
10、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
12、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
13、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
14、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
15、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16、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
1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
18、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
19、、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
20、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
21、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
22、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
23、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
24、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
25、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
26、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
27、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
28、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
29、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
30、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
31、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
32、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
33、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
34、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
35、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
36、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
37、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
38、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
39、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
40、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
41、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
42、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
43、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
44、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45、,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
46、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
47、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
48、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
49、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
50、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
51、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承包人收到竣
52、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
53、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
54、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8.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
55、.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
56、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0、索赔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57、,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58、,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1、争议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
59、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
60、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43、不可抗力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3因
61、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4、保险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
62、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4.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4.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5、担保45.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
63、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5.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6.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
64、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8、合同解除48.1发包人
65、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8.5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8.6合同解除后
66、,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9、合同生效与终止4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9.2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
67、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0、合同份数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
68、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及审图变更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国家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
69、数:在合同签订5天内提供肆套图纸(其中两套做竣工图用),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为复制,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外传、外借,仅用于本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对图纸进行保密,不得转移给其他单位或工程使用,发包人不承担保密措施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
70、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总监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委托范围进行监理_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 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前;(2) 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3) 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竣工后的交付使用有影响时;(4) 事件处理的结果需要追加投资;(5) 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6) 事件处理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5
71、.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1、现场工程质量、进度的签认权; 2、现场变更及签证量的认可权; 3、工程进度付款的认可权; 4、协调现场各方关系,保证现场施工条件(水、电供应)。5、其他: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2天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指令
72、应予执行。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派驻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后果由责任人承担。(3)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
73、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同意后继续施工。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4)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不称职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撤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姓名:_职务:_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
74、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以收文时间生效;(2)承包人严格按照有
75、关规程、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格等级质量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确认后方可实施。(3)承包人依据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安全负责。(4)承包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5)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连续3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5天离开施工现场,无故离场时间超期时项目经理按2万元/天扣除合同价款,技术负责人按1万元/天扣除合同价款。如确需离场超3天需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减少施工人员,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
76、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由发包人负责接到施工现场,其余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提供。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施工现场实际交验,并作交验纪录。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进场后5日内,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77、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负责协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7天,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交后14天内。月进度已完工程量报表于当月25日内提交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季、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经工
78、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控制施工进度的依据。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及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及公共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应严格遵守本地政府有关安全规定,确保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等,导致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个项目停工,造成发包人及其他标段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在施工工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夜间
79、应当设置警示灯、照明灯等,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自备发电机,确保垂直运输机械、钢筋加工设备等正常施工不受市政停电影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满足发包人和监理现场办公需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遵守交通、治安、消防、环保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特别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作好
80、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古树名木的保护,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区道路必须硬化,并在施工大门口设置清洗设备,确保车辆外出无污染。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堆放,按相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清洁、平整,无建筑垃圾,并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整体交付时,应达到商品房交付条件。(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下:A 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B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标段场地范围内布置施工现场,若超出规定范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承
81、包人用于本标段的生活、办公用地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及纠纷由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材料堆放场地及施工现场内场地的使用由承包人与其他施工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服从发包人负责人指定。C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履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义务,并对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承担相应的治理与赔偿费用。承包人因此引起的社会纠纷,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D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履行合
82、同中所有承诺。若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等不符合合同中的承诺,或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明显达不到协议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等有效措施;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E 施工机构组成人员须与合同中所报人员相同,确需变动时须报发包人同意。F 承包人选择的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应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行为和失误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G 承包人若在现场发现古物或有价值的物品,应迅速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处理。
83、H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相关约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纠纷或诉讼,否则应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或遭受的所有费用及损失。I 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的便利及公用道路造成影响,以及对发包人或他人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且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妥善存放,并设有防雨、防风等措施。J 承包人应负责其劳务及资源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
84、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承包人有义务维护治安并对上述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赔偿责任。K 承包人应承担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规定交纳的费用。L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的管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在开工前14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交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月进度已完工程
85、量报表于当月25日提交工程师计量。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七日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14天提交。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相应顺
86、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13.1条约定的条款执行。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87、。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期前竣工的,负有工程照管义务,保证已竣工工程的完好无损,如果发生损坏或其他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5、工程质量15.1本工程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验收办法达到合格工程,若工程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除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外,还将要求支付违约金。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xx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
88、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发包人负责人及监理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
89、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和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
90、包人还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实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实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责任。四、质量与检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隐蔽工程部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隐蔽部位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应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和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
91、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7.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执行。18、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或监理对工程任何阶段、任何部分的验收、检查、批准、同意,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前7天,编制
9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正常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包括在合同价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单位对塔吊、施工电梯、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的安装和拆卸要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需要经专家论证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2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度,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3发包人
9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如果承包人安全严重失控,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21.4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承包人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时了解现场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督促承包人加强改进安全事故管理工作。21.5承包人有责任保障施工中的人身、财产和设备安全。承包人应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保障体系。21.6 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备案: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2、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措施;4、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及事故通报。承包人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安全员(须具
94、备安全工程师资格)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一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26、合同价款约定26.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范围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2、承包范围及图纸全部内容外发生的单项变更、签证费用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在5000元以内的;3、合同签订之日前的政策性文件视为已知晓
95、,包括在风险范围内;本合同价款包括了风险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款不因风险范围内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的零星工作签证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成本价格计量,不计取其他费用,并按以上第2条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款为风险费用,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签证、混凝土用钢筋价格。27、合同价款调整27.1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27.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鉴于钢材价格市场调整价格幅度较大,双方约定:当混凝土用钢筋结算价相对于混凝土用钢筋基期价格涨、跌幅度在3%以内(含3%)材
96、料价格不调整,如混凝土用钢筋涨、跌幅度大于3%以外的差价部分予以调整,由发包人承担、享有。 27.3混凝土用钢筋基期价格的确定:按xx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2011年第五期公布混凝土用钢筋价;27.4混凝土用钢筋结算价的确定:以钢材第一次到达现场与最后一次到达现场期间的各期xx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混凝土用钢筋价平均值作为结算确认价,并按照27.2条执行。 27.5在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有量差时,量差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以投标人相应项子目综合单价结算。28、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 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97、本工程按月完成整层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提交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附相应的计算书)一式五份送交监理。监理于承包人递交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完成后报发包人审批,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本工程无预付款,首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承包人完成地下两层顶板混凝土浇筑后(含车库),按月支付进度款,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整层实际工程量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后,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在30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并提出竣工结算
98、资料,发包人在6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最终审核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结算审计单位确认,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后2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结算总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完成并相应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工程遗留缺陷的修复,具体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按保修期限分期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款挪作非发包人工程使用,否则发包人停止付款,待承包人追回后发包人正常付款,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支付工程款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设备一览表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除发
99、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保管、供应。(2)为便于管理保证质量,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在采购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需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质量。(3)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重要材料、构件还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合格并与投标时报送的样品进行校对,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完全负责更换费用。(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符合规定,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工程中使用。(5)承包人应将自购
100、材料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备案。(6)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技术要
101、求,承包人对其质量完全负责。如有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完全负责更换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发包人保留对部分材料改做甲供材料的权力。(11)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证明,不得运出场外。八、工程变更35、确定变更价款35.1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更签证,按下列规定执行:35.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认:以投标人相应项子目综合单价结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并经上述方式调整确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
102、价,可按照投标报价中的组价方式重新组价,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报发包人审核认可。35.1.2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35.1.3发、承包双方应对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增加项目,如实做好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授权委托的现场代表签字的变更签证及三方协商确认的索赔费用等,在竣工结算时如实办理,不因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
103、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实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6.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交竣工图及完整资料文件六套。所有资料必须保证有两份是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前,资料必须通过质检站备案要求。36.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各单位主体工程应按发包人要求时间进行中间交工,其中地下车库须xx年8月15日主体
104、完工。36.4为保证发包人后续工程的顺利开展,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在7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超过期限未移交的,发包人即可视为承包人未按期完成,按双方约定开始计算延误工期,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计算违约款项,在结算中扣除。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7.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5工程竣工验收报
105、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7.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7.8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逾期支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
106、款合同总价的0.15%,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延误,延误工期达一个月及以上,发包人除按上述原则扣款外,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在7日内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重新施工并重新申请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此发生延误工期的,按照本条款关于延误工期的约定执行。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文明施工达不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以xx省建设厅颁发的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为准),扣除合同价款50万元。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在7日内无条件撤出现场,履约保证金全额不退。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按
107、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承包人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就其违约行为每次每项视情况还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违约5次以上者,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赔偿发包人损失,并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
108、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现场;(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程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限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上述除第(6)款以外约定的违约情
109、况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发生上述第(6)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41、争议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 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 不允许分包43、不可抗力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43条执行。44、保险4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
110、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规定执行。45、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银行保函;双方对保证金缴纳、使用等的约定:银行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如承包人无违约行为,无息退还50%银行保函;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承包人无违约行为,结算时剩余的50%银行保函一次无息返还。 发包人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因承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违约金等相关费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止。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8、合同解除:4
111、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8.8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能遵守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发出通知、指令的要求;(2)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示出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或者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者采取了任何行动、发生任何事件具有与上述相似的效果;(5)直接或间接向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给付或者企图付给任何贿赂
112、、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他人,或者与之其他违法行为。出现上述(1)、(2)、(3)事件或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撤离现场。但发生上述(4)、(5)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发包人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当在7日内无条件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的资料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现场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将其搬走,未能及时运走、清理现场,视为对所有权的放弃,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向发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50、合同份数50.2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113、:正本两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持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承包人持正本壹份副本肆份。51、补充条款51.1承包人承诺对因本工程施工活动引起的所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1.2 承包人应确保对本工程所提供的产品和技术拥有完整的权利,不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的知识产权以及其它权利,确保任何第三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承包人对本工程所提供的产品和技术因涉及纠纷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等情况的,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51.3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负责人联系时,项目经理
114、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12小时内向发包人负责人及监理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支付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方,由第三方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51.4 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工程进度提示发包人相关物资、设备等配套工作的开展时间,并应为配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足够的准备时间。51.5 承包人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图纸,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1.6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随时从承包人工程款、履约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给农民工,由此引起
115、的一切损失、责任及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1次以上与农民工纠纷事件,为不影响发包人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外,还应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51.7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如未整改,发包人有权罚款。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负。51.8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51.9 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影响发包人用电,责
116、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1.10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施工的承诺,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确保施工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对于施工中因承包人发生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连带经济损失。51.11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后,由承包人负责向业主逐房逐户交付验收。51.12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分户交房,并负责缺陷及时修补。51.13建设单位要求外墙装饰为面砖,但因政策性原因,设计单位在图纸设计时设计为涂料,要求施工单位外墙装饰施工时按外墙面砖组织。本合同约定工期及合同总价中已经包含该部分费用及工
117、期。51.14 施工降排水、清理基坑、混凝土植筋、混凝土泵车泵送增加费、混凝土防冻剂、混凝土垫层现场增加量、安装塔吊防碰撞系统费、工程漏项等项按现场签证办理。51.15承包人承诺办理承建工程消防验收手续。51.16招标时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施工中不得更改。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安全生产协议书第 49 页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成品门铝
118、合金门铝合金窗入户三防门门户可视对讲系统(含门)防火门电梯地砖墙砖花岗岩块料屋面油毡瓦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_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_xxxx有限公司_为保证_xx项目三标段工程施工 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
119、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5_年; 装修工程为_ 2 _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2_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2_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 2_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
120、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_5_%。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14天内支付除屋面防水质保金外的全部质保金,屋面防水工程质保期满后的14天内一次返还剩余部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