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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室内电气、给排水工程施工合同(103页).doc

  • 资源ID:417605       资源大小:303.04KB        全文页数: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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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室内电气、给排水工程施工合同(103页).doc

1、HNJS2008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湖 南 省 建 设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工程概况12、工程承发包范围13、合同工期14、工程质量标准15、合同价款26、合同文件27、发包人承诺28、承包人承诺29、合同订立3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42 发包人义务93 监理人104 承包人125 材料和工程设备16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77 交通运输188 测量放线19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010 进度计划 2211 开工和竣工 2212 暂停施工 2413 工程质量 2514 工程质量检

2、测2715 变更2916 价格调整3217 计价、计量与支付3318 竣工验收40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320 保险和担保4421 不可抗力4822 违约5023 索赔5324 争议的解决54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562 发包人义务573 监理人584 承包人585 材料和工程设备59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97 交通运输608 测量放线60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110 进度计划 6211 开工和竣工 6212 暂停施工 6313 工程质量 6314 工程质量检测 6315 变更 6416 价格调整 65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6518 竣工验收6719 缺陷责任与

3、保修责任6820 保险和担保6921 不可抗力7024 争议的解决7025 补充条款71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附件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73附件二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74附件三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75附件四 发包人支付保函76附件五 承包人履约保函79附件六 预付款保函82附件七 工程质量保修书83附件八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85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工程项目概况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

4、地点: 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项目 (户型)栋数规划栋号单栋建筑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层数基础类型结构形式交楼标准备注1238合计工程概况一览表如下:二、工程承发包范围承包人对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单体施工图土建、安装、装饰等所列范围内(发包人分包项目除外)的所有工程内容以及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列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一般土建工程(钢筋砼工程、砌体工程、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刚性屋面工程);室内电气、防雷接地工程、各弱电系统配电(包含主体与门窗、栏杆等装饰金属物之间接地项目);室内给排水工程

5、;除消防工程外的所有预埋管工程;发包人指令委托红线范围内的其它工程。(2) 发包人有权决定将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增加零星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如发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按本合同计价原则结算,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按时完成。三、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指施工图纸载有而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场平工程; 屋面、外墙保温及内、外墙面饰面工程; 招标人指定的二次装修工程; 弱电(智能化、电话、网络)系统工程的穿墙线及设备供安; 消防工程、通风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煤气工程、电梯调试安装工程; 环境与景观工程: 总平室外道路、雨污管道工程;室外给水工程; 白蚁防治工程: 总平室外道路、雨污管

6、道工程;室外给水工程; 所有洁具(包括但不限于:洗手盆、座厕、浴缸、按摩浴缸、龙头及五金配件等)、排气扇、浴霸,以及从水电管线至上述器具的连通和配件安装。说明:塑钢门窗、进户防盗门等项目,在工程进行中经甲、乙双方市场询价后,由发包方按设计要求指定厂家、品牌,并确定其综合单价,经甲、乙双方认可后纳入承包方承包范围;由发包方直接分包的项目,发包方同意按分包项目合同总价2%给予承包方施工管理配合费。四、工程承包方式1、本工程计价采用以下标准执行,合同采用 可调 总价 综合单方造价包干合同。 (1)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文);(2)xx省2006建筑装饰消耗量标准xx

7、省2006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3)关于发布2010年xx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湘建价2009396号文);2、措施费(含其它项目费)采用建筑面积单方造价包干在合同总价中。投标人填报的项目单价均视为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投标人承诺的条件下的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基本措施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费、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各类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工程、材料、施工人员保险、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各类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等(其中,天然基础的地基检测费、桩试验检测费、消防系统检测费、防雷检测费、环境检测费由发包

8、人负责承担,若此五项检测因承包人的原因需重新检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计算全部费用。水电使用费按发包人和当地相关部门规定计价执行。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规费,影响到发包人办理有关证照(特别是销售许可证),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除按“专用条款35.2.2 ”中约定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金。五、工程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七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比例:基础0.00完成后退还50%(无息),主体(含砌体部

9、分)完成后退还剩余50%(无息)。第二章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1、合同语言:汉语。2、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地区发布的现行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规范,如标准、规范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3、适用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第三章 图纸及资料一、施工图及图纸会审1、图纸提供套数:发包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陆套(其中肆套为竣工资料图纸)。承包人若需增加图纸套数,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理,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七日内组织本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

10、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会审,以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3、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核完毕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明确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并向发包人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确认书,承担施工图会审责任。若工程开工后,因承包人对施工图会审不严,出现施工图中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建筑规范、要求、标注不详或错误、施工尺寸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以及在工程施工前都未发现,并造成既成事实,延误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11、,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所有的返工费用(直至符合国家规范及发包人的要求)按甲承包人各承担50%,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且必须做到这一点。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确认书后7天内组织由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各方参加的图纸会审,承包人提出所有图纸问题并落实处理方案,作好记录,该记录作为图纸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在施工图纸中针对某项未明确具体构造及作法,而现行规范、标准又有多种作法可选择时,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先与发包人进行书面确认,否则,结算时发包人可选择造价最低方式计算。二、竣工图及资料1本工程承包人应提供建筑专业竣工图伍套,其余专业竣工图肆套(竣工图刻录成电子文档两

12、份);竣工资料及相应的备案资料肆套。其中建筑专业竣工图贰套应要求用盖有设计院发行图章的蓝图给予手改,提交时间为交工前1个月。2、竣工图必须是蓝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竣工图上无反映的,不结算;竣工图上反映不正确的,需改正后才能结算;竣工图严重不准确的,由承包人重做,并支付违约金壹万元。3、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交付客户,承包人应提供每套房屋A4纸面水电竣工图(分冷热给水、排水、强弱电等专业绘制)。承包人应在竣工的房屋内按隐蔽管线标识规定作出,凡因标识错误在装修或使用时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4、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前两周内按国家和长沙市

13、的有关规定提交合格的档案资料(包括音像制品)给发包人。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同时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第四章 工期目标及管理一、总工期:施工总工期为 180 天(日历天)。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二、 关键节点工期(以开工之日起):桩基施工 20 日历天(标段范围内)基础0.00施工 10日历天(标段范围内)主体结构施工 40日历天(标段范围内)围护结构施工 35日历天(标段范围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70日历天(标段范围内)二次装饰、总平、绿化 60日历天(不占用绝对工期)竣工验收

14、5 日历天工程移交 180 日历天 三、工期控制:1、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下列因素:(1)可能出现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高考中考日、节假日、农忙等因素。(2)甲乙双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及穿插影响。2、发包人可根据项目总体需要,调整关键节点工期计划。3、承包人编排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应考虑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起始时间,承包人负责统一协调穿插在总计划工期内施工。四、工期延误: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工程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

15、误。若工程按发包人要求调整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通过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连带总包管理责任)。 2、关键节点工期必须按时完成,地下结构完成至0.000,承包人原因每拖延一天,从超过第2天起,每一天按10000元处罚承包人;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每天按10万元处罚承包人;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退场,造成发包人损失时,由承包人赔偿损失。其他节点工期:若承包人总工期按约完成且各过程关键节点延期天数均在15天内,发包人可免除承包人工期违约;若承包人总工期按约完成且各过程关键节点延期天数超出15天,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办法计算工期违约金

16、的30%承担;若承包人总工期未按约完成,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办法计算工期违约金全额承担;(若因发包人分包项目且分包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外) 3、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影响的工期,应分析其是否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若影响关键线路工期则应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工期影响在1个月内,发包人不予签证费用。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工期顺延,不签证费用。发生后 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该情况不存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4、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现场配合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包括整个工程工期控制)。

17、第五章 工程质量一、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在合理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发生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超出国家规范允许值的沉陷或坍塌等质量问题,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除外。二、工程质量管理: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公司和发包人的监督。发包人发现在主要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发包人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7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

18、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和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非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核定。3、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防水、高强砼工程等应单独作施工方案,没有编报施工组织方案的单项工程原则上不能开工。4、凡装饰工程、墙体砌筑、抹灰等,全面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做“施工样板”;制作“样板”必须有小样或排版图,承包人提前三天报发包人和监理,由发包人和监理联合验收签证;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样板的标准全面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

19、人自行全面铺开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下达暂停工令,造成返工,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驻工地负责人和监理。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人、监理等单位共同研究,并应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及监理签证后实施,发包人保留罚款的权利。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2、隐蔽工程在承包人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

20、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发包人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发包人应予承认。若事后发包人提出复查,复查结果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费用及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顺延。3、工程隐蔽资料中若涉及经济方面的项目,应转化为工程经济签证报发包人确认,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在工程验收各阶段中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须按下表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余未尽事宜参见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序号质量问题类型质检验收发包人物管验收入伙业主验收01屋面渗漏2个点/栋1个点/栋0个点/栋02厨卫渗漏2个点/栋1个点/100户0个点/100户03阳台

21、渗漏1个点/栋3个点/100户1个点/100户04外墙渗漏2个点/栋6个点/100户2个点/100户05窗洞周边渗漏1个点/栋5个点/100樘2个点/100樘06地下室渗漏1个点/栋3个点/地下室1个点/地下室07墙面空鼓、开裂2个点/栋10户/100户5处/100户08地面找平层空鼓、开裂2个点/栋5户/100户3处/100户09混凝土楼板开裂1个点/栋1户/100户0处/100户10室内层高、开间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要求1个点/栋1户/100户0处/100户1000元/处11室内其他几何尺寸、平整度、垂直度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要求2个点/栋5户/100户3户/100户500元/处12门

22、窗五金件锈蚀、构件变形或破损5樘/100樘3樘/100樘1樘/100樘500元/樘13栏杆锈蚀、变形、开裂2处/栋3处/栋1处/栋500元/处14地漏标高超过规范允许偏差及管道堵塞1个点/栋1处/100户0处/100户1000元/处15给排水管道渗漏1个点/栋2处/100户0处/100户1000元/处备注:1、以上内容为相关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各阶段中允许出现的数量及超过此数量时承包应承担的违约金 2、承担违约金的主体为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承包人,如涉及多个责任承包人且无有效证据划分责任时,由相关承包人平均承担上述要求的违约金。第八章 工程价款与支付一、工程造价: 1、本工程价款组成及计价细则详见

23、附表。2、结算时按表中约定的总则及细则执行。此表中约定的总则及细则除合同另有其约定情况外不会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调整造价的文件、市场变化因素、施工现场因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物价上涨、施工质量标准变更、市场因素、工程范围变化及各种施工措施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实施中,发生如工程中人为障碍等引起的风险,偶发事件,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恶劣天气对施工造成的影响等事件,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和无法合理预见到上述事件的发生为由而向发包人申请额外的付款要求。3、上表中所列的措施费中,依据总施工方案(单项施工方案只作为技术实施方案)计算的措施费,承包人应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应报

24、送此部分预算书,以便发包人给予核定,且施工方案有多种选择时,则要求按常规、经济、可行原则给予执行,并按此给予一次性计价(不论措施施工变更多次)。否则,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根据需要变更设计方案而增加的工程量以及零星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本着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认真、全面、正确、及时执行设计变更及零星委托,计价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以发包人未及时认价和认价不合理等理由拒绝施工、拖延工期。5、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由总承包人统一现场管理和协调,费用包含在总包管理费中,不再另计。6、发包人根据需要变更设计方案而增加的工程量以及零星工程、会议纪要及涉及造价部分文件,均须转化为

25、现场签证记录单,未转化部分不得计取费用。事件发生后 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就以现场签证记录单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该情况不存在,不予签证。签证程序按附件执行,单项事件发生的签证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不予计算,视为承包人优惠。二、材料计价1、本工程不采用甲供材料,所有主材发包人认定厂家或品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2、土建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施工期间的取定:(1)钢筋、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间有地下室的工程主要材料调差的施工期间:地下室以下部分: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之日为止的实际施工期间;地下室以上部分:以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之次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实际施工期

26、间;无地下室的工程主要材料调差的施工期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实际施工期间。3、砌筑用砖、水泥、砂材料价差调整的施工期间以结构封顶之日起至批次工程完工之日为止的实际施工期间。4、可调合同价款的项目见下表:序号选择可调项目计价约定01暂定数量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02暂定价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03增加工程详见专用条款第10款04减少工程详见专用条款第10款05工程变更(设计变更)详见专用条款第10款06工程变更(技术核定)详见专用条款第10款07现场签证详见专用条款第10款注:1.选择列中标注“”者为可调合同价款的项目,标注“”者为不可调合同价款的项目。2.增加工

27、程和减少工程按合同变更的计价约定执行。3.除本表明确的可调合同价款的项目外,其余任何情况发生的费用增减均不调整合同价款。可调材料品种按市站文件湘建价2008 号执行(装饰材料约定为基层及面层主材),其中砂石、砖、砌块、石灰膏、木材、水、电、油,基础及主体阶段以长沙市工程造价信息在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主体封顶之日止逐月公布的市场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准;装修阶段以长沙市工程造价信息在主体封顶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逐月公布的市场综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准。其中:砂、石、水泥、钢筋、装饰基层及面层主材、水电未计价材料为认质认价材料;认质认价材料的认价原则:现款现货到工地的市场采购价*(1+3%)作为材料结算价格。

28、除钢筋、水泥外其余的认质认价材料均为一次性核价,认价后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一次性核价的材料承包人在第一次使用前十二天必须报发包人工程部确认品牌(至少列出三家备选)、规格、型号后,再报发包人预算部审定价格,结算时按审定的价格调整价差,否则单调材料按定额中该材料基价的60%调整,未计价材料部分不予计价。钢筋、水泥这两种材料在施工期间价格涨跌幅超过3%,可按超出3%以上的部分进行调增或调减。这两种材料需在工程第一次使用前十二天必须报发包人工程部确认品牌(至少列出三家备选)、规格、型号后,再报发包人预算部审定价格,结算时按审定的价格调整价差,否则单调材料按定额中该材料基价的60%调整,未计价材料部分不

29、予计价。(2)发包人收齐承包人报送的认价资料后10日内给予回复,不予回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在实施中不得以垫资、零星等任何理由不接受材料约定办法的认价,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甲、乙双方关于材料设备认质定价的纠纷不得作为承包人工期延长,索赔和拒绝采购的依据。对于双方认质定价的项目,在双方经过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发包人有权将该项目从承包人承包范围中分离出来,承包人无异议,且须在向发包人支付该项总价5%的违约金。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钢筋制安子目的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钢筋设计的机械或焊接接头费用(如套筒或电渣压力焊接头等)、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铁马凳、垫铁、非设计搭接长度、钢筋损耗等

30、一切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钢筋(除梁筋以外)搭接:16以上(含16)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焊接或机械连接费用已在综合单价考虑),钢筋16以下(不含16)按绑扎计算。墙体拉结筋不管采用哪种施工方法均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现浇混凝土钢筋制安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在综合单价里已列出了项目,但没有在“指定品牌及材料价格表”、“综合单价采用主材价格表”里列出的材料,主材已在综合单价上包干,材料价不再调整。建筑、装修及安装的材料,除图纸及补充说明作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要求为省名牌产品(须为省名牌网站可查询)以上,承包人收集有关材料上报,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

31、及监理工程师确定后方可采购。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考虑。三、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和备料款2、工程价款划(汇)入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帐户或挪作他用。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工程进度满足下述付款条件时,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付款条件如下:(1)第一次支付:承包人投标标段范围内主体(含维护结构)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报送付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5天内审核完毕,甲方按总价的4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2)第二次支付: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报送付款

32、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5天内审核完毕,甲方按总价的3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3)剩余工程款支付:承包人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全套完整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其中包括分户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甲方分包项目资料等)后三个月,甲方支付至结算价的85%,剩余款项扣除5%作为质保金后,一年以内结算完毕。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支付的本工程款专款专用。如发现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行为,发包人有权扣除当期进度款的30,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承包人必须按时保质达到规定的工程进度条件,同时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均达到合同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长沙市当地税务要求的建筑业正式发票,方可向发

33、包人请款。若某阶段进度、质量、安全未达到合同要求或工程例会约定要求,发包人有权将该阶段工程进度款的20%调至质保金付款前一次付款时给予支付,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甲指乙供材料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品牌备注1水泥兆山2钢筋湘钢、涟钢、萍钢3PPR给水管联塑、神塑4PVC穿线管5UPVC排水管联塑、神塑6五金件7电线、电缆金杯、西湖、8给排水阀门联塑、神塑第九章 一般条款一、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二、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

34、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三、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四、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4月15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长沙市关山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壹 份;副本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贰 份,监理人 壹 份,合同备案机关 壹 份,其他 壹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35、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五、本合同书条款如有抵触之处,以协议书相应条款内容为准。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

36、、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

37、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包发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

38、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

39、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

40、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41、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

42、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

43、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

44、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45、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化石

46、、文物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专利技术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

47、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48、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

49、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

50、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

51、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52、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53、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

54、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

55、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56、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2.2

57、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

58、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59、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

60、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

61、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

62、善后事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63、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64、。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

65、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

66、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

67、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

68、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9、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

70、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

71、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

72、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

73、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

74、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

75、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76、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

77、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78、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

79、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80、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

81、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

82、地;(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83、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84、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85、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86、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87、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88、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89、,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

90、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

91、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

92、检测报告。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

93、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94、)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4.3 现场材料试验所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5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95、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96、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

97、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

98、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

99、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以上部份,其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

100、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101、,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

102、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103、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B11式中

104、: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

105、;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

106、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

107、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州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价、计量与支付17.1计价17.1.1 计价行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

108、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17.1.3 计价方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17.2 计量17.2.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2.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2.3 计量周期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109、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110、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

111、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

112、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3预付款17.3.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3.2预付款保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

113、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4 工程进度付款17.4.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4.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

114、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

115、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17.4.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5 质量保证金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

116、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117、。17.5.3.2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任缺陷期履行担保责任。17.6竣工结算17.6.1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118、和审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下述约定进行。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

119、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满足监理人所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

120、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按第24条处理。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17.6.2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

121、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6.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

122、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7.7 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

123、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

124、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

125、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

126、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127、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

128、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

129、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

130、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131、;(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

132、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133、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

134、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和担保20.1 保险20.1.1 工程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

13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

136、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4 第三者责任险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5 其他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

137、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1.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

138、补偿。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1.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

139、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

140、保证责任。(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

141、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

142、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

143、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缺陷责任保修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

144、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

145、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2.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

146、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7、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148、.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

149、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

150、.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1、。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152、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

153、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

154、)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

155、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

156、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

157、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

158、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

159、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

160、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

161、,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24.4 申请调解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

162、意见书的执行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24.6 仲裁或起诉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新定义的词语: 本工程发包人即为通用条款中所述发包人,须履行发包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工程承包人即为通用条款中所述承包人,须履行

163、承包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开工前一周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陆套。其中肆套作为竣工图用。承包人若需增加图纸套数,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单独需要建筑专业竣工图,所需图纸发包人另行提供。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

164、文件的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2 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详见施工图。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详见现场临时布置图。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十日发包人将具备开工条件的场地提交给承包人。 (4)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开工前三日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临时用电管线接至施工场地内。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

165、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五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三日 (8)其他: 无。 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 监理人的权力: 3.3 监理人员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

166、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4.2.2 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 无 。 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 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件二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件三。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

167、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本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厂家和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8 测量放线8.1 施工

168、控制网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9.4

169、环境保护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 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 11 开工和竣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工程总造价款的0.05%/天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11.6 工期提前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

170、计算方法: 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合格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14 工程质量检测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应

171、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1)施工过程中若有设计或发包人变更,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按照原综合单价调整,投标清单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变更后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竣工图及有关有效的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经济签证单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报发包人批准后,在结算中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及同期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费率按投标报价的费率取费

172、。(2)人工工资调整:按湘建价2009396号文执行。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 15.8暂估价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5.8.3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16 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按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3%以内不予调整;如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3%,则按长沙工程造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173、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7.2计量17.2.3本工程计量周期: 17.2.5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 17.3预付款17.3.1 预付款(1)预付款的额度: 本工程无预付款或材料备料款。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无 17.3.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无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无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

174、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17.5 质量保证金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17.7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18 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18.3 验收1

175、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 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 18.6 试运行18.6.1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 18.7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 18.8施工队伍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19.7 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20.1保险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176、 (2)由发包人投保的 (3)由承包人投保的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4.2 承包人保修违

177、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一种(1)向 仲裁庭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补充条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按中标总价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后再支付中标总价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审计结算后

178、,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结算后工程总价的70%,剩余结算工程总价的30%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附件一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单位数量投资额(元)主要结构型式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单位数量质量标准提供地点提供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179、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三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备注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四发包人支付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人):鉴于贵方与

180、 (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

181、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

182、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

183、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通讯

184、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附件五承包人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发包人):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

185、工日期 后 日内。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

186、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187、。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

188、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附件六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明

189、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5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保证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190、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2)(3)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

19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6)其他项目 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

192、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6 其他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八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试行)编号:(工 字)第 号

193、 (发包人)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和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主合同和保修书的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修复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一般为5%),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限我方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后 日内。贵方与承

194、包人协议延长缺陷责任期,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限按照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做相应的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由我方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

195、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承包人按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免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况的,我方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

196、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和保修书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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